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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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有以下哪几项?()
A.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B.在障碍消除后的15日内提出申请
C.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D.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同意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考点:复议的期限延长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第17条第1款。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的行政行为,除非法律规定的时限超过60天。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推迟了法定申请期限,则应自消除障碍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应当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立的代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应当向设立代理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部门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应当向直接负责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国务院(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在撤销前拒绝接受被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前款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申请人也可以在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办理。依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在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