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水利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推送及查询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通知》还提出了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质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价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四是限制失信被执

行人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9223921.html,)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水利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推送及查询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通知》还提出了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质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价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四是限制失信被执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9223921.html,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 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在最高法院举行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相关领导和同志。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孟玮同志;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调研员梅扬同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艳同志;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副主任舒驰同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朱云同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信用处处长王胜利同志;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处长米隆同志;中国民用航空局张光复同志。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议题,惩戒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领域的惩戒。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招投

标活动中受到限制。今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个合作备忘录里面有很多项限制措施,其中有一项限制就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这个备忘录的内容得到落实,在发改委的牵头下,9家单位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9家单位就是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9位领导同志所在的单位。 这个《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对9家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 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这个通知来进行新闻发布,议程有两项:第一项,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通报《通知》的有关情况。 [孟祥]: 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8.06.06 •【字号】教政法〔2018〕448号 •【施行日期】201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现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协助法院做好相关执行工作。对法院要求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要积极予以配合,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法治、诚信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广大师生的诚信意识和法律素养,牢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弘扬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和谐诚信的教育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并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6月6日

限高令与被执行成了明星最大的雷——兼谈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高的区别

限高令与被执行成了明星最大的雷 ——兼谈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高的区别 据天眼查,5月7日,华谊兄弟(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304464544元,被执行人包括华谊兄弟(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王忠磊(王中磊)、王忠军(王中军)。此前,王忠军曾被限制高消费。近日,关于明星所持股的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话题也持续引发热议。郑凯持股90%的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3300万元。赵薇在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股份被冻结,被冻结股权的数额分别为210万元、12.6万元、50万元,冻结期限到2024年4月。 “国民老公”王思聪和其持股的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被双双限制高消费。 还有之前,周震南父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新闻炒的沸沸扬扬。近年来,明星所持股的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屡见不鲜,公众对于明星持股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关注度较高,但极易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与“老赖”混淆。本文拟通过对与强制执行相关的几个“身份”—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介绍,以厘清这几个“身份”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所谓“被执行人”即指的是在生效法 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立案,据此被强制执行的主体则为被执行人。 只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协商一致的,才会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会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工资收入等)进行查询和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清偿。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f19223921.html,/,在该网站需要被执行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方能查询准确信息。 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 关于限制消费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 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及《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4 •【文号】建办厅〔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厅〔2017〕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6]14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1月20日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 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9.14 •【分类】其他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力度,并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契机,将信息化手段嵌入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实效。 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化查控体系。查人找物难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以信息化的网络查控体系为抓手,构建联动化的查人找物机制,在破解查人找物难方面发挥了巨大威力。当前,已建成并不断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为主体,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补充的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

投标函模板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有清单部分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没有适用或没有类似的工程报价按下浮率__________进行报价,工期_____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总报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__________元:暂列金额¥__________元;专业工程暂估价¥__________元。 2.我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 (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 __________。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招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常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投标报价表需用信封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前单独递交。信封上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密封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 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 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 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 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 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

《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对于第二

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 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 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 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 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 入“信 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 标人仍然应当被 “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 标活动中对失 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 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者仍应被“拒” ,理由很简单, 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投标人仍须遵 7^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来源:最高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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