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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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七、爆破管理制度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九、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十、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高突出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和低瓦斯矿井多煤层开采联合布置巷道的采区应设置专门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到位,方可开掘回采工作面巷道,现生产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必须指定安全措施。

3、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风速、温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各矿井每五天要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必须按实际需要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

5、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在大巷等主系统开掘硐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采掘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如构成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有瓦斯喷出或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独立通风系统进行设计,高突出瓦斯矿井采面设计必须报生产部、通风部审批;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7、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小窑或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8、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进回

风井之间和主要回风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要组织对主扇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每三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通风部备案。

10、矿井每月要组织机电、通风科等科室至少对主扇房的设备、设施、监测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1、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矿井主扇必须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风机房备扇必须完好,能在10分钟内启动,倒换主备扇,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机电经理、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通风科负责组织对矿井总回风量进行检测,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13、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向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4、通风科每月至少要组织通风人员对矿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回风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矿每年应组织一次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和总结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通风部门双重管理。通风科、机电科要建立局扇管理台帐。

2、局扇检修后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进行验收鉴定,通风、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的鉴定台帐。

3、井下运行的局扇每年至少出井检修一次,通风科要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帐。

4、深度超过6米而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5、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科根据巷道开口通知书和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否则通风部门有权不与送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6、拆除或更换局扇时,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审批手续。

7、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局扇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制定措施,方可允许用两台局扇供风。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0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

8、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局扇必须按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要求进行局扇安装设计,低瓦斯矿井有条件的要积极推广,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主机、副机及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开关至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9、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供电均要实现“三专”,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均要实现瓦斯电、风闭锁。

10、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通风的掘进工作地点,遇主机停止运转,切换成副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应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电源,副机只能作保安风机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主机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在副机运行的情况下,甩开风电闭锁,恢复送电。

11、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2、风筒出口量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凡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局扇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局扇有计划停风审批单”,经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都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凡预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于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通风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15、恢复局部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16、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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