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法律纠纷之侵权责任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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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实验小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 学生擅自旷课,在校外发生损害,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 发生的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围的理 解
【案例2】 某学校放学后,学生趴在课桌上睡着了, 负责锁门的学生没留意,以为教室没有人 了,就把教室锁了,等那学生一觉醒来, 天都黑了,教室门锁了,出不去,大声叫 人开门,学校的门卫没听到,学生情急之 下,打开教室窗户从楼上跳下去,还好楼 不高,该学生摔了个轻伤。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 从时间上看,是指学生家长及其代 理人将学生交给幼儿园、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时起,到将学生从幼儿 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走时或 者说是离开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止的整个期间。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 从地域范围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区域内即学校管辖范围 内。如:学生使用教室、餐厅、娱乐 场所、全托和住校学生的寝室、浴室、 厕所。还包括教育机构对学生组织的 单位春游、参观游览、观看节目、运 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场 所及经过的路途。
江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日常法律纠纷之侵权责任专题讲座
江门市司法局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特殊规定有 三条: •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特殊规定有 三条: •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特殊规定有三条: •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分析】 学校所使用的篮球架是成人篮球架, 增大了学生投篮不中而倒地受伤的概 率。姜桐亦因投篮不中倒地受伤,因 此可认定篮球架设施不当是损伤后果 的诱因之一,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教学楼廊宽标准: 《中小学设计规范》 :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 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80m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教学楼宜采用 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 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 小于1500mm。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教学用房的内走廊 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 不应小于21OOmm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分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实施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 地国家标准,其中篮球部分图表载明篮圈 至地面高度为2700±8毫米。学校提供事发 篮球架检验报告,其中篮圈至地面高度项 目一栏,技术要求为3050±6毫米,检验结 果为3044毫米。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案例1】 南平“3.23”特大凶杀事件。 2010年3月23日早上7时25 分许,南平实验小学门口, 短短一分钟内,一名中年男 子郑民生手持凶器一连伤害 13名小学生,造成八名小学 生死亡,五名小学生重伤。 后来,受害学生家长向学校 提起五百万元民事赔偿 。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分析】 学生在课桌上睡觉,被锁在教室里, 值班老师没发现,说明学校在管理 方面有漏洞的,因此,学校对学生 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案例4】 2010年7月19日早上8时左右,某幼儿园的 校车在接送小朋友回校后,由于司机和跟 车老师疏忽,小小班一名叫廖某某的小朋 友被遗留在车内。下午4时05分,时隔8小 时,当跟车老师再次发现廖某某时,廖某 某因为窒息,已经在校车上死亡了。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分析】 1、从时间上看,受害学生不处于“学习、生活期 间”; 2、从地域上看,受害学生不处于学校管辖范围; 3、学校开门时间以及学校大门外区域是否设置警 示标识和采取防护措施等,与学生遇害的损害后 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郑民生故意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不 可预见性。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案例3】学校未按规范标准建设篮球场 姜桐当时是上海闵行一初级中学的初三学生。2011 年5月20日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自行选 择活动项目。姜桐等9名学生选择篮球竞赛,进行 三对三对抗赛。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姜桐双手持 球跃起扣篮,不料撞击到篮圈后,反弹力致其仰 面倒地,且双手支撑地面致左手臂受伤。校医通 知了姜桐母亲及班主任,并陪同至复旦大学附属 儿科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左尺桡骨双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