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含案例分析,47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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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二)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不仅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而且也具有客观性。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但执政阶级 意志并非凭空产生, 而是基于执政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意志作为一种 有目的的意识, 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而一定社会的物质关系则是 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因此,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就是说, 立 法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 法应当是对现存社会关系———归根到底对现存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的记载、 认可、 登记、 宣布。 法当然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反作用, 而不是消 极地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但不论发生怎样的反作用, 法终究是围绕着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发生作用的, 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 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 人口状况等, 都对法具有作用, 其中物质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 作用, 地理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 法的诸多侧面, 如法的产生、 特 征、 本质、 作用、 价值、 发展等, 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三、 法的本质 (一)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所有社会规范都以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为己任, 而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则有阶级 性。 因此, 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便有阶级性。 法具有阶级性。 法是执政阶级制定、 认可、 变动和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它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这是法的本质 尤为突出的表现。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是指法体现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 而不是统治阶 级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更不是个别人的随心所欲。 如果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 阶级的共同意志, 而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中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 这样的法实际上就 不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法, 而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 帮法。 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 法的产生和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和发 展紧密相关。 法是为调整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 法的阶级性是通过法对社会 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 因而法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社会性。 其次, 任何法都有政治 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两种职能, 前者表现为充当调整各阶级关系的工具, 后者表现为充当管 理社会生产、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色。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1. 了解法的基础知识; 2. 了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3. 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 一、 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这种意志和利益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通过 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 去规范人们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行为, 从而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 即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 律。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 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从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它包括下述含义: 第一, 法律是行为规范, 规范即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一种标准。 第二,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用以约束全体 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它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社会行为规范。 第三,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即法律的执行、 适用和遵守, 都以 国家强制力做后盾。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四、 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以国家强制 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虽然属于上层建筑, 但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 基本特征。 (一) 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或者说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由规范所组成的法, 必然 表现出鲜明的规范性。 同时, 法的规范性又使法具有概括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概括性是 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 标准和方向, 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 动的基本界限。 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 第一, 法是一种抽象、 概括的规定, 它适用的 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 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第二, 它在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 而不是 仅适用一次; 第三, 法在同样情况下应该同样适用, 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这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 如连续性、 稳定性、 效率性等。 在了解法的规范性特征的同时, 还要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 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畴, 它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人, 而是一 般意义上的人。 它不是适用一次, 而是在其有效期内反复适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 于法的范畴, 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 它们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 而且仅适用一次。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二、 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如同任何事物一样, 法也有发生、 发展的过程。 法也不会永恒地 存在下去。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 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当社 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 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一) 法产生的根源 1.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末期, 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 交换。 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 没有一定的规则。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 日渐增多, 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 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2. 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也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是在产生了 私有制, 出现了阶级, 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 原始社会末期, 生产工具大 为改观, 社会生产力水平大为提高, 由此产生了个体劳动, 出现了剩余、 私有制和剥削, 并 进而产生了阶级。 (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各国法的产生都有自己的特点, 但也都遵循着一般的规律。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产生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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