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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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意见,请参考。

一、财产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立法上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上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增加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产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时,叫做比附援引,执行文书引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称谓“参照……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或根据。

三、财产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

(一)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执行的要件只有一个,就是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主要是针对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财产刑执行的法院内部办案流程

(一)财产刑执行的期限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根据我院研究确定的办理意见是,我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刑事审判庭应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行局执行。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五、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并存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后执行财产刑。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正当债务并存时,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正当债务。

当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正常债务并存时,对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正常债务的执行顺序,依照民事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产刑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和继续追缴的具体情形。执行实务中遇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情形时,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不能引用或比附援引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七、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执行程序上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范围因素和体系因素理解,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返还扣押物;罚金已强制缴纳的,从国库中返还;没收的财产未变现处分的,返还财产;没收的财产已经变现上缴国库的,从国库中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没收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予以赔偿。

八、罚金的减少或者免除

(一)减免罚金的条件

罚金的减免的实质条件是,被执行人遇有不能抗拒的灾祸,且确有困难,如强制缴纳,将危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

罚金的减免的形式条件是,依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给予减免。

(二)减免罚金的程序

该程序主要分三个步骤,具体是: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实质要件规定的减免事由;审查核实是否具备罚金减免的实质要件;一个月内裁定是否准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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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准予减免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没有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权。

九、财产刑执行有关执行文书的处理

(一)执行文书格式和当事人的列述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样式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格式根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文书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处理。

当事人部分只列被执行人及其状况。

(二)执行文书内容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内容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有关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必要和合理的删减变动。

附:

1. 罚金刑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参考样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

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待签稿)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 )黄执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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