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
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
【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
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
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限制。
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
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化的结果。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
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一辩稿123谢谢主席,向在场的各位问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事件为核心,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等特点,体现网民对事件基本观点的综合性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促使大家对司法事件关注,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元却被人为私下减刑,正是因为网络舆论持续关注评价与更新处理,促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
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利的不正当使用,能够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的适当监督,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促进司法过程合理化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其次,网络舆论思维的多元性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思维视角,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网络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不同的思维视角,使其更全面考虑问题。
网络舆论代表着各个社会阶层民众对事实客观的普遍看法,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思维视角,避免他们因囿于专业思维而有失偏颇,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精神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二者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网络舆论是基于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认知和追求评判以追求公正。
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深层次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归复与实现,都是致力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无论网络舆论与判决结果是否相一致,都能够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一类案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可以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民众在网上讨论案件过程中,能有效促进法律意识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舆论更加理性化,这些无异于为司法的公正起到巨大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一辩稿在场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首先,我们来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
网络舆论,是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舆论形式,同时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在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
那么今天我方在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时,标准是:网络舆论能否帮助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的现象。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能够帮助解决司法不公现象,对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更大,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过去一些存在不公判决的案件,通过网络舆论,得以重新审视分析。
网络,具有受众面广,信息获取、传播更为便捷、高效等特点;而网络舆论借助网络平台,有了关注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等特点。
所以,当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民众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质疑或者诉求时,更容易引发广泛的关注;同时,在舆论、互动的过程中,更多之前未被发现的信息被挖掘、分析;基于这些,案情的分析判断趋于完善,在网络舆论的过程中,最后的结果逐渐趋向事实,使得司法公正最终得以实现。
第二,对于现在可能存在或者发生的司法不公现象,网络舆论能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
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公众得以更便利地了解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且发表看法,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进而增强司法的公平、公正。
网络舆论没有代替司法者进行判决,而是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督促其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分30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3.0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网络舆论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对自身情感,意见,观点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指审判活动的公正。
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公正实现正常的运行和发展。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一、对时效上的差异而言,网络舆论的即时性,干扰司法程序,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司法事件引起关注了,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
而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若达不到网络舆论快速处理、得出结果的要求,舆论会向司法施加压力,阻碍司法程序的全面开展。
如,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网民对此义愤填膺,一审快速应民意判他死刑。
而后四川高院表示一审量刑过重,审委会周全考虑后,二审改判死缓。
暂不以非专业人士的身份,判断其是否罪不容诛,但我们看到,司法活动跟不上网络传播速度,程序未开展,法官未作判决,网络舆论的主观臆测,催促司法的进程,既阻碍司法活动的全面开展,又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
二、对目标上的差异而言,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不同,司法作出退让,将导致不公,阻碍司法公正的发展。
对于审判结果,司法机关以法律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公正;网络舆论,以司法结果是否符合网民认为的公正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公正。
一个追求法律的公正,一个追求网民认为的公正,当司法结果不符合网民认为的公正时,网络舆论会试图改变审判结果,以获得他们所要的公正。
如许霆案,一审判他无期,舆论一面倒认为量刑过重。
而后,因许霆在庭上说“把钱取出来,是为了保护好再还给银行”,网民却又倒戈相向。
网络舆论的目标是审判结果符合网民自身的是非道德观,让司法一再被拷问,公正不知不觉被左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发展。
再者,每个司法案件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的法律法规,司法公正的丧失不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影响司法和法律的未来发展。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
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
【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
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
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限制。
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
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化的结果。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
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理想状态中,司法公正是自我的运行与发展,如果网络舆论对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趋于这个状态的,那么就是积极大。
反之,就是是消极作用大。
基于这个标准,我们看一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对方辩友说,(网络舆论能揭发那些原本司法没有发现的案件)那么,在理想状态下,本是司法这个规范化制度化去做的事情,现在让舆论代劳,他就是积极作用吗?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舆论对于司法有监督作用。
但我们仔细一想,这种效果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当舆论的力量被操纵,监督成为攻击,本身就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破坏,此时,监督从何而来?接着,对方辩友说要听从民意,不说网络舆论是否就代表了民意,我们看,这种民意本身就是正确的吗?如果都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就为什么会死?当对方辩友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时候,他们终于说了,当司法面对其他公权力时,网络舆论是其坚强的后盾,可他们没有看到,在司法一直慢慢酝酿着其力量的时候,网络舆论把其推至风口浪尖,过分透支了司法的力量,这无异于揠苗助长。
(那么这些积极作用,到底是釜底抽薪,还是扬汤止沸呢?)诚然,从表面效果上看,这有时候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可从长远眼光来看,这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自我的成长与发展。
好的,既然积极作用并没有那样积极。
我们看下消极作用。
因为网络舆论大多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并非法律审判。
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结果都产生质疑,当舆论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我想问下,司法的权威何在?第二,当从舆论出发,在司法审判前,舆论对审判者本身背景就进行了挖掘,官二代,富二代,强者时,舆论表示要打入十八层地狱,弱者时,就表示要法外开恩。
这时,对司法公正本身的独立性就产生了影响。
社会需要监督,但司法公正更需要自我的完善与发展,网络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法制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多么大。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谢谢主席,大家好!今晚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接下来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再一次陈诉我方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的表现无疑是很精彩的,但是综合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还是犯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错误,我现在就列举其中之一来说明。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方也承认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这个监督必须是理性的监督,非理性的监督只会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权威。
而在当今中国,各种网络谣言不绝于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过500次可判刑。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解释?还不是因为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太多谣言已经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了吗?仅仅是根据这些谣言如何让众多网民作出理性的判断来进行监督呢?下面我想重申我方观点。
1.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事实的真相往往难以辨清,而许多网民或人云亦云,或仅仅根据部分的所谓事实就作出判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大多数网民对法律其实并不了解,他们也并非是专业人士,判断事情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2.网民的主观性与情绪偏向。
在许多时候,大多数网民与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可能遭受过不公平的对待,借此机会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为什么现在许多人一提官二代、富二代都摇头不已?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是好人吗?事实应该不是这样吧!现在许多事只要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关,人们总是默认为是他们的错。
尚未经过调查就作出这样的判断,这难道合理吗?难道这样的网络舆论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吗?3.偏激的网络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讨论有关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个问题。
我方的观点是,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所谓社会舆论,即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针对某一现实客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和情绪的表层集合。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特别地,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
我方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中公正,不包括立法和执法。
而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则是看它能否让法院判决的结果和过程更公正,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则看它是否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因如下:其一,社会舆论是感性化的、片面的,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理性相违背。
因为大众得到的信息具有局限性,公众很少知道案件真实的情况,也不了解法律的具体细则,导致社会大众对案件的普遍认知是片面的。
民众有着强烈的朴素的正义感,他们只是根据片面的证据和通过媒体得知的信息看待问题,而很少能看到案件的本质。
我们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听到“这个人罪大恶极,杀一百次都不过分”,或者“这个人是大义灭亲,怎么能判处死刑呢”。
但司法则更需要一种理性的思考。
其二,社会舆论可能被媒体或个人操纵。
媒体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而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博得民众的眼球,故意夸大或者缩小一些事实。
就拿“我爸是李刚案”来说,媒体把一起交通肇事案硬是和“富二代”“官二代”扯上关系,把舆论导向到对于社会内部矛盾上。
在其他案件中或者通过宣传被害人悲惨的遭遇或者宣扬被告悲惨的童年来影响大众判断。
其操纵的嫌疑不可谓之不大。
利用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大众本身的心理倾向这一点的社会舆论又怎么可能对公正的判决产生正面作用呢。
最后,社会舆论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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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
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
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
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
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
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
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
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现今司法体系本身就不具备完善性,在很多地方都有待改进,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关注,更能够让群众的目光聚焦到司法体系需要改进之处,而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影响下也必定会对自己的一些有争议判决进行解释,让民众更加深入了解法律和司法。
这样,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对司法的解释必定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
并可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法律规定不明而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以从长期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作为现今民意最重要的体现方式,应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并由于网络舆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司法机关良性的互动作用,长此以往,必将对司法体系的发展起到长期的正面作用。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