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资教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资教生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资教生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鄂教师[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资
教生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鄂教师[2008]12号)
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经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陈远航等3584人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红安县资教生陈涛等1345人符合高中教师资格条件。
经研究,同意分别认定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中教师资格,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名单(3584人)
附件:2、资教生教师资格名单(1345人)(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陈远航等3584名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名单
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鄂政办函〔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普通高中综合预算制度。
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推进和实施普通高中综合预算制度,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及其它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其它发展性支出。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投入水平。
二、按政策足额保障普通高中人员经费。
各地要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将普通高中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足额纳入学校支出预算,通过统筹财政拨款、教育收费以及其它收入予以保障,确保普通高中教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
三、加强普通高中债务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债务化解问题,及时对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现有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对审计锁定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将其中的政府性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统筹化解。
同时,要依据当地城市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流动趋势等,统筹普通高中建设发展规划,严格学校建设项目审批,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构建债务控制长效机制,切实防止新增债务。
四、制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成本、事业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实施。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从服务期满资教生中选拔和培训汉语教师志愿者赴国外工作的通知-鄂教师函[2009]7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从服务期满资教生中选拔和培训汉语教师志愿者赴国外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从服务期满资教生中选拔和培训汉语教师志愿者赴国外工作的通知(鄂教师函[2009]7号)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近日,国家汉办批准今年从湖北省服务期满的优秀资教生中选拔和培训50名汉语教师志愿者赴国(境)外工作。
赴外志愿者日常管理和各项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办[2009]3号)执行。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照《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条件》(附件1),从截至2009年三年服务期满符合条件(普通话二级甲等且英语四级以上)的资教生中选拔推荐候选人,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填写《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附件2),积极向省教育厅进行推荐,由省教育厅集中组织参加6月5日至7日在武汉大学举行的志愿者面试。
在服务期满资教生中选拔和培训汉语教师志愿者赴国外工作,对于鼓励和引导服务期满的优秀资教生再次接收挑选,开阔视野,积累国际经验、搭建职业发展平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时间组织推荐,各地推荐材料请于6月2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邮箱:**************附件:1、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条件2、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1: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条件志愿者主要从在职教师、在读研究生、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中选拔。
优先派出具有教学经验人员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
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志愿从事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三)掌握汉语、中华文化、当代中国国情和教学理论知识,具备较好的汉语教学实践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中华才艺专长;(四)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五)年龄一般在22岁至50岁之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全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学自主权(一)扩大招生自主权。
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
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专业招生批次。
支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普通“专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职学校开展高职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二)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
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定位,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民办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三)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
鼓励民办普通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点、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40万人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2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中占一半以上;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5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00万人以上,城镇在岗职工培训200万人次,失业人员培训100万人次,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95%以上接受职业培训。
经过五年努力,使我省职业教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办发[2004]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4]61号)近段时期,涉及学校、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绑架、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交通肇事、校舍倒塌、拥挤踩踏等事故较多,给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些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受社会治安严峻形势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但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学校的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县(市、区)”创建活动,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
要明确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对校园安全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决制止和杜绝学校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二、以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基础、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
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科学管理。
推进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坚持公开透明。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计划的设立,应该根据全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类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人[2004]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人[2004]2号)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称“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现将《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动计划”,是弥补当前农村初高中教师严重短缺、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深入了解社会的直接途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做好需求测算、考试考核、确定人选等工作,以吸引一批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地任教;对到基层任教的毕业生,要热情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鼓励和吸引他们在农村乡镇学校长期任教。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报名推荐等工作,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二月六日附分区域调最低工资标准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460元/月5元/小时(原400元)│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400元/月4.5元/小时(原340元)│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360元/月4元/小时(原310元)│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襄樊市市区;鄂州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孝┃┃│感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仙桃市;┃┃│潜江市┃┠────────────────┼─────────────────────────────┨┃320元/月3.5元/小时(原280元)│大冶市;丹江口市、郧县、房县;夷陵区、当阳市、远安县、宜┃┃│都市、枝江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县、沙洋县;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洪湖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鹤峰县、利川┃┃│市、建始县;天门市┃┠────────────────┼─────────────────────────────┨┃280元/月3元/小时(原240元)│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保康县、南漳县;大悟县、孝昌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广水市;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注:表中用黑体字显示的地区系从原低档次调升到上一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2001年11月29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第六条人事代理服务对象:(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鄂政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7〕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新时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战略意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融合协调发展。
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以省为主统筹规划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市(州)为主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稳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性调整,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上,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上与普通高中教育大体相当。
教育、人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合力。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要加快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履行好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方面职责。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整合教育资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开展督导评估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教育督导机构尚不够健全,督导力量还比较薄弱。
这种状况,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为切实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充实督导力量。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要求“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督导队伍建设,要根据“精干、专兼结合、又红又专”的原则进行。
按照上述任务和要求,省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省教委设督导办公室,作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
省督导机构要逐步充实力量,配备正、副主任督学(不增加省教委领导职数)和处级督学,并在省内聘任一批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
各地、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设立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督导人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赋予其全面督导、检查、评估教育的职权,及时研究解决督导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为督导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列支相应的经费。
三、我省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尚未下达下级财政和本级部门形成的剩余资金(不含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必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地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结转的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尚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没有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鄂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国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确定在湖北开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 为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教育强省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持续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贯彻育人为本和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政办发[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3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做好文件起草及报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日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目录)一、计划项目(10件)序号名称起草单位1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经贸委2 湖北省教育考试管理处罚规定省教育厅3 湖北省农村村民会议规则省民政厅4 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司法厅5 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省建设厅7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8 湖北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省交通厅9 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10 湖北省气象信息播发管理办法省气象局二、预备项目(34件)序号名称起草单位1 湖北省师资培训规定省教育厅2 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管理办法3 湖北省中小学校管理规定4 湖北省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 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6 湖北省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省公安厅7 湖北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8 湖北省行业协会发展管理办法省民政厅9 湖北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省财政厅10 湖北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1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 湖北省工资管理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3 湖北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14 湖北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15 湖北省处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省建设厅16 湖北省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17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8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 湖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20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省信息产业厅21 湖北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2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水利厅23 湖北省排灌泵站管理办法24 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农业厅25 湖北省农田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6 湖北省农民职业教育管理办法27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禁磷工作管理办法28 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9 湖北省饲料管理办法(修订)30 湖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省卫生厅31 湖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广电局32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规定省体育局33 湖北省印刷业管理办法(修订) 省新闻出版局34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列入2002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全部结转至2003年立法计划中。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鄂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2004年5月24日鄂发[2004]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科学分析了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行动纲领。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才工作,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1、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资源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和区域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
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把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区、现代制造业聚集区、高新技术发展区、现代物流中心区,使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关键在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人才总量和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人才分XXX结构不合理,企业人才和农村人才短缺,人才流动不畅,创业环境不优,人才流失严重。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特别是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条件下做好人才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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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2〕30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
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一2020 年)》精神,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以改革创新的要求建立新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从根本上全面加强和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的教师补充新机制
(一)“国标、建立国标省考、国标、省考、县聘、校用” 从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
2012 年起,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经省编办核准招录数量后,在省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各县(市、区)负责面试、聘月和日常管理,学校负责使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
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
从2012 年起,全省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下同)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
充新机制。
“新机制”建立之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仍按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工资由各地发放,人员只出不进。
(三)按新机制招录教师的对象和数量。
按新机制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新录用教师”) ,应志愿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其招录对象包括:资教生(含中央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2012 年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公开招录2 万名左右新录用教师。
2013 年及以后公开招录的数量,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自然减员数量和学生数变化情况,由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新录用教师的待遇。
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
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3. 5 万元;到其他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 万元。
年薪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
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新录用教师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歇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目然减员等因素空编的情况统筹安排。
(五)新录用教师的考核和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录用教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其因被解聘、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岗位的(包括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其年薪、编制等待遇随即终
止。
二、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六)依法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依法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时,可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12%以内的水平确定农村教师津贴标准,并根据绩效工资总水平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农村教师医疗、养老制度改革。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
从2012 年起,省对现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湖北名师、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定额补助。
按照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扎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每五年一次重新遴选,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保障机制。
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广厦工程”,各级政府多渠道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
各地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别是新录用教师、城乡交流教师建设周转住房,积极建设农村教师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参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供应。
将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以奖代补。
(九)探索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在农村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在职称评审时,对农村
中小学教师予以倾斜,逐步推行分类评审等办法。
(十)鼓励教师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在农村先进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中,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 年、贡献突出的教师予以倾斜。
三、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素质提高制度
(十一)建立科学的教师专业素质评价制度。
建立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评价制度。
建立“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的长效机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创先争优,充分展示、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提升教师专业素质。
(十二)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
开畏农村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和素养。
新任中小学校长实行持证上岗。
要制定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立以课堂教学能力为主导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班主任聘任办法,加强班主任管理和培训。
(十三)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发挥省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免费培训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
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定期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接受免费培训。
实施“湖北省双岗计划”,每年组织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置换农村教师到师范院校免费脱岗培训。
实施“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海外培训计划”,每年选派农村
中小学教师校长参加海外培训。
各市、县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落实教师工资总额的1.5%、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
四、促进城镇优质教师资源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十四)促进城乡学校教师轮岗交流。
深入实施“湖北省城镇教师对口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通过下乡支教、对口支援、巡回讲学、挂职锻炼等形式援助农村教育工作。
各地每年要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组织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
各县(市、区)每个聘期(3 年)至少应有20%以上教师交流轮岗。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交流任职。
(十五)选派城镇学校优秀校长教师团队到农村学校工作。
实施“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通过政策引领、经济激励等措施,每年选聘500 名城镇学校管理能力强的校长、教育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组成团队到乡镇(村)中小学校全职工作3 年。
这些校长教师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职务职称等在原单位不变。
服务期内,经考核合格,对校长、教师每人每年给子一定的补助。
(十六)鼓励优秀退休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健康状况符合任教条件的退休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城镇学校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经批准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年适当给予补助。
五、建立加强教师职业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七)健全教师职业规范的教育评价机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
定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和考核办法。
要把师德教育纳入教师资格认
定和岗前培训之中。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督促教师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建立面向社会的评价机制,公布师德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畅通反馈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十八)构建职业规范的培育惩戒机制。
各地要注重培育中小学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教师等,树立正面典型。
建立职业规范失范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不遵守职业规范者要加强教育,对体罚学生、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者要进行惩戒,对发生严重不遵守职业规范事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问责。
六、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十九)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注册制度。
积极开展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注册制度试点工作。
从2012 年起,提高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学历标准。
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
(二十)健全教师调整退出机制。
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
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待岗。
对连
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对于违反《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辞退。
湖北省人民政府(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