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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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2006〕5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放线后施工。

第六条村民新建房屋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村民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村民将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一户多宅。

第八条村民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房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笫十条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不

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因房屋质量安全确需翻建的,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翻建,但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二层,亦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城中村村民已建成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按房屋产权登记确定的面积及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按残值给予补偿。

凡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城中村拥有合法房屋的居民适用此办法。

第十五条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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