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质量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和推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追溯追责。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企业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的责任界定,规定各级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三)完善的质量追溯追责机制,能够对质量问题的起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四)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效果;(五)及时有效的处罚措施,对质量责任追究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开;(六)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质量责任追究中贡献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企业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第八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三)责任认定,明确责任。
(四)处置处理,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六)追责记录,建档留存。
第四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九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制定质量管理流程和标准等。
(三)质量追溯追责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追责机制,能够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追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的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1、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各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2、统计人员要及时对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撰写分析资料和专题调查报告。
3、加强学习,强化质量意识,杜绝虚报、瞒报、违造、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未经领导审核而报送的报表和提供的数据出现问题,责任自负,若出现重大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发现报表单位利用数据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不检举、纠正或者利用所搞专业之便帮助单位弄虚作假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1、学习时间与方法: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村级统计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全年不少于二次,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
2、学习内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三是上级统计局及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统计业务知识及其它。
3、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要做好培训教材,授课老师、场所、后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达到预定目标。
三、工作汇报制度1、每月统计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本月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
下月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安排等。
2、重点、热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必须与分管领导沟通,严肃统计数据正确性和权威性。
四、数据审核报送制度1、认真贯彻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镇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二、统计数据质量过错责任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使统计数据失实,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过错行为。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追究一般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统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在分管领导所负责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追究较大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做出书面检查。
追究重大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认定过错责任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关提出申诉。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定期报表应当严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
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一、总则数据质量是数据生命周期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企业、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决策制定、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系统的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组织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旨在为组织提供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流程和方法,以促进组织数据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设立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由组织的高级管理层、数据管理员、业务专家、IT人员等组成。
2.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数据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数据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数据质量管理办公室设有多名数据质量分析师,负责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改进等工作。
3. 各部门应设立数据质量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
数据质量管理员负责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反馈和整改等工作。
4. 组织应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培训和交流,提高全体员工的数据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三、数据质量标准与评估1. 组织应制定数据质量标准,明确数据质量的定义、指标和评估方法。
数据质量标准应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2.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对组织内部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3.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制定数据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数据质量改进计划应包括改进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预期目标等内容。
4. 组织应建立数据质量档案,记录数据质量的评估结果、改进措施和成效等信息,以供查阅和追踪。
四、数据质量管理流程1. 数据采集与录入:组织应制定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采集和录入过程中,应进行数据清洗、去重、验证等操作,以提高数据质量。
2. 数据存储与管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达到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给以处罚。
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
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
责任追究采取诫免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辞退等方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内,单位有多少人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末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
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或免职。
公务员可考虑引咎辞职,事业单位办事员可不再续聘或自行解聘。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数据库建设,落实数据质量责任,降低数据错误率和维护成本,落实软件应用、数据录入与实际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为全面、科学、规范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准确、真实、有效、有用的数据,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库,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过程中采集的各类数据,按规定分类录入计算机形成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质量,是上述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录入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条:数据库分为登记注册类数据、年检类数据、经济户口类数据、市场巡查类数据、案件查处类数据、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广告登记类数据、合同管理类数据、市场管理类数据、12315类、收费类共十一类。
第五条:数据质量遵循“全面、及时、正确”的原则,数据质量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分局和机关相关科室的数据采集、录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及要求第七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遵循“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
第八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求: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要求,从源头上禁止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空信息的产生;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将数据及时、规范地录入数据库,禁止“代录”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数据的采集、录入做到:(一)准确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数据库;(二)完整性:采集、录入人员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数据库,不得缺省;(三)及时性:采集、录入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四)规范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三章数据质量的要求第十条:数据质量的要求:(一)上级局要求应用的模块全部应用,软件应用到位。
(二)书式档案与机读电子档案一致。
社会保险数据安全制度
第一条社会保险生产区数据实行双机运行,通过专业的存储系统(磁盘阵列)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条数据中心应提供实时备份机制,采用磁带库或者虚拟带库加磁带库模式进行本地备份。
每月(或者每周)进行全量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
第三条按月进行逻辑导出备份,按季向市社保中心上报逻辑备份,逻辑备份的介质可采用磁带、光盘等。
第四条加强备份数据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拷贝或者毁坏。
第五条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的权限都应严格控制。
严禁未经授权将数据备份出系统,转给无关的人员或者单位;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数据恢复或者转入操作。
第六条数据备份、恢复及备份介质保管由专人进行。
第七条网络配置信息由市级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对外单位人员泄漏网络中的各种配置信息。
第八条严格按照人社部 IP 地址分配方案设置 IP 地址及掩码, IP 地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需变动的,应报市级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允许方可进行,涉及联网的 IP 地址变更需经市社保中心或者市信息中心批准。
第九条内网必须与因特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内网中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外网。
第十条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内网中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操作人员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及密码,通过软件查看自己的操作日志,如有疑问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防病毒意识,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尽量避免交叉使用软磁盘。
发现病毒应及时清理并报告网管人员。
第一条业务审核岗和稽核部门负责业务经办及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信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条进入系统的数据须制定严格的数据验收方案。
第三条按季召开全省社会保险业务、财务及统计数据会审会,分析全省及各设区市数据状况,并形成数据会审报告。
第四条业务操作严格按照软件操作流程及岗位职责进行操作,应用软件通过日志记录所有操作人员的业务办理情况。
第五条业务受理岗完成的所有业务均须由业务审核岗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原始数据与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数据是否齐全。
数据检查追责方案
数据检查追责方案
为了保障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公司制定了数据检查追责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数据检查责任人
各部门应指定数据检查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检查周期
各部门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制定不同的数据检查周期。
一般情况下,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数据检查,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数据检查。
3. 数据检查内容
数据检查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处理和纠正。
4. 数据检查报告
每次数据检查后,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数据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数据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5. 数据追责制度
对于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追责并采取纠正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数据安全和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即刻上报公司高层,并进行追责处理。
以上是公司数据检查追责方案的基本内容,希望各部门认真落实,
切实保障公司的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数据质量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持续优化数据质量,有力支持业务经营管理和分析决策,提升本行数据资产的业务价值,根据《数据治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具备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唯一性、关联性、有效性等。
具体含义如下:(一)准确性:指数据是否能够真实、正确、精准地反映实际情况,符合数据标准,包括对象、事件、属性(业务属性和管控属性)等。
(二)完整性:指数据是否全面地、持续地被采集、加工及存储,可将已存储数据量与潜在(应采未采)数据量视作衡量指标之一。
(三)及时性:指数据是否能够在要求时间内获取。
(四)一致性:指同一数据的内容与形式的一致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其类型、属性(技术属性)、格式等,是否具有一致定义与含义。
(五)唯一性:指数据在特定数据集中不存在重复值。
(六)关联性:指数据是否具有明确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被准确定义。
(七)有效性:指数据能够符合值域要求,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原则:(一)统一规范,源头管理。
各项数据遵循数据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分类与属性清晰准确。
数据质量问题采用溯源定位方式,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数据采集、录入等初始环节及源系统管理方面。
(二)全程监控,聚焦重点。
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监控体系,从采集、加工、存储、维护,到提取、审核、应用进行全方位管理。
有效识别关键数据、异动数据等重大情况,确保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
(三)严肃考核,持续改进。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全行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运用管理工具、现场检查等手段,对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督促问题及时反馈、纠正,通过持续跟踪评价,最终实现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数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分析、修复,管理工具建设与维护,考核与评价等内容。
第五条监管统计报送数据作为本行数据质量管理重点领域。
数据质量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追究制度
根据《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建设三年攻坚战2016年度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明确责任,为保证数据质量,杜绝虚假数据录入贵州省社区警务工作平台,制定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平台数据质量追究的责任人包括派出所所长、负责社区工作的派出所领导、社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流动人口协管员。
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社区工作的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社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具体的责任人;
二平台数据质量追究实行“谁采集、谁录入、谁审批”的追究原则;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全面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签定数据质量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落实不到位或落实措施不力,导致有数据质量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检测数据责任追溯制度
检测数据责任追溯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性,根据检测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人员职责,意在明确“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建立本制度。
2.范围2.1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2.2全部业务过程、监督过程。
2.3覆盖所有业务模式。
3.职责3.1综合部1)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2)负责本制度的发行和监督实施。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制度。
3.3总经理负责批准本制度。
4.制度要求总则:与检测数据相关的人员均对检测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
4.1管理、领导方面的责任:4.1.1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其他人员对检测数据负总责任、负领导责任。
4.1.2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数据负技术方面责任。
4.1.3质量负责人对检测数据负质量管理方面责任。
4.1.4实验室负责人和现场检测部负责人等部门负责人对检测数据负直接管理责任。
4.1.5项目负责人对检测数据负第一管理责任。
4.2直接责任4.2.1项目负责人对原始监测数据负第一直接责任。
4.2.2采样与分析人员对原始监测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4.2.3原数数据的复核人和校核人对原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终身负责,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4.2.4检测报告编制人、审核人与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4.3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从数据、报告、管理各个方面追溯,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4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一经发现,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诉诸司法机关。
对于管理人员,若其不知情,则为失职之罪,可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100-2000元的罚款,或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刻意隐瞒、与签字人员一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管理人员,与签字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同处理;授意、胁迫直接责任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管理人员,直接诉诸司法机关。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赣统字〔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赣统字〔2022〕81号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2022年第27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统计局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压实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断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等要求,结合江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全省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辖区内的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的制度,简称数责制。
第三条实施数责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因地制宜、奖惩并举原则,建立站位靠前、全域覆盖、全程推进、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保障辖区内政府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新方法、新模式、新路径。
第四条本省全面实施数责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相应担负主体责任,实行分区(片)负责。
乡级第一责任人由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全域负责。
数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数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数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数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内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以及保障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数据处理和管理的环节,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报告等方面。
二、责任和义务1. 数据所有者负责确保所管辖数据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 数据处理者负责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处理数据,并负责数据质量的监督和检测。
3. 数据管理者负责制定数据管理策略和规范,并监督数据处理和管理的落实情况。
4. 相关人员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及时报告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
三、数据质量标准1. 准确性:数据必须准确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错误数据。
2. 完整性:数据必须完整无缺失,不得存在遗漏或重复。
3. 一致性:数据必须在不同地点和时间点上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情况。
4. 可信度和可靠性:数据必须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可追溯到数据来源并经过验证和审计。
四、数据质量管理流程1. 数据采集:采集数据时必须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采集。
2. 数据存储:存储数据时必须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遭到篡改或丢失。
3. 数据处理:处理数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数据监测:对已处理和存储的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 数据所有者负责制定数据质量管理的政策和标准,确保数据质量符合规定。
2. 数据处理者负责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处理数据,并保障数据质量。
3. 数据管理者负责监督和管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对数据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
4. 相关人员有权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向上级领导报告数据质量问题。
六、数据质量管理措施1.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义务。
2.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致力于建立科学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追究责任,促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达到最高标准。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介绍。
首先,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数据质量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清晰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同层级和岗位的责任是清晰划分的。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的主体。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
通过责任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数据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和追究。
再次,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毛纺企业过分夸大利润的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处。
同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统计部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严格的处理方式,让数据质量责任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最后,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数据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数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明确责任和要求,强调追究责任和处理方式,推动数据质量的提升。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
追究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统计质量追溯与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质量追溯与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统计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别担心,我会把这事儿讲得简单明了,让你轻松get到重点。
就像吃一碗热腾腾的面条,别急,慢慢来,保证让你吃得开心!2. 统计质量追溯2.1 什么是统计质量追溯?首先,我们得搞清楚,统计质量追溯是个啥。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对数据的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就像在监控一个“黑盒子”。
你想啊,如果一锅汤里放了太多盐,咱得追根溯源,看看是哪个调味品惹的祸,对吧?统计质量追溯就是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让大家吃上“放心饭”。
2.2 为什么重要?那么,为什么统计质量追溯这么重要呢?这就得说到数据在决策中的地位了。
你想,如果决策建立在错误的数据基础上,那就好比在沙滩上盖房子,风一吹,房子立马就垮了。
因此,追溯制度能帮助我们发现数据中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这样一来,咱们的工作就不会成为“无米之炊”,而是能稳稳当当地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3. 责任追究制度3.1 责任追究的意义接下来我们说说责任追究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一旦出现问题,咱们得找出责任人,问问他们是怎么回事。
这就像踢足球,进了球当然要有人庆祝,但要是输了,责任也得有人扛。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工作是有分量的,数据的准确性不容忽视。
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是给大家加了把“紧箍咒”,让大家在工作中多点谨慎,少点马虎。
3.2 如何落实?那么,责任追究制度该怎么落实呢?这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流程。
首先,得设定责任清单,明确谁负责什么,就像在班级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
然后,定期进行数据审查,及时发现问题。
最重要的是,大家要形成一种互相监督的氛围,这样才能避免“狗熊掰棒子”的情况发生。
说白了,就是希望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工作负责,而不是把责任一推了之。
4. 实际案例分析4.1 成功的案例说到这儿,咱们不妨聊聊一些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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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但不得修改纸介质报表上的数据。
九、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