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鉴重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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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5月30日发布 衡器鉴重工作规范

2008年 07月01日实施

1. 目的

为规范衡器鉴重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衡器鉴重的商品的重量鉴定工作。

3. 要点

3.1一般规定

3.1.1 鉴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衡器鉴重业务知识培训,经授权批准,方能上岗工作。

3.1.2 鉴定人员开展工作前应仔细阅读委托单、发票、提单等资料,了解货物品名、申报重量、货轮名称和/或港口堆场、仓库及其所在地点等,明确鉴定要求。

a) 审核委托单和有关单证,了解鉴定内容和有关要求。

b) 了解贸易契约有关条款,掌握索赔期限(特别是进口商品)。

c)了解商品及其包装情况,明确计价方法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d)核查委托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

3.1.3 鉴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须戴安全帽,遵守船方、港口码头、仓库和货物堆场有关防火防爆及相关的安全规定。如有必要须穿防滑防静电鞋、防静电长袖外套,关闭手机、传呼机或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

3.1.4 每批鉴定工作原则上安排两人进行。

3.1.5 检验鉴定人员在工作时,如遇大风、雷电、暴雨及其它不适于上述工作的情况,应停止工作。

3.2 实施鉴定

3.2.1确定鉴重方式

a)根据商品品种、包装种类、存放地点、现场情况、装卸运输途径、委托人的要求,确定鉴重方式。

b) 鉴重方式主要有:抽查鉴重、全批衡重和监督衡重。

c) 鉴重方式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委托人做好衡重准备。

3.2.2衡器的选用、测试和校准

a)鉴重用衡器,依不同商品鉴重的需要选用移动式小型衡器,固定式大、中型衡器或专用衡器。

b) 鉴重用衡器,于使用前或使用中,必须按标准进行不同形式的测试和核准。

c)核查衡器是否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使用有效期内。

3.2.3 现场鉴定一般要求

a) 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

2008年 05月30日发布 衡器鉴重工作规范

2008年 07月01日实施

b)采用抽查鉴重的,一定要严格按标准要求考察货物的包装、堆码、垛位、批次、唛头、件数、件重以及管理等情况。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行抽查鉴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改为全批衡重或监督衡重。

c) 采用全批衡重的,必须由经认可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d) 采用监督衡重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z衡器及其辅助设备须经相关部门认可;

z司秤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资质;

z运输装卸过程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z监重人员对衡重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e) 散装商品应实施全批衡重或监督衡重。

f) 对于袋来散走的散装商品,应对其回空袋皮全部清点件数后衡重或抽取相当比例数量进行衡重,从而推算全批总皮重。

g)以干态重量或公量计价、限制回潮率或水分明显增大的商品,应在鉴重的同时扦取代表性样品测试水分。

3.2.4 汽车衡衡重操作规范

a) 对大宗商品进行汽车衡衡重前,应对委托人、运输部门、调度部门、司秤人员明确衡重管理要求。

b) 车辆驶入秤面前应减速,时速须保持3km/h以下。

c)空、重车对应衡重一次有效。港区内短途倒载车辆,遇车体结构属铁壳自卸车可减少空车衡重次数。

d) 超长超重车与拖挂车,轴距大于秤面长度的车辆不应分成前后两次衡重。拖挂车应解体单车衡重。超长、超重车车辆,必须换车衡重。

e) 车辆衡重,不得有搭乘人员随车衡重。不得增减额外的重量。

f) 鉴重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小票管理制度。即仓库出货应开具一式多联小票,即保管存根联,出库联,驾驶员结算联和船边核收联等。重、空车过磅后,司秤人员应在重、空车小票上签章,码头船边应有专人核对小票。衡重结束后应将核收的小票与码单核对,防止跑车漏衡或错装等事故。

g)车厢、车门不严密容易产生沿途撒漏的,应禁止使用。对发生撒漏或沿途失落的已衡重商品,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现场记录。

3.2.5料斗秤衡重操作规范

a) 各类料斗秤除进行周期检定外,衡重作业前,应进行自检,并作实物测试三次,以核实全

系统自动控制是否准确无误。

2008年 05月30日发布 衡器鉴重工作规范

2008年 07月01日实施

b)大型自动装卸船系统,应于作业前检查并封识各个传输管道,使被衡货物按规定流向输送,杜绝溢、漏与旁流。

c) 装、卸衡重结束,仍须自校衡器,以认证衡器计重全过程的准确状态。

d) 对流程系统的封识,作业结束后检查是否完好并启封。

e) 司秤人员应每一小时读记数字显示器一次,记录内容包括每台秤的过磅次数,累计重量数以及记录时间。

f) 对于无计数装置的定量灌包自动秤,应采取有效措施管好包件,点清包件数。

3.2.6 装卸作业监督管理

a) 船岸边地脚经整理后,凡适于装运的,应及时装出;不能装运的,应集中存放,作最终一次性处理。

b) 预衡商品装出后的垛底货应收集灌袋、衡重,从重量中扣除。

c) 灭失量与影响量包括运输环节撒落丢失,装卸损耗、人为过失、操作混乱、违章违规等影响衡重数据准确的因素,应做好相关记录,统一处理。

d) 天气条件:凡露天衡重作业,风力应不大于四级,但仍须判定确认衡重数据的真实性。雨雪中不应衡重。

3.2.7 衡重数据的复核汇总

a) 直读手记的衡重数据,应由司秤人员与鉴重人员双方及时核对清楚,双方采用两读一记方式(即读、记录与复读重量值)加以确定。

b) 仪表数字显示附有微机终端显示与打印设备的,仪表读数、终端显示、打印数据应一致。

c) 计算与累加应与各工班核对准确,双方码单相互签字。

d) 过磅工作结束后,鉴重人员应对衡重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连同全部原始记录交复审人员进行复核审核。

e) 对需以衡重结果签发提单的,鉴定人员应将衡重结果复核无误后,以书面形式将实际装船结果提供给委托人。

3.3 记录

a) 鉴定记录应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记录单。

b) 各衡重方式应使用相对应的码单。

c) 鉴定记录由鉴定人员在工作现场填写。鉴定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清晰,全面地反映鉴定实际情况。

d) 记录应按规定逐项填写。

e) 记录原则上不能涂改,若确因书写错误需修改时,应由当事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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