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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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规法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29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符合规划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部位、临时建筑、维修建筑);(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三份(含电子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般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要求)。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篇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证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职权名称: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单位: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他设施审批)(公章)篇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来自: 小龙文档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是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及其事后,对被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管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平、透明和高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

首先,应当成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该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明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部门还应当对行政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管指标和标准。

三、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为了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

首先,可以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数据库,记录和整理有关信息和数据,方便分析和研究。

同时,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还可以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协调与合作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对于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可以建立与社会机构和专家学者等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智慧,提高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于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协调与合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了增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流程、标准及办理时限等,使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审批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审批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信用承诺核查,以及本市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信用承诺核查,以及本区域内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市级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是公开公平监管。

按照规定程序和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公示。

第四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监管检查对象为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行政相对人,事后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本市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各区教育局按照每年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涉及信用承诺使用本流程)第六条由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已实行网上办理,多数行政相对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通过EMS 邮寄,全程“一次都不用跑”;少部分应届毕业的行政相对人因提交申请时毕业证书待发,需要在现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时对其毕业证书进行核查。

对于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的核查点位及标准如下: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不断提升首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本市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样式,原则上有关政府部门应按照格式文本样式编制本部门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通过告知企业承诺制事项清单方式,明确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办理程序、限制性要求等,并要求企业承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履行承诺,保障项目的合法、规范、高效推进。

一、监管机制建立方面:1.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常态化监管,确保项目审批、履约等环节的规范执行。

2.完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使其具备较强的项目监督管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关键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二、事中监管措施方面:1.加强对项目审批事项的抽查,将随机抽选的项目进行审批材料、手续等环节的核实,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2.对于重点工程项目,设立现场监督小组,定期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项目建设,防止挪用或滥用资金现象出现。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相关方对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事后监管措施方面:1.加强对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及时核对各项审批事项的履约情况,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定期开展项目回访调查,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材料、资料进行完整、规范的管理,便于监管和追溯。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违反承诺的企业进行惩罚,提高违规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些建议和参考内容。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高效推进,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和可持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分级分类。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科学高效。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23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寒办发〔20XX〕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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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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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

依法界定、科学划分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

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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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透明,高效便民。

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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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蠡政办字〔201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责任内的安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监管,一管到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四是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是信息共享,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平台,将监管信息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实时反馈。

二、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三)监管事项。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蠡县安监局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备案事项5项。

根据职责,蠡县安监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

1、行政许可事项(2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没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行政备案事项(5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平公开监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公平监管,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企业对投资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引入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解读,为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供指导。

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立项审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

在事中监管中,政府主要通过评估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等因素,确保项目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投资项目立项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政府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求。

2.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在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企业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审批等。

政府部门会对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注重确保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3. 事中监管的目的和意义事中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降低项目风险。

通过事中监管,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同时,事中监管还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保护公众利益。

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后的监管和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合规性。

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实施的监督政府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2. 项目资金的监管政府会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一种在事务进行中和完成后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

下面将从制度的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监督方式和制度。

其中,事中监督主要是指在公共事务进行中的监督。

它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实时的数据监测、现场的检查核实等方式来确保事务的合规和效果。

而事后监督则是指在公共事务完成后对其进行的监督。

它可以通过审计、评估、投诉处理等方式来检查事务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强调数据共享和信息透明。

数据共享是指各个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形成信息联动功效。

只有通过共享信息,各个监督部门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信息透明是指在公共事务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促进各方面的监督力量,还能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还应注重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

评估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绩效评价和效果验证的过程。

通过评估,可以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评估还可以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

因此,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提高公共事务的质量和效能非常重要。

然而,目前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监督职责不清晰。

不同的监督主体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监督的重心不一致,监督结果被“打折”。

其次是监督实施不力。

一些监督部门存在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影响了监督质量。

再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些事务监督只是形式上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有效的惩戒机制。

最后是监督力量不充分。

监督主体的数量不足,监督范围狭窄,无法对所有公共事务进行全面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项目审批后的核发工作:1.验证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并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施工单位的历史工程完成情况、技术实力、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2.根据项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确定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要求其提供个人的执业资质证明。

3.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监理单位的数量和责任范围,并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监理资质证明和人员配备情况。

4.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核发的每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编号,并将其相关信息归档保存,以备后续监督。

二、施工监督和管理:1.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设立专门的监督平台,加强对工程现场施工的监控。

通过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实时传输技术,对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和质量进行远程监控。

3.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工艺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5.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限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以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施工。

三、建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1.成立专门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和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3.加强对核发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4.加强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整体监管态势,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主要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加强对临武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临武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职责权限县民政局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

1.材料审查。

审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

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投资项目呈现出日益增多、规模不断膨胀的趋势。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制定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事中监管1. 事前审批事中监管的第一步是事前审批。

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审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社会效益评估等。

同时,审批部门还需审核相关投资主体的资质及信用情况,确保其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

2. 合同管理一旦企业投资项目获得事前审批通过,合同的签订便成为事中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的权益分配、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

3. 进度管理事中监管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采取措施推动项目的进度。

同时,对于进度滞后或存在风险的项目,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的损失。

三、事后监管1. 财务审查事后监管的第一步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

相关部门应就项目的投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监测项目的盈利状况。

2. 安全监测除了财务审查,事后监管还包括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确保项目运营期间的安全。

在项目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绩效评估事后监管的最后一步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旨在审核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对比项目实施前的预期目标,评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情况。

评估结果应作为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改进和优化投资项目提供参考意见。

四、总结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企业投资项目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按照国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联合执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所以,咱们今天聊聊这个“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矿山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盯紧。

不是你一开始申请项目,审批了,拿到许可就放一边了。

那不行,谁能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偷工减料,或者某些地方搞点“灰色操作”?更别提矿山建好之后,那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没人管,那可不行!所以,得通过有效的制度来确保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也得定期检查、跟踪,确保一切都按规矩来。

有些人可能觉得,审批一次就行了,监管是“事后”才管的事。

但你想想,咱们的矿山项目,一旦建成了,动不得,管理难度可大了。

你难道不觉得,事前的审批和事后的监管应该是一体化的?不然,早早批了项目,结果监管松懈,最后问题一堆,那真是“打脸”啊!所以,事中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就是说,在矿山建设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得有专人负责,看看有没有偷工减料,施工规范不规范,有没有因为赶工期而忽视了安全,或者用的设备不合格。

毕竟,“做事要用心,不能糊弄。

”这事儿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就不简单了。

矿山建设项目多了,监管人员也得跟上,不能给建设方有可乘之机。

可是,像这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每个监管人员都能轻松上手的,得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还得懂得怎么“摸底”项目的具体情况。

你想想,矿山里那么复杂的设备,跟建筑工地差不多又差得远,光凭纸面上的资料能看得清楚问题吗?所以,事中监管可得细致入微,不能草草了事。

大家都知道,矿山一旦建设完成,后期的监管更是至关重要。

矿山不仅仅是一个“生产车间”,它还可能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影响。

你想想,如果施工结束后没有人持续监管,那个矿山可能随时就会变成隐患。

别看现在没事,谁能保证未来几个月或者几年后不会出现安全问题?所以,事后监管,得有力持续。

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员工的安全操作培训,甚至周围居民的投诉,哪个都不能忽视。

要知道,老百姓的安全感不只是靠“嘴巴说说”,还得靠制度落实、监管到位。

再说了,矿山建设项目多了,合规的成本也挺高的,很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减少安全投入,选择“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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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第38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表(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1.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一)项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第五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申请单位(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
理;
(六)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六条(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八条(违法行为查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监管方式)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遵守《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依据申请人承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信用承诺
试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承诺许可后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依法进行监管。

行政监管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实地现场检查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信用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方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信息共享)
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审批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或函件,将许可结果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在依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
群众发现有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18举报电话,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行政相对人出现一次评判为“失信”情形的,将行政相对人拉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
人,若有良好的整改措施并在3年内未发生失信情况,可酌情转出黑名单。

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合惩戒。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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