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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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第一章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2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1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1N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2)N与E存在共同办企业的合同,他们之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E显然对N做出了欺诈的违约行为,N可寻求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救济措施;第三章1l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贷的信件构成要约;因为该信件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包含了要约所必须的明确性条件;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管东京总行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但是,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在作出要约时使原告产生了合理的根据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贷款的信息,换句话说,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有表见代理权;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是:必须加强其员工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教育,尤其要了解表见代理规则;21如果丙大学在英美法系国家打官司,在乙公司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的代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未经披露的代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丙大学知悉了被代理人,就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乙公司始终未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只知道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丙大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打官司,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间接代理,未经乙公司的转让,丙大学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任何义务;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丁公司为被告;因为订立合同时,丙大学明确地告诉了乙公司其是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对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履行责任;第四章1l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则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构成要约;因为该回电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不仅包含了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这三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明确性条件,而且还包含了装运时间等内容;3对方9月12日的来电构成承诺;因为该来电虽然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的内容,该附加内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要约条件;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中国A公司要约中本来就暗含着其应当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包装义务;4根据公约,中国A公司不能于9月12日前撤销要约;因为公约只允许在没有注明接受要约的日期或使受要约人无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本案中,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非常明确、肯定,且注明了接受要约的日期,该要约无疑是不可撤销的要约;5中国A公司9月13日的复电不构成有效的拒绝,其理由也不充分;因为美国B公司9月12日的来电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货物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涨跌是常事,中国A公司不能以这种商业上常见的事为理由单方撤销合同;2lW公司针对S公司第二批货物的违约行为可采取退货、要求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因为规格错误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买方有权针对该批货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买方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转而要求卖方更换货物和/或赔偿;2如果W公司坚持取消其他批次的合同,S公司可以寻求公约下的所有违约救济措施,因为冰箱并不是一种成套设备,各冰箱或各批次冰箱是相互独立的,一冰箱或一批次冰箱的不合规格并不能导致其他冰箱或批次冰箱不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S公司会使今后批次货物违反合同的情况下,W公司无权终止整个或大部分合同或退回余货;第五章11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在海上救助人命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2大型设备跌落大海损失依情况而定;如果X海运公司事先经A公司的同意而置该货物于仓面,则不负责;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船舱螺丝松动导致的湿损也依情况而定;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而未发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就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则承运人应负责;如果开航后因暴风雨或救助人命等导致了螺丝松动,则可免责;4卸载时两箱燕麦食品落水损失应由X海运公司负责,因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地保管、照料和装卸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B无权拒绝继续卸货,因其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卸完后才付运费,当然不能反悔;第六章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本案案情表明:运输途中既无自然灾害,也无任何意外事故的风险,这说明商品本身具有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1本案中导航设备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的特征;2B轮上述从礁石上向大海拖拽的费用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因为它具有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且合理等共同海损的要件因素;3B轮上述的船底受损应定性为单独海损;因为它是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等要素;第七章1(1)y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因为(2)即使加上了不可流通的字样,本票的出票人也要无条件的偿付本票确定的金额2(3)A银行拒绝向X公司付款的前一理由不成立,后一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A银行拒绝付款后,X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偿;因为E公司是其票据的直接出让人,对票据具有保付及不做出伪造背书的义务;3本问题的答案及理由与问题1相同;即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向伪造背书之前的前手追索,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向前手追索;31A银行有无权利对丁公司拒绝付款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丁公司在取得票据时不存在过失,A银行便无权拒绝支付,否则有权;2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也取决于丁公司取得票据时是否为善意的;如果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第八章1大马士革商业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该加注只具有提示其自身的作用,不能改变信用证本身的不可撤销性和付款保证的功能;21W银行所称的第一个不符点是正确的,但第二个不符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牌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否则可以视为不同的货物;然而,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各单据上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只要在同一国家,即使描述不同都不能视为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2本来,本案中W银行可以仅凭上述第一个不符点行使拒付权,但是,该行在行使此权时没有遵循UCP600第16条d款下提交单据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的时限要求,因而丧失了该种拒付权;第九章11成立;先使用原则;2如果甲公司败诉且无新颖性,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专利有效,由于不是一般许可,而是独家许可,甲公司可以订约时无法预见为由向W 公司主张要求变更合同;23第十章1迅雷方面表示,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2法院在此案中判定“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也即其在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3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鉴于南虹印刷厂未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且在注册成功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未使用该域名,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4第十一章1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当依据其所在国H国的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如果该方便面是在日本购买的,生产商就应当依据日本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就有可能不适用日本产品责任法,且也可能不适用H国产品责任法,而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2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二是火鸡里有骨头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然而,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市政府,可能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担保情况下,原告可能胜诉;如果以默示担保为由,对高中生学生而言,其胜诉概率不大;3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该果冻本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二是该果冻的警示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为缺陷产品;但在缺陷的认定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具备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果冻这类食品因可融性差,对于咀嚼、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一特点已经被大众认知并接受;这是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陈俊超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华元食品生产的该型果冻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可融性更差、危险更大,即无法说明该果冻具有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华元食品所生产的该果冻并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陈俊超认为包装存在缺陷;他说,“我上周又到市场上看了一下,华元食品最新生产的果冻包装上,危险提示的文字字号已经增大,而且是按照玩具的危险提示标志设计的;可见商家自己也已经意识到,此前自己在产品包装的安全提示上是有瑕疵的”;但法院认为,华元食品生产的果冻已在产品包装上印有警示标识,该警示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45第十二章11本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依情况而定,如果甲公司先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则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甲公司可视为诉讼意义上的原告,可根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被告A公司所在地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C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如果A公司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甲公司所在地的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只能由该法院处理,因为仲裁协议必须遵循自愿等原则才有效且应受制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在索赔人不先向被索赔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有效;2如果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发生在诉讼阶段可由法院解决;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C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2不符合;因为纽约公约中没有这一拒付理由;。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10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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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10章).doc《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10章四、案例分析题1、被雨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坏的通风设备损失属单独海损。

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属共同海损。

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人为有意造成的,还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

2、船期损失和货物市价下跌损失属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海商法》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其他6项损失属共同海损。

3、(1)应由承运人承担。

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损失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

(2)可以。

因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

(3)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4)取得代位求偿权。

(5)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本案中,湿损是因暴雨所致,属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1)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其属除外责任。

(2)进口商不付款,因为其属发货人的责任。

(3)出口商可选择重新发货或折价处理等。

6、(1)负责赔偿,因为其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2)不负责赔偿,因为不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7、拒绝理赔,因为风险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8、(1)①(2)①(3)②(4)①(5)②(6)②(7)①(8)①(9)③9、(1)A(2)C(3)A(4)A(5)B(6)A(7)D10、(1)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K公司不应向PICC提出索赔,因为其无可保利益。

11、该损失不是海上灾害造成的,保险人不予赔偿,因为属除外责任。

12、(1)全损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合理。

(2)保险公司应赔偿。

13、(1)共同海损成立,符合其构成条件。

(2)共同海损为13万英镑。

(3)货方不分摊的损失2万英镑,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14、(1)属单独海损。

(2)应向出口商求偿。

15、(1)湿损的货物属共同海损,烧损的货物属单独海损。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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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述【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略二、略【任务案例参考答案】1.任务案例1-1-1分析提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应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会或法院来确定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

2.任务案例1-2-1分析提示:法院裁决原告败诉,其不能获得法院颁布的实际履行命令。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珍贵稀有的物品,因此赔偿无法弥补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因此此种合同法庭应该判决强制履行,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被告订立出卖该花瓶的合同是基于一个估价师的鉴定,然而这份鉴定和估价是不公平合理的,原告街道这一切,他所支付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法院不能强制履行一个对价不公平或不符合良心的合同。

【课堂讨论参考答案】1.课堂讨论1-2-1分析提示:属于对抗制。

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制。

项目二国际商事组织法【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 2. 3.✓ 4. ✓ 5.二、单项选择题1.A2.C3.D4.A5.C三、多项选择题1. ABCD2. CD3. ABC4. ABCD5. BCD6. ABCD7. ABCD四、问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1:(1)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以老王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龙翔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对外投资不多超过规定的限额。

龙翔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 “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 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1.1本案中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例中资本总额400万元不合规定。

2.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140 万元,本案例中125万元不符合规定。

3.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但 70+180+200=450万元矛盾。

4.该公司的设立原本就不是合法的,在公司未成立时,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而本案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因此是违法的。

1.21.符合。

有2个法人共同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达到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符合。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是15万元。

4.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

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国际商法课前引言案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第1章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第2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 李某的行为违法。

李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合伙人进行偿还。

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1.(l)《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不得约定乙、丙不得过问。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无效。

2.(1)不能。

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会。

(2)不能。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总经理王某进行追偿。

第3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答:(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啤酒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啤酒公司作为本人,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第4章【课前引言案例】答案1.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国际商法第六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版答案【篇一: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 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 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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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
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

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

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2 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2 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途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CIF术语下,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马赛港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答: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

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CIF条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属于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付赔偿责任。

10.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
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
确采用ICC制定的INCOTERMS2000中FOB贸易术语。

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
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

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

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向B 公司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
答:不可以。

因为在FOB术语条件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采用“船至仓”条款。

在釜山港陆路运输过程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有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A公司不可以向B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FOB价格条款,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3). A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A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是提单关系,承运人C既然签发了清洁提单,A公司就可以要求取得提单上所写明的货物。

至于B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签订的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承运人C也无权向托运人B 求偿。

12.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

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

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请问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答:首先,甲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能将货物装船,之后再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其次,货物在海上运输时发生损毁,应当由货主来承担损失,因为采用的是CFR属于离岸价格,货物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在本案中是合同成立时转移;
再次,由于是船舶出现危险,所以,这部分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应当由所有受益人承担;
最后,因为货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特定化,也就是说合同中的100两拖拉机并没有确定哪些是合同的标的物,所以,海上运输的风险不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

所以,甲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13. 某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根据前文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叙利亚C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为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或排除条款。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能够免责。

答: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有关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中国A公司事先不知转售到叙利亚,只能按买营业
地埃及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来判断是否侵权,不能按照第三方叙利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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