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选择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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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选择的经济分析

一、对于选择装机容量的看法

按目前常的方法选择装机容量,除了范围太大,不好掌握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经济上的可行性缺乏较明确的论证,因此,有必要提出几个能够论证其经济上可行性的指标,作为选择水电站装机容量的主要依据。

选择小型水电站的装机容量,通常不考虑水、火电之间的经济比较,这是由于:1、其投资不大,生产的电能不多,在系统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似乎不值得进行比较;2、由于小型水电站的特点,进行水、火电之间的比较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我们变为,小型水电站投资也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再则,既然水火电都能达到同样供电的目的,则理应选择其中耗费社会劳动量较小的一种。这样做虽有一些具体困难,但应朝此方向不断探索,使其逐步完善。下面说明对于选择装机容量的具体意见。

1、选择水电站的装机容量时,要比较水、火点的电能成本,对此本文提出一个新的指标,称为比较电能成本。将其方案的水电站的比较电能成本C水和达到同样目的的火电站的比较电能成本C火相比较,作为方案取舍的重要依据。

当C水 <C火则说明水电站方案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经济上肯定是可行的。由于水电站具有利用再生能源和不污染环境的优点,因此从保护煤炭资源和防止火电污染环境的观点出发,当C水大于C火 ,或C水∠KC 火 (K>1)时,水电站方案也是可以研究的,但又考虑到我国建设资金短缺,不应以过多地提高水电站的比较电能权威性本为代价,来扩大水电建设规模或增加水电建设项目,故建议K值暂取1.0-1.05当时则水电站方案不宜采用。

2、如果C水∠KC火,还应计算水电站的还本年限,以检验当前在资金安排上是否可行.允许的还本所限应有一定的变动范围,一般情况下可采用5-10年,但如电力供应紧张,以致使工农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时,还可突破上述界限.

3、在C水∠KC火的情况下,如果水电站的还本年限较长(例如超过10年),而供电又较紧张,则应进一步分析有关用电行业的效益,建设再计算一个经济指标,称为等价回收电价(并不是真正的售电价格).将还本年限定为本地区或本部门能以接受的年限(如5-10年),再反算水电站的售电价格,即为造价回收电价.如该电价能为用电行业所接受供电部门的平均售电价格)对其发展生产仍然有好处,那么,该水电站方案仍是可行的,这是因为:第一,由于今后若干年内,总的趋势是供电紧张,系统内(或某一局部地区)需要增加容量,又因C 水∠KC火,所以应建水电站;第二,表面上看电业部门的利润养活甚至没有利润,但从全局看可以相关效益中得到补赏.

对于没有条件和火电相比较的小水电站(如跟电网太远或容量太小),可以主要考虑造价回收这一指标.

在负荷需要和资金能够解决的情况下,应尽量先用符合上述原则的装机容量较大的方案.

有关水能利用率问题可以不作为进行方案比较的一项指标.水利用率的合理数值应以是否符合上述指标为准。

为了较真实地反映经济效益,不论实际上在使用资金时计算与否,在计算经济指标时应计入所有资金的利息。否则不能反映资金在扩大再生产方面的作用。

下面谈谈经济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

二、四项经济指标的计算。

1、水、火电站的比较电能成本计算。

由于水电站和火电站投入资金的时间和数量各不相同,为了进行比较,可将所有的资金折算成电站投入运行第一年年初的数值,即将工程造价按本利和折算,电站逐年的支出按贴现率(可令其等于年利率)折算,于是得出比较电能成本C如下:

对于水电站:

(1)

式中:F——生产E水总所消耗的资金包括利息;

E水总——水电站在运行年限内生产的总电能

F水=F水1+F水2(2)

式中:F水1——水电站的总造价在施工期末(也就是运算第一年年初)折本利和;

M水——水电站总造价,包括为发电服务的建筑物、机电设备及线路等。

n`水——水电站施工年限,假定每年年初投入的资金数(已扣除可回收部分)为

i——年利率,暂取5%

F水2——水电站运行年限内的逐年(假定在年末)支出A水(包括大、小修、工资及行政费等)折算为运行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

n水——水电站的运行年限,按其规模的大小,可采用25-35年,单机容量大的用较大值。

E水总=E水×n水 (5)

式中:E水——水电站多年平均年发电量。

火电站比较电能成本按以下原则考虑:不建水电站,其替代容量和替代电能在理论上由火电站承担。按满足上述要求的费用计算火电站的比较电能成本。尽管这是理论上的指标,但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实现的,所以用来进行经济经较还是适宜的。

由于不少小型水电站在系统中负荷最大月份仍能发电,或多或少地减轻了供电地紧张程度,因而起到替代火电站容量的作用。由于小型水电站的出力可用于农业负荷,故设计枯水年的年水量保证率按不小于75%考虑。

在计算火电站的造价时只考虑替代容量部分。水电站的替代电能除了由火电站的替代容量生产外,其不足部分利用系统内火电站的空闲容量生产。前者在生产过程中除了要支付燃料费外,还要支付大、小修及工次、行政费用等,而后者可以认为仅仅是燃料费的开支。

对于火电站:

式中:F火1————火电站替代容量造价在施工期末(即运行第一年年初)的本利和;

M火——火电站替代容量的造价;

N’火———火电站施工年限,因替代容量数值不大,故可按1年计。

式中:F火2——火电站在运行年限内逐年支出A火值折算为运行第一年年初的现值和;

A火=A1+A2

A1——火电站替代容量每年的支出,包括大、小修、工资及行政费用等;

A2——火电站每年生产替代电能所需的标准煤总运费(从煤矿到火电站)

n火——火电站运行年限,可取25年。

F火3为生产替代电能所需的逐年的煤炭费用(按标准煤的出矿价计算,因运费已另计)折算为运行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

考虑到煤炭成本逐年递增,假定煤炭的利润率不变,则煤炭的出矿价理应逐年递增。据统计资料,煤炭成本大约每年递增5%,故建议煤炭出矿价格也按每年递增5%计当然,这只是在经济比较中所采用的理论价格,并不是实际价格,在煤炭实际价格受价格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和价值相适应。

若取年利率为5%,则正好和煤炭出矿价的年递增率5%一样,因此得

F火3=R·W·n火3

式中R——水电站投产时的标准煤出矿价(元/吨)

R=R’(1+0.05)n,式中R`为1980年初标准煤出矿价,

n为自1980年初开始至水电站投产时的年数;

W——每年生产替代电能所用的标准煤的数量,

W=E替╳ V (吨/年);

E替——年替代电能,即等于水电站的多年平均年发量E水;

V——火电站的供电煤耗率(其中已包括厂用电煤耗)。

当水电站有替代容量时,建议采用高温高压机组的V值(约380克标准煤/度)因为新建的火电站机组应当是先进机组。当水电站无替代容量时,建议采用中温中压机级的V值(约450克标准煤/度),因这种水电站发电时可以停开一些较落后的火电机组。

由于所用的煤炭数量不大,故不再计算煤矿投资,而将投资的因素考虑在标准煤出矿价格中

2、水电站还本年限的计算。

以往在计算水电站的还本年限时,一般不计投资的利息,得出的是一个虚假的还本年限。如果计入利息则还本年限必须加长,甚至不能还本。此外,在计算还本年限,时常在水电站的运行费中讲稿折旧费,这样就造成还本年限的概念不清,例如,水电站的折旧年限为30年,在计算不电站的运行费用时包括折旧费(每年按1/30造价计),算得的还本年限为10年,也就是水电站通过售电的收入,在扣除大、小修及工资、行政费以后,经过10年除可偿还其造价外并积攒了10年的折旧费,其概念是不清楚的。

我们主张还本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

设水电站在施工期末总等价的本利和为F水1(按式3计算),投产后每年在售电费H中扣除大、小修,工资及行政等费用A水以后,在年末的净收入为L(L=H-A水) ,将逐年的L值和它的利息加在一起,到T年末恰好偿还F水1在T年内(算到年末)的本利和,则该年限T称为还本年限。根据以上原则可以得出下式:

当L≤F水1i时,水电站每年的净收入小于或等于每年应付的利息,也就是说造价不能回收。

3、水电站的造价加收电价。

造价回收电价就是当还本年限为可按受的年限T0时所必须的售电价格

在式(11)中,令T=T0、B=(1+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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