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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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西⽅方关于法的定义,⼀一般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其定义有:
(⼀一)意志说:将法律的创制归结为神或公众,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意说。
古代的法律基本上都有这种倾向,如《汉穆拉⽐比法典》与中国古代的解廌都向⼈人们表达了神的意志的理论等,法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就是公意说,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二)规则说:认为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
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国家创制的规则。
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
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
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
(三)⼯工具说:法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如庞德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四)法官造法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的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法律。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与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的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一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二反映了法与物质⽣生活的因果关系,三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本质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法的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与反映
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
不论反映、体现的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或⼀一个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还是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
因此法律带有很强的意志性⾊色彩。
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心理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意志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混沌合⼀一,同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因素,⽽而以⾮非理性为主。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及其产物与意志同样不可分离,密切相关,是意志的反映、体现。
当然,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般化、统⼀一化以后,把⾮非理性的东⻄西或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转变为理性的东⻄西,具体体现为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律。
也就是说,意志这种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经过理性化以后,上升为理性,才是法律。
理性和理性化是法律的⽣生命和基础。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反映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表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统治者的任性和随意。
这种阶级意志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而成为法律的。
法律正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把个别性的东⻄西转变为普遍性的东⻄西,把局部性的东⻄西转变为整体性的东⻄西,把集团性的东⻄西转变为社会共同性的东⻄西。
经过这种升华了的意志,就真正变成社会的规范规则。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存在的基础。
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不能脱离开它的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也不能⽆无视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
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人的社会、⼈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础。
2、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一切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关系、经济状况、经济机制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体系⽆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在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因此,⼀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
经济是法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