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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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肃省农村宅基地⽤地管理办法⽢肃省农村宅基地⽤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章⼟地所有权和使⽤权。

第三章⼟地利⽤规划和耕地保护。

第四章建设⽤地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省⽤地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肃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经依法批准,⽤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只有。

依法批准登记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地,要严格按⼟地利⽤年度计划执⾏。

县(区)⼈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建房⽤地,每户的⾯积不得超过133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村和全市⾏政区域内的⼩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独⽣⼦⼥、⼆⼥绝育户⼦⼥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地批准书。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第四十七条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第四十七条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赐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夫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在特别状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规定、经过反复讨论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夫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夫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打算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

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夫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起实施 等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起实施 等

4农村经营管理2021.95农村经营管理2021.9·数字··声音·目前,我国仍处于城市化推进阶段,农村人口总量和占比仍将继续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从城市向乡村的人口流动将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并越来越可能成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首先,这是振兴乡村的需要。

单纯依靠农村留守人口的人力资本和资金积累,难以有效激活乡村新的功能,甚至连乡村的传统功能也难以为继。

其次,这是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交通便捷性的提高、线上办公的普及,在城市工作、在乡村生活甚至在乡村工作和生活,已越来越具有可行性。

满足城市居民休闲、居住、办公等新需求,需要人才入乡。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采访时表示。

共同富裕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如何使农民、农业、农村融入到共同富裕的这个过程中。

中国现代化的最大主体是农民,最难的点是农业的发展,发展中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不平衡,所以整个共同富裕的过程如何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问题,仍然是迈向共同富裕道路上最大的阻力、最大的难点,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得好就解决了共同富裕的问题。

——8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在“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区县样本高峰论坛”发言指出。

国家的农业竞争力要看农业科技的研发、科技的推广应用,要看土地的产出潜力和可持续能力,要看现代化的组织程度和对农业供给的控制能力。

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民优先看重生存保障的生活逻辑,不要以专业化、规模化的名义把本来的农业生产者变成纯粹的消费者,当农民一旦依赖市场来满足农产品消费时,其生活风险自然加大。

要防止资本下乡对农村的破坏,对农民的排斥和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

——8月3日,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在《南方农村报》发文指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地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

2017年2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甘政发〔2017〕17号)废止。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12日附件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区片编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兰州市城关区Ⅰ5258100350540Ⅱ4267995284533Ⅲ3009915200661七里河区Ⅰ4201185Ⅱ3772290 251486 Ⅲ2248740 149916 Ⅳ1929000 128600 西固区Ⅰ4174755 278317 Ⅱ3299910 219994 Ⅲ3024975 201665 Ⅳ2129415 141961 Ⅴ1713960 114264 安宁区Ⅰ4170375 278025Ⅰ1232385 82159 Ⅱ1153980 76932 Ⅲ1085805 72387 Ⅳ852900 56860 Ⅴ346140 23076 榆中县Ⅰ1781322 118755 Ⅱ1482180 98812 Ⅲ898320 59888 Ⅳ509880 33992 Ⅴ19607 永登县Ⅰ1281330 85422 Ⅱ904068 60271 Ⅲ850356 56690 Ⅳ621504 41434 兰州市永登县Ⅴ546480 36432 Ⅵ442368 29491 皋兰县Ⅰ1125000 75000 Ⅱ840000 56000750000 50000 Ⅳ705000 47000 兰州新区兰州新区Ⅰ638496 42566 Ⅱ618048 41203 嘉峪关市嘉峪关市Ⅰ1251090 83406 Ⅱ1081305 72087 Ⅲ1013400 67560 酒泉市肃州区Ⅰ856500 57100763000 50867 Ⅲ700298 46687 Ⅳ602800 40187 敦煌市Ⅰ838669 55911 Ⅱ767020 51135 Ⅲ714953 47664 玉门市Ⅰ840283 56019 Ⅱ610875 40725 Ⅲ552025 36802 Ⅳ31810 肃北县Ⅰ679140 45276 Ⅱ165135 11009 Ⅲ29415 1961 金塔县Ⅰ513608 34241 Ⅱ489050 32603 Ⅲ443975 29598 瓜州县Ⅰ539852 35990 酒泉市瓜州县Ⅱ494530Ⅲ471802 31453 Ⅳ415733 27715 阿克塞县Ⅰ471393 31426 Ⅱ185397 12360 Ⅲ31606 2107张掖市甘州区Ⅰ1141770 76118 Ⅱ1047165 69811 Ⅲ770655 51377 Ⅳ679665Ⅴ514350 34290 山丹县Ⅰ622305 41487 Ⅱ571380 38092 Ⅲ498435 33229 Ⅳ423330 28222 高台县Ⅰ690000 46000 Ⅱ625000 41667 Ⅲ538006 35867 Ⅳ475546 31703临泽县Ⅰ816465 54431 Ⅱ709620 47308 Ⅲ662265 44151 Ⅳ629370 41958 民乐县Ⅰ405686 27046 Ⅱ388454 25897 Ⅲ375903 25060 肃南县Ⅰ478800 31920 Ⅱ392400 26160Ⅲ349440 23296 张掖市肃南县Ⅳ27000 1800 金昌市金川区Ⅰ960150 64010 Ⅱ947100 63140 Ⅲ825000 55000 Ⅳ757500 50500 永昌县Ⅰ677250 45150 Ⅱ621000 41400 Ⅲ562500 37500 武威市凉州区Ⅰ1399500 93300 Ⅱ690000 46000 Ⅲ585000 39000 Ⅳ510000 34000 Ⅴ444000 29600 民勤县Ⅰ873195 58213 Ⅱ570660 38044 Ⅲ424170 28278 古浪县899160 59944 Ⅱ433500 28900 Ⅲ318000 21200 天祝县Ⅰ1020000 68000 Ⅱ870000 58000 Ⅲ555000 37000 Ⅳ390000 26000 白银市白银区Ⅰ1885500 125700 Ⅱ1624500 108300840000 56000 Ⅳ592500 39500 平川区Ⅰ1189500 79300 Ⅱ880500 58700 白银市平川区Ⅲ720000 48000 Ⅳ562500 37500 Ⅴ375000 25000 靖远县Ⅰ1378500 91900 Ⅱ114000076000 Ⅲ769500 51300 Ⅳ679500 45300 Ⅴ568500 37900 会宁县Ⅰ612000 40800 Ⅱ540000 36000 Ⅲ414000 27600 Ⅳ352500 23500 景泰县Ⅰ597000 39800 Ⅱ568500 37900Ⅲ541200 36080 Ⅳ465000 31000 定西市安定区Ⅰ815000 54333 Ⅱ749900 49993 Ⅲ481275 32085 Ⅳ403800 26920 安定区Ⅴ343800 22920 Ⅵ303500 20233 通渭县I 627600Ⅱ508900 33926 Ⅲ359300 23953 陇西县Ⅰ870000 58000 Ⅱ765000 51000 Ⅲ615000 41000 Ⅳ480000 32000 定西市陇西县Ⅴ367500 24500 渭源县I 633300 42220 Ⅱ36250 Ⅲ331560 22104 临洮县Ⅰ876818 58455 Ⅱ734850 48990 Ⅲ499440 33296 Ⅳ426270 28418 漳县Ⅰ685350 45690 Ⅱ485160 32344 Ⅲ331395 22093 岷县Ⅰ49664 Ⅱ504165 33611 Ⅲ313275 20885 平凉市崆峒区Ⅰ1650542 110036 Ⅱ1350000 90000 Ⅲ759352 50623 Ⅳ456248 30417 华亭市Ⅰ773928 51595 Ⅱ653413 43561 Ⅲ547992 36533 Ⅳ456953 30464 庄浪县Ⅰ873687 58246 Ⅱ691479 46099 Ⅲ450000 30000 静宁县Ⅰ780240 52016 Ⅱ749385 49959 Ⅲ675810 45054 Ⅳ536040 35736 平凉市泾川县Ⅰ895500 59700 Ⅱ660000 44000 Ⅲ525250 35017 Ⅳ390000 26000 灵台县Ⅰ723942 48263 Ⅱ580963 38731 Ⅲ437404 29160 Ⅳ375909 25061 崇信县Ⅰ961287 64086 Ⅱ46664 Ⅲ427138 28476 Ⅳ279409 18627 庆阳市西峰区Ⅰ1656025 110402 Ⅱ1401425 93428 Ⅲ1222125 81475 Ⅳ1015634 67709 Ⅴ719844 47990 合水县Ⅰ808500 53900 Ⅱ46100 Ⅲ580500 38700 华池县Ⅰ800103 53340 Ⅱ600000 40000 Ⅲ480000 32000 环县Ⅰ739800 49320 Ⅱ600000 40000 Ⅲ480000 32000 宁县Ⅰ826401 55093 Ⅱ47169 Ⅲ523890 34926 庆阳市庆城县Ⅰ840890 56059 Ⅱ632402 42160 Ⅲ549540 36636 Ⅳ487650 32510 镇原县Ⅰ800804 53387 Ⅱ564284 37619 Ⅲ480000 32000 正宁县866820 57788 Ⅱ657053 43804 Ⅲ496166 33078 天水市秦州区Ⅰ1726305 115087 Ⅱ1350015 90001 Ⅲ942195 62813 Ⅳ752460 50164 Ⅴ498975 33265 麦积区Ⅰ1243605 829071088130 72542 Ⅲ983655 65577 Ⅳ712515 47501 Ⅴ559455 37297 秦安县Ⅰ1032240 68816 Ⅱ703275 46885 Ⅲ495975 33065 甘谷县Ⅰ1338990 89266 Ⅱ1122405 74827 Ⅲ774780 51652 Ⅳ451290 30086 武山县Ⅰ1120680 74712 Ⅱ997200 66480 天水市武山县Ⅲ729945 48663 Ⅳ443100 29540 清水县Ⅰ662655 44177 Ⅱ493230 32882 Ⅲ439005 29267Ⅳ384615 25641 张家川县Ⅰ870360 58024 Ⅱ602070 40138 Ⅲ442515 29501 Ⅳ303570 20238 陇南市陇南市武都区Ⅰ2274450 151630 Ⅱ2075100 138340 Ⅲ1500000 100000 Ⅳ95745063830 Ⅴ531900 35460 Ⅵ277500 18500 成县Ⅰ1354200 90280 Ⅱ925050 61670 Ⅲ673350 44890 Ⅳ493650 32910 徽县Ⅰ1367700 91180 Ⅱ941700 62780 Ⅲ628050 41870Ⅳ486000 32400 Ⅴ322200 21480 康县Ⅰ678450 45230 Ⅱ515400 34360 Ⅲ368550 24570 Ⅳ214650 14310 两当县Ⅰ823800 54920 Ⅱ502800 33520 Ⅲ384900 25660 Ⅳ14050 文县Ⅰ1567350 104490 Ⅱ878400 58560 Ⅲ555750 37050 Ⅳ275700 18380 宕昌县Ⅰ845325 56355 Ⅱ544320 36288 Ⅲ391950 26130 Ⅳ237150 15810 礼县Ⅰ82160 Ⅱ755850 50390 Ⅲ481200 32080 Ⅳ406500 27100 Ⅴ241650 16110 西和县Ⅰ973425 64895 Ⅱ712500 47500 Ⅲ501000 33400 Ⅳ445200 29680 临夏州临夏州临夏市1502115 100141 Ⅱ1274775 84985 Ⅲ1020600 68040 临夏县Ⅰ986895 65793 Ⅱ756540 50436 Ⅲ639675 42645 康乐县Ⅰ825165 55011 Ⅱ555705 37047 康乐县Ⅲ456420 30428287370 19158 永靖县Ⅰ1030772 68718 Ⅱ632472 42165 Ⅲ455380 30359 广河县Ⅰ950745 63383 Ⅱ748995 49933 Ⅲ562605 37507 和政县Ⅰ814215 54281 Ⅱ620475 4136552240534827东乡族自治县Ⅰ84354056236Ⅱ67824045216Ⅲ55330536887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Ⅰ65851543901Ⅱ55696537131Ⅲ46860031240甘南州甘南州合作市Ⅰ40946627298Ⅱ19848 Ⅲ254989 16999 Ⅳ230444 15363 Ⅴ167265 11151 夏河县Ⅰ417360 27824 Ⅱ379654 25310 Ⅲ334178 22279 Ⅳ256350 17090 Ⅴ158775 10585 临潭县Ⅰ362728Ⅱ349148 23277 临潭县Ⅲ335508 22367 Ⅳ315924 21062 Ⅴ158603 10574 卓尼县Ⅰ362126 24142 Ⅱ355950 23730 Ⅲ295205 19680 Ⅳ214815 14321 Ⅴ157680 10512Ⅰ644650 42977 Ⅱ602930 40195 Ⅲ586383 39092 Ⅳ448410 29894 Ⅴ318150 21210 碌曲县Ⅰ299850 19990 Ⅱ299715 19981 Ⅲ149430 9962 玛曲县Ⅰ195090 13006Ⅱ1419009460Ⅲ1301108674迭部县Ⅰ42163528109Ⅱ38191525461Ⅲ33874522583Ⅳ1494909966其他: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60%。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xx〕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城市建设。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1]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1]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我省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土地用途管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定效力。

严格实施《规划》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做好规划的宣传、发布工作,让公民了解、掌握规划的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和政策措施,增强公民遵守规划和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接受公民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抓紧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并不得突破。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下级规划修编、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修编的质量。

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务必于2011年6月底前审批完毕。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遵守《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用地管地,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要解读整理版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要解读整理版
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 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亟需对199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原 《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 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 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 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贯 彻实施。
法条对比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 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 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 、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 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法条对比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 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 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 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 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 稳定利用的耕地。
(2)修改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此前历经2011年1月8日和2014年7月29 日两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于 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张军(新长罚决【2022】005号)

张军(新长罚决【2022】005号)

张军(新长罚决【2022】005号)【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案号】新长罚决【2022】00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683888637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546524200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处罚机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新乐市【处罚对象】张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01 11:59:5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新长罚决【2022】005号相对人名称张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主要违法事实在长寿街道芦新村村东北角东大街西第一排,村创业路南侧,违法占地建住宅楼事由违法占地建住宅楼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修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结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41.67平方米土地、罚款29125.05元实施机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05月31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05月31日全文公示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规定要知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规定要知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规定要知道
潘家永
【期刊名称】《致富天地》
【年(卷),期】2022()2
【摘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
这次修订,国家对土地管理和保护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补充和细化规定,呈现出诸
多亮点,这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
供重要保障。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发展副业增加收入,2020年5月,某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挖几口池塘,发包给他人养鱼。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潘家永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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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根据督察结果组织落实相关整改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补充耕地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调查,并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土地面积统计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布局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质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应当落实到地块,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实行严格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计划地改良土壤,防止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档立卡。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所占耕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承包期内撂荒耕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一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整理项目由立项主管部门审批。

在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土地整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依法投资或者参与土地整理。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符合占补平衡条件的,可以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将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至银行专门账户,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同时办理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地补偿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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