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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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等手段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相对健全的。

我国《宪法》对人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住所、通信等权利。

我国还制定了《人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我国设立了人权保护组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实行了司法主导的模式,即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公平正义和个人尊严。

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注重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具有独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致使一些人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对地方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各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人权保护组织的建设和监督,促进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人权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遂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河南李怀亮案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无罪的。

2001年8月,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间,其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而此次依法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

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9•8”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瘦肉精”案中宽严相济的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5•9”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

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一案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

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

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

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摘要当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全新规定很好地阐释了人权保障的新内容。

关键词人权保障基本内涵刑事诉讼作者简介:黄元超,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91-02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意图,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就是保障人权。

从本质上来说制定刑诉法的就是以法定的形式运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来惩罚犯罪,以此来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最终目的也是保证人权。

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新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笔者拟追溯人权保障源流,梳理相关规定,对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人权发展现状进行探讨。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及其源流追溯“人权”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悲剧作家素福克勒斯作品中①。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普遍理性观念出发,进一步引申出人的内在精神自由、平等的理念,这一理念后来直接构成了近代人权观念基本的内容之一,为近代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而最早在正式文件中表达人权思想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自此以后,人权就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

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提出人权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发展人权保障事业提供制度指引。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后,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保障纳入法定层面,而新近修订颁布的刑诉法更是在总则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结合相关修订具体规定,从程序法的角度将人权保障具体化细致化,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阶段。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形势下的新公诉人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形势下的新公诉人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形势下的新公诉人[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公诉人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文章单以公诉为视角,略谈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适应司法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铸就优秀的新型公诉人制定目标与方向。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新公诉人;研究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刑诉法修改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度、执行程序等等许多方面均做了重要改动及修整。

这些改动及修整也不可避免地对公、检、法、司、辩等各个群体有着一发而至全身的牵动。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尤其缘因辩护制度、庭审制度的修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更多的挑战。

面对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面对新的困难与挑战,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公诉人必须也要进行新的转型,要与时俱进,进行必要而正确的观念更新、知识技能更新,以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在新时代做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新型公诉人。

一、公诉人理念的更新(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是一项非常鼓舞人心的重要变革,意义深远重大。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关键词]检察机关;修改背景;应对挑战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一)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人们开始关注的或者人们在满足了自己最基本的经济需要以后,更加关注的是另外一些更加重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动因。

(二)办案程序的重视部分人办事不看过程,只重结果,追究的是所谓的结果上的公正,而忽视了这种结果形成过程的公正。

(三)本身存在的问题刑诉法内部机制尚未健全、某些规定有待完善。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一)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思想重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职权得到扩展和延伸,对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出新的挑战,其中,检察官的管理是重要一环。

文章从新刑诉法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型出发,探讨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环境下,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的路径及制约因素。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官管理我国自建立检察制度以来,对检察官一直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权做出多方位调整,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司法属性。

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角色和职能定位必将发生相应变化,原有的行政化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理念和实施的弊端。

本文从新刑诉法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变的角度出发,对检察官管理制度变革的方向和途径做出探讨。

一、新刑诉法实施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型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

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传统法律地位和角色将发生转变,进而导致检察官角色地位的调整。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强化后,其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监督权及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相应扩展,检察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和延伸,司法化特征更加鲜明,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其“司法官”属性将得到明显增强。

人权保障条款的提出,对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定位是一次突破性的进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负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责任和使命。

由此导致在被告人面前,检察官并非高高在上的“监督官”,而是“俯首甘为孺子牛”、负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责任和使命的“保民官”。

①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的路径检察官角色转型后,需要有具体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为其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现行检察官管理制度具有突出的行政化色彩,已经不能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工作的需要。

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检察官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做出探析。

(一)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检察系统中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落实。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论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它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基本理念。

使刑诉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功能更加协调。

这可从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制度、人身自由保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诸多方面得以体现。

这无疑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人权;基本理念;利益博弈2004年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

而宪法作为“母法”,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其为基础。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又需要通过法律来体现。

在“人权入宪”之后,许多法律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第2条中也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可以说是人权入宪在刑诉法的直接反应。

也反映了新刑诉法的基本理念。

一、刑诉法的理念转变历程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主要是为1980年审判“四人帮”,建立法律基础。

是当时已年近80岁高龄的彭真同志,临危授命主持立法工作,用3个月左右时间制定的。

该刑诉法,基本确立了今天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型,今天我们所确立的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都形成于此。

但由于制定的比较仓促加之当时法治文化的基础比较薄弱,所以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比较低级的错误,如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执法原则;“没有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统一用被告人代替等。

1993年陈光中教授带领他的团队制订刑诉法修改草案,对刑诉法进行修改,当时的修改主导思想是“与国际先进理念接轨”,当时最主要的创新或接轨之处就在于确立了“无罪推定制度”。

即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新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225条,增加了51条。

这次修改理念非常先进,但由于国情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90条,增加了65条。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摘要:“人权保障”被写进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此理念的指导之下,我国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尤其是检察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职责和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新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保障;纠问制;保民官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0-01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范围广泛,对其中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人权保障”被写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日后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及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检察官制度,创始于欧洲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代的检察官制度,乃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始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拿破仑东征西讨,顺势将其创制的检察官制予与传播。

虽然拿破仑最终滑铁卢,但其创设的检察官制度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以其蓬勃的生命力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散播于欧陆各地。

其中,对于中国内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德意志各邦自19世纪初叶渐渐施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经过1848年革命风潮推波助澜后,几乎成为帝国统一之前各邦共行的法制,然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性问题,则一直争论不休,直到帝国统一之后公布上述两部法律后,才算有了统一。

考察当时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欧陆国家于当年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而了解这一目的,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今日中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有所帮助。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参 考 文献 [ 1 】向泽选 . 新刑诉法的实施 与职务犯 罪侦 查 卟 国家检

措施之 日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 的相关 活动更加规范 ;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职能得 到了相应 的 扩充 ,在新刑诉法 中新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对 指定监视居住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职 能得到扩充意味着责任的加重 和要求的提高。 三 、新刑诉法下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思考 综上 ,新刑诉法 下对强制执行等方面做 出了许多新 的规 定 ,更 加注重和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其 他合 法权 益 ,同 时使得检察 机关 的检察职能得到 了相应扩充 ,给检察 机关执 法办案带来 重大影 响甚至挑战 ,对此 ,检察机关 要以更加 积 极的心态 、 更加积极的行动和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 有效应 对挑 战,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 检察机关要在新刑诉 法下更好履行检察职能要做 到如下 几个方面 : 第一 ,要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对 犯罪 嫌 疑人 ( 刑事被告人 ) 人权保护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 在任何 时候 发生不够尊重 和保护犯罪嫌疑人 ( 刑 事被告人 ) 合法权益 的事情 ,就是检察机关 的失职 ,甚至可能给检察机 关 的良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 第二 ,要更加注重对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行。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新刑 诉法下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 的扩充 ,对于相 关 的程序性问题也要 引起高度重视 , 切实履行好对监事居住 、 逮捕相关过程 当中的法律监督 ,规避或者减少执法不公 、执 法错误现象 的发生 ; 第三 ,要高度重视刑事执法办案全过程 的监督 ,从公安机关 以及相关机关 和检察机关 自侦刑事案件 直到法 院的审判 、宣判 、执行等全过程均要采取有效措施 履行好刑事法律监督职责 ,及时发现刑事执 法办案机关办案 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第 四 ,我 国的 律师也是社会 主义法制 的建设者 ,我们要为律师履行其职责 提供相应 方便 ,按 照新 的刑事诉讼法 ,律师介入刑事 案件 的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检察职能包括公诉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的灵魂,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于各项司法程序中更多、更细致职权,就是为了扩充和完善检察监督职能,更好的保障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保留的各项权利。

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检察职能的延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有权力也有义务,需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变被动为主动,运用积极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来应对。

本文试从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入手,探讨检察实务中落实新刑诉法的方法。

一、明确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做出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期间第一次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恐、毒、黑”犯罪嫌疑人的监所、对负责指派律师的法援机构负有通知义务,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证明义务,公诉人出庭义务等。

可见,在检察权力拓展和检察职能延伸的同时,检察机关的责任性和义务性也大大增强了,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一)对争先创优的挑战概括的讲,新刑诉法对于证据、辩护、强制措施、派员出庭、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对检察侦查工作短时期内办案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给基层院”创先争优”带来一定的压力。

但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更加坚信实施新刑诉法将会对检察工作产生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严格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业绩、打造检察形象所带来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持续保有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干劲,志在对接新刑诉法的积极转变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传统执法办案模式的挑战新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公检法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新法规定,提起公诉程序中,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浅谈新《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

浅谈新《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亮点展示2012年3月新《刑诉法》大修,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96年《刑诉法》相比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不仅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逐渐重视,更从侧面体现出了这个社会对于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现实追求。

第一,新《刑诉法》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任务之一,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以及其在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所体现出的领导性的准则作用。

这一举措将为接下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实践当中对法律的践行起到标杆性的作用。

第二,在辩护制度中,新《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提前到侦查阶段,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了解案情,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还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因此这一条的修改为辩护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新《刑诉法》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中。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这两条的规定不仅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尊重,同时也从源头上排除“毒树之果”,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马克 思 主 义 的产 生 ,为 人 权 理 论 开 辟 了新 的 天 地 。马 克思关 于人 的全 面 自由发展 的原 理是 真正
意义 的维护人 权 的理论 。根 据现行 的国际人 权公
想 、信念 及 宗 教 之 自 由,非 依 法 律 不 受 限 制 ” 等权 利 。根据 马克思 主义 原理 ,人 的 自由发展 应 当包 括经 济领 域和政 治领 域 ,我 国积极推 进 民主 法 治建设 ,不 断完 善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建 立覆
— —
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保障人权的具体方 法存 在着 相 当大 的争 议 。对于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和
14 — 0 —
吴亚敏 :解读新 《 刑事诉讼法》 对人权 的尊重 与保 障
国内管辖 是分 属 于 国际法和 国内法两 个不 同体 系 的 ,就个 人具 体 的基本 权利 来说 ,它 是 由主权 国 家通 过 国 内法 来具 体规 定确 立 ,并 由 国内法保 护
之后 ,《 民日报》又刊发 了 《 人 论我国罪犯 的法 律地位》一文 ,文章 提出 ,凡是 具有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籍 的人 都是 公 民 ,罪犯 也是 公 民 ,应该 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 , 不能诬告陷害 ,不能刑
讯 逼供 ,配偶 要 求 离 婚 也应 该 征 求 罪 犯 的 意见 。
法 律上 的平等 、民族 种族 平等 、男 女平 等等 。这
年修 改宪 法 时将 “ 国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写 入
了宪 法 ,2 0 0 7年 ,党 的 十七 大 修 改 党 章 时 也 把
“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写进 了 《 章 》 同时 我 国 尊 党 。 也加 入 了 《 合 国反酷 刑 公 约 》 《 济 、社 会 联 、 经 和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等 人 权 公 约 ,签 署 了 《 民权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公 。可 见 ,尊 重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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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价值取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同时全面强化了法律监督,通过权力监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和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权保障工作,是下一阶段检察工作的重点。

文章就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形势下如何开展人权保障工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①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性进步。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自宪法规定后,部门法首次有了人权规定,将尊重公民诉求、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着重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毒树之果”的法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天开始,律师即承担辩护人的角色,介入到刑事司法活动当中,可以主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有利于及早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保障。

(三)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在特别程序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④同时,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阅,仅在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方可查询,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检察机关人权保障职能的科学内涵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检察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人权保障职能的内涵十分丰富。

(一)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使其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即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通过对犯罪的打击,实现对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⑤(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凿,保障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惩罚,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主要的任务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包括犯罪嫌疑人非经检察机关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起诉过程中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辩护权、知情权、请求权等其他基本诉讼权利。

(四)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公正是检察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⑥实体公正与序公正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注重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准确性、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诉讼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监督判决的执行和对错误判决的及时纠正与赔偿,实现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执法效果。

三、新刑事诉讼法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一)检察干警执法理念与素质能力的挑战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给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在部分检察人员中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等与人权保障要求不适应的理念,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同时加强办案专业素养,如在侦查环节,不断强化干警的初查能力、收集证据能力和审讯能力。

在侦监环节,提升干警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非法证据排除能力以及在起诉环节,干警应具备的较强出庭公诉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等。

(二)职责任务面临的挑战一是工作职责加重,强度加大。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将增加,工作强度加大。

如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带来了较大的新增工作量、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给档案人员增加了工作强度以及在公诉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明使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强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检察权强化与人权保障可能产生冲突。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包括强制措施的扩充、侦查手段的扩张和取证条件的改善。

如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等。

同时,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强化的检察权与公民私权利的保障可能产生冲突,如何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也是检察机关也面临的挑战之一。

(三)执法机制面临的挑战新刑诉法的许多规定更多的是强调原则性,并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对实际操作进行具体指引,例如,如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如何进一步落实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及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如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及对强制医疗、指定监视居住实施监督等,都需要检察机关自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工作各阶段的人权保障措施。

四、检察机关强化人权保障的措施和途径(一)增强检察干警素质,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和效率执法理念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依法行使检察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

一是要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即宪法、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不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真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二是要求检察干警精通法律知识、办案技能过硬,善于改革创新,不断加强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案件办理质量,并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限,尽早地兑现司法结果,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重建和恢复。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诉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即正当程序,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当事人会因此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对法律权威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

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必须秉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原则,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将程序正义放到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从规范办案流程和司法文书入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并把是否遵守程序作为考察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检察办案工作机制,实现公平正义的执法效果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办案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如在侦查过程中,建立自侦提审和讯问全程监控制度,对提审和讯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为案件的侦破和起诉提供有力证据,更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采取威胁、刑讯逼供等粗暴方式进行取证,极大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在批捕和起诉过程中,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规定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犯罪嫌疑人等在申诉、侦查、审查起诉等各阶段所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并针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定性等相关疑问进行说理;完善律师会见制度,检察人员会见和接待律师必须登记,必须两人以上,禁止检察人员私下会见律师和接受馈赠等。

人权保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准则和目标,是检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使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更民主、科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权保障职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①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本,第563页。

②陈国庆、韩耀元、王保权:《刑事法律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02页。

③陈国庆、韩耀元、王保权:《刑事法律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9页。

④陈国庆、韩耀元、王保权:《刑事法律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28页。

⑤陈国庆、韩耀元、王保权:《刑事法律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6页。

⑥[英]培根《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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