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部分纳税咨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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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关税收咨询问题

纳税人有关税收咨询问题

1 问:新的网络发票在换购前要先申报发票开具明细吗?答:不需要。

因为网络发票系统实现了开票数据实时采集,验旧购新时只需要查验存根联就可以了。

2问: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主要针对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评定?答:根据?宁波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承受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管理的情况。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国、地税通用评定指标和国税评定指标两局部,以连续二个公历年度为一个评定期〔即评定日所属年度向前推算两个年度〕,2022-2022年度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将于近期开场。

3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进步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假如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那么属于与消费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4号〕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 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 认收入吗?
• • • • • • • • • • • • • •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除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9〕18号)规定,红字 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纳税指引

纳税指引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 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 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 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 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 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

2017年8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2017年8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2017年第三期)
前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牵头编辑,市局法制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征收处、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00-18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0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答: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0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问: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答: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1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 3 —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办税指南纳税人办理纳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办税指南纳税人办理纳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办税指南纳税人办理纳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其次,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
报告纳税信息的主要文件。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纳税人类型,可能需要提供
不同类型的纳税申报表,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财务报表也是办理纳税证明的重要资料。

这涉及到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可以显示纳
税人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等情况。

票据凭证是纳税人证明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文件。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
应的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来支持其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

这些凭证将
显示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成本支出、税款缴纳等信息。

合同协议也是办理纳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之一、纳税人可能需要
提供与其收入、支出相关的合同协议,以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些合同协议可以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

纳税人还需要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这是为了证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和
资金流动情况。

银行存款证明可以包括银行账户余额证明、定期存款证明、活期存款证明等。

此外,纳税人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公
积金缴纳记录、财产购置税确认书等。

这些资料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
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2012年合订本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2012年合订本

纳税服务司咨询解答2012年合订本目录 (1)税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8)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8)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8)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8)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8)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9)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9)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9)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9)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11)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1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办理退税? (12)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13)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食品是否免税? (13)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4)税务问题解答2012年,第2期 (14)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14)月销售额没有达到5000元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14)电梯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5)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15)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何种税? (1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6)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6)办理车船税迁移,怎么办理? (16)确定城建税的纳税地点时,应以哪个证件上所载明的地址为准? (16)拆迁户主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16)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1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7)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 (17)内资企业去年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7)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8)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18)高新技术企业可否都享受国发[2007]40号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19)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19)因意外没有计提完折旧的就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19)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20)税务问题解答2012年,第3期 (20)问:自2011年12月1日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21).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2012-03-19) (2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2-03-12) (21).矿泉水、纯净水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2012-03-12) (21).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2-03-12) .. (22).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2012-03-12) (22).“营改增”地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012-03-12) (22).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012-03-05) (23).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03-05) (23).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如何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2-03-05) (23)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采购的国产设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并取得退税款,2011年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税务咨询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指南税务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税务政策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咨询服务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税务问题而提供的专业服务。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税务咨询服务指南,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税务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流程。

一、税务咨询服务的定义和目的税务咨询服务是指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税务法律咨询、税收筹划、税务申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其目的是帮助客户合法合规地处理税务事务,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效益。

二、税务咨询服务的内容1. 税法咨询:税务咨询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客户提供税法方面的咨询。

这包括了解国家税法、地方税法的规定,解释税法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帮助客户理解税法的要求和限制。

2. 税收筹划:税务咨询服务还包括为客户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合理地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税务顾问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筹划方案和建议。

3. 税务申报:税务咨询服务还包括协助客户进行税务申报。

税务顾问会帮助客户准备并提交各类税务申报表,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他们还会监督税务申报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4. 税务培训:税务咨询服务还可以提供税务培训。

税务顾问可以定期举办税务培训课程,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掌握税务申报的技巧和方法。

三、税务咨询服务的流程1. 需求分析:税务咨询服务的第一步是进行需求分析。

税务顾问会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和问题,确定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范围。

2. 调研和分析:税务顾问会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

他们会收集客户的财务数据和税务文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 方案设计:在了解客户需求和问题的基础上,税务顾问会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

方案设计要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合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规定,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问题1:国家是否开征房产税——我用自购50平方、原房产值50万元的门面做餐饮生意,每月依时交纳地税,近日地税局通知要另交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堤围费)共一万多元。

我们很不理解,每月交纳地税里面就包括上述税种了。

有几个问题敬请赐教,一、地税局通知另交这些税是否重交税,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二、如果我要交房产税需交多少才合法。

三、国家有新的征收房产税法例吗?十多年前(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否还有用。

我是韶关乐昌市人,绝大部分房主都不理解,不交税又怕违法,所以前来咨询。

答:您好,您提出的几个问题中:一、对地税局通知要另缴纳各项税费是否重交、合法,您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亦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咨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仍然有效。

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题2:关于企业铁路专线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国税地[1989]140号中的第十一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问该条款现在是否有效。

答:您好,“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第十一条仍然有效。

问题3: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我想咨询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也包括建筑行业劳务税率。

还有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税率问题的解释,最好有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材料!谢谢!答: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发生租赁业务应按照“营业税税目表”里的“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但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种视租赁业务的种类而言,您可在业务发生时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

2017年11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2017年11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2017年第四期)前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牵头编辑,市局法制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征收处、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目录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点专栏 (1)1.‚双创优惠‛热点政策 (1)1.1税收优惠 (1)1.1.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规定 (1)1.1.22017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3)1.2征收管理 (4)1.2.1企业安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4)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5)1.企业所得税 (5)1.1税前扣除 (5)1.1.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 (5)1.1.2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5)1.1.3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要求 (6)1.2税收优惠 (6)1.2.1企业如何处理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 (6)1.2.2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新产品设计费‛的范围 (7)1.2.3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 (7)1.2.4企业研发形成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8)1.2.5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 (9)1.2.6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 (10)1.2.7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11)1.3收入的确认 (12)1.3.1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12)1.4征收管理 (12)1.4.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规定 (12)2.个人所得税 (13)2.1税目税率 (13)2.1.1保险保户未出险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2.2应纳税额计算 (14)2.2.1外籍雇员回国后取得境内单位发放半年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4)2.3税收优惠 (15)2.3.1哪些纳税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15)2.4征收管理 (15)2.4.1个人转让无房屋产权证房子的购房时间规定 (15)3.增值税 (16)3.1征收管理 (16)3.1.1外币结算增值税如何确认销售额 (16)3.2征税范围 (17)3.2.1商业预付卡如何缴纳增值税 (17)3.2.2购入货币基金收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7)3.3应纳税额计算 (18)3.3.1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规定 (18)3.3.2小规模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18)3.3.3小规模期间取得专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 19 3.3.4供暖企业如何计算居民供暖进项税额转出 (20)3.3.5存货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1)3.3.6‚失控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22)3.3.7建筑服务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23)3.4税率和征收率 (23)3.4.1有形动产简易计税‚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如何确定 (23)3.4.2销售混凝土税率的确认 (24)3.5税收优惠 (25)3.5.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规定 (25)3.5.2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规定 (26)3.5.3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27)3.5.4跨境免税备案备案要求 (28)3.5.5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如何办理 (28)3.6增值税发票管理 (29)3.6.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发票如何开具 (29)3.6.2个体工商户发票领用量的确定原则 (29)。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辅导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辅导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辅导材料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苏州市范围内的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按季申报的时间自2013年7月1日(所属期)起开始实行。

二、按季申报的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有特殊需求的小规模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月申报纳税。

三、按季申报的范围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按季申报的期限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

五、应报报表的填报1、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应报报表鉴定的内容,确定按季申报的应报报表种类,并按要求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具体如下:2、注意事项:(1)按季申报的各类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不含财务会计报表,下同)的表式、内容均与原按月申报的各类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一样,只是所属期由原来的月度改为季度,数据由原来的按月填写改为按季填写,报送方式由原来的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2)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分月填写,按季报送”,其表式、内容均不变,即:所属期仍为月度,数据仍按所属月份填写,但报送方式改为按季报送。

六、部分注意事项1、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月起,增值税应按月申报纳税。

(2)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资格核准前完成本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2012年3—4月)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2012年3至4月,总共受理各项业务共130条,处理各项业务共130条。

根据纳税人咨询电话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咨询发票的认证、代开、咨询发票流向、使用36共条;咨询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共40条。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咨询纳税申报方面问题共10条,咨询其他方面问题共44条,如,电话查询、投诉等,其中投诉类总9条,全部涉及消费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此类问题已全部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处理完毕。

2012年3至4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如下,仅供参考:1: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吗?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非独立核算的不能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反映专管员只给配售机打发票,现在是不是只有机打发票,没有手工发票了呢?答:有机打发票与手工发票两种类型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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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3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3
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6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

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税。

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
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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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4000万贷:未分配利润4000万。

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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