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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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招标评标办法及标准

消防维保招标评标办法及标准

消防维保招标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办法1.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2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规定的内容和分值设置以记名方式独立评定打分,汇总各评委对各投标人的评分,取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

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则技术得分高者列前。

若技术得分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在投标文件评审的各个阶段,当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由评标委员会确认是否具有竞争性,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具有竞争性,则评标继续进行;如果不具有竞争性或只有1家,则应当重新招标。

1.4评标委员会发现准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2.1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依法保密。

2.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对初步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标和比较。

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开标后的任何补充声明、修正的方案。

三、评标程序3.1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1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

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3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的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分值范围内自行评分。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公共资源交易-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简报2017年第4期(总第43期)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编印2017年4 月26 日·工作动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开出“第一标”·工作简讯·◆我市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市公管局做好“四个减法”深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市公管局积极推进宜采商城“三位一体”建设·工作动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开出“第一标”4月18日上午,安庆市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场)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客场)首个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潜山县天柱山邮政所综合工程”顺利实施,中标价约为71万元。

市公管局局长张志国身赴主场现场指导工作。

该项目采用网上投标信息确认、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远程异地评标模式。

主场评标专家3名(含业主代表),副场评标专家2名,5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抽取系统语音通知到达指定交易场所,通过指纹识别方式确定评委身份,并获知拟评标项目。

评标时,身处不同会场的评标专家利用电子视频系统实时在线交互语音、图像及视频,同平日一样展开交流。

评标工作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可实现同步化、无纸化操作。

评标完成后,评标结果及评标报告由系统自动出具,两地评标专家通过CA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名共同确认。

该项目评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意味着我市已经具备远程异地评标条件,不仅有利于克服评标专家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降低招投标成本。

本次远程异地评- 2 -标项目顺利完成是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重大飞跃,标志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工作简讯·我市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一是建立统一的投标企业网上登记诚信库。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一体化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企业网上登记诚信库,及时将投标企业的资质、人员、获奖、业绩等信息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 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 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 是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意味着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 入“信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 标人仍然应当被 “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 标活动中对失 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 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者仍应被“拒” ,理由很简单, 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投标人仍须遵 7^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在最高法院举行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相关领导和同志。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孟玮同志;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调研员梅扬同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艳同志;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副主任舒驰同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朱云同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信用处处长王胜利同志;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处长米隆同志;中国民用航空局张光复同志。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议题,惩戒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领域的惩戒。

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招投标活动中受到限制。

今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个合作备忘录里面有很多项限制措施,其中有一项限制就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这个备忘录的内容得到落实,在发改委的牵头下,9家单位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9家单位就是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9位领导同志所在的单位。

这个《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

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对9家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这个通知来进行新闻发布,议程有两项:第一项,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通报《通知》的有关情况。

[孟祥]: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为进一步落实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黔发改财金〔2019〕1035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个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发起—响应—反馈”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的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已将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奖惩功能嵌入贵州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建立“逢办必查、失信必惩”的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省法院作为发起单位,负责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全量推送至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准确。

被失信人法律后果(3篇)

被失信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失信人,即在信用体系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失信人的法律后果进行剖析。

一、失信人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如涉及刑法规定的欺诈、侵占、非法集资等,失信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失信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失信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失信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失信人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失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失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行政责任失信人在行政活动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失信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失信人可能被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失信人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失信人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失信人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二、失信人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信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

2. 限制招投标失信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因失信行为被限制参与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失信人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

3. 限制任职资格失信人在担任公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职务时,可能因失信行为被限制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失信人可能被取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任职资格。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铁工程监函[2016]179号
【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函〔2016〕179号)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就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中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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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汉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诚信汉中”建设,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3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6〕14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5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9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7月全面启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及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到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1. 完善信用记录体系。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思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思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思考一、背景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并已于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核心内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会上最高法向媒体介绍了五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体现了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遭到信用惩戒。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10月1日《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正式实施。

10月12日丰台法院对一批被执行人现场送达执行决定书,将3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出台以来,法院系统首次曝光“失信黑名单”。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名单库。

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

二、目前国内关于信用制度法律法规1、2007年3月23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标人须知及评标办法

投标人须知及评标办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即投标序号排在前面)的优先。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1问: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是什么?答:诚实信用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有利于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遵法守法,约束、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制定该《实施细则》意义重大。

2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制定依据有哪些?答: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制定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云政发〔2016〕97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66号)等。

3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4问:《实施细则》中所称严重失信主体有哪些?答:《实施细则》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二)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6.10.25•【文号】国铁工程监函〔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6〕179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就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中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通知》宣贯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要迅速组织开展《通知》宣贯工作,采用转发文件、召开情况通报会、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向监管辖区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传达《通知》精神。

二、督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要督促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聘用招标从业人员、组织评标时落实查询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失信信息查询,对查出的失信被执行人按《通知》精神及时清退处理。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铁路工程监管工作中,要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三违”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抽查《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要求的落实情况;努力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

附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国家铁路局2016年10月25日附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2020年23期 (8月中旬)产能经济摘要: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安排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任务。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由此,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开展。

关键词: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商环境一、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存在。

招投标环节中,投标企业的实力难以在短暂的开评标环节中真实考察,特别是建筑市场的出借资质、挂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招投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明显。

以杭州市某区为例,在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完全开放,单个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由平均25家左右上升至平均80余家,表面来看竞争很激烈,外地优良资质的企业非常多,但是实际施工中发现基本都本地人挂靠,造成一流企业施工,三流队伍施工的问题。

(二)形成良性激励淘汰机制招投标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优胜劣汰,形成良性循环。

从招投标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在少数,低价竞争、摸球摇号,以上方式表面来看公平原则落实到位,但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履约不良、项目延期、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情况大量存在,而这些问题也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较大隐患。

如何通过信用管理形成透明公平的竞争机制,真正达到优胜劣汰,完善市场资源配置,也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要解决的问题。

(三)转变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越来越强调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减弱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信用体系的建设即是通过市场手段形成企业的市场名片,企业负责建立完善自身信用,由政府主导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

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放管服”向纵深发展的体现。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1.[单选题]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年内可追溯。

A)5。

B)10。

C)15。

D)20。

答案:B解析:2.[单选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10号令)规定,下列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说法正确的是( )。

A)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必需由招标人盖章,无需招标代理机构盖章B)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C)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无需进行电子签名答案:B解析:3.[单选题]招标人在接入网施工集中招标项目中规定中标人数量为5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 )A)1-3人。

B)1-5人。

C)6人及以上。

D)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答案:C解析:4.[单选题]投资估算3000万元人民币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智能控制系统及集成的技术设计标准与要求难以确定和描述,本项目应采用的采购方式为( )。

A)单一来源直接采购。

B)采用两阶段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C)采用公开比选方式。

D)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案:B解析:B)市级。

C)区级。

D)县级。

答案:A解析:6.[单选题]苏建招办[2019]2号文规定,当工程总承包报价评审采用方法五(ABC合成法)时,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的()倍。

A)0.3 2B)0.4 1.5C)0.5 2D)0.6 1.5答案:C解析:7.[单选题]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不可以选取为“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的选定依据有()。

A)财务状况B)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C)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D)企业承担过其他类型工程并获奖答案:D解析: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应当保密。

如何在实务中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如何在实务中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如何在实务中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储成鹏
【期刊名称】《招标与投标》
【年(卷),期】2017(0)12
【摘要】2016年10月28日,某办案用房工程施工项目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C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

2016年11月3日,B公司向某市公管局提出投诉。

某市公管局经审核投诉材料,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予以受理。

B公司诉称:A公司被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B公司要求某市公管局予以核查并取消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B公司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等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储成鹏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招投标失信将受九部门联合惩戒《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布 [J],
2.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J], ;
3.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文件: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J], ;
4.三部委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不动产交易将被限制 [J],
5.国家发改委: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2047万人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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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水利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推送及查询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通知》还提出了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质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价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四是限制失信被执
行人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

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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