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强制执行股权新规能否化解股权执行难?

强制执行股权新规能否化解股权执行难?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执行,一直是司法执行中的难点,公司拒绝配合、股权处置参考价难以确定、评估费用较高、隐名股东等都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执行的障碍。
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解决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拟从文本为基础,结合执行实践情况,对《规定》做一定解读,以供探讨。
一、焦点问题探讨1. 登记外观主义的冻结思路,隐名股权强制执行仍是个问题。
从《规定》第四条可知,《规定》对冻结股权采取形式外观审查标准,执行法院根据股权外观进行冻结。
该条与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息息相关,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也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显名股东、股权让与中的债权人1所持股权自然会被冻结。
当然,为保障案外人实体权利,该条同时赋予案外人(如隐名股东、股权让与中的债权人等)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这就使得股权执行过程经常一波三折、阻碍重重。
另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是隐名股东,极易因出资的隐蔽性使被执行人逃脱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隐名股东为达规避执行之目的,往往不会主动承认其股东资格,使得隐名股权无法划归至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之内,给股权执行带来极大的困扰。
22. 明确股权冻结的“一元模式”,对股份公司而言恐难操作。
《规定》第六条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予以明确。
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把目前实践中选择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这三方主体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去办理冻结手续的做法,调整为统一到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冻结手续的“一元模式”。
3该项规定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而言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存在的现实问题是,股份公司除初始登记注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的股份变更大多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而是在股权托管机构做备案。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梳理要点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强制执行不适用《规定》该《规定》所称的强制执行股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强执的程序更为复杂,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更多。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规定,股票处置方式需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小额股票优先选择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额股票优先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采取变价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拟变价股票的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变价方式及期限。
二、隐名股东不能以出资为由排除股权强制执行根据《规定》第四条,只要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任何一种方式载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均可冻结。
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隐名股东通常基于特定原因不愿在公司登记机关作显名登记,而私下以《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
该协议仅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效,对外部而言,隐名股东因未在登记机关作公示登记,对外不享有公司股东的地位。
因此,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时,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此,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的法官从合同的相对性、信赖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与隐名股东权责和利益分配以及司法的价值导向几个方面,很好地阐释了不支持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该案的判决书。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股权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渠道,向违约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股权强制执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手段,对维护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证明其是合法的债权人。
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可以被承认的债权证据;其次,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被执行的股权确实属于被执行人。
这包括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拥有要求执行的股权,并且还需要证明该股权没有被质押、担保或转让;最后,债权人必须满足诉讼权利的法定程序。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进行实质性的诉讼调解等等。
影响分析股权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可以从股东角度和企业角度来进行分析。
1. 对股东的影响股东失去所持有公司股权将对其产生财务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资产流失和财务损失。
此外,股权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生全面瘫痪,从而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收益。
2. 对企业的影响股权强制执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公司失去了大量股东,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治理结构出现动荡;另一方面,股权强制执行的财务损失可能引起公司的资不抵债,从而威胁到其生存和经营。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公司治理架构不断完善,股东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企业和投资者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日益关注。
未来,有三个趋势:1. 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为避免股东被不当拘禁,股权执行程序的完善不可或缺。
在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债权人和法院进行规范,依照完整的法律程序执行强制程序,防止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拘禁现象。
2. 规范交易标准的实施在进行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应筛选出价格合理、占股合法、没有争议的优质股票,避免因交易标准不规范,导致交易价格不合理而使得股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强化股东保护为避免少数利益者对企业的控制,在股权强制执行时不仅要保障债权人权益,还要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浅谈对被执行人的股权的执行

浅谈对被执行人的股权的执行摘要:在法院执行的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企业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往往通过投资等行为来转移其财产,通过拥其他公司的股权来逃避法院对其现金、实物财产的强制执行。
因此我国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股权执行中涉及的某些疑难问题仍无法可依,文章就着重就股权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
关键词:股权;法院执行;优先购买权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的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股权执行中涉及的某些疑难问题仍无法可依。
针对执行工作中涉及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问题越来越多,笔者深感此类问题的研究探讨具有一定意义。
1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具有可行性股权能否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执行,这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
有些人认为股权不能执行,因为股权强制执行违反了公司罚的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非常强,如果将股权强制转让给第三者,有悖于公司的人合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而有些人则认为,股权可以被执行,因为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在法律上股权是可以转让的,法院强制执行完以后,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的股权进行出让,而并没有违法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而且是对法定资本制度的灵活运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使可以转让的,这就为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股权之所以能够被执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为股东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
第二,股权作为执行标的,国际上已成为通行的做法。
第三,股权执行在实践中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我国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已经有了有关股权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2执行股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①不得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原则。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
为保持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货或投资权益时,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否则就会损害企业的债权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对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迫切需求。
然而,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申请人必须要注意的问题众多,只有合理应对这些问题,申请人才能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结果是否可以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申请结果是否可以执行。
以下是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 判决或裁定是否生效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相关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生效。
只有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如果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申请人应该优先考虑申请撤回案件继续审理,或者申请上诉。
2. 判决或裁定是否可以执行申请人还需要确定该判决或裁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有些判决或裁定由于特殊性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因,可能无法被强制执行,例如对特定财产的判决、人身权利的保护等。
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人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研究,确保该判决或裁定可以被强制执行。
3. 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还需要仔细评估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如果债务人身无分文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话,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可能会陷入困境。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二、选择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人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
以下是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 选择执行方式的标准申请人在选择执行方式时,需要参考执行标的的性质、数额大小以及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等多个因素。
例如,对于债务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可以选择查封、扣押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不明确或难以查封扣押的情况,可以选择薪水、存款等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
2. 强制执行方式的限制申请人在选择执行方式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对于执行方式的限制。
比如,在执行房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无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住房。
签订股权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二)

签订股权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一些签订股权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签订股权协议时可能面临的挑战。
1. 强制执行力问题签订股权协议时,确保协议具有充分的强制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
这意味着协议中的条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且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迅速解决。
为此,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争议,并选择适当的解决争议方式,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此外,还应该确保协议中的条款是具体明确的,避免模棱两可或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2. 调整权益结构的灵活性在签订股权协议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应的灵活性条款。
例如,协议应允许随着公司发展和业务扩张,调整股权结构以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
这样做可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冲突,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留下更多的发展空间。
3. 预留退出机制签订股权协议时,应该考虑到股东可能的退出需求,并规定相应的退出机制。
这包括因个人原因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导致的退出,如疾病、失业、死亡等,以及投资者希望获得投资回报并退出投资的情况。
协议中的退股机制应该明确规定,包括退出条件、退出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退出程序的具体步骤。
4.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在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况。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应该在协议中规定少数股东的特殊权益和权力,以确保他们在重要事项上有发言权和决策权。
此外,还应该规定当重大决策需要获得股东多数同意时的程序和条件。
5. 合理决定业务战略签订股权协议时,应该为公司的业务战略做出合理的决策,并在协议中加以规定。
这样做可以避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确保公司按照既定的发展方向前进。
协议中的业务决策程序和条件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产生误会或纠纷。
6. 遵守合规要求在签订股权协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合规义务,并确保在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遵守适用的规定。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因偿还债务需要而发生的股权强制转让,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在执行的方式、股权的价格确认以及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颇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阐明。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采取强制措施转让给第三人,并以转让所得价款向债权人清偿。
股权强制执行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转让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凭借国家强制力实现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公司、执行申请人、被执行股东、其他股东等多方当事人,作为执行标的股权,一旦发生变化,势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应当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程序等问题进一步阐明,以兼顾多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成为执行标的,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积极条件,即成为强制执行标的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该项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该项权利具有可转让性;第二是消极条件,即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或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股权中的共益权虽然包含了表决权、召集权、提案权、监督权等内容,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股东经济利益而服务的,共益权是自益权的保障手段,股东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营利,自益权才是股东利益的根本;股权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具有强烈的流通性。
此外,股权不属于法律上禁止执行或性质上不宜执行的财产,股权的自身特性符合执行标的成立要件。
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承认了股权的可执行性,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于20日内,依出资转让的规定指定受让人……”法国《民法典》也有“强制执行被担保抵押的公司股份”的规定,意大利、日本等国也确认了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股权因其固有的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的基本特征而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嫌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的可以通过对败诉的港澳当事人在内地技资的中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转让的方式偿还债务是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雏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则首次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为强制执行股权提供了较为规范化,可操作化的司法解释依据。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实践-原则、形式、程序《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各类型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从《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两个前提不可或缺。
二是强制划转债务人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当债务人的到期股息或红利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数额价值严重背离或债务人没有到期股息红利亦或是其股权根本就没有产生盈利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必要措施后强制划转债务人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便使申请执行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预期收益用以补偿自己的债权损失。
股权执行的注意事项

股权执行的注意事项股权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股权的执行实际上是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股权执行的相关知识。
股权执行的注意事项:一、股权的执行内容股权是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面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
股权的内容较复杂,有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增资优先认、出资转让、出席股东会议和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其中,财产权是股权的基本权利。
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无出资,不可能成为股东,更不会产生上述各种权利。
因为股权具有财产内容,故可成为执行对象。
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出资本金、股息和红利,但对股权的执行通常是看准股东出资的股金,如果只执行股息和红利,不是对股权的执行,而是对股息、红利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股权的条件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这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可行性,但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因股份企业带有很旨的人合性质,对其他股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强制执行股权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强制执行股权的主要条件有:1、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强制执行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转让股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转让的规定,如必须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要求购买的必须予以优先等。
其他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的强制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股东或对方同意,或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强制转让股权无效。
2、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
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
只有在无股、红利、现金、存款和共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更好地应对强制执行程序。
2.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了解自己的债权债务情况。
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判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并且可以对执行程序产生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应对。
3.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与执行人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减少执行程序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解决纠纷。
4.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以免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损失或证据被篡改的情况。
5.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对执行程序有异议或认为执行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6.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一旦执行结果产生,被强制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以免因拒不履行义务而产生更大的法律纠纷。
7.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执行程序带来的问题,可以向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合理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个人隐私被泄露或滥用。
9.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冷静和理性对待,不要因情绪激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以免对自身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同时,被强制执行人还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如果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保护个人隐私。
最重要的是,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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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小编希望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是股东的自由。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强制股权转让。
那么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当我们遇到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时候该怎么办?接下来,小编给各位简单的介绍一下股权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
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三、股权转让强制执行要什么法律程序?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
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
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关于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的疑难问题分析(一)

关于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的疑难问题分析(一)摘要:涉及股权强制执行的案件近年日益增多。
股权执行过程中也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股权变现率较低的客观现实,已成为影响案件执结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管股权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执行所带来的后果。
我国执行股权坚持“财产除尽原则”,即只有在无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考虑执行股权。
这是因为股权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即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这也是执行工作中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股权强制执行形式主要包括执行股权收益和强制转让股权两种,实践中多采取的是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可知,转让方式一般有三种:(1)拍卖;(2)抵债;(3)变卖。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程序一般包括冻结、告知、委托评估、强制转让和办理变更手续等步骤。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都需要进行评估,才可以继续进行转让、变现。
《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
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但实践中,股权所在公司能够配合评估工作的情况非常少见,一是源于被执行人拒绝偿债的抗拒心理;二是法律对这种不配合的制裁规定缺失,使得很多被执行人有恃无恐。
《最高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并对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股权的冻结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权的评估和变价程序;四是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权作为争议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01《规定》的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愈发多见。
但由于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少,存在许多规则空白,加上强制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强制执行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相比,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也更复杂,执行人员往往对其望而却步。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难点和争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遵循“权利外观”判断权属,即根据某种易于观察、又与真实权利状态高概率一致的事实去判断执行标的权属,以便满足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
一般来讲,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外观,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外观,其权属较为容易判断。
只要动产为被执行人占有,或者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即可以查封。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看,股权的权利外观比较多元,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等,以何种权利外观冻结股权,实践中争议较大。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什么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强制手段来实施或强制执行某项法定的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过程。
在执行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在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
必须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不能随意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是正当目的,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二、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程序,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泄露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能非法搜查或没收财产等。
程序规范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公正、公平执行程序应具备公正和公平性。
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必须做到公正裁判,不能持有偏见,不能受到权力、地位或资金等方面的干扰。
对于被执行人的申辩和抗辩,必须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在依法程序下做出决定。
四、尊重人权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权,不能进行任意殴打或虐待。
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必须得到保护,不能实施任何羞辱、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司法机关或执法机构应该通过合法和合理的方式来执行程序,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
五、保障财产安全在执行程序中,应该合理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安全。
如果需要查封、扣押或拍卖财产,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冻结财产或查封扣押时,必须先查明财产的性质和数量,并保证不泄露或损害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有财产受到侵害,必须及时提供赔偿。
六、确保执行效果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确保执行效果。
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程序或有逃避、转移财产的行为,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这可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但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合法、程序规范、公正公平、尊重人权、保障财产安全和确保执行效果。
执行法官或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法律规定和人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强制执行手续中的注意事项

申请强制执行手续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事项,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一些建议。
首先,你应该明确了解强制执行的概念以及其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通过法院的命令来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债权,如金钱债务、不动产或动产的返还等。
因此,在选择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你应该确认所需执行的债权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其次,你需要收集好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这可能包括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涉记录、拖欠债务的证据、合同或协议副本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你在法庭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证明自己的权利。
另外,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你应该在申请前详细了解相关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并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款项。
如果你无法支付这些费用,你可以递交免费法律援助申请,以获得财务上的支持。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你可以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调解。
协商或调解可能有助于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此外,许多法院或仲裁机构都要求当事人在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先尝试协商或调解。
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你需要按照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要求。
这可能包括提交文件或证据,并按时出庭参加听证会。
如果你违反了法院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或延迟。
最后,你还需要注意强制执行可能面临的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即使你成功获得法庭的强制执行令,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资源,你可能无法实际收回债务。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对方当事人采取反击措施,例如提起上诉或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令。
在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时,你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理解法律程序、准备文件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对你在强制执行手续中获得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和准备的法律程序。
你需要明确了解强制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
强制执行公司股权的的操作要点

强制执行公司股权的的操作要点1.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人民法院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应当向该股份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股权予以公示。
2.关于批量送达协助文书时冻结顺序的确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应当以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同一法院向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送达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的顺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此确定冻结顺序。
3.关于股权冻结后限制目标公司股权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
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
4.关于股权的轮候冻结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股权的,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
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5.关于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
6.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7.关于协助执行前的先行审查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任职资格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前应当进行审查,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
8.关于明确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包括: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办理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办理撤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恢复至变更(动)前的状态;办理撤销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等。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落实中央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需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我国进行了深层次的市场主体资本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之进行了重大改革。
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都有义务通过合作的方式落实改革的内容。
据此,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要按照信息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本着对党和国家、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协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符合双方工作实际的行为规范。
二要落实中央资本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三要求同存异,尽可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对股权强制转让等争议拟定解决方案。
以此为指导,双方多伦协商,最终就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的主要事项,达成了一致,出台了《通知》。
问2:《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的信息合作规定了哪些内容答: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二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
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问3:《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执行与协助执行规定了什么样的原则答:《通知》从双方各自角度重点规定了两项原则。
一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工商机关积极协助的原则。
要求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是从工商机关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合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问4:《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答:《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做出了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
主要是四项:(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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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股权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迫使被执行人的股权被转移或变卖,实现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
执行法院在给予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以确保可以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在股权强制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无法转让或处分,或者转让后未能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则股权强制执行是完全没有实际效果的。
所以必须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只有当股权有可以强制转让或变卖的价值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股权强制执行。
二、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执行股权之前,执行法院也必须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被执行人的股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或则被执行人只持有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权,或则存在股权质押、转让等限制亦不宜予以执行。
这一环节的审查必须非常严格和认真,否则执行结果可能被疏漏导致一系列的后果。
三、协商和和解
在股权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协商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债权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就如何处理股权达成协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和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和解协议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决方式,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四、股权确认与变卖
在股权被强制执行之后,需要先进行股权确认和变卖。
股权确认程序是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是确权、验股,确认股东姓名、股权类型、股数和进行股权估值,以明确强制执行标的的价值。
确认完毕后,根据法院的判定和执行实际情况,执行法院要进行进一步的股权变卖程序。
股权变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证公正,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关注这些问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的顺畅和合法。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
股权强制执行的第一个问题是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
在确定股权可以作为执行的财产之前,需要审查股权是否具有可以被执行的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被转让或变卖。
如果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不能转让或处分,或者转让后无法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那么股权强制执行就没有实际意义。
在审查可执行性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股权的市场价值
执行法院必须确定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以便于确定强制执行的价值,尤其是在股权强制执行需要通过变卖来执行债务的情况。
对于估值,可以参考股权交易市场,国家税务部门公示的评估价格,或者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终的股权估值应该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2、股东协议的存在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被执行人是否和其他股东签订了协议。
股权强制执行可能会违反股东协议中规定的变卖和转让限制。
因此,需要先确定协议的存在以及是否存在变卖或转让的限制,并且在强制执行前获取所有股东的同意。
3、股权转让是否受限
被执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转让限制也需要仔细审查。
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这些要求无法满足,则股权无法转让或变卖。
4、股权的实际个数
最后,法院应该在审查可执行性时确认股权的实际个数,以及是否存在质押或抵押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股权可能被质押或抵押,这个情况需要提前确认,以确保执行结果不会受到限
制。
二、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第二个问题。
在开始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必须确保被执行人的股权是真实存在的,或者股权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的。
在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股权登记簿的审查
最常用的方法是对公司的股权登记簿进行审查。
法院将检查股东名册,股东持有的股份以及其他记录,以确定他们是否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匹配。
2、股权证书的查验
如果被执行人拥有股权证书,法院将查看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证书具有异常或出现缺陷,如涂改或篡改,那么法院可能会拒绝执行股权。
3、授权委托书的核查
如果被执行人不持有股权证书,但是持有其他的股权凭证,法院将考虑询问证人或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授权委托书不完备或有缺陷,法院也可能拒绝执行。
三、协商和和解
股权强制执行中的第三个问题是协商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常会选择协商和解决纠纷。
协商和解可以减少需要花费在诉讼程序上的时间和金钱。
债权人可以与被执行人或其他股东就如何处理股权达成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则可以与股东达成一个协议,以支付债务,或者股东自愿出售或转让其股权。
如果双方都同意,则可以很快地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法院认为股权强制执行是唯一的选项,执行程序将继续。
四、股权确认与变卖
股权强制执行的最后问题是股权确认和变卖。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该使用合适的程序来进行股权确认和变卖,以确保最终结果是公正和合法的。
1、股权确认
在整个执行程序中,股权确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股权确认不仅有利于弄清具体位置,了解具体变卖对象,还能够对后续步骤提供精确的指导支持。
股权确认的程序包括确定股东姓名、股份类型、数量以及评估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
在进行股权确认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审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权证明文件等资料,确认
被执行人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具体数值。
(2)评估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执行标的。
2、股权变卖
在完成了股权确认之后,就可以进行股权变卖流程。
变卖过程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股权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必须公布变卖的意向,向持有的股权有权益的人发出公告,通知股权的变卖情况。
(2)股权拍卖
在公告期限到期后,法院将会组织股权拍卖。
拍卖程序须要严格对应程序,保护财产权益。
(3)股权转让
如果变卖流程进行良好,有买家愿意购买,那么股权将会被转让。
转让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查程序,排除潜在问题,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
股权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非常严密。
对于企业而言,也需要上升角度看待股权强制执行流程,规避潜在的风险并预防相关纠纷。
企业需要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走合法合规的道路,提高旗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避免遗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