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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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法

一、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

由于不同类别水体的水质要求有差异,利用单一标准来评价水质的优劣是不可取的,故在计算水

质污染指数时,按照水体功能对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是在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考虑到上海地表水污染特

点,在计算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时选择了上海市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

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总磷和汞,其余监测项目在上海市水体中基本上都能满

足相应的地表水功能要求(溶解氧虽超标,但主要是由其它污染物引起的,且计算指数时存在一定困

难,故没有纳入综合污染指数计算范围内)。

单项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 Pi=Ci/Si

Ci—污染物实测浓度;

Si—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 P i=1=1/n ΣPi

n:为8,即参与评价的八个项目。

应该注意到,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是基于不同类别标准的基础计算得到的,所以综合污染指数的

比较只能在同一类别水体中进行,也可以进行年际比较,但不同类别的水体之间缺少可比性。

二、水质污染程度的判别

根据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来判别污染程度是相对的,即对应于水体功能要求评判其污染程度。如

II类水体的水质要求明显高于III类、IV类、V类水体,假如不同类别水体的水质相同,则要求越高

的水体,其对应的污染程度越严重。根据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判别水质污染程度必须基于下述条件。

2.1 污染程度是对应于相应类别的水质要求的。

2.2 污染程度的分级是为了定性反映水质的现状,水体污染说明该水域原定的功能不能安全、全

面地发挥效应,其功能得不到保证。不同功能水体即使达到相同的污染程度,其危害和影响也是各不

相同的。

2.3 根据水质综合指数的大小可将水体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污染和重污染四类。不同类型水体

相对应的综合指数和水质现状阐述如下:

合格:P≤0.8,各项水质指标基本上能达到相应的功能标准,即使有个别指标超标,但超标倍数

较小(1倍以内),水体功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没有明显的制约因素。

基本合格:0.8

应,水体功能没有受到明显损害,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因素(水质指标)的制约。

污染:1.0

其水体功能明显受到制约,要充分发挥水体的原有功能需采取一定的工程性或非工程性措施,水质对

应于其功能已受到污染。

重污染:P>2.0,各项水体指标的总体均值已超过标准1倍以上,部分指标可能超过标准数倍,

水体功能已受到严重危害,如不采取必要的措施,直接利用其水体功能可能是危险的。对这类水体必

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改变其功能,或付诸行动开展污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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