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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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

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7年度40,562元、2008年度45,702元、2009年度49,519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

凡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上述年度的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自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即非营利组织的2011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单位,属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含经市、区(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单位,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局“章程核准专用章”)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

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

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取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认定的单位,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区国家税务局34622253、区地方税务局34806458、区民政局84622551)咨询。

附件1 《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

附件2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3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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