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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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教育教学研究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尊重教育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特等奖项可空缺。
学校从校级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奖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河南省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完成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或者学校专家委员会验收结论优秀的教改课题,并达到下列标准的成果可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一)国内或者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可申报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申报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可申报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自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获得国家、省“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通过省级教改项目鉴定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凡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其他辅助工作的单位或者教育工作者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一)成果负责人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在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应当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二)跨校合作的成果,应当以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9人(含主持人)。
第七条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申报人填写《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书》;
(二)所属教学单位初审,明确推荐等级意见;
(三)各教学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四)学校教务处组织校内相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
(五)学校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推荐获奖等级;
(六)校内公示;
(七)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学校发文公布。
成果申报由教学单位统一汇总上报,非教学单位人员按成果所属教学单位上报。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应当在评审会议上向评审小组作成果概述,并接受答辩和质询。
第八条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异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查证。
复议、查证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国家、省教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一)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元万和50.0万元人民币;
(二)省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以上奖励标准按照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核算。学校为非第1完成单位的,按照学校排名顺序(以正式文件为准),依次核减各等级奖励标准的10%。
成果奖励中有重复条款或者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国家和省级成果奖励的30%用于项目组继续深化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申报教学成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