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承压类特种设备基本知识
前言
②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把握的尺度 ⅰ-在《容规》1.10条中列出了引用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清单 ( GB150和 GB151等共10项标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标准因 为被《容规》引用而整个标准成为强制性; ⅱ-对于这些被引用标准,只有那些被《容规》后续条款中具体
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例如:《容规》4.5.3.2.2 全部射线
锅炉的分类和型号 7、按制造管理分类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分为以下四级: A级锅炉:制造锅炉范围不限; B级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 C级锅炉: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 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 D级锅炉: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 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
署。
前言
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共有3部:82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 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 大制定。如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额定热功率:热水锅炉在单位时间内产生并送入系统的 热量,单位为兆瓦(MW)。
概述
额定热功率为0.7兆瓦的热水锅炉的出力相当于额定蒸发量
为1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的出力。他们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
1t/h≈0.7MW=60万大卡/小时。 理想状态下额定热功率为0.7MW的热水锅炉能够满 足建筑面积为10000㎡建筑物的采暖需要,扣除各项 热量损失,实际能够满足建筑面积为8000~9000㎡ 建筑物的采暖需要。 锅炉容水量
压力容器取证流程及要求
取证准备工作及流程一、取证准备工作1.为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成立以公司领导担任组长,质保、工艺、材料、焊接、检验、设备等人员参加的取证工作组。
(由公司领导确定小组成员)2.准备相关的法规、标准(至少一套正式版本),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等(这里所列只是必须的一部分文件,具体应用时还会有部分增加,增加文件视制作产品而定)3.所需人员: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和一定资历的质量控制系统(工艺、材料、焊接、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最终检验)责任人员,同时对技术人员比例、焊接、无损检测人员等也有明确要求。
4.所需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二、质保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中基本要素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公司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三、许可程序1.申请a)参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5)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b)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简介、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气瓶还应提供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其它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整理申请资料时应注意:封面和单位主管部门处要加盖公章,申请书中所有的签字栏需要正式的签字,有分包和外协(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封头冲压)项目时需要附协议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无损检测人员需要资质复印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的常用分类
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的常用分类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归结起来,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如下几种。
1.按制造方法分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压力容器可分为焊接容器,铆接容器,铸造容器,锻造容器,热套容器,多层包扎容器和绕带容器等。
2.按承压方式分内压容器和外压容器。
3.按设计压力(P)分①低压容器(代号L):0.1MPa≤P<1.6MPa。
②中压容器(代号M):1.6MPa≤P<10MPa。
③高压容器(代号H):10MPa≤P<100MPa。
④超高压容器(代号U):P≥100MPa。
4.按容器的设计温度(T设-壁温)分①低温容器:T设≤-20℃。
②常温容器:-20℃<T设<150℃。
③中温容器:150℃≤T设<400℃。
④高温容器:T设≥400℃。
5.按容器的制造材料分钢制容器、铸铁容器、有色金属容器和非金属容器等。
6.按容器外形分圆筒形(或称圆柱形)容器,球形容器,矩(方)形容器和组合式容器等。
7.按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①反应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②换热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③分离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④储存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8.按容器的使用方式分①固定式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②移动式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9.按制造许可分根据制造能力、工艺水平、人员条件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将压力容器分为A(1~4)、B(1~3)、C(1~3)、D(1、2)四级。
(1)A级分为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单层、多层);A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3:球形容器;A4:非金属压力容器;A5:医用氧舱。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特种设备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8类设备和这些设备的平安附件。
2 特种设备许可能够分为几方面?要紧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利用及查验检测等三方面。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特种设备的利用包括:利用记录、按期查验、作业人员资格等;查验检测包括:查验检测机构(监督查验、按期查验、型式实验机构)及人员资格。
3 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有8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目前对单位的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对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利用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考核4 特种设备生产有多少种类和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分为A、C、D、SA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等四级C类有C一、C二、C3等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压力管道设计分为GA、GB、GC、GD类等四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GD类有GD一、GD2两级;压力容器制造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A5五级B类有B一、B二、B3三级C类有C一、C二、C3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锅炉制造分为A、B、C、D四级;电梯制造分A、B、C三级;起重机械制造分A、B、C三级;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分A、B、C三级;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只有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管子、管件、阀门、管材等26种40类产品, 每类按A、B或AX分级(注:2007年1月1日前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平安注册与治理方法》分组, 共分为一、二、三、四、五组,每组分为A、B两级);锅炉安装分一、二、3级;压力容器安装分一、2级;压力管道安装分为GA、GB、GC 三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分为A、B、C三级;5 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特种设备许可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实施许可,具体划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分级实施为:压力容器设计的A类、C 类、SAD 类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GA类、GC1级、GD1级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和发证;压力容器设计的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 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和发证。
压力容器标准明细
⑥-1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L-08 L-09
GB16749-1997 GB/T12522-2009 补强圈
JB/T4730.1-6-2005/NB/T47013.7-10-101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钢铁及合金中元素含量测定 金属管试验 金属材料 低温拉伸试验方法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
4 5 6 7 8 9 10 11
F-04 F-05 F-06 F-07 F-08 F-08-2 F-09 F-10
TSG Z0004-2007 TSG Z0005-2007 TSG R1001-2008 TSG Z6002-2010 TSG R0004-2009 TSG R0005-2009 TSG R0003-2007 HG/T2806-2009
85 86 87
SZJ-66 SZJ-67 SZJ-68
GB1220-2007 GB1221-2007 GB/T3077-1999 钢管
不锈钢棒 耐热钢棒 合金结构钢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SZJ-69 SZJ-70 SZJ-71 SZJ-72 SZJ-73 SZJ-74 SZJ-75 SZJ-76 SZJ-77
⑤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焊接术语
无损检测术语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金属融化焊接街头射线照相 6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 位资格许可 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关法规
四、气瓶相关法规和标准简介
行政许可制度 规章、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一、概述(历史、名词术语、意义) 二、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建设思路、五层次)
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四、《条例》及相关锅炉压力容器法规简介 五、锅炉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动态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概述
一、概述
(一)特种设备法规历史 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设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 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 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后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一系 列规范性文件。2004年开始建立法规标准体系,启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TSG)的制定工作。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 令),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09 年1月, 国务院以第549号令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承受高压、高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监督管理机构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对于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生产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拥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权,同时也具有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等。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需要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在获得许可之前,厂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拥有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等。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标准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造标准。
其中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制造和验收规定》(GB150)、《压力容器强度计算标准》(JB/T4732)、《钢制焊接气瓶技术条件》(GB11638)等等。
在生产中,厂家需要遵循这些标准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
5.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与验收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其中包括材料的检测、焊接接头的检测、爆破试验等等。
在检测和验收过程中,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6.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合格的验收和检测。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
厂家需要在产品中附上完整的使用和维护手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
7. 结论制造监管是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生产、检测和维护等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并有专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封头常用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现行法规、标准目录泰安市泰山封头厂二0一二年三月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现行法规、标准目录1、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5、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6、GB/T 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7、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8、JB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9、GB/T1804-2000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10、GB228-2002金属拉伸试验方法11、GB232-1999金属弯曲试验方法12、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13、GB2975-1998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14、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15、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16、JB4308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17、JB/T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18、JB/T1619—2002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19、JB/T2190—1993锅炉人孔和手孔装置20、GB3274-8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热轧钢板和钢带》21、GB700-88碳素结构钢22、GB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23、GB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24、GB/T 3280-2007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25、GB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26、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27、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28、GB/T3965-1995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29、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30、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31、GB/T14958—1994气体保护焊用钢丝32、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33、GB5293—1999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34、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35、GB/T5117—1995碳钢焊条36、劳部了[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7、GB709—198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38、GB16749-1997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39、GB985—198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坡口形式与尺寸40、GB986—1988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41、GB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42、GB983-1995不锈钢焊条43、GB1300-1977焊接用钢丝44、GB4242-1984焊接用不锈钢丝45、JB3223—1983焊条质量管理规程46、国质检锅[2002]1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7、GB-10584-89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48、国质检锅[2002]109号50、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并对涉及重大事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进行特别监管。
2. 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验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是本办法的受监管对象,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操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监督管理要求1. 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企业,在开始生产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生产活动。
2. 技术规范和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3. 设备设施监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监控,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工艺流程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制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
5. 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
6. 记录和档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要做好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督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2 —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公斤 B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 B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 B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斤AB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台/公斤AB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公斤AB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公斤AB84022000 过热水锅炉台/公斤AB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台AB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公斤AB84051000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AB84811000 减压阀套/公斤 B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套/公斤 B84813000 止回阀套/公斤 B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套/公斤 B84818010 未列名阀门套/公斤 B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一览表
一、国家标准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包括第1,2 号修改单)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包括勘误和1 号修改单) GB 3531-2008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GB 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GB/T 9019-2001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GB 12337-1998 钢制球形储罐GB/T 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 16749-1997 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GB/T 17261-1998 钢制球形储罐型式与基本参数GB 50094-1998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二、机械行业标准JB/T 1118-2001 F1 型浮阀JB/T 1119-1999 卡子JB/T 1120-1999 双面可拆连接件JB/T 1205-2001 塔盘技术条件JB/T 1212-1999 圆泡帽JB/T 2878.1-1999 X1 型楔卡JB/T 2878.2-1999 X2 型楔卡JB/T 3166-1999 S 型双面可卸卡子JB/T 4700-2000 压力容器法兰分类与技术条件JB/T 4701-2000 甲型平焊法兰JB/T 4702-2000 乙型平焊法兰JB/T 4703-2000 长颈对焊法兰JB/T 4704-2000 非金属软垫片JB/T 4705-2000 缠绕垫片JB/T 4706-2000 金属包垫片JB/T 4707-2000 等长双头螺柱JB/T 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 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 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JB/T 4712.1-2007 容器支座第1 部分:鞍式支座JB/T 4712.2-2007 容器支座第2 部分:腿式支座JB/T 4712.3-2007 容器支座第3 部分:耳式支座JB/T 4712.4-2007 容器支座第4 部分:支承式支座JB/T 4718-1992 管壳式换热器用金属包垫片JB/T 4719-1992 管壳式换热器用缠绕垫片JB/T 4720-1992 管壳式换热器用非金属垫片JB/T 4721-1992 外头盖侧法兰JB/T 4726-2000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T 4727-2000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T 4728-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JB/T 4730.1-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 部分通用要求JB/T 4730.2-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 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3-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 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4-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 部分磁粉检测JB/T 4730.5-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 部分渗透检测JB/T 4730.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6 部分涡流检测JB/T 4731-2005 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2-1995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附第1 号第2 号修改单JB/T 4733-1996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JB/T 4734-2002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及标准释义)JB/T 4736-2002 补强圈JB/T 4745-2002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JB/T 4747-2002 压力容器用焊条订货技术条件JB/T 4748-2002 压力容器用镍及镍基合金爆炸复合钢板三、石化行业标准SH/T 3046-1992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T 3048-1999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SH/T 3074-2007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 3075-1995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材料选用标准SH/T 3078-1996 立式圆筒形钢制和铝制料仓设计规范SH/T 3088-1998 石油化工塔盘设计规范SH/T 3096-2001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 3098-2000 石油化工塔器设计规范SH/T 3119-2000 石油化工钢制套管换热器设计规范SH/T 3512-2002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 3513-2000 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24-1999 塔、容器现场组焊工艺标准SH/T 3525-2004 石油化工低温钢焊接规程SH/T 3526-2004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SH/T 3527-19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SH/T 3530-2001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四、化工行业标准HG 20536-1993 聚四氟乙烯衬里设备HG 20553-1993 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HG 20580-1998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 20581-1998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 20582-1998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HG 20583-199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HG 20584-1998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 20585-1998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T 2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包含编制说明和勘误) HG 20652-1998 塔器设计技术规定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T 20677-1990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HG/T 20678-2000 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HG/T 21512-1995 梁型气体喷射式填料支承板HG/T 21514~21535-2005 钢制人孔和手孔HG/T 21574-2008 化工设备吊耳及工程技术要求HG/T 21585.1-1998 可拆型槽盘气液分布器(附条文说明) HG 21594-1999 不锈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HG 21595-1999 常压不锈钢人孔HG 21596-1999 回转盖不锈钢人孔HG 21597-1999 回转拱盖快开不锈钢人孔HG 21598-1999 水平吊盖不锈钢人孔HG 21599-1999 垂直吊盖不锈钢人孔HG 21600-1999 椭圆快开不锈钢人孔HG 21601-1999 常压快开不锈钢手孔HG 21602-1999 平盖不锈钢手孔HG 21603-1999 回转盖快开不锈钢手孔HG 21604-1999 旋柄快开不锈钢手孔HG 21607-1996 异形筒体和封头HG/T 21618-1998 丝网除沫器HG/T 21630-1990 补强管HG/T 21639-2005 塔顶吊柱。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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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
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附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制造地址)经审查获得下列产品的制造许可:授权签发人: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至: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