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告函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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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告函的回函
关于贵司《催告函》的回函
致: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贵方”)于2015年1月13日联合给我司的《催告函》,我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收悉。
收到贵方函件后,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并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函件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应该讲从《尚峰尚水一期A组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贵我双方签署以来,我们双方合作基本是愉快的,也是能够配合和协作的。对于贵方在函件中通告的事项,我方希望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态度,妥善处理贵方函件中所提出的问题。目的是大家心往一处想,共同努力、协作把项目相关工作做好做实。
至于在“尚峰尚水”景观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期延误等问题,虽然我方在主观和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形成今天目前的状况,大家扪心自问、贵方在提供我方施工条件、作业面和沟通、协调及配合等等方面,也是有无可推卸责任的。
依据贵我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尚峰尚水一期A组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码:NJLZ140043-CP/SFSS0031-SG0026-FW0010-JGLH0001、NJKL140022-CP/SFSS0019-SG0016-FW0007-JGLH0001)合同,对于样板房示范区的工程合同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计划开竣工的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总工期为30天。为此,我公司从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准备。但是,贵方现场一直迟迟不能向我方提供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有
影像等资料备查)。在现场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贵方强力要求我方于2014年11月14日进场。进场后,贵方所提供给我方的施工条件是:只有12#楼北侧能开挖10米左右剪力墙基槽。12#楼西北侧外墙脚手架未落(具体落架时间是11月16日),剪力墙基槽直到11月18日才开挖完成,西侧搅拌机11月23日才移走,南平台18日土建单位才开始回填土方,外墙下部的防水都未做,最后一次土建单位回填土方(A户型北侧庭院)直到12月18日才结束,12月19日土建单位才做入户台阶,泳池栈道处外墙大理石直到1月5日才完成。
其次,贵方现场组织无序,只是一味要求我方进度,不顾事实和客观规律。十几家单位交叉施工,成品保护几乎是空话;施工程序中对防水、混凝土养护等缺乏基本的常识,不顾及施工规范和基本要求;只是一味的要求我方上人,而事实上现场窝工已经相当严重。管道施工进展缓慢,严重影响道路施工,现场雨污水管道施工土方开挖,在12#楼西北侧狭小空间杂土堆积如山,严重干扰我方施工进度,12月4日七八米深的雨污水管道才一次性回填,给我方的道路工
程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作量。对于这些事实和存在的问题,我司项目部本着认真和对贵方负责的态度,多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贵方项目部作了全面而细致的通报。在一方面,贵方技术准备上也存在不足。我方于2014年11月14日进场后,贵方项目部就没有进行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造成双方在对待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和出现返工现象,给我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工期耽误。一方面(比如)土建交给我方的施工标高,由于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方要考虑外装修标高余量,造成我方施工?0.000低于装修面5cm。另一方面贵方领导的设计要求随意变动(如一个小矮墙,口头通知设计变更就不少于十次)。这些因素不仅造成了我方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同时致使施工工期产生一定的延误现象也是无可避免的。
此外,天气和外部干扰对本绿化工程项目正常施工,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方面从11月23日开始连续下了一个多星期的大雨,给我方基础施工造成严重阻碍。另一方面(从12月6日至12月17日)国家领导人来宁工作我方又被要求停工,这也是造成工期滞后的重要原因。
以上种种事实情况,我方出发点是如实向贵方阐明。目的在于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我们双方都要加以避免和克服,相信只要我们大家以诚相待、共同携手,“尚峰尚水”景观绿化项目施工合同就会得到很好的履约。
特此函告~
南京市江宁区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