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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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黔农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9〕59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市(州)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统计汇总等。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遵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10〕2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全力推进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加,补充耕地任务越来越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确保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各县、区(市)要充分认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载体,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做出贡献。

二、明确职责,切实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金聚合、整体推进”的运行机制。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专项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建立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省财政分配资金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建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对跨县、区(市)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审批。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50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国土资源分局: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贵州省XXX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模板)根据XXXX竣工验收申请,按《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到期未验收省级土地整治项目集中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14〕43号)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xx年xx月xx日对xxx项目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以技术单位提交的工程复核报告为基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复核单位及监理工作汇报,查验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权属、管理等方面档案资料,通过现场工程复核,向相关单位进行质询,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xxx年度xxx投资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为xxx人民政府;该项目于xxx年xx月批准实施,xxx年xx月开工建设xxx年xx月申请验收。

项目区位于xx乡xx村,涉及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个行政村。

地理坐标为东经xx°xx′xx″-xx°xx′xx″,北纬 xx°xx′xx″- xx°xx′xx″。

项目区东接xx,南抵xx,西与xx接壤,北抵xx。

分四个片区。

项目区总投资xx万元,建设规模xx公顷,建设工期xx年,施工费xx万元,根据经批复的设计报告和(变更设计报告);建设任务为:拟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xxx亩。

具体工程见工程汇总表;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根据竣工报告及复核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评价见工程汇总表: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统计表三、耕地质量完成情况该项目土地整理实施后,通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的修建,提高了灌排面积和道路通达度,项目区整治前耕地质量国家级利用等平均为10等,整治后耕地质量国家级利用等平均为9等,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等。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筑府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08〕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7〕101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和筑府办发〔20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

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精神,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落实本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本区域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任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立项申报、规划设计申报与审查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立项申报、规划设计申报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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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选库
实施计划库
(二)项目类型划分
1、按资金来源,分为: 财政性资金项目和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 a.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及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项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 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b.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是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为 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而自行投资实施的项目。 2、根据项目来源渠道,分为: 省级项目、市(州、地)级项目和县(市、区)项目三级。非农建设项 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列为市(州、地)级项目。 a.省级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新增费、省留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指标 置换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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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报告审查常见的问题▲ ▲规划设计报告审查常见的问题▲
√项目区位置和范围不清。如图上未标注项目区边界或项目区边界 项目区位置和范围不清 不一致;项目区有大量不动工区域,但图上未明确标注等。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不清。主要是未区分项目区动工和不动工范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不清。 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现状图上土地利用分类要素不清; 文、图不一致;无法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来源等。 项目建设目标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对项目区当前土地利用限制 √ 项目建设目标不明确 因素分析不透彻,对项目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不清,项目建设目标不明 确或不符合实际等。 √规划方案不合理。方案过于简单,缺乏调查支撑;灌溉方式选择 规划方案不合理。 未考虑当地实际,脱离实际;工程布局思路不清;总体工程布局不合 理,包括沟、渠、路选线不合理,未考虑服务半径,占地面积大或走向 高差起伏大;对现有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未作充分利用的考虑,建构 筑物设置不切实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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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单项工程设计审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3.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3.1。
2.3.2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3.1。
灌溉保证率要求表
表4.3.1—1
单位:%
耕地工程等级
保证率
水田一等
≥90
水田二等
80~90
水田三等
70~80
旱地一等
50~70
旱地二等
40~50
旱地三等、视耕园地
30~40
4.3.2灌溉制度
农作物灌溉制度是指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是确定灌溉用水量的依据。具体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4.3.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4.3.3-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高
表4.3.3—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3.4灌溉水源工程
1.阐明地区主要河流水系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区划。确定灌溉水源位置,分析论证灌溉水源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进行水资源平衡。阐明当地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区供水的承诺。
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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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

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

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变更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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