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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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窗口办理需提交资料

1、报检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一式二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锅炉上次检验报告复印件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如上次检验报告与使用登记证皆遗失,需提交遗失证明);

3、业务室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填写《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

在用锅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具体时间以检验报告为准。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二)现场检验需提供资料

1、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单位出具的监检证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

2、锅炉运行记录;

3、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4、水质化验记录;

5、事故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

6、历次检验资料及水质(或导热油)监测报告;

7、安全附件检验检定报告(证书);

8、操作人员证件(锅炉工操作证及水处理工操作证);

9、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10、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检验证书。

二、现场准备工作

(一)外部检验

1、检查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如已过期,请预先检定压力表、校验安全阀;

2、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检验时,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4、锅炉须运行至正常使用工况,并且所使用燃料须跟使用登记证燃料保持一致。

(二)内部检验

1、提前停炉,放净炉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3、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4、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5、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检验时,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耐压试验

1、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2、对不参加耐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以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3、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精度不低于1.5级;

4、耐压试验加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部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5、耐压试验时,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窗口报检:请将办理所需资料提交我院办事窗口,我院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告知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报检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检业务。

(二)检验报告

检验完成后,我院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

(三)领取报告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盖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第三联(对检验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填写处理结果,且写明“对整改的落实措施及效果负责”并加盖公章;提出的问题上有安全阀过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还需提供报告复印件);

3.领取人的有效证件。

四、提示

锅炉安全附件超出或接近有效期的,应在提出检验以前送达相关部门检定或校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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