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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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渝府发[199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02
【实施日期】1999.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9]9号1999年3月2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科教兴渝”战略,逐步建立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跨世纪的综合实力,实现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人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发展重点
第六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第三章项目认定
第八条按领域分别设立占有关技术、财务、金融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的咨询机构。
第九条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认定后需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成熟度、规模生产的工艺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企业运行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