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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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姓名:吕雅文班级:历史1411 学号:14200501121

引言:近年来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一直是明朝监察的热点,而对于明朝巡按

御史研究的综述却一直是空白。通过研读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成果,发现对

巡按御史研究历年的热点不同,所关注的范围不一样。遂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加以总结,为后续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

巡按御史是明朝对地方检察所设的官吏之一,是由监察院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所抽派的。监察御史在都城内都察院供职称为常差或者是内差。而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则称为外差或特差。而巡按御史是派外差或特差次数最多的任务。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学者们根据文献记载持保留态度,现有洪武二年(1369)及洪武十年(1377)两种说法,后文中我将详细描述。因此这个问题还需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巡按御史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的权力。并对州县府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明史》中也记载:“而按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改政事得失,军民利痛,皆得直言无避。……御史犯罪,加三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了保证这种权力不被破坏,同样也加重了御史犯罪的罪行程度,以此来维系整个巡按御史的纯洁性。后来由于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以至于最后凌驾于三司之上。相应的对官员的考核权利也扩大了,甚至参与到“军政”之中。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解。

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通过阅读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有规律的一项研究课题。在2000年之前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大致围绕巡按御史本身来展开讨论,更多的是探讨巡按御史的产生、职能、出巡规定等基本的研究。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人们的研究方向逐渐扩大,开始研究巡按御史的细节问题,但多为职权方面的研究。如宋纯路在2002年发表的《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林建增在2004年发布发表在《贵州社会与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磨合及调度》都显示了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的细化,对职权方面研究的重视。2010年至今,巡按御史的研究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开始扩大研究范围,不仅局限于巡按御史本身,而是将巡按御史与其他内容相对比联系。例如陶道强在2013年发表的《明代巡按御史司法中的会官现象》,将巡按御史中的会官现象进行研究,提供的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又如叶楚楚、夏锦文在2014年发表的《论巡按御史的巡视制度及其现实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与现实情况相衔接,让我们更直观的理解巡按御史的相关制度。这也说明了在巡按御史研究中学者们将视野扩展的更大,研究更加细化。

根据搜集的所有研究成果,现将它们进行分类总结为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巡按职权研究成果、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

一、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综述

首先关于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形成的时间就有一定的争议,《明太

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年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而《明史》却记载“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史巡按州县。”因此有研究涉及于此的文章都将两种情况都列出来,然其具体是何时设立的巡按御史这一职务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考证。

关于巡按御史出巡的规定也是并无太大争议。具体有限期一年;随行人员只让带一名书吏和两名人吏;禁止与当地官员有交际;回避原籍或者历仕寓居之地、嫌仇之人。尽可能的使巡按御史的工作能够公正。

二、巡按御史职权研究成果综述

关于巡按御史的职权研究问题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最开始巡按御史的职权仅是监察地方官员;照刷文卷;审录罪因;检查非法用刑等。在李德宝的《明代巡按御史的职权演变考略》文章中还有举荐人才;督查仓库、税粮、户口、赋役的职能。对军职人员,如总兵、镇守官等的不法行为只能奏闻请旨,不能擅自提问。巡按尚有荐举优良官吏的责任,洪武二十六年(1393)所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中规定,巡按凡至地方“体知有司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巡按御史巡按到地方,须督查地方官盘点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各府要将岁办税粮诸色课程各项数目开报,查看钱粮有无亏欠,出现问题要责成地方官吏处理并设法防犯库吏作弊。农田水利如陂塘坝堰,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仓库房屋等,巡按都要亲自督查,如有损

坏,及时督促修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巡按御史的职权也不断扩大。巡按御史逐渐具有保举官员、惩治权、司法权,甚至具有一定的军事权力,在明朝中叶具有调兵遣将的权力,可见其扩张至大。对官员的检查考核的权力同样的也扩大了很多,有了“军政”的意思。在行政方面巡按御史在后期也具有可以自行改革赋役制度的权力。而其不断扩大的职权也使得最后巡按御史从都察院下设机构成为后来凌驾于三司之上的

职务,可见其权力之大。

而关于权力扩大的原因,宋纯路在《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中认为,首先是统治者对地方缺乏信任,因此通过提高巡按御史的权力加强对地方控制。其次明朝中叶以后,对巡按御史的选拔逐渐的偏重资格,骄纵之风严重。再来由于巡按御史具有考察、举劾的大权,使得其与地方势力勾结。且在巡视制度方面并不完善,回道考察常不举行,导致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增加。梁尔铭在《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中指出,保举官员这一权力更加容易滋生腐败,从而进行循环,巡按御史的权力在官员下层不断隐形扩大。出巡事宜规定,其有倚重监司、分道巡历、督责县令、整饬纪纲、亲审词状、拿问官员等种种权力,几乎涉及所有地方事务。这与明代空前加强中央集权背景下中央司法权力的不断增大而地方司法权力的不断削弱

有关。

在巡按御史权力扩大的同时,其监察地位也发生了改变,不断提高,最终凌驾于三司之上。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不足,齐晓静在《明代巡按制度史》中指出:第一,御史巡按的监察权与行政权合一,这为他们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便利。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这虽利于分割地方官权力,但同时会导致他们利用手里的职权贪污受贿、勒索老百姓,特别是在政治腐败时一些地方官会浑水摸鱼,公开受贿或乘机勒索钱财,从而使政治更加黑暗。第二,御史自身贪赃枉法,庇护州县官吏,甚至与州县官吏相互勾结。尽管监察官自身的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备,但由于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一些地方监察官受利益驱使,不仅对违法官吏“坐视漫不省察”,而且“背公自营,倚令搔众”,甚至与地方官勾结,欺压百姓。这又导致社会风气差,民不聊生,政治更加腐败。第三,官僚内部的重重关系网,影响到御史职能的发挥。中国古代官僚队伍庞大,官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治腐败时,一些官僚及其亲属,依仗权势,根本不把国法和地方监察官放在眼里。御史在复杂的关系网中,不敢监察地方官的违法行为,他们害怕自己受到强势的压迫,长此以往,贪赃枉法者逍遥法外,御史不愿再去尽职尽责。

二、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

在关于巡按御史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与之相关的巡抚一职进行对比研究。二者都为监察部门的官职,且职责有所交叉,但依然有本质上的区别。

巡抚也是明朝设立的官职,是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巡抚“巡行天下,抚军按民”。它与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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