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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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 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二是 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 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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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 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 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 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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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民诉195-1: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 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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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 进行处置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 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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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人申报票据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
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 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就是由法院宣告票据失效,使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判决。(民 诉19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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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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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
票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诉讼法》 第193条规定,公示催告只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 转让的票据。
票据解释扩大了公示催告的范围。
1、民诉193-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 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 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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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挂失止付
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
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 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 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 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 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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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 失止付。
根据目前的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 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 付。”
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由票据支付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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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解释第6--2: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 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 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 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 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 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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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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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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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程序
1、挂失止付通知书
支付结算办法49: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 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 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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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核 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 停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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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丧失将导 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 果。但是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 防止损失,当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或善意 取得时,失票人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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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各国票据法的
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公 示催告,英美国家主要采取止付和诉讼。 95《票据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和诉讼三种。
第六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第一节 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 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
失。前者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已不存在,后者是 指票据只是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处于不确定 的状态。
讨论:对持票人来说哪一种丧失更可怕?
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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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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