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全身麻醉管理制度
全身麻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身麻醉操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全身麻醉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全身麻醉操作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身麻醉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麻醉团队,保障全身麻醉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身麻醉操作规范和程序,明确全身麻醉操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全身麻醉师和相应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风险应对能力。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全身麻醉设备和药品,保障全身麻醉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全身麻醉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全身麻醉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和监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全身麻醉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意外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全身麻醉操作规范第九条全身麻醉操作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背景的麻醉医生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在进行全身麻醉前,麻醉医生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术前评估,确定麻醉适应性和个体化麻醉方案。
第十一条全身麻醉操作前,应当充分告知患者术前禁食禁饮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在全身麻醉操作过程中,麻醉医生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麻醉效果,及时调整麻醉深度和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稳定。
第十三条全身麻醉结束后,麻醉医生应当全面评估患者的恢复情况,并做好术后的麻醉随访和管理。
第三章全身麻醉设备和药品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全身麻醉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身麻醉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全身麻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全身麻醉设备和药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控制和检测,及时淘汰过期和失效的设备和药品。
第四章全身麻醉记录和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在进行全身麻醉操作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麻醉记录系统,对麻醉过程和患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全身麻醉信息的管理和保密,防止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
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
1、医院由医务科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本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医务科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6、培训结束后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制度
1.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院医生、护士和药学人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推行的三阶梯止痛疗法等内容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2.按照国务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医务科组织对本院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医务科负责组织对进修、实习人员及新进职工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工作。
4.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新知识、新制度须及时通过医院办公会、院周会或专题会议向全院传达。
5.执业医师经医院组织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及考核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医生、护士及药学人员需待岗学习,补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管理培训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 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 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 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 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 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 调配制度
一、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 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 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 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 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 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调配。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 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 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 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 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 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 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 量,详细记录。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变更备案。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XXX〔2005〕438号)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第53号)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诊断、开方医生、姓名、药品规格、数量、药品批号、发药、复核人员等。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由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重新确定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六、药房应对入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结算数量、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日清日结,专用账册不得缺项。
七、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属于非常敏感的药品类别,对其经营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药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关药品的经营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以熟悉药品的特性、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围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展开详细的阐述。
第一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概述在介绍培训制度之前,有必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简要的概述。
1.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类能够产生麻醉作用的药物,其作用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以及阻断痛觉传导途径实现。
麻醉药品被广泛应用于手术、止痛等医疗领域,但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对于麻醉药品的经营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潜在的药理作用,能够直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或者对心理状态、行为、感知能力产生显著作用的药物。
这类药物包含了一些具有成瘾性和滥用潜力的药物,如鸦片类、海洛因、可卡因等。
因此,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第二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制度为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药品管理法规和政策,并对药品经营专职人员进行了培训要求。
1. 培训内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专职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知识:包括药品的命名、分类、性质、效用、规格、剂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药品的安全使用和存储要求。
(2)法律法规:涉及药品管理法规、药品销售许可、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要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3)安全措施:包括药品购进、存储、销售环节的安全措施,如防盗、防火、防潮、防温度过高等。
(4)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因物品丢失、异常出库、损坏、过期等问题时的处置程序和规范。
(5)依法行业管理要求:涉及相关行业管理制度、行业规范、药店经营准则等要求的培训。
麻精药品培训考核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制度一、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麻精药品处方权/调配资格,需完成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见附件),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及考核采取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疗机构自行选择。
现场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2个学时,网络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8个学时。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药学专家组。
为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医疗机构在组织现场培训考核中,药学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遴选。
四、培训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医疗机构内麻精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3.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4.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5.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6.麻精药品违规使用处理的警示教育案例。
五、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授予麻精药品处方权、处方调配资格。
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完成签名、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调配处方。
六、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权/调配权人员名单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电子《印鉴卡》平台(/)提交更新名单,并将处方权授予文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联合医务、护理等部门,对参与麻精药品管理的护理、保卫、后勤等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留存培训记录。
麻醉药品培训制度
麻醉药品培训制度一、前言在医疗行业中,麻醉药品在手术和疼痛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安全地使用麻醉药品,促进患者的安全与满意度,本文档旨在建立麻醉药品培训制度。
二、培训目的麻醉药品培训的目的是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麻醉过程的安全可靠。
通过本培训制度,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减少潜在的风险,确保患者的安全。
三、培训内容1. 麻醉药品分类与特点1.1 麻醉药品的分类与作用原理1.2 常用麻醉药品的特点与适应症1.3 常见麻醉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方法2. 麻醉设备与器械2.1 麻醉机及其构成2.2 麻醉仪器的正确使用与维护2.3 麻醉器械的消毒与灭菌3. 麻醉药品的配药与使用3.1 麻醉药品的配药原则与方法3.2 麻醉药品的贮存与保管3.3 麻醉药品的剂量计算与给药途径3.4 麻醉药品的使用注意事项4. 麻醉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麻醉前的准备工作4.2 麻醉监测与护理4.3 麻醉中的急救处理与应对措施四、培训形式为了方便医务人员学习和培训,本培训制度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线下培训1.1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专业麻醉师进行培训,包括理论讲座和实际操作演练。
1.2 轮岗培训安排医务人员在不同手术室进行轮岗,增加麻醉操作的实践经验。
2. 线上培训2.1 在线课程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麻醉药品培训课程,方便医务人员自主学习。
2.2 远程培训利用视频会议等远程教学工具,进行实时的培训与交流。
五、考核与评价为了评估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培训效果的可量化评估,本制度将采用考核与评价制度。
1. 理论考核通过书面测试或在线问答等形式,考核医务人员对麻醉药品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2. 实践考核通过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演练的方式,考核医务人员在麻醉过程中的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
3. 绩效评价结合医务人员的临床表现、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对其麻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规范化管理培训、定期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培训考核主体(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承担培训工作。
(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组织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考核对象(一)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且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剂工作的药师。
(二)各培训医疗机构可结合医院情况,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考核内容(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及常见误区;(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七)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八)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培训和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培训方式(一)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授课教学,但线上授课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一半。
麻醉精神药品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定期学习
培训制度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黄骅市人民医院
麻醉、精神药品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2次。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培训(1)
录。
药品等按有关规定分别设库,单独贮存。药库与药品存放区域远离
第16条 款 总负责部
污染区,温湿度和照明亮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库按规定设置有验收、 3、药品效期管 退药、发药等功能区域。 4、有药品效期管理相关制度与处理流程。效期药品先进先用、近 理制度与流程。
门:
期先用,对过期、不适用药品及时妥善处理,有控制措施和记录。
特点:一旦产生,难以祛除; 产生与否与个体精神状态和用药目的相关
麻醉性镇痛药依赖性防范
长期使用不突然停药,采用剂量递减方法 静脉直接注射使血药浓度突然增高,容易出现欣快感
及毒性反应,从而易于导致“成瘾” 慢性疼痛治疗,提倡使用控、缓释制剂,口服给药,
按时用药,按阶梯用药等方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三甲评审标准
3.5.1.1 严格执行麻醉 【C】
药品、精神药品、放射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 1、特殊药品使 访 谈 医 师 、实 地 查 看 麻 醉 药
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使用 用管理制度(购 护 士 、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规范化管理培训
目
录
01
02
03
0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院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注
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0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念
• 麻醉药品(Habitforming Drug)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 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 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医务人员麻醉药品定期培训制度
医务人员麻醉药品定期培训制度为促进癌痛患者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止痛药物,促进医务人员为癌痛患者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特制定医务人员麻醉药品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药房应配备专职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条药品调剂人员应掌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了解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流
程。
第三条药剂科应配合医务部对全院医师、护士/师及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用药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学
习记录。
第四条药剂科应通过药讯、宣传栏等方式,定期进行癌痛治疗药物知识的宣讲(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宣教对象为全院医务人员。
第五条药剂科应对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医务部存档。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麻醉科和保卫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其职责为:1制订和落实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 .编制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品种及品规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提出变更或新增品种及品规,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定期听取医院具体负责部门对有关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的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报告,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 .组织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及合理应用的培训和宣教。
5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抽查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应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药学部负责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1 .制定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并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2 .健全三级管理机制,结合实际需求,确认药库、药房、病区或诊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品规目录和基数,并按需及时调整。
3 .定期逐级检查各部门基数及账目相符情况并及时记录。
4 .定期撰写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持续改进的分析报告。
5,负责举办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医师和药师按有关规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方可在本机构范围内获取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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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