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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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主体的自由被法律作为一种权利而确 认后,就意味着:
❖ 一方面,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权利 主体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能 禁止权利主体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
❖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 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 在法律上,自由与权利是意义比较接近 的概念。
❖ 广义上的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在绝大多数场合中,权利都意味着选择 的自由,因此,在典型的意义上,可以 说权利即自由,授予权利即意味着权利 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按照 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 (二)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பைடு நூலகம்
❖ 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 与社会的关系,即人与他人或者组织 之间的关系。此种意义上的自由含义 是免受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 够自主安排自己行为的状态。
❖ (三)法学上的自由
❖ 法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 关系,法学上的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 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 禁止的行为。
❖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 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比如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连续性、公 开性、不矛盾等。它们与法律的目的价值 不同,并它们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 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 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这 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被称之为法律的“形 式价值”。
❖ 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为行为自由的实现 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 二是规定法律上的自由权利。
❖ 要真正从法律上保护人们的自由,除了明 确规定自由原则外,还必须在具体的法律 制度、法律规范中体现和规定自由的内容, 并且设定相应的控诉制度和公正审判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人们各项合理 的自由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自由权,使其 成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定的自由权利。
❖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 的价值评价标准。具体是指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 行价值判断时所应遵循的准则。
❖ ①生产力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人们生活 的改善。
❖ ②人道主义标准:是否有利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 发展。
❖ ③现实主义原则:要求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 须从社会现实出发,而不能脱离现实。
❖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着主 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 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 的行为模式一致。
❖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到: 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 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 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 迫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就是做 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 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 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 这个权利。”
❖ 狭义上的自由仅仅是权利的一种特定类 型。在此意义上,自由是种概念,权利 是属概念,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这种狭义上的自由就是法律上直接以自 由指称的那些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 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和宗教自由等等。这些权利之所以被直 接以自由命名,是因为它们具有更明显 的选择性。
❖ ①个人自由,包括生命、健康、名誉、 人格、迁徙、信仰、思想等;
❖ 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 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自由两字很少连用,但中文的 自表示自己或本人,由有从事之意,因此自由两字 连在一起含义有“自主从事某事”之意。
❖ (一)哲学上的自由
❖ 哲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与必然之间的 关系,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 配。这里的必然指的是客观规律,客观 规律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 必然性。
❖ 二、法律对自由的保障
❖ 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
❖ (一)确立自由原则。
❖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系统 的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自由学说。近现代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自由原则被规定 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 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 财产。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 共和国的格言是:自由、平等、博爱。在私法 领域,财产自由与契约自由作为个人自由的重 要内容,被赋予至上地位。19世纪的资产阶级 民法将契约自由规定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与绝对所有权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相提并论。
❖ 自由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能够按 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 出一定行为或者免受他人约束、干预的 权利。
❖ 与一般的社会自由不同,自由权并不等 于一般的社会自由。一般的社会自由可 能受法律保护,也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只有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社会自由 才是法律上的自由权。
❖ 现代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自由 权)主要包括三大类:
❖ ④历史主义原则:要求我们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 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有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 即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 而不能站在“现在”,用现实的眼光来评判历史。
第二节 法律的自由价值
❖ 一、自由释义
❖ 自由西文字意指的是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说是 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
❖ 法律上的自由的存在形态有两种:一种是 消极自由;一种是积极自由。
❖ 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 束缚的状态,其表述方式是“免于…的自 由”,其突出特点是以不受社会的干预为 实现自由的条件;
❖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的独 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从 事…的自由”,其突出特点是以社会的干 预为实现自由的条件。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 关于法律价值,人们通常在以下三种方式 上来使用法律价值的概念:
❖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 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 长的那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比如秩序、安全、自由、正义等,它们构 成了法律制度实施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把其称为法律的“目的价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