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设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第七条对下列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第八条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臵;(二)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四)有缺陷的卫生装臵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五)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她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得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它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她专门职业所产生得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得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得卫生装置,以及售出得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她人得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得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她升降装置造成得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得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得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固定场所内布置得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2015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2015版)
一、年基准费率
①根据行业类别和累计赔偿限额选取年基准费率,没有约定累计赔偿限额的,根据行业类别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选取;
②若费率表中无相应档次赔偿限额,则按就低原则选择接近的赔偿限额档次,如投保累计赔偿限额为2500万元,则选择2000万元档次对应的基准费率;
③若约定的赔偿限额小于费率表中的最低档,则按照最低档次的基准费率计算保险费。
二、调整系数
1、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2
3
企业安全管理调整系数=安全管理调整系数×消防设备调整系数
4、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
5、消防安全等级调整系数
6、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度赔付率,进行划分。
1、有累计赔偿限额:
年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Ⅱ×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管理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消防安全等级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2、无累计赔偿限额,仅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年保险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Ⅰ×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管理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消防安全等级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财产保险股份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围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大众,"义务保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众,"义务保险附加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扩大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恐惧活动条目 (10)2.附加被保险人条目 (10)3.告白招牌及装潢物义务条目 (11)4.告白及装潢装配义务条目 (11)5.建筑物改变条目 (11)6.泊车场义务条目 (12)7.衣帽间条目 (12)8.契约义务扩大条目A (12)9.契约义务扩大条目B (13)10.出缺点的卫生举措措施条目 (13)11.电梯义务条目 (13)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大条目 (14)13.被保险人雇员义务条目 (14)14.锅炉爆炸条目 (14)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大条目 (15)16.火警和爆炸义务条目 (15)17.火警、爆炸及水损义务条目 (15)18.灭火及所致水损义务条目 (15)19.救火费用条目 (16)20.急救义务扩大条目 (16)21.急救费用条目 (16)22.食物、饮料义务条目 (17)23.供给物品及办事条目 (17)24.客人家当义务条目 (17)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义务条目 (18)26.自力承包人义务条目 (18)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义务条目 (18)28.车辆装卸义务条目 (19)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家当条目 (19)30.泊车义务条目 (19)31.社交或体育活动义务条目 (19)32.泅水池义务条目 (20)33.人身损害义务条目 (20)34.污染条目 (21)35.董事及高等治理人员小我第三者义务条目 (21)36.对第三者随后所产生的损掉条目 (21)37.出租人义务条目 (22)38.病原逸漏义务条目 (22)39.对业主补偿条目 (22)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义务条目 (23)41.供给酒精饮品义务条目 (23)42.儿童关照及美发办事义务条目 (23)43.野爽朗物损害义务条目 (24)44.球车变乱义务条目 (24)45.闪电雷击损害义务条目 (24)46.承租人义务条目 (25)47.应用所租赁的厂房、机械设备义务条目 (25)48.附加试车义务保险条目 (25)49.监管之家当条目 (26)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目 (26)51.租用的职员居处条目 (27)52.节日装潢义务扩大条目 (27)53.暴力行动、掳掠义务条目 (27)54.罢工、暴动、平易近众动乱及恶意破坏条目 (28)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义务条目 (28)(二)规范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甲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投保人(乙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投保公众责任险,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保险对象:__________
2. 保险地点:__________
3. 保险期间: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
2.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3. 法律费用赔偿
第三条责任限额
1.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____元
2. 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____元
第四条保险费
1.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
2.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 支付时间:保险生效前__日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1. 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
2. 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第六条赔偿处理
1. 甲方接到报案后,及时调查核实
2. 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予以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款
1. 因战争、军事行为导致的损失
2.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1.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生效条件
本保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永安财险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目录一、扩展类1、附加电梯责任条款2、附加锅炉爆炸条款3、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4、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5、附加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6、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7、附加建筑物改变条款8、附加租用汽车责任条款9、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10、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11、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2、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13、附加救火费用条款14、附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15、附加商务旅行责任条款16、附加卫生设施缺陷责任条款17、附加展览会条款18、附加被保险人保管和控制下的业主的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19、附加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20、附加被保险人条款21、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2、附加衣帽间条款23、附加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24、附加急救责任扩展条款25、附加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26、附加自有车辆责任条款27、附加停车责任条款28、附加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29、附加出国公干责任条款30、附加因公出差责任条款31、附加出差到海外条款32、附加世界范围扩展条款33、附加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34、附加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35、附加工人条款36、附加财产所有人责任条款37、附加施工责任特约条款38、附加变动条款139、附加消防损失条款40、附加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41、附加照顾婴孩和头发修整责任条款42、附加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条款43、附加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44、附加租赁雇员住所条款45、附加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46、附加递送商品责任条款47、附加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48、附加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49、附加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50、附加医疗服务责任条款51、附加疏散费用特约条款52、附加自动承保新增营业场所责任条款53、附加污染条款54、附加供气(热)责任保险条款55、附加球车事故责任条款56、附加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57、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58、附加超额保险条款二、规范类59、附加保单不得注销条款60、附加有条件指定公估人条款三、限制类61、附加信息技术条款62、附加电子数据除外条款63、附加石棉除外责任条款第二部分条款一、扩展类1、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20150310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INSURANCE PERIOD 保险期PRODUCTS INSURED 保险产品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synthetic rubber包括但不限于合成橡胶COVERAGE 责任范围T o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s damages in consequence of an occurrence occurring within the policy geographical limit and in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 trade, or performance of du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or operations, or caused by products/goods manufactured sold b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bodily injury , illness or death of third partiesloss of or damage to third party properties;legal costs incurred with prior consent of the Insurer in writing; and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paid by the Insured to reduce or minimize his liability for injury or damage after occurrence of the accident在保单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业务活动或销售的产品因事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1.第三者人身伤亡, 疾病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2.第三者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万3.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300万元。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
5.本公司可以在7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
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
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7.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伸裁机构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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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范围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业类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的设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三)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修订发票等;(五)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