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六章 新自由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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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
(二)新自由主义 人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定义和解释是存在很大差异 的。广义而言,新自由主义泛指20世纪以后的所 有当代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思潮和流派。至少包 括左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和右翼自由主义思想阵 营。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对古典自由主义作了重 大修正。右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则继续沿着古典自 由主义的传统前进。人们一般在狭义上将新自由 主义界定为20世纪以后的右翼自由主义。
具体说来,西方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表现在如下两 个主要领域: 首先,在经济领域,以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 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设计了一种完美的自由放任 的经济模式,并详细阐释了它的一系列规律与原 则。 其次,在政治法律领域,以约翰· 洛克、卢梭、潘 恩、密尔、斯宾塞等人为代表,并由其他理论家 完善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理论提出了一系列 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无知与知识分散论 哈耶克认为,正是无知和知识的分散构成 了个人自由的根据。他说:“主张个人自 由的根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 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 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二)进化理性主义 哈耶克认为,思想家或法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 时候,有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法,即建构 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 义采取了批判的态度,并主张和发展了进化理性 主义。他主张要明智地运用和捍卫理性,并不意 味着要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而在于维护理性所 不及的、不受控制的领域。当然,进化理性主义 绝对不意味着非理性主义。
三、什么是新自由主义法学
(一)新自由主义法学是新的时代背景下 对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 (二)新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新自由 主义思潮的法哲学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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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自由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由主义 法学的关系
(一)性质上的一致性与时代的差异性 新自由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在性 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立论的主旨都是为了 捍卫自由的至上性,都强调法律与自由的 兼容性。时代的差异性决定了新自由主义 法学必然会在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基础上 有所发展。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个人主义是支撑哈耶克庞大思想体系的又 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哈耶克认为,个人主 义有着特定的内涵,它既是一种方法论, 又是一套价值观念,更是表现为一套原则 的政治哲学。
二、自由的概念:英国传统和法国传统
在欧洲近、现代思想史上,人们基本上是从两个 方面来解析和定义自由概念的,即“消极自由” 与“积极自由”。哈耶克认为,的确存在着两种 自由的传统。“消极的自由传统”主要源于英国, “积极的自由传统”主要源于法国启蒙时代的知 识分子哈耶克认为法国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这种自由传统的确能够导致对政治自由、内心自 由、能力自由的强调,但这三种自由都不是真正 意义或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它们经过一些人,特 别是社会主义者的扭曲,都可能构成对真正意义 上自由的侵犯。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与和平、安全、稳定等一样, 是一个消极的概念。
三、法律与自由
(二)强制与自由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哈耶克虽然承认国家和 政府保留必要的强制权力是必须的,但他强调更多的是政 府运用强制必须出于保护自由的目的,而且,要防止强制 性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就需要为个人划定明确的私 人领域。 (三)责任与自由 哈耶克指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 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 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 分。”“从政治和法律上来讲,如果我们期望自由有效, 那么责任的程度和种类就必须明确而确定,而且须根据一 般性的和非人格化的规则进行决定。”
三、法律与自由
哈耶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 说,法律是服务于自由的一个条件。另一方面, 要正确地理解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必 须弄清法律的构成要素“限制”、“强制”、 “责任”等概念以及它们与自由的关系。 (一)限制与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特定范围内的限制恰恰是维 护自由的条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当代自由主义由发源于同一祖先的分立的、 经常彼此冲突的思想支流构成,这种变种 的知识之父不仅依然完整地存续下来,而 且,显示出比其他思想流派更持久的生命 力。 ——[美]阿米· 斯特基斯
法律,就此一术语的最为一般的含义而言, 乃是自由的科学。 ——[法]查尔斯· 博丹特
四、秩序与规则
(一)秩序: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多 种多样的要素相互联系,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自己所熟悉 的整体之空间部分或时间部分形成关于其他部分的正确期 望,或至少是有充分的机会证明这一期望是正确的。 哈耶克将秩序分为两种类型,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 部秩序又称“自发秩序”、“自生秩序”,这种秩序源于 系统的内在力量而非人类的精心设计,它产生于所有社会 成员的相互作用,是在个人对环境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形成 的,它是进化的产物。 所谓外部秩序,又称“人造秩序”、“建构秩序”,这种 秩序是由系统外的力量创造的,它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 的而挖空心思设计出来的。
一、自由主义的一般特征
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最高社会价值与 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模式。自由主义既是 一种理念、一种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潮,也是一场 社会运动、一种社会体制的建构和政策导向,更 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们都 强调或者高扬如下基本价值: 1 价值多元主义 2 3
二、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
(一)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把社会利益 看成虚幻的东西,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 不管是来自国家、教会还是社会习惯势力。 从这种认识出发,古典自由主义鼓吹国家 无为而治,认为国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 秩序和安全,而不要干预个人在寻求自己 既定目标时所具有的主动性或自由。
四、新自由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由主义 法学的关系
(二)新自由主义法学比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 更加深入 新自由主义法学家不再像古典自由法学家那样, 只是一般地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也不是仅仅一般 地强调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而是深入到自由 主义法学理论的内部,对一些具体命题展开论证。 新自由主义法学已经远远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法 学阶段相对粗糙的论证方式,从而在新的历史条 件下,将对自由主义法学核心理论内涵的思辩引 向了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