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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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以下关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程序法不具有独立价值2.下列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3.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

()参考答案:错4.我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有不告不理的特点。

()参考答案:对5.关于刑事诉讼的特点,以下选项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刑事诉讼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测试1.以下不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特点的是()参考答案:起诉法定主义2.以下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错4.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错5.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参考答案: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第三章测试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参考答案: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2.以下不属于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是()参考答案: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对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我国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参考答案:错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征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参考答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第四章测试1.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参考答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2.被告人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乙系现役军人。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3REPORTING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回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用。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指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指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被告发生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且提交诉讼文书,证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事件真实发生的事实。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被告发生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且提交诉讼文书,证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事件真实发生的事实。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二)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

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3、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14、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
请问 : 在这起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应 当如何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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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 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
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 实负证明责任;
二、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据时,负证明责 任的一方败诉。即所谓“原告不证明, 被告即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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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异同:教材2的情况,很快将范 某某抓获。在审讯范的过程中,范突然提出 要求审讯他的侦查员梁某某回避,理由是梁 过去曾和他打过架,并被他打破了头。梁某 某把这个情况立即报告了局长,并继续对范 进行讯问。范拒绝回答梁提出的一切问题, 说:"我己要求你回避了,你为什么还问我?我 拒绝回答你的问题。"结果使讯问无法进行 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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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
(六)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 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 罚的情节;
(八)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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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是指: 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②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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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的事实。
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主犯,即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教 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走私罪的等。
作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 由的事实,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如不满18岁 的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的;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的;等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第一编总论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宪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9.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页眉内容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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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

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尽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即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4.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例解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2/97,不定项)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及解析]BD.考查证明责任的分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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