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根据《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和放管服改革及“一网通办”相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网上申报程序(一)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平台已开启网上受理认定,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c n/),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中,点击“在线申请”,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流程详见附件)。
(二)2021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全部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不再接受纸质申请。
申报主体在线申请提交成功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到今年10月31日24时,逾期平台不再受理。
省财政、税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要求(一)具体申报资料按照《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报告可不提供,申请表格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界面均有参考式样,为保证文本规范性,请申报单位下载空表按样填写完毕后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三)税务机关应做好政策宣传和网上申报辅导工作,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及时反馈网上申报受理信息,指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期顺利申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1.非营利组织类别栏目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 .法人登记日期是指非营利组织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
填报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
3 .税务登记证日期是指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填报初
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
4 .联系人应为税务系统实名认证的工作人员。
5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起讫年度指申请免税资格年度,如2019年11月提交申请,则
应填写2019年至2023年。
6 .审核意见栏由财税部门填写。
7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财政部门一份,税务部门一份。
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税部门将初审结果反馈至
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非营利组织初审结果。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单位全称(公章):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第页至第页2.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4.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第页至第页5,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第页至第页6.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页至第页7.年度检查结论(报告书)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8,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第页至第页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名称)成立于(设立登记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为()。
本单位工作地点在(),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组织为初次认定/ 到期复审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X 1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要求,我单位特申请自年起享受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请予审核!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安徽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单位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愿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下 简称 《 收征 管法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Hale Waihona Puke 理 法 实施 细 则 》 税 ) 中
二、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照现行
税 收 法 律 、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政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行 三 、 通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所称 的 公 益 事 业 , 指 《 华 人 民 共 本 是 中 和 国 公 益 事业 捐 赠 法 》 定 的下 列 事 项 : 规 ( ) 助 灾害 、 济 贫 困 、 一 救 救 扶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会 群 体 和 个 人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子 版 可 在 财 政 固 ( B T 4 8 — 4 电 9
部 或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网站 查 询
财 政 、 务 部 门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税 对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定 期予 以公 布 。 并 三 、 请 享 受 免 税 资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报 送 以 下材 料 : 申 需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为 载 体 的附 属 设备 和 配 套 设 施 .无 论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是 否 单 独 记 账 与 核 算 .均 应 作 为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的 组 成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模板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报告材料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目录材料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材料三:申请报告(包括10项报告或说明,便于格式统一,每项说明单独用一张A4纸填写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项说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模板格式可做参考)(1)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单位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望给予批准!(单位公章)年月日(2)基本情况说明(单位全称)成立于年月日,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组织类型,成立的法律依据是,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部门3是,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本单位成立的宗旨是,主要从事业务。
(单位公章)年月日(3)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本单位按照组织章程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申请认定年度)年从事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主要公益活动如下:1、活动的时间、地点、依据及内容;2、;3、;……(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如果从事组织活动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4(4)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本单位(申请认定年度)年支出总额为元,支出明细情况如下:1、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2、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晋财税〔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税〔2023〕1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综改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
二、认定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认定流程(一)申请时间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
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申请人须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具体选择对应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讲解
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免税收入有如下项目: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范围 • 法律形式上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是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
记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基 金会(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 伙或个体)三种形式。
• 通常是指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不以获取利润 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它既不是政府 部门,也不是企业单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 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发 展及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 (二)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2、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 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以及其它税种的优惠。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 (三)有关税收管理 •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一套与社会团体
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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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如何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如何认定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简称NPO)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享受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这些非营利组织真正以公益为目的,并在其活动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非营利组织如何认定免税资格,包括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非营利组织认定免税资格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益性质:非营利组织必须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宗旨,其活动应当符合公众利益,并不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应当明确,并与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环保等方面密切相关。
2. 非分配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财产不能用于个人或私人企业的利益。
其经营所得应当全部用于实现公益目标,不能用于分发给管理人员、成员或其他个人。
3. 审计与报告:非营利组织应当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相关政府机构和公众披露其财务情况。
这些审计和报告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管理。
其次,非营利组织认定免税资格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注册和成立:非营利组织需要在相关的政府机构或税务局注册并进行法律上的成立。
在成立过程中,组织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遵守地方法律的规定。
2. 材料准备:组织成立后,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章程、组织结构图、组织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目标。
3. 提交申请:在准备完备的材料后,组织需要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税务机构或监管部门。
申请表一般包括必填的信息,例如组织的名称、目标、法定代表人、成员名单和财务报表等。
4. 审核和评估:申请提交后,相关税务机构或监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他们会仔细审查组织的章程、财务状况、活动计划和其他相关信息,以确定组织是否符合免税资格的要求。
5. 批准和登记:如果组织符合免税资格的条件,税务机构或监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认定证书并将该组织纳入免税名录。
非营利组织税务申报实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税务申报实务指南一、引言随着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其税务申报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非营利组织税务申报的实务指南,以帮助您在这一方面更加得心应手。
二、非营利组织涉税事项概述非营利组织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专项税等。
不同的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注册类型和具体经营活动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申报要求。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1. 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需要在成立后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他们会提供详细指导。
2. 备案针对不同的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不同的备案手续。
例如,基金会需要进行基金会备案,社会团体需要进行社会团体备案等。
非营利组织应主动了解相关备案要求,并按要求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四、非营利组织税务申报步骤1. 预备工作在进行税务申报之前,非营利组织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好相关会计凭证、报表、发票等,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税务申报表填报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状况和纳税类别,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表。
具体表格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或者在税务部门官网上下载。
填报时应注意填写准确、清晰,避免出现错误。
3. 报送纸质申报表填报完税务申报表后,非营利组织需要将纸质申报表报送到当地税务机关。
请确保纸质申报表的规范和完整,避免遗漏。
4. 网络申报除了纸质申报表外,非营利组织还可以选择通过网络进行税务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在税务部门官网上查询。
五、税务申报的注意事项1. 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填报税务申报表时,务必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写错误或漏报现象的发生。
2. 审核与复核在申报税务前,应进行严格的数据审核和复核工作,确保没有遗漏和错误。
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审核和复核,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3. 清晰和易读填写纸质申报表时,应注意书写要清晰、字迹要规范,避免造成解读和识别上的困扰。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
通过阅读本文档,您将了解到有关该政策的全面信息。
二、定义1. 民办非企业:指由个人或组织自愿设立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在社会公益领域从事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依法取得合法资格证书。
2. 免税政策:指国家为鼓励发展特定行业或促进某些社会公益事业而给予减免相应税收的优惠措施。
三、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 教育机构(如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辅导班等);2. 科技创新单位(如科研院所);3. 文化艺术交流机构(如博物馆与美术馆);4. 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如老年护理院与儿童福利院);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
四、申请条件1. 民办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2.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者需提供详细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等信息,并承诺按要求使用免税所得。
五、程序与流程1. 提交材料: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准备完整且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文件、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2. 审核评估:由当地税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到现场考察。
如有需要,还可能会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与评估工作。
3.审批结果通知:在完成审核后,当地税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了免税政策认定,并告知享受该政策时应注意事项及义务履行情况。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查阅:- 相关法律条款摘录.pdf-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注释:下列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供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规范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法律。
2. 免税所得:指符合免税政策要求并经认可后,不需要缴纳相应税款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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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7年度40,562元、2008年度45,702元、2009年度49,519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凡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上述年度的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自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即非营利组织的2011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单位,属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含经市、区(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单位,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局“章程核准专用章”)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以此类推;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取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的单位,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区国家税务局34622253、区地方税务局34806458、区民政局84622551)咨询。
附件1 《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附件2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穗财法…2011‟13号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和《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二)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县级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一)申请1.申请时限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7)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三)认定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税务机关、民政局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1.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由税务机关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
(六)复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规定条件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第1项情形,认定机构在一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外,其他情形,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