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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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1.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保障,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3.记录要求3.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2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及证人信息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3.3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听证会、询问笔录、执法决定等。

3.4 记录应当包括文字描述、摄影、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记录,应当进行合理的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4.记录流程4.1 行政执法活动前,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准备相关记录设备、确认记录人员等。

4.2 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记录要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记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3 执法人员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核对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4 执法机关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审定,确保记录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5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记录查阅和维护的制度,确保记录的可检索性和可查询性。

5.责任与监督5.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5.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记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记录工作质量和能力。

5.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记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记录工作,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公务人员根据法定职权,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对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程的全面记录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必要性、工作规范和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必要性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避免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

同时,记录的存在可以作为监督的依据,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责。

2.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开性。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使执法行为的内容、时限、程序等方面对外透明,使公众对行政执法过程有所了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这有助于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政府行政的规范化。

3.作为取证的依据。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有助于在执法行为受到争议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执法决策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规范1.记录对象的明确。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该明确记录的对象是谁,具体执法的事项是什么。

这有助于保持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发生事后补录或虚假记录。

2.记录方式的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并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记录内容的明确。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执法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依据等基本信息,以及与执法相关的警示、警告、抄告、检验等具体操作步骤和结果。

4.记录环节的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贯穿执法的始终,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过程等各个环节。

应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5.记录安全的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和存储,防止记录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细则与实施
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保证其公正、规范、高效的进行,需要建立全面的记录制度,记录制度应贯穿执法全过程,包含以下内容:
1、立案阶段:应当记录立案登记表以及搜集的证据材料清单,包
括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立案缘由及相关情况等。

2、调查取证阶段:应当记录目的、执法人员、取证手段和过程等
内容,并对调查取证的原始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3、听证阶段:应当完整记录听证会的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
程序、听证材料、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论等。

4、处罚阶段:应当记录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处罚事实、处罚
结果等。

对于光化眼镜行业案件应记录的内容有:光化眼镜违法行为
的具体情节与证据、当事人申辩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5、复议和诉讼阶段:应当记录复议、诉讼的具体内容、法律程序、证据材料等内容。

以上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执行,能够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执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
正和法制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A)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

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

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与依据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三、主要内容1.执法前准备工作记录:包括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证据的收集情况、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等。

2.执法活动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询问相关当事人的过程与结果,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等。

3.执法措施执行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的各项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财物等。

4.处理结果记录:记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处罚决定的解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

5.执法监督记录: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情况,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等。

四、记录要求1.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客观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2.记录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纸质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保存,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3.记录应及时完成,不得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

4.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保密与公开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传播。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

六、违规责任1.对于故意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泄露、传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宣传与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公示、内部通告、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本制度,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过程中进行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和内容: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书面记录、音视频记录、摄影和录音等。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2)执法行为的日期、时间、地点;(3)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结果;(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情况;(5)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7)相关证据的来源、保管和使用情况;(8)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异议、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9)其他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要素。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不得有删除、遗漏、篡改等行为。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全,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与实际执法行为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管和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确保记录的安全和保密。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证据,可以提供给相关当事人查阅。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检查:1.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于故意篡改、删除或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3.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和整理: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

三、记录内容
1.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时间和地点:记录执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 执法对象信息:记录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执法手段和过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勘查、询问、调查取证等。

5. 执法事实和证据:记录执法行为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6. 执法决定和结果:记录执法行为的决定和结果,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7. 当事人意见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包括是否提出异议、要求听证等。

8.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字确认。

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
1. 记录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记录,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存档要求:记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五、监督和管理
1.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记录进行抽查和核实。

2. 处理投诉和举报:接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3.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行为、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听证笔录、案卷整理、处罚决定等环节以及执法结束后的总结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反映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得虚假或夸大事实。

(二)全面性原则。

记录应当覆盖执法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关键事实、证据和程序进行详细记录,做到事无遗漏。

(三)规范性原则。

记录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既定格式和规范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四)保密性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二)执法时间、地点、对象等基本信息;(三)执法依据和目的;(四)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勘验人员、勘验时间、勘验内容、勘验结果等;(五)询问和调解情况,包括询问对象、询问时间、询问内容、询问结果等;(六)听证情况,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证顺序等;(七)听证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参与听证的各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八)案卷整理情况,包括案卷编号、分类、整理人员等;(九)处罚决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十)结束总结,对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总结评价。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书面记录、音频记录、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有主办执法人员签字,并尽量征得当事人签署确认。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或泄露。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一、概述(一)概念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1.执法环境复杂。

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1.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2015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3.2016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4.2016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5.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6.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XX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 (3)第三章记录过程及内容 (6)第四章记录保管、归档及调阅 (9)第五章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11)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应急、重大行政决策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记录,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切实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规定。

第五条各区县应当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各区县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完善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配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设备、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二、记录内容1. 当事人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关键信息。

2.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3. 执法程序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人员接到任务的时间、地点,执法行为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

4. 执法措施记录执法人员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等,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详细记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理由、申辩意见等。

6. 证据收集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保存方式等。

7. 审查和裁决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情况,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8. 执法结束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束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是否服从执法等情况。

9. 执法人员信息记录参与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三、记录格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四、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保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以便查阅和备案。

五、责任与监督1.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失实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或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本机关批准后执行。

这是一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模板范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后即可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一、制度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1. 全过程记录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依据和保障。

- 为监督机构和被执法对象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检查、处罚、调查取证等。

3. 记录内容- 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____、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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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一、概述(一)概念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1.执法环境复杂。

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

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健康委员会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2016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含的内容,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推进执法记录仪使用、运用多种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

同年4月,选取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市朝阳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探索有效做法和经验。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被确立为试点单位,探索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得到原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肯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参考部分省市与其他部委工作制度,结合现阶段全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起草编写了《规范》。

《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总则,记录方式及要求,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附则。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适用范围、要点(一)记录原则1.依法原则。

主要体现在:(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的范围、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记录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执法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开原则。

(1)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执法记录都可以公开;(3)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公开执法记录,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接受各方监督;(4)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执法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的执法记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3.效率原则。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执法要求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这也是行政与司法的区别之一。

同样,执法记录也必须体现效率原则:要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服务于行政执法而不能“为记录而记录”使得执法记录成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拖累。

4.全程、全面原则。

全程,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都要进行记录而不是部分记录。

全面,则要求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外部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内部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强制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任意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次要程序进行记录。

5.实时、客观原则。

实时,要求执法记录应当与行政执法同步进行,禁止事后补记补录。

客观,则要求执法记录要真实反映行政执法的行为、事实、状态、结果,禁止弄虚作假。

(二)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2.覆盖环节:对执法程序启动(受理)、检查、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与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三)记录要点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但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2)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查的原因、期限、联系人情况;(3)对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核查情况;(4)预约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情况(但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的除外);(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出投诉、意见以及处理、答复情况。

2.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强制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涉案场所现场情况;(2)涉案场所周围环境、建筑外观、内部布局以及生产经营状态、设备、工具情况;(3)涉案物品存放、数量、包装、标注(贴)、规格、成色情况;(4)封存场所、扣押物品加封情况;(5)扣押物品清点、移交、入库保管以及接受人、保管人情况;(6)扣押物品因解除扣押、没收、销毁等原因出库、清点、转移情况;(7)当事人针对行政强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处理、答复情况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2)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3)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4.执法办案机构内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不同意见;(5)执法办案机构就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请示、汇报情况;(6)有关会议集体审理、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4.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执法机构之间分流、转办、交办、接收投诉、举报的去向、时间;(2)向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转送投诉、举报去向、时间;(3)履行受理、调解、核实、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情况;(4)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终止调解、终止处理的情况;(5)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的情况。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依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而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和告知申请人情况;(3)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情况;(4)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告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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