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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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1年中央下达给各地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已顺利完成。
各地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取得显著效果。
在2011年住房保障建设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分配机制不健全,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比例结构有待调整,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有待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体系有待全面覆盖,房地产市场交易中政府保障作用有待提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政策和运行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存在前期投资大、管理时间长、资产分布广的特点,各地反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中央、省二级政府下拨资金比例偏小,地方政府匹配建设资金所占比例大,筹资有难度。
为此,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至关重要。
首先,要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还要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政府直接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和企业独立建设保障房等三大模式,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再是,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 eits)引入公租房建设领域,利用社会化资金和商业化运作来帮助解决保障房的资金难题,完成公共产品和资本品的对接。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及时退出、依法惩处机制。
当前,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退出机制难以启动。
为此,各级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核查报告。
各地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请人终审信息时,要做到信息透明,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要加大对虚假申报、骗购骗租、转租转售、闲置浪费保障房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部分地方没有很好建立保障房退出机制,为此,要建立保障住房对象档案信息系统,引入社会征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适时、准确地动态核定家庭收入,作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监管。
三、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比例结构应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省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差距较大:大城市住房价格高,住房困难群体大;一些中小城市住房自有率偏高,住房价格较低,对保障性住房需求偏少。
因此,上级政府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结构应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协商确定。
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经适房几类保障性住房比例结构,应尊重地方政府意见,对于资金紧张地方,保障住房可以租售并举方式缓解配套资金不足的困难。
对保障性住房对象采取“共有产权”形式持有,可多几个地方试点,进而为实现廉租住房、公租房、经适房几类保障性住房并轨积累经验。
对房租偏低的中小城市,要以发放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为主,实物补贴为辅。
四、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可采取政府指导、自我管理方式。
某些保障性安居小区建成后,在物业管理方面遇到困境。
因物业收费超出了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部分物业业主拖欠、拒缴物业服务费,以致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冲突,由此导致社区出现治安和卫生混乱局面。
为此建议:一是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的物业管理费用,政府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是由社区所在的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由社区组建物业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补贴的方式维持物业公司运转。
可将社区店面出租,把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三是物业公司聘用本小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既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也减轻小区居民和社会负担。
五、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要从城市延伸到农村,让农民的“安居梦”也能够通过政府的保障来实现,形成覆盖城乡一体的“安居网”。
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危房改造资金缺口较大,依靠财政补助资金压力很大。
在欠发达地区,部分群众建房资金筹集困难,因集体经济缺乏公共积累,住房建设各种配套设施也难以完善。
为此,农村住房保障要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并继续通过“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集中居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等多种途径,使广大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逐步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