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流程(2018年版)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是学校教学与自习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学生能够有良好的阅读和学习环境,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关于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的草案,共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的管理,促进学生的阅读与学习,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是学生进行借阅书籍、阅读、自习和参与文化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的开放时间为上午8:00至晚上9:00,根据需要学校可以调整开放时间。
第四条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的管理主要由图书馆管理员负责,他们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学生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应遵守规则,保持良好的秩序,尊重他人的学习和阅读。
第六条学生应当尊重图书馆、阅览室的设备和图书资源,不得随意损坏或私自带出图书。
第七条图书馆、阅览室的借阅书籍应按学生所在年级划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借阅期限为两周。
第八条学生和教师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图书馆、阅览室的书籍借阅情况和馆藏书目。
第九条图书馆、阅览室可以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学生和教师可以积极参与。
第十条学校对于经常违反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的学生,可以采取警告、禁止借阅、停用阅览室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章图书馆、阅览室的开放与关闭第十一条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在每个学期的开学前安排重新对图书馆进行整理和分类,重新开放前,图书馆将关闭。
第十二条图书馆、阅览室在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上午10:00,下午1:00至下午3:00进行整理和维护,学生和教师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图书馆、阅览室可根据学校的需要,在周末、假期进行适当的开放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和教师。
第十四条图书馆、阅览室在严重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可以暂停开放,具体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
第三章学生借阅图书的流程和期限第十五条学生可以通过图书馆管理员进行图书借阅,每位学生每次最多借阅三本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图书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室)要依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 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图书馆(室)内藏书应包含各类图书、报刊和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和应用型书籍, 但要以学生用书为主。
图书采购要遵循政治思想原则, 有目的、计划原则, 勤俭科学性原则, 选择政治思想性强、对学生有教育教学意义、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拓宽学生知识、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图书。
三、各类书刊均要建立总括目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新购进的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验收、学校领导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图书出库时应由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 标明书名、册数、单价、金额, 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有保存价值的报纸和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四、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书刊分类。
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 , 中学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 小学设书名目录 , 规模较小的且采用了半开架借书方式的学校, 可不采用卡片目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学校应进行计算机管理。
图书、期刊应每学年清理一次, 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 做到书卡相符。
五、要按照《图书借还规定》组织书刊借阅。
要及时办理新生《借书证》和换证;要按规则凭证借阅书刊;借书时要求借阅者当面检查, 如发现污损、缺面等情况, 要加记印章。
六、要按照《阅览规则》组织读者阅览。
阅览室里所有资料只能在室内查阅, 不许外带和外借;在室内阅读只能带笔记本;各种报刊杂志阅后要放回原处;要保持室内的清洁、明亮、安静、室内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丢乱扔杂物。
七、要严格执行《书刊赔偿规定》。
一般书刊按现价2 倍赔偿;珍贵书刊按 3-5 倍赔款;多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现价以上规定赔偿。
对损坏程度轻微但不影响内容完整可续借的, 酌情赔偿。
八、图书馆(室)要设专人管理, 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向读者介绍新书和有关图书知识 ; 学校应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开办讲座等方式鼓励学生读书、读好书。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2018年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2018年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学习思考●侯明辉 孙惠*摘 要: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教育教学中不可缺少的条件。
本文结合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对新时期国家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新要求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就如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提出了将图书馆工作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完善馆藏资源采购和适宜性评价办法、开展阅读交流活动等具体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学校管理 图书馆规程 育人导向 学生阅读*侯明辉,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助理研究员;孙惠,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编辑。
中小学图书馆是中小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教学必不可少的条件[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发展的需求,2018年教育部修订印发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新《规程》围绕育人导向,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图书馆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完善了体制机制,重点从图书配备、馆藏资源建设、应用服务、条件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新《规程》的颁布对中小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培养中小学生自学能力,养成学生良好阅读习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新时期国家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强化育人导向,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2010年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学校建设与发展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的要求。
为此,相继实施的“薄改”“改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惠民工程均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提出了要求,为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图书总册数为4794433858册,生均约为37册,其中普通高中922702647册,初中1583181008册,小学2288550203册,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总面积达到54362880.54平方米。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一、图书馆、阅览室的基本任务和职责1. 图书馆、阅览室是学校知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为全体师生提供优质的图书馆服务,满足学生的阅读需求,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他们良好的阅读习惯和信息素养。
2. 图书馆、阅览室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师生的需求,及时更新和补充图书资料,提供多样化的书籍、报刊和期刊,以满足师生的学习和阅读需求。
二、图书馆、阅览室的使用规定1. 图书馆、阅览室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晚上19:00-21:00。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开放时间,但需提前通知师生。
2. 所有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进入图书馆、阅览室,并在进入时出示学生证进行登记。
3. 学生进入图书馆、阅览室需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4. 图书馆、阅览室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和饮食,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 学生借阅图书需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登记和借还手续。
每次借阅的图书数量不得超过3本,借期为两周,如有特殊需求,可以申请延期,但需要提前通知图书馆工作人员。
6. 学生应保持对图书馆、阅览室内物品的爱护,并妥善使用书籍、报刊和期刊,如有任何损坏,应负责赔偿。
7. 学生应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和整洁,不得将垃圾随意丢弃,应将座位和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在书籍和桌面上乱涂乱画。
8. 图书馆、阅览室内禁止携带任何形式的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和耳机等。
三、图书馆、阅览室的管理与服务保障1. 图书馆、阅览室应聘请专业的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图书的采购、整理、编目和维护。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和服务意识,能够为师生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引导。
2. 图书馆、阅览室应定期进行图书盘点和整理,确保图书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标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图书资料。
3. 图书馆、阅览室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区域,提供安静的阅读环境和舒适的座位,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阅读条件。
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与流程模板
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与流程模板一、图书馆开放时间为了满足广大师生的学习和阅读需求,学校图书馆制定了以下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2:00下午:14:00 17:30周六至周日:上午:9:00 12:00下午:14: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图书馆借阅规定(一)借阅权限1、本校教职工:可借阅图书 15 册,借阅期限为 60 天。
2、在校学生:可借阅图书 8 册,借阅期限为 30 天。
(二)借阅流程1、读者在图书馆内找到所需图书后,将图书和本人借书证一同交给图书馆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在借书证和图书管理系统中记录借阅信息。
3、读者确认无误后,即可携带图书离开。
(三)续借1、读者如需续借图书,应在借阅期满前办理续借手续。
2、续借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到馆办理,续借期限为原借阅期限的一半。
(四)归还1、读者应在借阅期满前归还图书,如逾期未还,将按每天每册 01 元收取滞纳金。
2、归还图书时,读者将图书交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检查图书是否完好无损,并在系统中办理归还手续。
三、图书馆图书管理(一)图书采购1、图书馆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需求、师生的阅读兴趣以及馆藏情况,制定图书采购计划。
2、采购人员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图书,确保图书的质量和正版性。
3、新采购的图书经过验收、分类、编目等加工处理后,方可上架流通。
(二)图书分类与编目1、图书馆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对图书进行分类。
2、对每册图书进行编目,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份、ISBN 号、馆藏地点等信息,以便读者查询和借阅。
(三)图书排架1、图书按照分类号和书次号进行排架,确保图书摆放整齐、有序。
2、定期对书架进行整理和调整,保证图书的查找便捷。
(四)图书盘点1、图书馆定期对馆藏图书进行盘点,核对图书的数量和信息。
2、对丢失、损坏的图书及时进行处理,并补充新书。
四、图书馆读者服务(一)阅览服务1、图书馆设有多个阅览区域,为读者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模版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的管理,提高图书馆、阅览室的服务质量,满足师生的学习和阅读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二条图书馆、阅览室的设施建设应满足师生的阅读和学习需求,同时要保证安全、舒适和环保。
第三章借阅规定
第三条师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借阅时间和数量,借阅图书馆和阅览室的图书和资料。
借阅期限为两周,可续借一周。
第四章阅览室开放规定
第四条阅览室应提供适合学习和阅读的环境,保证安静、舒适,并提供合适的灯光和温度。
第五章进出管理
第五条进入图书馆、阅览室需要刷卡并登记姓名,不得携带食品和饮料入内。
严禁吸烟和乱扔垃圾。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图书馆、阅览室应设立管理员,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操作图书管理系统和阅览室设备。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图书馆、阅览室应安装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防火安全情况。
第八章值班管理
第八条图书馆、阅览室应制定值班管理制度,保证阅览室安全并提供服务。
管理员应根据特定时间段进行巡视和管理。
第九章阅读推广
第九条图书馆、阅览室应定期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如读书分享会、讲座等,吸引师生参与阅读活动。
第十章违规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的师生,根据违规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停止借阅资格、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图书馆管理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第一章图书馆(室)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学校图书馆服务流程规范
学校图书馆服务流程规范一、服务指南图书馆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师生的学习与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资源。
为了更好地服务师生,图书馆需要定制一套服务流程规范,以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一致性。
二、借阅服务1. 办理借书证:师生需要凭学生证或教职工证办理借书证,证件有效期为一学年。
办证时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
2. 查询和预订图书:借阅者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或电子终端查询图书的位置和可借状态。
如果所需图书已被借出,借阅者可以通过自助终端进行预订,并在书归还后第一时间通知借阅者。
3. 还书手续:借阅者在还书时需将图书交给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扫码确认,并核对还书日期。
同时,图书馆工作人员会检查图书的完整性和归位情况。
三、馆际借阅服务对于学校图书馆收藏不全或专业资源有限的情况,可以提供馆际借阅服务。
师生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详细的借阅需求,在该流程获得其他图书馆的书目资源。
四、课题咨询服务图书馆设有一定数量的学科工作人员,为师生提供学术咨询和辅导。
师生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或直接前往咨询台,提出自己的问题,并获得专业的指导和解答。
五、数字资源服务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图书馆提供丰富的数字资源,包括电子书、期刊数据库、学术论文等。
师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或VPN远程访问这些资源,并进行在线阅读和下载。
六、阅览服务图书馆提供安静、舒适的阅览环境,供师生进行学习和研究。
在阅览区域内,不允许大声喧哗和聚集活动,确保每个人能够有充分的阅读空间。
七、文献传递服务对于学校图书馆没有的文献资源,借阅者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文献的相关信息,并交纸质版申请表格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办理。
图书馆将通过国内外图书馆合作机构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八、展览和讲座为了推动学术文化交流,图书馆定期组织各类展览和讲座活动。
师生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或通知栏了解活动信息,并报名参与。
九、信息素养教育图书馆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帮助师生提高信息获取和利用的能力。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一、进入图书馆、阅览室的规定1. 学生进入图书馆、阅览室必须佩戴学生证,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在进入图书馆、阅览室时,学生应有秩序,排队等候进入,不得插队等不文明行为。
3. 在进入图书馆、阅览室之前,学生应将书包等个人物品寄存到指定的地方,以保证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
4. 学生进入图书馆、阅览室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者影响他人学习。
5. 学生应遵守图书馆、阅览室的使用规定,不能违反图书馆的秩序,严禁涂写、刻画或损坏图书馆设施和书籍。
二、借阅书籍的规定1. 学生借阅图书前,必须进行书籍的登记和记录,确保借阅行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2. 学生借阅图书应遵守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借阅期限为15天,可以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15天。
3. 学生应保持书籍的完好无损,如果书籍损坏或者丢失,应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4. 借阅书籍的学生应按时归还,不得超期归还,逾期还书将会被扣除积分。
5. 图书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书籍是否禁借或限借。
三、图书馆、阅览室的秩序规定1. 在图书馆、阅览室内,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尊重他人学习和休息。
2. 学生应自觉地维护图书馆、阅览室的整洁和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座位上涂写或刻画。
3. 图书馆、阅览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不得随意更改座位布置和摆放图书设备。
4. 学生应遵守图书馆、阅览室的使用时间,不得在规定的闭馆时间内滞留。
5. 学生应保持座位的整洁和秩序,不得占用他人座位或增加临时座位。
6. 学生应遵守图书馆、阅览室的相关规定,不得有乱倒书籍、乱摆放或擅自带走书籍的行为,若发现有人有此行为,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四、图书馆、阅览室的安全规定1. 学生应保持图书馆、阅览室内的安全,不得在图书馆内追逐、打闹,禁止钻进书架等危险行为。
2. 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明火,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学校图书馆服务流程规定
学校图书馆服务流程规定学校图书馆在学生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供高效和有序的服务,学校图书馆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流程规定。
下面将分述这些规定,为读者详细介绍学校图书馆的服务流程。
1.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了满足师生的需求,学校图书馆设定了开放时间。
通常,图书馆会在学校的上课时间段内提供服务,并在非上课时间段关闭。
例如,周一至周五的开放时间为上午8点至晚上10点,周末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5点。
这样的开放时间确保了学生在学习和阅读时能够方便地使用图书馆资源。
2. 入馆规定为了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安全,学校图书馆要求读者在进入图书馆前办理借阅卡,并且每次进入图书馆都需要出示该借阅卡。
借阅卡作为读者的身份证明,不仅可以用来办理借阅手续,还可以用于进出图书馆的登记。
3. 图书馆资源查询学校图书馆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获取所需的资源,提供了资源查询系统。
读者可以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或学校图书馆网站查询所需图书的音像资料、期刊论文等。
只需输入相关关键词,即可获得相关资源的详细信息,并了解资源的可用性和馆藏情况。
4. 图书借阅学校图书馆鼓励读者积极借阅图书。
读者可以通过自助借还机或前台借还服务进行图书借阅。
借阅流程一般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读者将所需图书放在借阅机上,并使用借阅卡进行扫描;其次,系统会自动生成借阅记录,并在借阅卡上打印出应还日期;最后,读者收取打印的借阅凭条,并带走所借书籍。
借阅期限一般为两周,可以续借一次。
5. 馆内阅览学校图书馆提供丰富的阅览空间供读者使用。
读者可以在阅览室中安静地阅读图书、期刊或报纸,也可以使用馆内提供的电子资源进行在线学习和研究。
在阅览室内,要求保持安静,不得随意拍照或录音,以确保阅读环境的舒适性。
6. 图书馆活动为了增进师生的阅读兴趣和知识分享,学校图书馆经常举办各种阅读活动。
包括书展、读书分享会、作文比赛等等。
这些活动不仅能够拓宽读者的视野,还能够提高他们的阅读和写作能力。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信息索引: 360A06-05-2003-0103-1 生成日期: 2003-03-25 发文机构:教育部发文字号:教基[2003]5号信息类别:基础教育内容概述: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8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完整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完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通知,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以下是通知中的要点: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性,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设立图书专项经费,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
三、各地应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教育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
四、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五、各地应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解决好工作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图书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要求,并要求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编制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规定了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要求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七条要求图书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并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规定了图书馆藏书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包括各类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并要按照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规定了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原则。
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要求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促进学校图书馆(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满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室)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室)。
第三条图书馆(室)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图书馆(室)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图书馆(室)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
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时事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和应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及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五条图书馆(室)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读书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食粮、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图书馆(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教育局装备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和研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将图书馆(室)工作列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学校校长对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
图书馆(室)负责人要具有图书管理专业知识。
根据学校规模设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正文:---------------------------------------------------------------------------------------------------------------------------------------------------- 中小图书馆(室)规程(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书刊资料第四条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
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第八条书刊登录: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九条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第十条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
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
(室)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8.06.20
•【字号】甘教基一函〔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
程》的通知
甘教基一函〔2018〕14号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有关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体制和机构、加强图书配备和馆藏文献信息建设、优化图书馆(室)与文献信息管理、提高应用及服务水平、加强条件保障,全面提升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及服务教育教学能力。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
(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
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第十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附表一)的规定标准。
建立完善增新剔旧制度。
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
图书复本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注重听取师生意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资源质量和适宜性。
定期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把《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附表二)和教育部指导编制的《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作为中小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主要参考依据,合理配置纸质书刊。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等。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域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图书馆可参与学校的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
第四章图书馆与文献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执行。
第十六条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第十七条各类型文献应当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图书著录应当遵循《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期刊著录应当遵循《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应当遵循《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
图书馆应当有明确的馆藏图书排架体系。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进行科学分类编目,建立完善的书目检索系统,实现书名、著者、分类等多种途径的检索。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以全开架借阅为主。
以学校图书馆为中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走廊、教室等空间,创新书刊借阅方式,优化借阅管理,创建泛在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应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设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据长期保存机制,妥善保护师生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应当依据档案管理规范,制定科学管理流程,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保存。
第五章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教学期间,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
鼓励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对师生有效开放。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应当做好阅览、外借、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开设新生入馆教育、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阅读指导课等,鼓励纳入教学计划;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支撑;创新各类资源使用方式,积极创建书香校园,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鼓励开展图书借阅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学生阅读。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推动校际阅读活动、校本资源和特色资源的合作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应当积极与本地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少年儿童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图书馆建设,辐射周边小规模学校。
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探索向家长、社区有序开放。
第三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开展纸质图书和数字图书资源的一体化编目和服务。
第六章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馆舍建设应当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设立独立的图书馆舍。
图书馆应当有采编、藏书、阅览、教学、读者活动等场所。
图书馆应当重视馆内环境的绿化美化,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保洁、安全等条件。
接受残疾生源的学校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及相关标识。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应当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借阅台、报刊架、书柜、计算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借还机、打印机、扫描仪、电子阅读设备、复印设备、文献保护设施设备、装订、安全监测等相关设备。
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使用需要。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应当设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稳定性。
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中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设立中小学图书馆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图书馆管理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与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支持图书馆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图书馆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等所需经费,在经费预算和资金保障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图书馆应当积极配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参与图书馆建设,依法组织捐赠,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图书馆藏书质量和管理服务的督导评估,推动提高馆藏文献信息质量和服务效能。
图书馆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校长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
附表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