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权信托解决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问题
委托个人持股协议书模板(八篇)
委托个人持股协议书模板委托(信托)持股协议受托人:_____住所:_____(以下称甲方)委托人:_____住所:_____(以下称乙方)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_____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一、受益人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
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
二、委托持股标的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_____有限公司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圆整)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
该股金状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
其中:_____有限公司,出资_____元,以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界定为_____股;_____,出资_____元,以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界定为_____股;本协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____%其他自然人出资_____元的部分股金。
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
四、信托期限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员工持股方案信托
员工持股方案信托员工持股方案信托1. 引言员工持股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激励制度,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增强其对企业发展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然而,员工持股方案的成功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员工流动性的问题、股权管理的复杂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企业选择将员工持股方案的股权进行信托管理,即员工持股方案信托。
本文将介绍员工持股方案信托的背景、定义以及其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实施方法。
2. 背景员工持股方案旨在将企业的一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通过成为股东,员工可以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
然而,员工持股方案的实施面临一些问题,如员工流动性、管理复杂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企业选择将员工持股方案的股权进行信托管理。
信托是一种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必须按照设立信托的目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财产。
3. 定义员工持股方案信托是指将员工持股方案的股权交由信托受托人管理的一种机制。
在员工持股方案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代表员工持有股权,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管理和行使这些股权。
员工持股方案信托的设立旨在解决员工流动性、股权管理等问题,使员工能够更好地享受股权收益,并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4. 作用员工持股方案信托在企业中具有以下作用:4.1 解决员工流动性问题员工持股方案通常需要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持有股权,以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员工在离职或需要流动资金时,可能会面临无法变现股权的问题。
通过将员工持股方案的股权交由信托受托人管理,员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变现股权,解决员工流动性问题。
4.2 管理复杂股权问题员工持股方案涉及到股权的行使、转让、登记等一系列问题,管理复杂且容易出现争议。
通过信托机制,信托受托人可以代表员工行使股权,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以保障,并减少股权管理所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4.3 促进长期发展员工持股方案信托的设立使得员工能够更好地享受股权收益,提高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
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职工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报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涉及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的。
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工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渐走向规范的。
1.关于职工持股的来源和比例(1)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增资扩股方式。
如深圳、南京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建立。
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
如浙江、江苏规定: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建立。
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
如安徽规定除采取增资扩股和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建立。
在实践中,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工持股的方式比较容易被原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国有股东)所接受。
(2)职工持股的比例各地对职工持股的具体比例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工持股的限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工持股比例。
企业总股本越小,允许职工持股的比例越大。
二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高比例。
如黑龙江规定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三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低比例。
如甘肃规定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2.关于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现金出资。
很多省市明确规定,职工购股资金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维普资讯
羧 卑 强 。 谍E S憋 总 2 弓 、
^ f 一 ^ E ■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a fAn u c t n l l g fP ie o ie s oun l h i o Vo ai a l e o ol fc r o Co e c
叠^ 缸
一பைடு நூலகம் r
…
Gen r e削№ . V=5 2 I. l 1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林 茂
20 0 ) 3 0 1 (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律 事务 部 , 徽 合 肥 国 安
【 摘 要 】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托 管 是 上 市 公 司经 常 采 取 的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 存 在 许 多法 律 问 题 , 多 上 市 公 司 在 上 但 很
一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0 0 - 0 7 0 文 1 7 — 1 【 0 6) 4 0 4 - 2
行 事 的 法 理 与 股 权 托 管 实 践 中 受 托 人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
问 题 的 提 出
白 19 年 我 国 发 生 了 第 一 起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托 95 管 案 例 以 来 , 股 权 托 管 这 种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就 方 兴 未 艾 , 《 券 市 场 周 刊 》 ’仪 2 0 据 证 统 , 0 2年 就 至 少 有 2 3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将 其 股 权 进 行 了 托 管 。l l I股 权 托
律 问题 : 1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受 托 人 须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志 .
人 的 指 示 从 事 每 一 项 委 托 事 务 ,不 允 许 概 括 性 的 授 权 。 在 股 权 托 管 中 , 托 人 恰 恰 一 般 都 采 用 概 括 性 而 委 授 权 给 受 托 人 的 方 式 , 由受 托 人 统 一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如 :0 2年 7 月 麦 科 特 集 团 与 北 大 青 鸟 签 订 的 20 关 于 S 麦 科 特 的 《 权 托 管 协 议 书 》 约 定 : 乙 方 T 股 中 “ ( 托 方 ) 照 受 托 管 理 的份 额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行 使 表 受 依 决 权 ” 。 表 明 概 括 性 授 权 已 经 突 破 了 民 法 和 合 同 法 意 义 上 对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的 规 定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委 托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种 概 括 性 授 权 有 可 能 会 被 法 这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为 无 效 ) 。 2财 产 性 权 利 赋 予 受 托 人 行 使 或 变 相 行 使 与 现 . 行 法 律 的 冲 突 。 前 文 所 述 , 权 分 为 白益 权 和 共 益 如 股 权 , 财 产 性 权 利 主 要 指 白益 权 , : 红 权 、 股 优 而 如 分 新 先认 购 权 、 余 资 产 分 配 权 等 。 我 围《 司法 》 剩 在 公 和 《 券 法 》 中 对 有 关 股 权 托 管 的 权 利 范 围 并 未 作 限 证 制 , 我 国 《 同 法 》 4 4条 规 定 : 受 托 人 处 理 委 但 合 第 0 “ 托 事 务 取 得 的 财 产 , 当 转 交 委 托 人 ” 这 就 意 味 着 应 , 受 托 人 不 能 直 接 享 有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当 然 在 现 有 已披 露 的 股 权 托 管 协 议 中 ,一 般 不 会 直 接 约 定 由受 托 人 直 接 行 使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而 采 用 一 种 较 为 问 接 、 蔽 的方 式 。 济 南 市 国资 局与华 建 电子关 于济 隐 如 南 百 货 的 《 权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 约 定 :受 托 股 权 派 股 中 “ 生 的股 息红 利作 为华 建 电子 行 使该 股权 的报酬 和费 用 ” ③ 就 是一 种变 相 的将 财 产性 权 利赋 予受 托人 , 这 行 使 的 行 为 。 这 种 设 计 虽 然 在 形 式 上 满 足 了 《 同 合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效果和问题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7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效果和问题研究黄旭颖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市场化和企业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股票期权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尤其是国家对政策和法规的支持。
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来源,购买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以及员工的股票所有权计划。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信任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关键词:上市员工;持股计划;问题与对策中图分类号:F271;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7-0074-01一、前言由于信托制度可以解决员工持股计划运作中的法律障碍,规范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场行为,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信托系统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公司的不同性质和规模以及员工持股的不同目的设计相应的信任模型。
因此,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将具有广泛的需求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员工持股计划1.概念根据美国雇员持股协会(American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association),员工持股计划是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使员工能够投资于雇主业务并获得长期福利。
换句话说,它是一种员工福利机制,使员工成为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并委托法人实体的管理(该实体代表员工作为股东进入董事会。
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监督,根据股份分享公司的利润,使员工可以作为工人和业主参与公司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现状从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角度来看,国内有多家上市公司已宣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逐渐从早期探索和试验演变为深入推进。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比例相当高,实现员工持股。
亚洲商业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期证券和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员工持股不能直接由银行资助。
因此,目前,大部分银行融资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出现,折旧原则非常低。
因此,折扣率一般不完全满足。
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出资进行回购,以市价回购股份,但是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员工持股计划,那么关于这笔钱:一、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何?是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成本费用?二、员工缴纳税的税基为何?问题解答:一、(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中明确指出提取激励基金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具体如下:“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答: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区别执行。
具体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股票来源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列举(2)会计处理时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推断,应当在提取年度计入成本费用。
比如,在x年度为考核年度,则在x+1年度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取激励基金,因此在x+1年度计入当年度成本费用。
实务中,焦点科技、利尔化学、龙净环保明确指出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即在哪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就在哪一年度年度计入当期费用,这也支持了我们根据法理作出的推断。
二、(1)目前,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情况之下的课税办法如下表2所示,表2 不同情况下的课税办法从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来看,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海普瑞(002399.sz),该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完成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目前尚处于锁定期,具体员工减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需要最终与税务机关沟通。
我国职工持股的法律构建
我国职工持股的法律构建王维鹏【摘要】改革开放之初,职工持股在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其作用又重新被人们所认识,证监会主导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关于职工持股组织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都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以至于职工持股的发展一度遭受挫折.法律应当明确职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使各项相关制度得到完善.【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35)002【总页数】4页(P37-40)【关键词】职工持股;民事主体;职工持股会【作者】王维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7我国的职工持股会是在不断的探索中前进的,各企业、各地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展出了不同的职工持股会制度。
不同形态的职工持股会无一例外地存在自己的不足之处,加之法律并未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矛盾。
关于职工持股的法律研究不容忽视,对其存在的矛盾冲突和法律困惑不可不解决。
一、职工持股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职工持股的产生我国的职工持股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
从职工持股的目的上看,我国企业实施职工持股的主要是为扩大筹资渠道,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因此,职工认购股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自己的劳动收入,国家明令禁止将国有资产无偿或折价出售给职工。
国家并未在政策上对职工持股做出优惠,企业并不为职工持股提供资金支持,实践中更有不少企业强制职工入股,这些都有别于发达国家的职工持股。
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建立是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密不可分的,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经开始尝试职工持股。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过程中,为实现资本来源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企业往往鼓励职工向企业出资,职工股东应运而生。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繁琐,且设立门槛较高,在改制过程中这些企业往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2.14
•【文号】国税函[2011]89号
•【施行日期】2011.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陇上税语注:1、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即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获取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3000多万股,价值5亿元。
张某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其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约为(50000-2600)×20%=9480(万元)。
该笔税款在张某转让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2、根据财税〔2015〕41号,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并未要求平均缴纳个税。
从文中可以看出,当地允许纳税人前四年缴纳税款为0,最后一年一次性缴纳。
本号也发过几个案例也是如此处理。
3、张某获取Y上市企业3000多万股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多元,此股票虽然有限售期,但并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
假设张某出售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0元,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4、但假设张某以2元的价格出售股票,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属于其股票的投资损失,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此损失没法得到弥补。
如有,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张某出售X公司股权所得可递延至出售Y上市企业股票时,为:2元/股×3000多万股-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
但现在只能是:张某转让X股权所得50000万元-2600多万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张某转让Y公司股票的损失(2元-10多元)×3000多万股无法得到弥补。
张某不愿意纳税的原因就在于此。
尤其在股价暴跌时,有可能股票出售收入还不足以纳税,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股权信托的应用及其存在问题研究
形式 :员工个人 工会组织中设立 的员工持股会或专门设 立的员 能 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 用优 势 进一步促进 工持股公司。这些持股 主体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实施 员工 了股权信托业 务的发展。 持股信托 解决了 目前 员工在持股实践中遇 到的法律 障碍 能够 更好地维护员工的权益 。 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 司的股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 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 币市场 、 资本市场 、产业市场 的金融机构 具有 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 2 信托制度 的优势 :( )权 利细分 的职 能 :股权可 以细分为 . 1
维普资讯
投 姿 分 祈
股杈 信 把 的 应 用 及 其 存 在 问题 研 究
一董海芬
[ 摘
郑良秀 西南财经大学
要】股权信托 是我 国新 出现 的一种信托 业 务,它具有股权 管理、投 资、融资 多项职 能,但是 由于我 国信托业 的发
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 本业的时间较短 ,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在 股权 信托 的实践应 用中还存在
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出资委托 信托公司认购本公司股权或直接将 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集中于一 个或 数个 受托人 .使
员工 已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 . 信托投资公司按 员工意愿以 受托人通过董事的选举或其他方法 ,以控制公 司业务 的一种法律
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为了员工的利益或特定的 目的管理或 设计 ,旨在 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 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方式。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难 题 是持股主体和认购股权融资问题 。在我国 持股主体 一般 有三种 三 股权信托发展 的优势 在我 国 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 ,它具有 多项职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上市后自然人直接控股变为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案例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是,上市后原本由自然人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增发等方式,逐渐变为由其他公司或机构间接控股。
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和法律监管的不足,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由自然人A创办,并在几年后成功登陆A股市场。
其上市时,自然人A持股比例为60,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发展,自然人A逐渐面临资金、风险分散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自然人A决定通过股权转让和增发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与机构,最终导致自然人A的直接控股变为间接控股。
二、公司治理问题1. 控股结构模糊自然人A的股权转让和增发行为使得公司的控股结构变得模糊不清。
原本由自然人A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今却受到其他公司或机构的控制,这种变化不仅让市场和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让公司治理结构变得不够透明,容易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
2. 股东权益受损自然人A的股权转让和增发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部分投资者可能因此而受到不公平对待,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尤其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存在不当操作,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
三、法律监管不足1. 股权转让监管不严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虽然《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逐步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阻止不当的股权转让行为,从而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
2. 公司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增发过程中,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市场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一些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发时,往往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晦涩难懂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容易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风险的加大。
四、完善的监管机制建议1. 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股权转让的过程公开、公平和透明,提升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股权信托实务
股权信托业务的实务探讨信托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发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商务领域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随着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迁,信托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而股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产物,正在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类型,理所当然是一种新型的信托财产,股权信托亦称为财产信托的一种,股权信托更是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股权信托在职工持股领域内的相关应用展开讨论。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及其发展从信托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出发,总结起来,可以这样给股权信托下一个定义: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出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范围和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股权信托设立以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股权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股权的名义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
但是,在股权信托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受托股份的股息红利将分配给受益人,并且受托人在未取得受益人同意之前,不得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受益人就是股权的实质所有人。
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
基本的持股股权信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它主要体现在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并购以及破产清偿等一些特殊目的项目之中;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为受托人,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一)股权信托的特征首先,以委托人的股权作为信托标的物。
MBO案例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
股权质押 信托贷款
管理层 受让股权
目标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贷款 集合信托委托收购
信托投资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贷款
收益权
管理层 表决权
目标公司
信托融资需要防范风险
• 要求借款人将所持股权作为贷款抵押,或将 借款人其他无瑕疵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等;
• 要求并购信托融资收购方最低出资比例; • 在经营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选择外部监事
新动态之三
(国资委)
• 上市公司MBO是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目的,所需 要收购资金较大,而且管理层难以用自有资金进行,主要 靠融资取得。贷款通则规定,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收 益性投资,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受法律障碍限制,管 理层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 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及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 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容易出现自买自 卖,出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情况,容易产生国有资产的 流失;
郑州宇通集团公司 17.19%
宇通客车600066
国内MBO模式
• 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造壳收购上市公司 • 管理层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主体收购上市
公司 • 设壳收购大股东,实现间接控股 ✓ 对公司优质资产或子公司的局部MBO • 控制“黄金股”来影响目标公司 • 股权激励模式 • 借助信托投资公司持股
四通集团
四通集团 616 名职工 5100 万元注资
1999 年 5 月 6 日, 成立职工持股会 的。
段永基和董事长沈 国钧各占 7%,14 个新老核心成员共 占 50%左右。
间接控股
出资 51% 出资 49%
1999 年 5 月 13 日
四通投资有限 公司,即"新 四通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信托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信托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股权激励和员工股权信托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工具。
这些机制不仅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还能增强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接下来,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两个概念的结合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首先,我们要理解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股权激励就是公司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来激励他们为公司努力工作。
这种激励方式的核心在于把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员工获得的股票,未来有可能增值。
这种利益共享的模式让员工愿意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付出更多的努力。
接下来,员工股权信托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可以理解为,公司将部分股权放入信托中,员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这些股权。
这不仅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为公司在管理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通过信托安排,公司的股权可以更加有效地分配给员工,同时避免了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难题。
在实际应用中,股权激励和员工股权信托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
比如,一些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会将员工股权放入信托,这样员工的权益更加清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短期行为。
信托的存在,能促使员工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
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这个结合的具体好处。
首先,股权激励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动力。
想象一下,一个员工知道自己未来可能获得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他自然会更加投入工作。
这种投入不仅仅是体现在工作时间的延长,更是在工作质量上的提升。
员工会主动思考如何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他们的未来与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
其次,股权信托提供了保障。
对于许多员工来说,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他们对未来的担忧往往来自于对公司管理的信任问题。
通过信托,员工的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他们知道,自己的努力是有回报的。
而且,信托的设立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规则和约定,这样一来,员工也会在心理上更有安全感,愿意与公司共度风雨。
再来,股权激励还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股权信托解决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问题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基石,股本结构、股东构成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规X有效地运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关注和促进拟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构成的合规性,成为对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拟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自然人持有发起人股、或名为工会、职工持股会持有,实为个人出资的“法人”股等股权设置的不规X问题,由此形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股人不一致、不规X、股权管理混乱等弊病,直接困扰和制约了拟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X运作和健康发展,同时也成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风险隐患。
因此,规X解决个人持股问题,对于优化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和辅导工作的监管,着力从证券市场的入门关和源头上抓好拟上市公司改制和规X运作的质量十分重要和紧迫,同时,也是打击和遏制乱发股票、非法集资现象,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融资渠道和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
XX辖区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影响个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5月,XX辖区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有70家,存在个人持股的公司44家,占备案公司总数的62.9%;其中大量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持股、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分别为31家、3家、12家,占辅导备案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4.3%、4.3%和17.1%。
个人持股总数为87,212万股,占辅导备案公司股本总额的17%。
据了解,XX省和XX市已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同样情况。
2001年以来,XX辖区有10余家备案企业为达到发行审核要求,对原个人持股采取整体转让方式进行清理,但普遍感到难度很大,甚至在地方政府出面,大力协调的情况下,也仅有4家完成。
另据了解,此类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
调查表明,XX省股份公司的个人持股行为,均经过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政策性因素是造成个人持股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
个人持股的危害。
个人持股在吸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但个人持股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严重危害,不仅直接困扰拟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规X运作,阻碍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进程,而且成为冲击正常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一、个人持股为一些公司借助设立股份公司的名义,违规乱发股票,变相非法集资大开方便之门,直接冲击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融资渠道和法定秩序。
在XX辖区的股份制企业改制设立过程之中,已发生多起违规私自向发起人以外其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的事件,发行X围从XX省扩及到XX、XX、XX、XX、XX、XX、XX、XX 等省市,使一大批社会公众在出资购买了股票之后,并不能成为合法股东,其出资人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做法,不仅严重扰乱XX地方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和健康发展,而且从根本上危及我国证券市场合法的股票公开发行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个人持股形成过程中的不规X行为直接导致一系列纠纷隐患。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企业在股份制改制和公司设立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票);一些公司为筹集急需的发展资金,在公司设立时,甚至设立后,仍然非法向社会发行股票,吸纳大量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有些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发起人,但实际上是由自然人出资,且出资人并不限于职工,相当部分扩大到了社会公众,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所登记的股东名不符实。
加之有些公司向出资人所发放的出资凭证形式混乱,在发售过程中,有意误导出资人,随意做出固定分红、甚至可以退股的承诺,使大批个人投资者在对股份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法规、股票投资法律特性都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出资,使得一批并不具备股票投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公众卷入个人持股,在公司设立后不能兑现有关收益或退股承诺时,会引发出资者个人与公司发起设立人之间的严重分歧和纠纷。
第三、个人持股没有合法的交易渠道,造成辖区内一级半市场屡禁不止。
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持股证等以所谓的“职工股”“普通股”的名义,在一级半市场非法交易,滋生欺诈,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成为不安定因素。
我办自挂牌以来多次与工商、公安联合打击取缔,虽有所控制,但由于个人持股及股份流通的需求的客观存在而难以根除。
第四、个人持股造成公司股权管理混乱,增加管理难度。
大量自然人持股,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中分权制衡机制的真正建立和有效运作,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持股人存在信息获取的障碍,其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政策性原因使个人持股成为拟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
根据《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证监会据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无论登记与否,职工持股会都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据此,证监会明确提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同时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中铁二局股份XX有关问题给发行部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考虑到职工持股会在未得到规X以前,可能给证券市场带来风险,因此,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会通过各种渠道挤入证券市场是必要的,职工持股会在目前情况下,不能直接或间接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鉴于自然人股东人数过多,存在公司涉嫌变相公开募集股份、影响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结构规X运作等问题,证监会在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审核中对此重点关注,从严控制。
基于以上原因,个人持股问题的存在,不仅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还直接影响到XX辖区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和发行上市进程,一批拟上市公司因受个人持股问题的困扰,或者被迫提前终止辅导工作,或者在辅导期满后无法按时申请辅导调查。
2000年以来,XX 省只有4家公司上市,2001年底辅导期满一年的公司中仅有1/4申请辅导调查,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个人持股问题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在最有利的时机利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获得发展。
这两年来,XX企业发行上市进程明显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XX上市公司数量在全国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由1999年的2.11%下降到2001年的1.89%,严重影响到XX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对西部大开发的促进作用。
鉴于个人持股问题有其政策性成因,涉及人多面广,故不宜采取简单的封堵或回避态度,应当积极探索既可以消除发行上市障碍,又有利于规X市场秩序的解决方式,实事求是地引导企业合法解决这一问题,减轻社会震动。
用股权信托方式规X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建议与设想规X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途径。
目前,已提出和实施的能够合法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转让方式”。
即对股份公司成立已满3年的,可以将职工持股会、工会及自然人等持有的股权整体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达到规X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和股权设置的目的。
二是“回购方式”。
即股份公司通过向职工回购本公司股票后注销个人持股部分股权。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收购本公司个人持股股权,然后注销相应股份的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
根据新颁布的《信托法》,我们研究提出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第三种方式即个人持股股权信托管理方式(简称“信托方式”)。
职工持股会、工会或自然人持股者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签订股权信托管理合同,将其所持股份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即原出资个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上述三种方式均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具体程序、做法及所要求的基础条件上存在较大差异。
相比较而言,“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由于制约条件较少,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在继续实行“转让方式”和“回购方式”的同时,推出和确立新的方式即“信托方式”,对于有效解决和规X个人持股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优点分析。
与“转让方式”、“回购方式”相比较而言,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少,更为灵活和可行。
信托方式对资金没有特别要求,实施成本较低,只要受托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便可实施。
但是,转让方式和回购方式都需要巨额资金才能实现,实施成本较高。
实际操作中,多数拟上市公司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人或筹集足额资金进行回购,而且为解决个人持股问题而回购,不但会造成公司资金紧X,还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降低公司竞争力,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信托方式因不同于转让股份,可以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信托方式不属公司减资行为,无需履行减资的法定程序。
回购方式不仅程序复杂,且因《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仅回购某些特定股东的股份,使得定向回购“特定人”的股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采用信托方式,持股人的受益权并未受到影响,信托双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可大大缩短谈判时间,降低成本费用。
转让方式和收购方式均需受让方就转让或收购价格、时间、方式等与持股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个人持股涉及的人数较多,若要达成一致意见,其过程非常漫长且实施难度较大。
对真正的公司职工来说,股权转让或回购注销后,有可能影响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态度,导致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信托方式可以避免此类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职工持股会发挥增强职工对企业凝聚力的积极作用。
第二、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有利于维护和规X资本市场秩序。
信托方式将个人持有的股份(票)转变为不可流通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信托关系持有股份公司的相应股权,同时在信托合同中限制了受益权的转让,解决了长期难以解决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票)或股权证在一级半市场非法流通的问题。
第三、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中小股东的大量自然人直接或以职工持股会、工会名义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