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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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研究综述

明史研究综述

明史研究综述明史是中国古代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明代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对明史的研究进行综述,从不同角度探讨其特点、意义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明史是一部详尽而独立的史书。

明史由明代末年编纂而成,时间跨度长达近300年,内容涵盖了明朝的历史、政治、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

明史的编纂者力求全面客观,尽可能收集各种史料并进行整理,使得这部史书成为了研究明代历史的重要参考资料。

明史对于研究明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政治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较为独特。

明史中详细记载了明朝的官制、地方制度、税收制度等内容,使得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明代的政治运作。

同时,明史中还有大量关于明朝君臣之间的争斗、宦官干政等揭示了明代政治中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明史还对于研究明代文化和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明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时期之一,文人墨客众多,文化繁荣。

明史中收录了大量有关明代文人的传记、文学作品、艺术成就等内容,使得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明代文化的繁荣与特点。

同时,明史中还有一些关于社会风俗、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记载,使得我们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明代社会的面貌。

明史的研究对于后世的影响也非常深远。

首先,明史为后世的明代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参考。

许多学者通过对明史的研究,揭示了明代历史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明朝灭亡的原因、明代社会的动态变化等。

其次,明史为后世研究中国古代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方法。

明史编纂者的考证精神和严谨态度,为后世的史学研究者树立了榜样,也为后世的史书编纂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明史是一部对于研究明代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的史书。

通过对明史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明代的历史面貌,揭示明代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同时也为后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参考。

明史的研究对于推动中国古代史学的发展,促进史学研究方法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明史的研究在学术界一直备受关注,并且对于推动中国历史研究的深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巡城御史—搜狗百科

巡城御史—搜狗百科

巡城御史—搜狗百科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

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

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

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

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明孔贞运《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配夫人宋氏合葬墓志铭》:“迨奉命巡城,而持斧埋轮,贵戚敛手。

会有一璫杀人,公(袁可立)廉其状,捕而绳之,法不少借。

”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二人(正七品)、吏目一人(未入流)。

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

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

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

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

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

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

明代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员述论

明代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员述论

2 0 1 7年6月第35卷第3期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Jun. , 2017Vol.35 No. 3明代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员述论陶道强(枣庄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枣庄277160)[摘要]明廷派出御史巡按地方,在地方监察体系中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考察地方官是巡按御史发挥监 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其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包括朝觐、定期和不时考察,考察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随着巡按御史 在地方地位的变化,其监察职责也逐渐被异化,成为地方吏治败坏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这是由明代君主集权的 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不可改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巡按御史;考察;异化[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9882(2017)03 -0138 -05明代巡按御史最核心的工作之一是监察地方、澄清吏治,履行监察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参与地方官员 的考察,目的是究查奸贪,发现并举荐优异官吏。

其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是全面、全方位的,只要涉及官员 考核、评定的内容,均属巡按御史的监察职责范畴。

明代初年遣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不晚于洪武七年 (1374),巡按御史参与地方官员考察也应该在这一 时期。

洪武十六年(1383 )七月,朱元璋曾要求巡按 御史考察地方“官吏贤否”[1]。

不过终洪武之世,巡 按御史在地方考察体系中地位并不突出。

实际上,明初按察司为地方考察主要责任者,只有在按察司“耳 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时,巡按御史“方乃是 清”[2],承担起督率按察司的责任。

永乐朝开始,明代各项制度建设迈入全新阶段,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吏的职责进一步明确。

永乐元 年(1403),明廷要求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到任半年 以上的府州县官,将其“能否、廉贪之迹”[3](®5)上报 中央。

以此明确要求巡按御史考察地方有司等官员 的职责。

永乐九年(1411 ),吏部尚书批评巡按御史 等官考察在外诸司官吏“苟应故事而已”[4](#123),说 明巡按御史已能在地方官员的考察中起主导作用。

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监控述论_陶道强

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监控述论_陶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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瑐 瑠 “屡见不鲜” 的说 法 是有 凭 据 的。 如 嘉 靖 四 十 一 年十 二 月, 抚 瑐 瑡 “欧伤平凉知府邵大爵” ; 四十四年十 一 月, 按官 举 奏 韩 府 宗 室 瑐 瑢 “宠妾杀妻” ; 万历二十九年 正 月, 劾安 丘 王 府 辅 国 将 军 观 熻 河 瑣 瑐 南巡按曾用升奏 宗 室 暴 横 多 状 。 这些 案 件 表 明, 巡按御史的 举劾在明中期以后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宗藩监控手段。 明 代 中 后 期, 随 着 宗 藩 违 法、 违 制 现 象 的 不断 频 繁 , 明廷 又 不 得 不 在 事 实 上 赋 予 巡 按 御 史 更 多的 司 法 权 。 如万 历 十 七 年四月, 由 于 唐 王 硕 爌 奏 新 野 王 府 辅 国中 尉 硕 烧 及 其 子 “毒 瑐 瑤 , “下 抚 按 勘 究” 。 杀、 发冢、 剌王、 吞产诸不法状” 明廷 这与先 期的单 纯 奏 报 、 举 劾 均 有 质 的变化 。 而 万 历 三十 二 年 , 神宗强 瑥 瑐 “ , ” 调 逆 宗 既 擒 抚 按遵 奉 前 旨 会 官 详 鞫 奏 来 法 司 定 罪 , 进一 步 明 确 了 巡 按 御 史 对 宗 室 犯 罪 的 审 理权 。 又 有“巨 野 王 府 奉 , 国中 尉 寿 铃 素 习 凶 悖 , 屡 剌 亲 父, 殴死仪宾” 刑 部建 议“宜 行 瑦 瑐 ” , 抚 按 会 长 史 司 从重 议罪 得 到 了 神 宗 的 批 准 。 这 种“议罪 ” 是明廷对宗藩司 法 权 下 放 的 又 一 实 证, 一 方 面 凸 显 巡 按 职权 的 扩大 , 也 表 明明 廷 对 地方司 法 控 制 力 的 削 弱 , 不得不更多地 下 放 司 法 权 。当 然 , 这 是一个 积 极 的转变, 使巡按御史等官可 以更 及 时 审 理 或 究问 犯 罪 宗 室 , 从 而 扩大 监 控 效 果 。

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

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

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分类:教学研究∙作者:粱尔铭∙字数:2885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第8期[摘要]考察制度是明代官吏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巡按御史又在这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巡按御史可以充分运用考察职权,对地方官员及其政务进行有效的监控。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考察职权[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8-0016-05在明代的官吏考核体系里,虽然考满和考察二者相辅而成,但事实上却是于察典最重。

而巡按御史“代天子而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故在考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在明代考察制度和巡按御史制度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就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尚未见有专文对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考究,敬请方家指正。

一、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发展演变所谓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主要是为了清查官吏的贪赃枉法等不称职行为,以便及时将其清理出官僚队伍。

随着明代考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地方官员的考察逐渐分成了针对文官的朝觐考察和针对武官的军政考察,以及作为补充的不时考察三种形式。

(一)巡按御史与朝觐考察明代文职官员有朝觐考察。

洪武十一年(1378年),“征天下布政使及知府来朝,命吏部课其殿最”,“朝觐考察自此始”。

但朝觐考察制度真正确立的时间却稍晚:“洪武二十九年(13 96年),始定以辰、戌、丑、未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

”此后一直到明朝灭亡,朝觐考察制度都一直都在实行。

巡按御史在朝觐考察中的职权,前后期有所变化。

弘治以前,巡按御史可以揭贴的形式参与朝觐考察:“吏部于各官贤否,在布按二司,则据抚按揭贴,在诸司则参布按等官揭贴。

”巡按御史直接参与朝觐考察则始于弘治年间。

明代御史巡按制度发展阶段述论

明代御史巡按制度发展阶段述论
有巡 按松 江监 察御 史之设 , 故 实 为临 时差遣 。
众多的史料均把明代巡按御史初遣 的时间指 向洪武十年( 1 3 7 7 ) 。如清代《 御批历代通鉴辑览》 说: “ 始 遣 御史巡 按 州县 , 巡 按 之设 始 此 。 ” _ 4 另外 , 明人郑晓在《 吾学编》 、 施沛在《 南京都察 院志》
民” J 卷 。从 这条 材料 看 , 御史 邢 雄 通过 上 书 言事
第 3 5卷
第 5期
大 庆 师 范学 院 学报 JU NI VE RS I T Y
V0 1 . 3 5 No. 5
2 0 1 5年 9月
 ̄ o t e mb e r . 2 0 1 5
D O I 1 0 . 1 3 3 5 6 / j . c n k i . j d n u . 2 0 9 5 - 0 0 6 3 . 2 0 1 5 . 0 5 . 0 2 4
在 明代 , 御史 巡 按 制度 经 历 了一 个 由确 立 、 完善 到 式微 的发展 过程 。

而巡按御史 则负有 “ 宣上 德而询 民瘼” 的重大使 命, 其 职 责非 常 宽泛 , 涉及 所 巡 辖 区 的行政 、 司法 、 军政 、 民政、 经济、 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洪武二年 谢恕巡 按 松江 仅为 逮系犯 人 至京师 , 而且 后世 也没
士, 供亿劳苦。上恻然谓 中书省 臣 日: ‘ 军 士戍边
道 路 险远 , 民人 供亿 诚 艰 , 宜 少 纾其 劳 。 ’ 乃命 停 岁 纳 马草 , 若 乏用 则给 直市 之 。寻诏 山西 、 陕西 、 北平 诸卫 , 令 军 士 依 时芟 取 刍 草 以为 储 蓄 , 免 致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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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有 功能, 从而走 向式微 。 关键词 : 御史巡按 ; 明朝; 政治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收受贿赂 等一系列地影响监 察官形 象的行 为发生。 其现代 法治 的意义在 于有利维 护 司法 的公正廉 洁 形象 ,避免人 们对 司法工作 人员产 生合理 的怀疑。 处于封 建时期 的 明朝能 有这样 的规定在 当时是 比

巡按御 史制度 的形成
巡按御史 制度作 为明朝 的地方 监察制 度 内容 之一 , 对于该 项制度 的形成时间 , 文献 记载的并不 致 。《 太祖实录 》这样记载 :洪武二 年 ( 1 3 6 9) 七月癸丑 , 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 , “ 以欺 隐官租 ,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 ;夫守令之官不可 以不久也 , 监 临之任不可 以久也 ; 久则情 亲而弊生 , 望轻而法
韩雍 “ 巡按 江西黜贪墨吏五 十七人 ” ” 叫 。 王时 中 “ 出 按宣大 ,逮 系武职贪 污者百余人” “ 。简单说来 , 就是 当巡按 御史 发现地方官 有贪污受 贿 、残 害百 姓、 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时 , 都有义务纠正或惩 罚 , 这也是他们 的基本职能 。同时要察举 良吏 , 若地 方 官吏 中有 “ 守法 奉公 ,廉 能昭著 者 ,随即举 闻” ; “ 若知善不举 ,见恶不 挈 ,杖一百发烟瘴地 ” 。 由此看来 , 监察职 能也就是惩恶扬善 , 而不仅 指纠正 和惩罚 。 这 与当代 的检察机关 的监督职能有 区别 , 现代社会 除了司法机关 的监督还有人民的监 督 、社会舆论 的监督 ,但 主要是 “ 惩恶 ” ,似乎并
F eb . 20 1 3
明代巡按御 史制度研 究

齐 晓 静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 , 安徽 芜湖 2 4 1 0 0 0 )
摘 要: 巡按御 史制度是 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 ,是统 治阶层派遣 十三道监察御 史到各省 定期巡 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体制严 密,主要 包括提 刑按察使 司及其辅佐官、巡 抚与 总督都御使 、巡按御 史等几 大监察体 系。这三大体 系在 当时的 吏治 中起到 了很大的作 用,就连贪 图

历史趣谈巡按御史:看古代的“巡视组”如何检举非法?

历史趣谈巡按御史:看古代的“巡视组”如何检举非法?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巡按御史:看古代的“巡视组”如何检举非法?导语:巡按御史这个官职,最早是由隋朝设置的,在明清两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化设置。

巡按御史是御史的一种,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巡按御史这个官职,最早是由隋朝设置的,在明清两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化设置。

巡按御史是御史的一种,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即都察院(类似今天的中纪委或监察部),都察院下面设御史(也称监察御史),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

这些御史可以分为几类:在京城都察院供职的称为内差或常差,奉命出巡盐务的称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的称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称为巡按御史。

据《明史》记载,明洪武年间即有巡按御史之设,但不是常例,到了永乐元年二月乙卯,才成为定制。

巡按御史的官级虽然只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一个正职县长),但其权力还是非常大的,据《明史》记载:“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

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

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

”由此可以看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力,并对府州县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

其实,对于御史,明朝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规定“御史犯罪,加三等”。

巡按御史既是中央政府所派的纪委官员,行使对其他官吏的监督生活常识分享。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明朝时期,巡按御史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官制体系,主要用来监督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处理各地的民事纠纷。

巡按御史是皇帝派遣的官员,通常是中央官员或者中级地方官员,他们巡视各地,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进行检查和考核。

在明朝时期,巡按御史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且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唐朝时期已经有了监察官、巡按等官职,并且设立有巡按御史一职。

到了明朝时期,巡按御史制度逐渐完善,具有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管理机制。

明朝设立了京察御史监察京城、京畿地区的政务,同时还设立了巡抚和提督等地方官员来协助实施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而巡按御史则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监督机构。

明朝巡按御史通常由宦官和文官担任,他们被派往各地,主要任务是检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他们有权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他们还有权介入地方的司法和民事纠纷,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巡按御史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干扰,可以独立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力。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实施,对于整个明朝政治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巡按御史的存在保证了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廉政,倒逼地方政府和官员遵守法纪,不敢滥用职权。

巡按御史的巡视工作加强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让中央政府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

巡按御史可以及时处理地方的民事纠纷和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巡按御史制度为明朝政治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由于巡按御史是由中央派遣下来的官员,他们往往缺乏地方的实际经验,容易产生“驻足不深”的情况,导致监督不力。

由于巡按御史的职权相对较大,容易滥用职权或者受到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干扰,影响了他们的监督效果。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存在一些制度漏洞,比如缺乏统一的巡察标准和程序,导致执行起来不够规范。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兴废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兴废
司 官 互相 配 合 ,形 成 了地 专 上 ∞ 双重 监 察 , 本制 . 既避 免
泡监 察的参考 『 衣据。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对地方政治的积极 影响
第 一 ,澄 清 地 方 吏 治。 巡 按 御 吏由 皇 帝直 接 派 出, 有 极 大 的权 盛性 和 震慑 力, 能 够直 接排 除 地 方 官 的 干 扰 ,有 效 完 成监 察 务 ,在 惩 翁治 樗 、澄 清 吏 治 方面 颊
采t 亨 搜 集评 价地 方 官吏 政 绩优 | 与的 民谣 和 舆论 ,作 为买
U - 是 明代巡 按 却 史地 位 更加 独 立 ,职 权 范 围进 一 步扩 大 , 明确 了御吏 的钦差 大 臣身份 ,御 电巡 按 由皇帝 亲 自点 差 ,
改 变 了汉唐 地 方监 察官 “ 只察 不举” 或 偏重 纠察 的局 面 .
和 社 会 稳定 起 到 重 要作 用 。延 至 明 中后 期 ,这 一 制度 却

1 蔡 明伦
须直 言无 避 ,职仅 非常广 泛 ,涉及地 方吏政 、 刑名、 钱各 、 治 安 、档案 、学校 、 农 桑 、水 利 、风俗 民隐等 。概 括起 来 ,
其职权主要体现在察吏和安民两个方面 : 在察吏方面,一
是 维 护 中央 政府 识 盛 、 保障 国 家政 令 畅通 和 下 情 上达 的
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
与当前 中央 辽 褪组 的主 要职 能是 发现 问题 线 索不 同,
明 代巡 按御 史代 夭 子巡 于 守 。 凡政 事 得 失 、军 民利 害 ,都
6 2 l 中国纪检监察 l 2 0 1 4 . 2 0
是 考 察 地 方 文武 官 吏,举 荐 人 才。 纠 动地 方 文武 百 官 , 大事 奏裁 , 小事 立断 , 这是巡 按御 史巡 回监察 的 中心工 怍

明代巡按制度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明代巡按制度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明代巡按制度及其现代启示意义王天乙摘要:为了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控制能力,明代统治者在对历代专制王朝的监察制度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构建了完善的巡按制度。

本篇文章主要从明代巡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入手,探究了这一制度对中国共产党现行的巡视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代;巡按制度;现代启示意义古代巡视制度是我国专制王朝政治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的先秦时期,在秦汉以后,这一制度开始成为专制王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种有效措施。

作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巡按制度在明代历史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自身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我国现行的巡视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明代的巡按制度的创建背景“在我国的专制王朝中,明王朝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专治皇权高度发达的时代,在专制皇权步入巅峰以后,政治结构和监察体系的变化,让专制王朝监察机构的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从明代的早期历史来看,洪武年间至永乐时期可以被看作是巡按制度的创立时期。

巡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明太祖朱元璋自身的经历有着一定的关系,作为一位曾经的农民起义领袖,官场的失败是其揭竿而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获得江山社稷以后,对重蹈元王朝覆辙的畏惧感是让明代统治者在王朝创立之初就对监察制度格外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

1367年,明王朝在中央设立了发挥监察职能的御史台,在地方设立了监察区这一机构,在构建监察体系的同时,也在地方设立了按察使、副使、佥事职位。

在废除了元代的行中书省制以后,明政府构建了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司等机构为主的监察机构体系。

二、巡按御史的职能1.监察地方官的职能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能,是巡按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一些明代的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地方官府存在“奸贪废事,盘政害民者”。

巡按御史需“即便掣问”。

这就说明巡按御史可以对一些存在贪污受贿、残害百姓行为的地方官进行惩戒;同时对一些廉洁奉公的官吏,巡按御史也需要及时进行举荐。

明代巡按御史

明代巡按御史

作者: 李熊
出版物刊名: 史学月刊
页码: 106-108页
主题词: 监察御史;永乐;明代中后期;都察院;万历重修;监察机关;外差;明史;地方官员;直隶
摘要: <正> 明代监察机关都察院所属的十三道监察御史,除了在京内差外,其外差有清军、提学、巡盐、茶马、巡关、巡漕、印马、屯田、监军、巡按等等。

外出担任巡按御史(简称巡按)是最多的一项外差。

最初派御史巡按地方是在洪武十年,永乐初“遂为定制”(《明会要》卷34)各朝沿袭不变,并规定巡按御史一年一换,以防日久人熟地稳生弊。

全国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

”(《明史》卷73)巡按御史的职责和权力很大,《明史·职官二》记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官员任命和监察制度。

巡按御史是皇帝派遣到各地进行巡视和监察的高级官员,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务、查办贪污行为、纠正不法之事等。

巡按御史由皇帝直接任命,他们的权力相对较大,可以监察行使审判权和调查权。

根据制度规定,每个省、行都设有一位巡按御史,地方上的政务和官员都需要受到他们的监察。

他们拥有巡视、调查、弹劾的权力,并可以向皇帝直接上奏。

巡按御史还负责督促地方官员依法行政、保护百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执行巡视任务时,他们可以随时突然到达某地,检查官员的政绩和廉洁情况,严厉打击贪污行为。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地方政治稳定、推进反贪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按御史的监察,可以有效遏制官员的不当行为。

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演变考略

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演变考略

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演变考略在明代,巡按御史在中央监察地方中起着重要作用,其职权随着皇权专制的加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与扩大。

标签:巡按御史;职权;扩大一、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为巩固统治、加强皇权、监察地方,在地方原有监察体系完备的基础上派监察御史巡按地方,形成独具特色的巡按御史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到永乐元年(1403),“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

”[1]这标志着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巡按御史的主要职权巡按御史,即代天子巡狩。

其职凡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无所不察。

《明史·职官志二》明确记载了巡按御史的责权:“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2]。

概括起来,御史巡按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察地方文武官吏,举荐人才。

纠劾地方文武百官,这是巡按御史巡回监察的中心工作。

宣德五年(1430)五月,宣宗差章杲、陈讷巡按福建、广东,并谕之曰:“御史出巡,先须考察官吏,官吏守法然后百姓受福”[3],“凡在外有司,扰害贤良,贪赃坏法,致令田里荒芜,民人受害,体访得实,具奏提问”[3]。

这一时期,巡按御史考察的主要对象是府州县官,对布按二司的考察也只限于其属官。

同时,对军职人员,如总兵、镇守官等的不法行为只能奏闻请旨,不能擅自提问。

巡按尚有荐举优良官吏的责任,洪武二十六年(1393)所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中规定,巡按凡至地方“体知有司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4]。

第二,审录罪囚,断理冤狱。

断理冤狱是御史巡按地方的一项重要任务。

明代对于不同等级的罪行,有不同的处理权限。

洪武年间,《大明律》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责:“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

明代巡视官员研究——以御史群体为中心的考察

明代巡视官员研究——以御史群体为中心的考察
以看 出, 巡按御 史的文治运作仍 旧是 中国传统“ 人治” 政 治模 式的延续 , 这就不能避免地使 御史的监察效 力陷入递减 的恶
性循环。
关键词 : 都察院 ; 巡按御 史; 制度管理 ; 文 治运 作 中 图分 类号 : K 2 4 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7 6 3 7 ( 2 0 1 6 ) 0 4 — 0 0 7 2 — 0 5 表 1 御 史 台机 构 编 制 表 品级 官职
明太祖朱元璋在创建政权机构时说 : “ 国家立三大 府, 中书总政事 , 都督掌军旅 , 御史掌纠察 。 朝廷纪纲尽 系于此, 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_ l 1 m , 他把 国家职能分为行 政、 军事和监察三个方面。 明代的巡视工作属于整个权 利监督 的组 成部 分 ,其 目的在 于 “ 查 纠 内外 百 司之 官 邪” _ l J ” 醯 , 激 浊扬 清 。 明代 巡视 体 系 由中央和地 方 两个层
【 历史・ 文化 】
明代 巡 视 官 员研 究
以御史群体为 中心 的考察
巩 帅
( 山西青年职业学 院 , 山西 0 3 O 0 3 2 )

要: 明代 由朱元璋所创 立的巡按制度代表 了中国封建 帝制 下巡视 工作 的最高水平。明代 巡视机 构经历 了从御 史 台到
都察院的变迁, 形成 了“ 以小制大、 以卑制尊” 的巡视体 系。通过 对巡按御 史人事管理制度与 实际执行情况之 间的考察 , 可
72官职人数品级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经历司经历1人正六品都事1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2人从九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正七品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官职人数品级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1人正五品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名詹徽等八人为都御史将全国划分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每道设置35名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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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姓名:吕雅文班级:历史1411 学号:14200501121引言:近年来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一直是明朝监察的热点,而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的综述却一直是空白。

通过研读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成果,发现对巡按御史研究历年的热点不同,所关注的范围不一样。

遂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加以总结,为后续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

巡按御史是明朝对地方检察所设的官吏之一,是由监察院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所抽派的。

监察御史在都城内都察院供职称为常差或者是内差。

而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则称为外差或特差。

而巡按御史是派外差或特差次数最多的任务。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学者们根据文献记载持保留态度,现有洪武二年(1369)及洪武十年(1377)两种说法,后文中我将详细描述。

因此这个问题还需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巡按御史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的权力。

并对州县府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

《明史》中也记载:“而按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改政事得失,军民利痛,皆得直言无避。

……御史犯罪,加三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了保证这种权力不被破坏,同样也加重了御史犯罪的罪行程度,以此来维系整个巡按御史的纯洁性。

后来由于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以至于最后凌驾于三司之上。

相应的对官员的考核权利也扩大了,甚至参与到“军政”之中。

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解。

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成果。

通过阅读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有规律的一项研究课题。

在2000年之前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大致围绕巡按御史本身来展开讨论,更多的是探讨巡按御史的产生、职能、出巡规定等基本的研究。

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人们的研究方向逐渐扩大,开始研究巡按御史的细节问题,但多为职权方面的研究。

如宋纯路在2002年发表的《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林建增在2004年发布发表在《贵州社会与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磨合及调度》都显示了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的细化,对职权方面研究的重视。

2010年至今,巡按御史的研究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开始扩大研究范围,不仅局限于巡按御史本身,而是将巡按御史与其他内容相对比联系。

例如陶道强在2013年发表的《明代巡按御史司法中的会官现象》,将巡按御史中的会官现象进行研究,提供的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又如叶楚楚、夏锦文在2014年发表的《论巡按御史的巡视制度及其现实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与现实情况相衔接,让我们更直观的理解巡按御史的相关制度。

这也说明了在巡按御史研究中学者们将视野扩展的更大,研究更加细化。

根据搜集的所有研究成果,现将它们进行分类总结为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巡按职权研究成果、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

一、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综述首先关于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形成的时间就有一定的争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年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

”而《明史》却记载“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史巡按州县。

”因此有研究涉及于此的文章都将两种情况都列出来,然其具体是何时设立的巡按御史这一职务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考证。

关于巡按御史出巡的规定也是并无太大争议。

具体有限期一年;随行人员只让带一名书吏和两名人吏;禁止与当地官员有交际;回避原籍或者历仕寓居之地、嫌仇之人。

尽可能的使巡按御史的工作能够公正。

二、巡按御史职权研究成果综述关于巡按御史的职权研究问题有很多的研究成果。

最开始巡按御史的职权仅是监察地方官员;照刷文卷;审录罪因;检查非法用刑等。

在李德宝的《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演变考略》文章中还有举荐人才;督查仓库、税粮、户口、赋役的职能。

对军职人员,如总兵、镇守官等的不法行为只能奏闻请旨,不能擅自提问。

巡按尚有荐举优良官吏的责任,洪武二十六年(1393)所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中规定,巡按凡至地方“体知有司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巡按御史巡按到地方,须督查地方官盘点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各府要将岁办税粮诸色课程各项数目开报,查看钱粮有无亏欠,出现问题要责成地方官吏处理并设法防犯库吏作弊。

农田水利如陂塘坝堰,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仓库房屋等,巡按都要亲自督查,如有损坏,及时督促修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巡按御史的职权也不断扩大。

巡按御史逐渐具有保举官员、惩治权、司法权,甚至具有一定的军事权力,在明朝中叶具有调兵遣将的权力,可见其扩张至大。

对官员的检查考核的权力同样的也扩大了很多,有了“军政”的意思。

在行政方面巡按御史在后期也具有可以自行改革赋役制度的权力。

而其不断扩大的职权也使得最后巡按御史从都察院下设机构成为后来凌驾于三司之上的职务,可见其权力之大。

而关于权力扩大的原因,宋纯路在《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中认为,首先是统治者对地方缺乏信任,因此通过提高巡按御史的权力加强对地方控制。

其次明朝中叶以后,对巡按御史的选拔逐渐的偏重资格,骄纵之风严重。

再来由于巡按御史具有考察、举劾的大权,使得其与地方势力勾结。

且在巡视制度方面并不完善,回道考察常不举行,导致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增加。

梁尔铭在《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中指出,保举官员这一权力更加容易滋生腐败,从而进行循环,巡按御史的权力在官员下层不断隐形扩大。

出巡事宜规定,其有倚重监司、分道巡历、督责县令、整饬纪纲、亲审词状、拿问官员等种种权力,几乎涉及所有地方事务。

这与明代空前加强中央集权背景下中央司法权力的不断增大而地方司法权力的不断削弱有关。

在巡按御史权力扩大的同时,其监察地位也发生了改变,不断提高,最终凌驾于三司之上。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不足,齐晓静在《明代巡按制度史》中指出:第一,御史巡按的监察权与行政权合一,这为他们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便利。

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这虽利于分割地方官权力,但同时会导致他们利用手里的职权贪污受贿、勒索老百姓,特别是在政治腐败时一些地方官会浑水摸鱼,公开受贿或乘机勒索钱财,从而使政治更加黑暗。

第二,御史自身贪赃枉法,庇护州县官吏,甚至与州县官吏相互勾结。

尽管监察官自身的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备,但由于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一些地方监察官受利益驱使,不仅对违法官吏“坐视漫不省察”,而且“背公自营,倚令搔众”,甚至与地方官勾结,欺压百姓。

这又导致社会风气差,民不聊生,政治更加腐败。

第三,官僚内部的重重关系网,影响到御史职能的发挥。

中国古代官僚队伍庞大,官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治腐败时,一些官僚及其亲属,依仗权势,根本不把国法和地方监察官放在眼里。

御史在复杂的关系网中,不敢监察地方官的违法行为,他们害怕自己受到强势的压迫,长此以往,贪赃枉法者逍遥法外,御史不愿再去尽职尽责。

二、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在关于巡按御史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与之相关的巡抚一职进行对比研究。

二者都为监察部门的官职,且职责有所交叉,但依然有本质上的区别。

巡抚也是明朝设立的官职,是地方军政大员之一。

又称抚台。

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

巡抚“巡行天下,抚军按民”。

它与巡按有着相似但不同的关系。

与一般的御史出巡不同,巡抚主“安抚”而非主“监察”,而且体制很重,被称为“大臣出巡”。

但却容易给人们造成一个错觉,以为明代巡抚一直停留在“事毕复命,即或停遣”的临时性差遣的阶段之上。

开始巡抚一职为临时职位,而后成为地方官员。

巡按的职能是监察地方官员,本身品级并不高,一般都是七品左右,属于以小监大。

但是巡抚则不然,不仅有监察地方官员的权力,还有节制三司,督理地方军务、政务的大权。

且巡抚的品级也很高,一般巡抚是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若是加兵部侍郎衔,则是正二品。

刘融在《明朝巡抚与巡按辩略》中认为,巡按御史一般代表皇帝的旨意,由都察院御史充任。

巡抚大多是由中央官员担任,具有较高的资历和官品。

相比较之下,巡按御史出巡时间较短,多为一年;巡抚为三、五年,多则一、二十年。

其事实上为上下级关系:巡抚为上,巡按为下。

而由于巡按御史的地位不断提高,到嘉靖年间,巡按与巡抚已成为盘坐关系了,即二者平等的关系。

巡按与巡抚是人们容易混淆的两个官职,通过从各方面进行对比,能够更直观更系统的了解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三、其他研究成果随着时间的增加,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也不仅仅局限于以上三点。

在研究过程中有了更多的新视角和新观点,研究内容也更加广泛。

如王吉英的《浅谈巡按御史方震孺于明末“辽事”中的作用》,将巡按御史细化到个人,通过方震孺个人在“辽事”中的作用体现巡按御史的职能及其权力。

陶道强的《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监控论述》中认为,巡按御史对宗藩的监控分三个层面:一是宗室成员,二是仪宾等异姓宗藩成员,三是王府官员等王府从属人员。

巡按御史对宗室监控的司法权并不完整,基本只能举奏其违法行为,大致扮演了信息传递员的角色;对仪宾和王官,虽有较完整的举奏和惩处权力,但他们并不是宗藩的主体。

整体上讲,在明代“亲亲、尊尊”的原则下,巡按御史对宗藩的监控无法全面发力,不可能根本解决宗藩的违法问题,其监控效果值得怀疑。

陶道强的另一篇文章《明代巡按御史司法中的会官现象》具体阐述了巡按御史在司法中的作用。

会审制度是明代“慎恤刑狱”原则的具体体现。

明德八年巡按御史也逐渐有刑审囚犯的职能,巡按御史所需要协同的中央特遣会审以文武职官和军事案件为主,也包括部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

由于各地方面、有司、府按等官员不得对武职、军事人员直接审问,因此巡按御史是直接的承奉官。

且在会审中,巡按与巡抚相互协同相互监督,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可以发现这些研究成果都是从细节入手进行扩展研究的,有从人物入手进行侧面描述巡按御史的职能,也有从会官这一现象具体描述巡按御史“审录罪因”这一职能的。

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巡按御史研究,所得到的研究成果也使人耳目一新。

关于涉及到巡按御史的著作,大多都是将巡按御史的职能、制度内容、作用等较为基本的方面进行梳理,并无太多新的研究论点出现。

例如王正的《监察史话》、林代昭的《中国监察制度》等。

而修晓波编写的《明朝巡视监察制度辑要》是记录《大明会典》有关记载和译注的,此书对我们研究巡按御史有一定的帮助和启蒙作用。

现阶段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自身较为完善,但仍有很多领域是未经研究的。

目前的研究成果已经解决了巡按御史的职能、权力、具体制度及相关规定等最基本的问题,大致研究了巡抚与巡按的关系,并开始向外延伸扩展,逐步将问题细化。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本身研究成果已经很丰富,除个别点仍有争论(如巡按御史设立的具体时间),有可研究的余地,其他方面已经足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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