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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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2.15•【文号】•【施行日期】200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2001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构,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下属各单位:现将《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国家科技工作和经济建设中作用。

加紧编制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抓紧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建设,加大专利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进一步引导企事业专利工作,规范专利技术市场,继续推进专利信息化建设,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强专利工作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起好步、开好局。

一、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全国和各省市区的专利工作“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总体展望和部署,科学地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从战略的高度,明确“十五”期间全国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具体措施,确定工作重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专利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加大《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的执行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争取通过三年的工作,建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优势的体制机制,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激励创新、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局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方案》中各项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结合本地条件与需求,申请承担具体任务。

我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需求较强、方案合理的地方知识产权局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提高对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15日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完善执法上岗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系统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办案量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的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求申请举办上岗培训班,培训对象以本区域执法人员为主,兼顾周边地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国家与区域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把人才问题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培养各类社会需要的人才,形成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未来十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两大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人才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2010年11月1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市召开,田力普局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讲话,甘绍宁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

现将这两个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田力普(2010年11月12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动员部署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加强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新举措。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谈三点意见。

一、全系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工作,持续深化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发挥一年来,我局根据中央新部署,结合形势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局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印发了《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统一部署本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指导推进地方局执法工作,地方局根据部署,及时安排有关执法工作,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一盘棋局面进一步巩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专利导航工作经验,在总结凝练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发展进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攻坚期,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制造2025》提出“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有赖于专利导航的前端引领。

国务院印发的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均作出“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的明确要求,将专利导航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自贸区建设和“互联网+”行动中予以重点推进。

专利导航是产业决策的新方法,是运用专利制度的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导引产业发展的有效工具。

开展专利导航可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知发人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第一资源,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目标,知识产权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快速壮大,达到69万人,人才结构趋向合理,“五个一批”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基本形成,人才能力素质全面提升,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结构还不够优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数量不足,知识产权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一定程度存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

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

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重要战略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以专家库和百名高层次人才库建设为重点,同时依托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统筹规划各类人才的使用和管理,形成有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人才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人才管理和使用工作格局,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一)按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库;依托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已进行研究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已进行研究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已进行研究课题1、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知识产权现状与策略研究调查国内外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现状,比较研究国内外人类胚胎干细胞的专利法规,通过广泛的社会的调研,结合生物学、医学、法学、论理学、哲学等领域的专家意见,形成未来中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立法理论依据。

2、关于“DVD”产品涉外专利权纠纷与我国对外贸易专利管理问题研究通过对DVD涉外专利这一典型事例的由来、原因以及争论的焦点作深入分析,以此为切入点剖析这一事例对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3、平板显示技术专利战略研究在对平板显示技术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状况进行检索和统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特别分析国外在平板显示技术中有关标准的状况,研究适合我国实际的技术研发重点和产业发展空间。

4、中国重点农业技术(转基因抗虫棉、大豆)专利战略的研究了解国内外转基因抗虫棉技术、大豆杂交育种的发展情况并进行比较分析,重点进行转基因抗虫棉、大豆杂交育种在主要持有国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中国转基因抗虫棉技术、大豆杂交育种专利战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5、化学药专利战略研究以江苏省为研究重点研究分析其医药科研及产业化情况、医药领域政策资源供给情况及评价、医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运行情况及专利战略的运用,借鉴国外专利战略制订经验,编制江苏省医药领域专利战略方案。

6、中药产业专利战略研究根据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系统分析中药专利保护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探索我国中药材现代化、国际化、产业化的途径和方法。

7、新疆优势产业专利战略研究通过对新疆优势产业如纺织行业相关专利状况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产业技术创新思路、重点与突破口,提出市场控制的策略,确立竞争优势和措施。

8、吉林玉米深加工专利战略研究对吉林省玉米深加工科研和生产机构进行广泛调查,掌握专利保护的情况,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分析国内外玉米加工领域的专利技术状况,建立玉米深加工专利信息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国知发办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0]126号2010年10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我局决定制定并实施《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

现将业已制定完毕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中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现将具体实施意见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战略实施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颁布与实施是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的一件大事。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战略实施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战略的实施工作,并充分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部、部部会商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实施的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各项战略目标和任务。

二、明确战略实施的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对《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将每一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重点部署,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要求,因地制宜,推动本地区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你们指导本地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每个集聚区原则上选出1-2个自愿参与托管工作的服务机构),汇总并填写《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托管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工作情况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沈琦马鸿雅电话:************/6560传真:************电子邮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创新服务处王悦韦向群电话:************/5319传真:************电子邮件:*************.cn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以下简称托管),特制定本指南。

一、托管简介(一)概念托管是指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现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方案》是指导各省(区、市)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工作指引,也是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区、市,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指南。

《方案》从远期的目标,初步提出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远景规划;从近期的重点,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今后,我局还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指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0月21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主线,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重点,着力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推动形成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相匹配、与地方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格局,努力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之路,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jl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jl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遵循“区域布局、统筹推进、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评定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范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第二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第六条申报试点条件:(一)市(州)、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

(二)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在省内排名位于前50%。

(四)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特色优势企业及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申报试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函、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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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下文简称“战略推进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战略推进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推进工程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战略推进工程。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成果推广计划。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监督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调整或撤销方案;收集、汇总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材料,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项目结题评审。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确定战略推进工程申报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体制、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提出申报范围,并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年度)(附件1,下文简称“申报指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征集:领导小组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附件2,下文简称“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初评与审批:
(一)初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九条下达立项批复通知:项目经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附件3,下文简称“立项批复”)的通知。

第十条签订合同书:根据立项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签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附件4,下文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实行报告制度: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阶段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

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项目内容及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六章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战略推进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等情况,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取消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样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
3.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样本)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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