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市场化的标志和程度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贸易市场化的标志和程度分析
(节选)
考察中国国内贸易的市场化进程,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确定考察指标。
由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国内市场被分割成若干个部分,而且有些内容被纳入福利的范畴。
因此,在考察国内贸易市场化时,必须从不同侧面来选择指标,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描述。
(一)自主贸易主体
贸易主体(包括企业、农户、个体业主以及消费者个人)自主性、独立性的增强,对于政府的依赖性、依附性减弱,就表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
把考察贸易主体作为中国国内贸易市场化程度的首要标准,是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国内贸易主体主要是国有流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
这些企业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和高度的垄断性,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和独立性;按照行政系统来划分企业的经营范围,组织商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统购包销的具有“官商”性质的购销方式;贸易主体没有价格决策权,商品定价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所以,判定中国国内贸易市场化,就必须分析中国国内贸易主体的经营行为,看它是否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考察其对于政府的依赖性、依附性是否已经减弱甚至消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内贸易主体逐步摆脱了政府控制。
主要表现在:(1)传统的国有流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自主地组织流通,决定价格,从事贸易活动。
(2)从事国内贸易活动的还有大量个体业主,他们完全根据市场进行经营。
一般来说,其平均寿命比较短,转变经营品种的速度也非常快。
个体业主对其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3)通过个体业主积累而成长为现代公司制贸易企业。
如果说,传统国有流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需要改制才能成为自主贸易主体的话,那么,这些渐成长的企业,一开始就是依法组成的自主贸易主体。
(4)伴随改革而出现的新现象,就是国外资本进大了中国国内贸易领域,形成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的贸易主体,如在零售业方面,世界著名的企业已经进入,如美国的沃尔玛、法国的家乐福、日本的伊藤和大荣、马来西亚的百盛、德国的麦德龙等。
所显示的是2001年按登记注册类型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基本情况。
其中,在批发业中,国有企业数量占总数的57.7%;在零售业中,国有企业数量占总数的37.3%;在餐饮业中,国有企业数量占总数的18.7%。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国有企业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
(二)价格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居于重要地位。
价格是资源稀缺程度的反映,它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促使生产者生产社会需要的东西。
价格还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重要方式,由于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主体决策的分散性,使价格成为协调每一个决策主体行为的自动信号。
因此,判定国内贸易的市场化程度,不能离开价格,尤其是价格的形成机制。
在国内贸易中,市场化最明显的标志就是,通过改革,从主要是由政府定价转变为主要是由市场形成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
在这里,不仅是产品价格(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市场化,更重要的是要素价格的市场化。
劳动、资本、土地等的价格(这些生产要素的价格分别表现为工资、利息、地价和租金等),作为生产过程的投入物,直接影响着产品的价格,它们的市场化,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又向纵深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此,考察国内贸易的市场化,就要看有多大比重的产品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至于要素价格的测度则在其他相关章节中论述。
具体而言,我们选择的指标主要是:工业品市场定价在销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农产品市场定价在交易总额中的比重。
在中国的国内贸易中,商品价格有三种形式:区别不同商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主要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
政府指导价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放开的小商品价格,在集市上出售的商品价格等。
政府指导价价格形成的基础是市场价格。
具体而言,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2001年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2.7%,比2000年下降0.5个百分点。
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国家放开了国产农膜原料、足金饰品等价格,大幅降低部分药品价格;各地减少价格行政审批项目,相继放开了部分地方管理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1.3%,比2000年提高 0.3个百分点。
这主要因为部分社会消费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6.0%,比2000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2.7%,比2000年下降2.0 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粮食主销区放开了粮食价格,相应减少了政府定价的比重。
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3.4%,比2000年提高0.6个百分点。
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1%,比2000年下降0.7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3.3%,比2000年上升1.3个百分点。
这是因为国家将原属中央实行政府定价的蚕茧、糖料价格下放给地方实行政府指导价,使得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降低而地方政府指导价比重相应提高。
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3.9%,比2000年提高1.4个百分点。
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9.5%,比2000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6,8%,比2000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
主要是因为城乡电网同价后,电量消费增长较多,电力销售额相对上升使政府定价比重提高。
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2.7%,与2000年基本持平。
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2.9%,比2000年下降1.3个百分点。
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2.0%,比2000年下降1.5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分点。
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2.0%,比2000年下降1.5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9%,比2000年上升0.2个百分点。
主要是发电用煤、天然橡胶等价格放开,影响政府指导价比重的降低。
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7.6%,比2000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度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已经达到100%的省份有北京市、天津市和青海省;2001年市场调节价达到100%的省份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海南省
和青海省。
截至2001年底,政府定价的内容已经从1992年的141种(类)减少为13种(类),如表6-7所示。
表6-7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注:*“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2001年第8期。
由此看来,在国内贸易中,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只占很小一部分,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市场确定,市场调节价占绝对优势。
这标志着政府在做好必要的政府定价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到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制定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
(三)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率
把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率作为考察国内贸易市场化的指标单列出来,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下,城镇居民的住房是作为一种福利以实物形式分配的。
至于农村居民住房除了一部分是土地改革时期(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分配而得外,基本上是以市场调节的,因此不列入考察范畴。
随着房改和住房商品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用于买房支出还会大幅增加。
因此,考察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率,对于判定国内贸易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选择的指标是:城镇住房的商品化率、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占城镇居民消费总支出的比重等。
作为国内贸易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率提高。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其一是城镇住宅销售中,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加。
1992年房屋销售中的住宅销售为3812万平方米,其中介人购买商品住宅为1456万平方米,占38.2%;2001年房屋销售中的住宅销售为19938万平方米,其中介人购买商品住宅为18250万平方米,占91.5%。
其二是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占城镇居民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不断增加。
这意味着,伴随着住
房体制的改革,城镇居民必须将其收人中的更大一部分用于支付住房消费。
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278.89元,其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出为60.86元,占4.79%;1995年消费支出为3537.57元,其中住房消费为250.18元,占7.07%;2000年消费支出为4998.00元,其中住房消费为500.49元,占10.01%;2001年消费支出为5309.01元,其中住房消费为547.96元,占10.32%。
(四)私人消费范围的扩展
除了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以外,过去许多曾经作为福利的领域(如医疗卫生保健、非义务教育等)也在逐步推向市场,私人消费的边界在不断扩展。
这类消费与劳动者职业变动(劳动力流动性)和劳动市场的发育密切相关。
因为只有当劳动者不再依附于某一固定工作单位时,才能把过去那些属于福利性质的东西推向市场。
在这类消费中,有些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的性质,当消费者达到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后,就会出现竞争。
此外,还有一些消费领域如医疗卫生保健等,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市场关系,它还涉及到健康和社会文明。
这样,在考察私人消费边界扩展,从而判定市场化时,还要考虑市场以外的因素。
在此,我们主要选取城镇居民医疗卫生保健和教育支出的增加这一个指标。
作为国内贸易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增加。
1993年,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中,医疗保健支出占2.61%,以后持续上升,至2000年上升到6.36%,2001年上升到6.47%。
图6-3显示了1993一2001年医疗卫生保健支出增加的幅度。
与此同时,中国教育中杂费和学费在整个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1991年,学费和杂费在总教育经费中所占比重为4.42%,1992年为5.06%,至2000年上升到15.45%。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中国网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