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标准
卫生部2009年9号文件明确了重症医学科的学科规范化名称、学科和医师执业资质、范围等,并印发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指南中明确规定了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指南明确指出: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指南还明确规定了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根据卫生部规定和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我院重症医学科具体的病人收治范围和管理意见:1. 科室具体收治以下情况病人①严重创伤或大手术后,必须对生命指标进行连续严密监测和支持者;②心肺复苏后患者;③某个脏器(包括心、脑、肺、肝、肾)急性功能衰竭或多脏器衰竭者;④重症休克、败血症及中毒病人;⑤脏器移植前后需监护和加强治疗者。
2. 为保证有限急救资源的最合理应用,科室一般不适宜收治以下病种病人: 血液病、癌症晚期,肺间质纤维化弥散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并发呼吸循环衰竭、脑干死亡患者等。
3. 病人入科途径有以下要求: (1)大手术病人或老年人,有严重器质性疾病手术后病人直接由手术室联系送入;(2)对急诊病人经会诊后决定收治者,其中有些通过急诊手术后转经手术室送入;(3)各临床科室危重病人经会诊后转入;(4)院外病人经本院医师前往会诊同意后直接转入。
4. 患者病情好转后,各脏器功能逐渐恢复,无需呼吸支持,应尽快转回普通病房。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的⽣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电击伤复苏后的病⼈;6.重⼤⼿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理功能者;7.⿇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症(Sepsis)15.严重⽔、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升⾼);转出标准1.⽣命体征稳定,⽆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前⽆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疾病诊疗程序1、病⼈进⼊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组织实施。
icu各项规章制度
icu各项规章制度ICU 各项规章制度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是医院中救治危重症患者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特制定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患者收治与转出制度1、收治标准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2、收治程序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ICU 医师会诊评估患者病情,认为符合收治标准后,通知 ICU 护士做好接收准备。
患者转入 ICU 时,原科室医护人员应与 ICU 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床边交接,包括患者的病情、治疗经过、目前的用药等。
3、转出标准患者病情稳定,脱离生命危险,重要器官功能恢复到可以在普通病房进行后续治疗的水平。
患者病情恶化,无法继续治疗,或患者及家属要求放弃治疗。
4、转出程序ICU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评估决定转出,提前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
ICU 护士整理好患者的病历资料和物品,与接收科室的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床边交接。
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1、医疗团队工作制度每日进行早交班,由夜班医师汇报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情况,上级医师进行点评和指导。
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对疑难、危重病例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诊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护理团队工作制度实行 24 小时连续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工作。
认真落实护理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护理措施。
3、医疗护理联合查房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医疗护理联合查房,共同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护理方案。
医生和护士在查房过程中及时沟通患者的情况,协调治疗和护理工作。
ICU收治、转出标准
转出流程
病情评估
对患者病情进行再次评估,确 认是否符合转出ICU的条件。
制定转出计划
根据患者病情和康复情况,制 定详细的转出计划,包括转出 后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
通知家属
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转出计划, 并解释转出后的治疗和护理安 排。
转出交接
与接收科室进行患者交接,确 保患者转出过程中的安全和治
疗的连续护人员流动 率较高,影响标准的执行。
优化建议与改进措施
明确并统一标准
制定更明确、统一的收治和转出标准,减少 执行中的模糊性。
加强医护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 能力。
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地区和医院的需求,合理分配ICU床位 和其他资源。
加强医患沟通
ICU收治、转出标准
contents
目录
• ICU收治标准 • ICU转出标准 • ICU收治与转出流程 • 收治与转出标准的实践与优化
01 ICU收治标准
病情严重度评估
01
02
03
04
生命体征不稳定
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如心率 、血压、呼吸等指标异常,需
要密切监测和紧急处理。
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患者存在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如心脏、肺、肾脏等,需要特
增进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确保转出 决策得到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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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监测和治疗。
严重感染
患者发生严重感染,如脓毒症 、败血症等,需要强化抗感染
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
多器官功能衰竭
患者同时出现两个或以上器官 功能衰竭,需要多学科协同治
疗。
资源占用评估
01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09年卫⽣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六、普外科: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术术后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术后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术后4、胃部及⼗⼆指肠⼿术后、肠切除术后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7、门静脉⾼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10、乳腺癌根治术后11、腹腔镜的诊疗⼿术术后附件:1:卫⽣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医疗技术⽔平,合理使⽤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合法权益。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患者的收治标准通常由医疗专业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来决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ICU 收治标准,但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医院、地区和国家而异:
1. 严重生命威胁:患者可能因生命威胁性疾病或伤害而需要监护。
这包括严重的心脏病、呼吸窘迫、中毒、严重外伤、严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
2. 呼吸衰竭:患者因肺部问题(如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重度哮喘)而无法维持足够的氧气水平。
3. 心血管紧急情况:包括心脏病发作、心律失常、重度高血压危机等。
4. 术后监测:某些大型手术后,患者可能需要在ICU 中接受监测和支持,以确保手术后的稳定和康复。
5. 多脏器功能衰竭:多个器官系统(如心脏、肺部、肝脏、肾脏)同时出现衰竭的情况,需要综合治疗和监护。
6. 严重感染:如严重的败血症或感染性休克,需要及时的药物治疗和液体支持。
7. 中枢神经系统紧急情况:如严重脑创伤、中风、癫痫等。
8. 严重代谢紊乱:如严重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电解质紊乱等。
9. 有创性监测需求: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需要有创性的监测设备,如动脉导管或中心静脉导管,以确保准确的监测和治疗。
10. 特殊情况:还可能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ICU 监护,如危重儿科ICU、神经外科ICU 等。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ICU 收治标准,具体的标准会根据患者的情况而异。
决定是否将患者送入ICU 的决策通常由医院的急诊医生、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和重症医学专家等多个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做出。
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需要ICU 收治,建议咨询医疗专业人员,以获取最合适的治疗和监护建议。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重症监护工作制度
ICU重症监护工作制度一、目的为确保ICU(重症监护病房、加强医疗病房)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提高重症患者救治水平,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 ICU组织架构1. ICU病房设置: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需求,设立适量的ICU床位。
2. ICU病房人员配置:(1)专业医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掌握重症医学理论、技能及临床经验。
(2)专业护士: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掌握重症护理理论、技能及临床经验。
(3)其他人员:包括技师、清洁工等,负责ICU的辅助工作和环境卫生。
三、 ICU工作制度1. 患者收治制度:(1)ICU收治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重症患者,如心跳呼吸骤停、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创伤、急性中毒等。
(2)患者转入程序:由临床医师评估患者病情,提出转入ICU的建议,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2. 患者管理制度:(1)患者个人信息管理:准确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2)患者安全保障:确保患者在ICU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跌倒、压疮等意外事件。
(3)患者家属沟通:及时向患者家属通报患者病情,解答疑问,提供心理支持。
3. 医疗工作制度:(1)病历书写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病历。
(2)会诊制度:定期组织多学科会诊,共同讨论患者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3)医师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专业医师在岗,随时应对患者病情变化。
(4)医嘱制度: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5)知情同意书制度: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诊疗方案,取得签字同意。
(6)手术病人转入ICU后的交接制度:做好与手术室的交接工作,确保患者病情稳定。
(7)对进入ICU患者的初始评价制度:全面评估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8)ICU患者转出制度:根据患者病情,经科室主任批准,办理转出手续。
(9)ICU患者检查和治疗转运制度:确保患者在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10)ICU患者入住接待流程:热情、耐心地接待患者,确保患者迅速得到救治。
ICU收治范围(系统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 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一、呼吸系统1.急性呼吸衰竭2.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3.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4.重症哮喘5.肺性脑病6.肺栓塞7.重症肺炎8.胸部外伤9.肺脏大手术后10.其它需呼吸支持治疗情况具体指征如下:一、急性呼吸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二、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收入指征:(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ICU 的收治范围
ICU 的收治范围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
1. 患者收治范围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2. 诊疗标准参考:ICU收治标准参考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考虑,包括优先级别,诊断及客观标准。
(1)优先级别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ICU(一级),和收入ICU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病情危重,不稳定,需要除ICU之外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加强治疗及监护,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等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或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二级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至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积极治疗程度无限制。
3)三级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的特点康复可能性不大,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
这类患者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四级通常不适合收住ICU,收治这类患者需根据个别情况并经ICU主任同意,包括如下两类:●低危,ICU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疾病过轻,无需监护),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药物中毒等。
ICU 患者收治标准
ICU 患者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ICU收治患者主要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和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包括: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者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收治标准●优先级别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重症医学科(一级)到收入重症医学科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病情危重不稳定,只有重症医学科才能提供足够的加强治疗及监护。
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持续肾脏替代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血管活性药物支持。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二级: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疾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3)三级: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变的特点,康复的可能性不大。
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常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
这类病人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四级:通常不适合收入重症医学科。
收治这类病人需要根据个别情况并经过重症医学科主任同意。
包括如下2类:低危:重症医学科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
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者、药物中毒等。
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治疗方案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等。
●疾病诊断依据疾病诊断和临床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收住ICU。
(1)心血管系统1)伴有并发症的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休克3)需要密切监测和干预的复杂性心律失常4)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合并呼吸衰竭和/或需要血流动力学支持5)高血压急症6)不稳定性心绞痛,特别是伴有节律异常、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持续胸痛7)心脏停搏8)心包填塞/缩窄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9)主动脉夹层动脉瘤10)心脏完全传导阻滞(2)呼吸系统1)急性呼吸衰竭需要呼吸机支持2)肺栓塞、肺梗塞3)大咯血4)呼吸衰竭已行紧急气管插管5)呼吸道梗阻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3)神经系统1)急性脑卒中并神志改变2)昏迷:代谢性、中毒性或非中毒性3)颅内出血并有脑疝危险4)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膜炎伴神志改变或呼吸受累6)中枢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疾病致神经系统或肺功能恶化7)癫痫持续状态8)脑死亡或可能发生脑死亡的患者拟行器官捐献的9)脑血管痉挛10)严重的颅脑外伤患者(4)胃肠道系统1)危及生命的消化道出血,包括低血压、心绞痛、活动性出血和/或存在合并症2)爆发性肝功能衰竭3)重症胰腺炎4)食道穿孔伴或不伴有纵膈感染(5)内分泌系统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发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神志改变、呼吸功能不全或严重的酸中毒2)甲状腺危象或粘液性水肿性昏迷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3)高渗性昏迷和/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4)其他的内分泌疾病如肾上腺危象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5)严重的高钙血症并神志改变,需要血流动力学监测6)低钠或高钠血症伴随癫痫发作,神志改变7)低镁或高镁血症伴随血流动力学受累或心脏节律异常8)低钾或高钾血症伴心脏节律异常或肌肉无力9)低磷血症伴肌肉无力(6)妇产科妊高症、羊水栓塞等(7)外科术后1)术后高危患者2)需要血流动力学监测3)需要机械通气支持治疗4)加强血糖、血脂、肝肾功调整治疗的患者5)需长期肠内、肠外营养的患者(大于一周)6)胃肠瘘7)胰瘘8)小肝综合症9)胃瘫、肠瘫(8)其他1)急性放射病(ARS)2)需血流动力学监测3)治疗需要重症医学科水平的强化护理4)环境损伤(光、溺水、低/高温)5)新疗法/试验性治疗有较高的风险6)药物摄入和药物过量:药物摄入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药物摄入后神志明显改变、呼吸道保护能力丧失,药物摄入后癫痫发作7)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9)重症营养不良10)多发伤,复合伤11)中毒(一氧化碳、甲醇、氨气、甲胺磷、毒蛇咬伤、百草枯)12)热射病13)席汉综合征(sheehans)14)挤压综合征15)重症病毒感染早期,如SARS、巨细胞病毒(CMV)、冠状病毒、EB病毒等感染客观指标(1)生命体征1)脉搏<40次/分或>150次/分2)收缩压<80mmHg或比患者平时低20mmHg3)平均动脉压低于60mmHg4)舒张压高于120mmHg5)呼吸频率高于35次/分(2)实验室检查1)血清钠<110mmol/L或>170mmol/L2)血清钾<2.0mmol/L或>7.0mmol/L3)PaO2<50mmHg4)pH<7.1或>7.75)血糖>800mg/dL6)血钙>3.75mmol/L(15mg/dL)7)药物或其他化学成分达中毒水平。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
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
有效的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
疗中获得益处者,一般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
具体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症病人(应占ICU所有收治病人的60%)。
2.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需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者。
3.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征(MODS)病人。
4.心脑肺复苏(CPCR)后的病人。
5.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者。
6.急性心肌梗塞。
7.各种严重休克。
8.严重复合伤、多发伤。
9.急性药物、毒物中毒,虫蛇咬伤者。
10.淹溺、中暑、电击伤者。
1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者。
12.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ATN)病人。
13.器官移植病人。
14.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有望恢复的各系统、器官功能减退的急性衰竭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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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的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 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的恶化,如大出血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科。
ICU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2、各种类型的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8、急性心功能衰竭9、严重心律失常10、高血压危象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12、重症胰腺炎13、大出血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针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6、急性重症肌无力17、重症感染、脓毒血症1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收入指征: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搏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收入指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收缩压〈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两项:意识障碍皮肤湿冷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代谢性酸中毒(二)、各类型休克(低血容量性、心源性、感染性、过敏性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及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3、引起其他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4、有进一步加重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和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能满足机体几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收入指征:(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4、引起其他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二)需要几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得到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及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PH〈7.302、PaO2〈60mmHg3、PaCO2〉50mmHg4、SpO2 〈90%(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六、重症哮喘转入指征: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60mmHg,PaCO2〉50mmHg转出指征: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七、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心肌梗塞)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二)、可疑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转出指征:(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学正常。
(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及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三)、心源性休克(四)、急性心包填塞转出指征: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九、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或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转出指征:心律失常基本控制十、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剧烈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转出指征: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症状消失。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收入指征: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一)、尿量:24消失尿量〈400ml(〈17ml/h)或无尿(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转出指征:(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十二、重症胰腺炎收入指征: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病史(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1、有剧烈或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者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淡粉酶升高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降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转出指征:胰腺炎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平稳。
十三、大出血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二)、上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
(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为重状态(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转出指征: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收入指征: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80mmHg(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要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三)、有心脏骤停者(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意识障碍者(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者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3、颅内感染、颅内压增高(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及畸形(四)、需要检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病情加重累计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通气)等转出指征: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十七、重症感染、脓毒血症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律增快,血常规改变(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1、感染灶累计某一器官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转出指征:感染控制,全身中毒症状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平稳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收入指征:具有引起DIC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
(二)、临床上出现2个或2个以上脏器功能障碍(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四)、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秒以上(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六)、3p实验(+),血清FDP值〉20ug/dl转出指征:原发病得到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复正常。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一)、高钾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钾〉6.0mmol/L,有ECG变化转出指征:血钾恢复正常,ECG改变好转(二)、低钾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钾〈2.5mmol/L,有ECG变化转出指征:血钾恢复正常,ECG改变好转,室性心律失常控制(三)、高钠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钠〉145mmol/L,伴烦躁、瞻望、昏迷转出指征:血清钠接近正常,上诉症状改善或消失(四)、低钠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钠〈130 mmol/L,伴意识障碍,如淡漠、嗜睡、昏迷转出指征:血清钠接近正常,意识障碍改善。
(五)、酸碱失衡收入指征:双重性酸碱失衡、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械通气者转出指征:双重或三重性酸碱失衡经治疗后转为单一酸碱失衡(观察24—36小时)或不再需要机械通气。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收入指征:存在糖尿病依据,高血糖(〉15 mmol/L),存在血容量不征象或伴有休克。
代谢性酸中毒,尿酮体阳性;意识改变,搞钠、高氯血症。
转出指征:血糖控制正常,意识恢复,水电、酸碱失衡恢复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ICU转出标准:1、原发病有效控制2、生命体征平稳:HR〈100次/分,R〈20次/分,T〈38度,BP正常范围3、脱离连续性血液净化,机械通气,血管活性药物停用48小时以上4、肺部情况稳定,氧饱和度在95%以上5、晚期肿瘤或无希望治愈的病人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