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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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安实践却漏洞百出。

明代律制定严格细化,规繁杂冗多,但是由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中。

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后期。

就《大明会典》《大明律》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方面的规定及惩罚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以宫廷保卫为例:《明典》中侍卫人员明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应值不值者,笞四,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替之人,各杖六十,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名私自代替及替之,各杖一百⋯⋯皇城各,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百,⋯⋯。

凡各处城门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而误不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时擅开闭者绞,其有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生了万历时的“挺击”,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一日,明光宗服用了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丸的由来。

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宗之病,李可灼便炼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

2)内幕。

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的危险。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范文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范文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范文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发展。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明朝能够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的特点,包括官员选拔制度、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和军事管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

明代以考试选拔官员为主要方式,通过举孝廉、益举人、童试、扬州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来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相对于宋代的举荐制度来说,更加公平、公正,减少了贵族世袭等问题,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有实际能力和道德修养的保障。

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也具有一些特点。

明代设有行省、道、府、县四级行政区划,分别对应国家、省、市、县,在行政上实现了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

行省由宰相、副丞相等众多官员组成,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经济、军事和政治等事务。

道、府、县分别由巡抚、知州和知县管理。

明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是等级分明、职责明确,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明代的财政管理制度也有一定特点。

明朝初期,朱元璋通过实行“青苗法”和“两税法”来确保国家财政稳定,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指对农民实行征收青苗钱的制度,而两税法则是指对农民实行同时征收田租和商业税的制度。

这两项财政管理制度都对农业经济和商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也有其特点。

明朝的军事制度比较强调军人的训练和纪律,重视军队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明代的军事制度分为禁军和全军两个部分,禁军负责保卫皇宫和京城安全,而全军负责国家的防卫和征战。

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明代的国家管理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这些特点促进了明朝的繁荣和稳定。

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使得官员的能力和道德可以得到保证;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通过行省、道、府、县四级行政区划来实现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明代的财政管理制度通过实行“青苗法”和“两税法”来确保国家财政稳定;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强调军人的训练和纪律,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历史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历史

[论文关键词]: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特点[论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卫皇权为中心,维护封建专制体系为目的,在治安实施原则、治安主体及治安过程中体现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许多特点。

古代治安管理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备受统治者的重视。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特色,使得这种统治板块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军事的职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现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却是非常迅速,为此,研究古代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无疑有现实性的意义。

在明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在这种结合体系中,治安职能与治安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差距,治安主体之间由于职能相同也会相形悖逆,许多治安职能出现了空白区域。

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编辑。

一、治安的实施原则与治安的实践结果产生了明显的距离此差距有两层含义,一则为: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或严刑酷法或藐视枉法;一则为:治安惩罚条文繁多,而实践中却不能按其原则实施从而漏洞百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

背离法律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皇权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背景时而变化使得法律无法及时更新。

皇权干扰治安职能的司法程序。

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当成法律,任何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据,只是凭皇帝的个人决定来执行,为此皇帝还专门培养了自己的爪牙,这些爪牙多半由厂卫充当。

以明代骇人听闻的廷杖、法外刑为例来释疑:廷杖由锦衣卫、司礼监来执行,并按事件的性质,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实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诏狱,从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但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皇帝个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为准则,从而严重地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法律程序。

如按规定:犯罪或违反治安规定的客体,先由侍卫逮捕或缉获送入大狱,[1]再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京师的案件主要的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其具体程序为:一般的京师案件,初审由刑部或都察院来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的审判就是终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个审级;重大的京师案件,由三法司会审,这时的会审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完结后的第二审,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复审后的第三审,对于一些京师情节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审。

明代北京户政管理中的治安职能

明代北京户政管理中的治安职能
关 键 词 : 明代 ; 京 ; 北 户政 ; 安 职 能 治
中 图 分 类 号 :2 8 K 4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0 4 2 1 )4— 0 3一 4 17 9 1 (0 0 0 0 7 o
明代 北京 户政 管理 职 能不仅 仅表 现 为对户 口的
耗, 类为 籍 册 以进 , 为 令 ” 。为 了便 于 统 治 , 著 J 洪
所 有 的役 民分 类 编 籍 , 类 有 军 户 、 如 匠户 、 户 、 灶 医 户 、 户、 户、 户 、 户 、 乐 僧 商 妓 民户 、 户 、 户 、 户 、 陵 驿 渔 卜 、 户 杂户 等 。在这 些户类 中 , 有些 一旦 编定 就不 可 随 意更 改 , 军 籍 、 如 匠籍 、 灶籍 , 只有 在 无 人继 籍 、 官
控 制人 口管 理 的 网络 , 效 地 制 止 了人 口的 流 动 。 有
编户 齐 民
从广 义上来 说 , 户齐 民是 指对人 口的统计 , 编 户
籍 分类 、 录 、 登 编审及 与 户籍管 理 制度有 关 的一些 业 务 的制定 等等 。 明朝 建 立 后 , 府 委 任 户部 进 行 户 政
代 也不例 外 。迁都 北 京 后 , 明政 府 就 很 重 视 户政 管 理 职能 , 以其治 安 为 目的 的职 能 主 要 分 为 三个 方 而 面, 即编 户齐 民 、 稽查 赈 济 、 场管 理 。 市

有 一里 之 图 , 黄册 一 式 四份 , 本 呈 送 户部 , 一 其余 交
布政 使 司 、 、 保存 , 府 县 黄册 除 与户 帖 同登 载 各户 丁 -
口, 事产 外并 规定 每十 年核 实重 造一 次 , 十年 内各 将

不同时期治安管理的比较研究

不同时期治安管理的比较研究

不同时期治安管理的特点
治安管理效果的评估标准
不同时期治安管理效果的 比较分析
治安管理效果的改进措施
P不A同R时T期4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
与启示
古代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古代治安管理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礼治为先。 古代治安管理注重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保甲制度、乡里制度等加强社会控制。 古代治安管理强调严刑峻法,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古代治安管理存在人治色彩,管理者个人意志对治安管理具有较大影响。
不同时期治安管理的比较分析
治安管理手段的比较分析
现代科技手段:利用视频监 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 术提高治安管理效率
社区参与:通过社区自治、 群防群治等方式提高治安管
理效果
传统治安管理手段:以人力 为主,如巡逻、盘查等
国际合作:加强跨国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治安问

治安管理体制的比较分析
传统治安管理体制:以人力为主, 技术手段为辅,强调基层民警的 巡逻防控。
近代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治安管理法规体系。 加强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推进科技手段应用,提升治安管理效能。 强化社会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现代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重视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治安管理效率。 加强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治安管理法制体系。 注重预防为主,加强源头治理。
1949年以后,中国开始建 立人民警察队伍,负责维护 社会治安
1960年代,中国加强了对 社会治安的管控,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活动
1970年代,中国开始重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了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现代治安管理

明代官府的治安管理与机制

明代官府的治安管理与机制

明代官府的治安管理与机制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这个时期的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发展,而在治安管理方面,明代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机制和措施。

首先,明代政府对治安问题非常重视。

在明代,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巡捕机构,用来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抢劫、盗窃、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也负责一些日常的治安工作,例如维持街头秩序、防范火灾、开展警示宣传等。

其次,明朝设立了一些特殊机构,用来处理更为棘手的案件。

例如,设立了专门负责镇压盗匪的“剿匪司”,以及负责查处贪污腐败的“提刑按察使司”。

这些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整治腐败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一些严苛的法律制度,用来震慑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明朝禁止私刑和私审,刑罚也相对较重。

在明代,如果一个犯人被认定为“虎贲”(即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的罪犯),那么他将被处死,并且连累三代。

然而,明朝的治安状况并不总是很理想。

尤其是在饥荒等灾害发生时,社会治安容易受到影响,而政府也难以有效维护秩序。

此外,江湖上的流氓恶棍也时常引发社会动荡。

总之,明代官府在治安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巡捕机构、特设相关机构、制定严苛的法律制度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明代治安状况的起伏也表明,社会治安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也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

明朝京城治安措施

明朝京城治安措施

明朝京城治安措施引言明朝时期,京城的治安是朝廷极力维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京城的安全和稳定,明朝实行了一系列治安措施。

本文将介绍明朝京城治安措施的相关内容,包括官方机构、巡逻制度、辖区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了解到明朝时期维护京城治安的重要举措和运作模式。

官方机构东厂明朝设立了东厂来负责维护京城的治安。

东厂是明朝时期最重要的秘密情报机构之一,不仅仅负责搜集情报,还负责监察、调查京城中的各种案件以及处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东厂的存在对于维护京城的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商所明朝还设立了工商所负责管理京城的商业活动和工商业者的行为。

工商所不仅监管商业活动的合规性,还负责打击非法商贩和商业欺诈行为,保障京城商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

捕快捕快是京城中负责维护治安的重要力量。

他们穿着统一的制服,分布在京城的各个角落,负责巡逻、搜捕犯罪分子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捕快通常接受专门的训练,熟悉各种犯罪手段和潜逃者的行踪。

他们的存在起到了威慑及警告作用,有效增强了京城的治安。

巡逻制度为了保持京城的治安,明朝实行了严格的巡逻制度。

每天,捕快会按照既定路线进行巡逻,尤其是在重要的街道、市场和人群聚集地方。

巡逻的具体方式包括步行巡逻、骑马巡逻和船只巡逻等。

通过这种巡逻制度,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置各种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京城的安全和秩序。

辖区管理明朝京城划分了不同的辖区,每个辖区由专门的官员负责管理。

这些官员需要负责维护辖区的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解决居民的纠纷和问题。

他们需要定期巡视辖区,并与辖区内的捕快和居民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及时掌握辖区的情况和解决各种问题。

法律法规为了维护京城的治安,明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治安条例等,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处罚措施。

同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来审理重大案件,确保这些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得到解决。

结论明朝京城治安措施是朝廷为了维护京城的安全和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璀璨的时代,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灿烂的文化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明代国家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具有独特的特点。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治体制、官制、考试制度、治安制度、农田制度等。

一、政治体制明代政治体制的核心是皇帝集权,即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了绝对的统治权力。

明代皇帝通过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实现了对全国各地的有效统治和管理,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在政治体制方面,明代实行了朝政制度,即朝廷负责决策和管理国家的事务,皇帝负责制定政治方针和政策。

在政治上,明代还设立了内阁和六部,分别负责政治决策和管理政府的各项事务。

此外,明代政治体制还设立了东厂和西厂,负责监察和打击朝廷的政治对手,确保了皇权的稳固和统治的安定。

二、官制明代官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明代,官制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使得社会上层阶层也有机会参与政治活动,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明代官制采用了九品中正制,即将官员分为九品等次,按照平素的表现和能力选拔官员。

通过这种方式,明代政府选拔了大量的官员,确保了政府的正常运转和稳定。

三、考试制度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独特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它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明代的科举制度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通过科举制度,明代政府选拔了大量的人才,为国家政府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治安制度明代的治安制度主要包括巡检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

明代政府设立了巡检、监良等官员,负责巡查和维护社会治安。

城市管理方面,明代政府设置了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城市的治安和稳定。

五、农田制度明代的农田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土地制度、户口制度等,实现了封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明清之际北京地区社会治安体系初探

明清之际北京地区社会治安体系初探

DOI:10.16478/ki.jbjpc.20170614.001 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4 16:14:29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0.1116.D.20170614.1614.002.html明清之际北京地区社会治安体系初探*甄 宇(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摘 要:明朝在其首都设置五城巡城御史、兵马司和巡捕营以及顺天府共同构成首都治安体系。

清军入关后,全面接管北京治安体系,执行民族歧视和满汉分治政策,设立“八旗管领步兵”管理北京地区治安。

至康熙朝正式设立九门提督,执行治安职责,将巡捕营归入其管辖范围,统一管理兵部督捕衙门、都察院及其所属五城所管事宜,拥有审讯和羁押人犯的权力,承担皇帝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

同时,五城御史和顺天府的治安权力也有所扩展,在皇帝的指导和协调下共同构成以九门提督为中心的首都治安体系,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整合指挥体系,创新权力配置,完善防控体系,同时也存在九门提督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排斥汉族大臣等弊端。

关键词:九门提督;五城御史;顺天府清代北京地区的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从入关到鸦片战争前后,继承了明朝的治安体系,增添了带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机构。

二是鸦片战争后,逐渐向近代治安体系过渡。

本文拟探讨从明朝到清前期雍正年间北京地区治安体系的发生、发展以及体系内部分工、协作的情况。

一、明朝北京地区治安体系明朝建都南京,时称应天府,设置了一系列首都治安管理机构。

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将南京的治安体系复制于北京地区。

(一)五城兵马司和巡捕营的建立五城兵马司起源于明朝建国之前。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

寻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

洪武十年,改为指挥、副指挥,革知事。

二十三年,定为五城兵马指挥司,正六品,俱增设吏目。

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

永乐元年复旧。

”[1]326“太祖丙申”指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朱元璋称吴国公,在收稿日期:2017-01-05作者简介:甄宇(1968—),男,北京警察学院基础理论教研部副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理论、警察史。

明朝公安管理制度

明朝公安管理制度

明朝公安管理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璀璨夺目的朝代之一,公安管理制度在其治理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明朝时期,公安管理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完善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宁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对明朝公安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今天的公安管理工作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明朝公安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架明朝公安管理制度包括了各个级别的官员和机构,其基本构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1.中央层面的公安管理制度在明朝时期,中央政府设有巡防、巡抚和总兵等职位,这些官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

巡防官主要负责巡视地方的治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报告;巡抚官则是地方行政官,直接负责当地的治安管理和维护;总兵则是负责军事防卫和平定叛乱的高级军官。

这些官员在中央层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公安管理体系,保障了中央对全国各地的治安管理。

2.地方层面的公安管理制度明朝时期,地方政府也设有巡抚、知府、县官等官员,他们也同样负责地方公安管理工作。

巡抚官是地方行政官,直接负责当地的治安管理和维护;知府则是县级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县域的治安工作;县官则是乡村一级的治安管理官员,负责维护乡村的平安。

这些官员和机构构成了明朝地方公安管理制度的主体,保障了地方的治安稳定,也为中央政府的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明朝公安管理制度的特点1.权责分明明朝时期,公安管理制度实行了权责分明的原则。

不同级别的官员和机构有着明确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避免了冗余和混乱。

中央和地方的公安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有着明确的关系和配合,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2.管理科学化在明朝时期,公安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实现了科学化。

各级公安机构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确保了公安工作的有条不紊。

同时,明朝政府也加强了对公安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3.法律化明朝时期公安管理制度高度法律化。

明朝时期,《大明律》、《大明饬》等法律文件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治安管理工作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章。

明代地方治安的研究

明代地方治安的研究

明代地方治安的研究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时期。

这个时期的政治变革曾经成为近现代中国历史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而在明代这个时期,地方治安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很多学者通过各种途径研究和分析明代地方治安的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首先,明代地方治安的状况是需要加以考察的。

明代时期,治安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农民叛乱、宗族冲突、盗贼和流寇问题是时常发生的。

因为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应对不当,很多地区的治安仍然属于混乱状态。

这些问题既耗尽了社会的精力和资源,也影响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动员能力。

其次,研究明代地方治安的方式有很多。

传统上,对明代地方治安的研究主要关注文献资料和案卷。

研究者可以通过这些材料获取大量的历史信息,进而进行深入的分析。

但是,这些研究往往面临着断片、不全、政治倾向等问题。

此外,现代的历史学研究已经借助了数字化技术,通过建构信息数据库和网络展示等方式,提高了研究的效果和精度。

然后,明代地方治安问题的成因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治安问题与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等关系紧密。

其次,统治者的政策措施和官员的作为也是影响治安的因素。

最后,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水平的高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影响了治安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也决定了治安问题的静态与动态。

最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地方治安问题呢?治理地方治安问题有多种办法。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此外,本地社会也可以参与到治理中,形成共同维护秩序的局面。

另外,改革政治体制和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也是解决地方治安问题的可行之道。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措施的实施要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总之,对明代地方治安状况的研究有很多启示意义。

通过深入探究治安问题的历史根源和严重后果,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发展规律,也可以为现代中国的治理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

明清时期北京的城市规划与管理

明清时期北京的城市规划与管理

明清时期北京的城市规划与管理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城市建设的高峰期之一。

其中,北京是当时最为繁华的一座城市,在其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和尝试。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北京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进行探讨。

一、城市规划与设计明清时期的北京城,是在元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在明代早期,北京城的总体规划仍然保留了元朝的风格,主城区分为内城和外城两部分。

到了明代中期,随着政治中心逐渐向北迁移,北京城逐渐扩展了辅城、外城和皇城等部分。

在城市内部,主要道路和街巷的规划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如南北向的正街、东西向的宣武门大街等,这些道路的设置方便了城市内部的交通和商业活动。

在城市设计方面,明清时期的北京城坚持了传统的风格和布局,以中轴线为核心,分为前、中、后三部分。

其中,前部分即为皇城,是中国传统城市建筑的代表之一。

皇城内主要有紫禁城和太和殿等建筑,构建出了一种特有的宫廷式的城市环境。

而中、后部分则是官府、商贸、居民区等不同区域。

整个城市设计表现出一种宏伟壮观的布局,既考虑了政治、宗教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追求了实用性和舒适性。

二、城市管理与维护在城市的管理方面,明清时期的北京城建立了一套有序的管理体系。

首先,对于城市内部的秩序和安全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巡捕、修缮城墙、修建城门等等,确保了城市的安全和治安。

同时,针对城市内部的卫生和环境问题,政府也通过设立环卫部门、开辟下水道、设置公共厕所等方式,保障了城市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其次,政府对于城市商业和物流方面的管理也非常重视。

出现了一套行业管理机制,比如市井、货站、肉铺、油房、旅店等场所,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在这些机构的管理下,城市内部的商业活动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市场乱象和商业失范的现象。

三、城市文化的发展除了城市规划与设计以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设外,明清时期的北京城也创造出了许多著名的文化和历史景观。

明代中后期北京城市治安恶化与保甲制的建立_胡海峰

明代中后期北京城市治安恶化与保甲制的建立_胡海峰
瑠 瑐
其是为维护治安而设立的, 其众多职责中最主 : “凡地方或有盗贼生发, 兵马司 要的就是捕盗
瑡 瑑 ” 即督领弓兵、 火甲人等擒捕。 因火夫总甲职责重大, 故制度上对充当火
, “令 京 城 火 甲之人 有 一 定 要 求, 如弘治元年 瑢 瑑 ” 夫、 总甲, 一年一次, 以有家业行止者充当。 但实际上, 有力之家多免役, 甲役负担落在市井 瑣 瑑 无赖或贫民身上。 众多的材料显示自成化以 后坐铺之役皆为居民之害, 随着兵马司在京城 城市管理中的职责逐渐增多, 其负担最终都落
瑤 瑒 , 年、 甲、 邻里, 如有异言、 异服者, 自能觉察 ” 颇近保甲之法。
此外, 为维护京城治安, 朝廷逐渐在京城中 — —保甲制。 推行另一项重要制度—
三、 北京城中保甲制的推行实践
如前所述, 明初政府在乡村推行里甲制, 在 京城建立坊厢制。明初农村中的里甲制和城市 中的坊厢制主要是为了征发徭役, 虽然维护基 层秩序也是其职责之一。明中叶以后农村中随 着里甲制的败坏才逐渐被保甲制取代。 相比 保甲制侧重于维护治安, 强调一甲或 于里甲制, 一保中互相监督和支援, 有连坐的色彩, 其本质 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基层社会 。 万历二十年沈榜在《宛署杂记 》 中如此描 述: 见行城内各坊, 随居民多少, 分为若干 铺, 每铺立铺头、 火夫三五 人, 而统之以总 甲; 城外各村, 随地方远近, 分为若干保甲, 每保设牌甲若干人, 就中选精壮者为乡兵, 兵器毕具, 而统之以捕盗官一人、 保正副各 瑠 瑒 一人。 可见, 此时北京城外乡村已推行保甲制 ; 而 北京城中的保甲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于明后 期在北京城中实行。 仁宗皇帝即位, 大理寺卿虞谦奏请仁宗同 , “敕 五 城 兵 马 司, 于各坊街巷不分军民工 意 每十家编为一甲, 使互相觉察出入, 一家有 匠, 犯, 十家连坐, 有能捕首, 免其连坐之罪, 庶辇毂 ” 此处所提“甲 ” 之下可以肃清。 应指“里甲 ” 即坊厢人户, 朝廷企图通过强化现有的城市基 层管理体制来维护京城秩序, 但其建议颇有保 甲制色彩。 成化四年十二月, 云南道监察御史戴用鉴 于京城当时“军民杂居, 有夜被强盗将一家捆 缚, 或尽杀死劫其财而全无顾忌, 邻人佯若不 知” 的情况频频发生, 建议“令将京城内外军民 · 14·

明朝管理京城治安管理状况

明朝管理京城治安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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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皇宫治安管理初探

明代北京皇宫治安管理初探

明代北京皇宫治安管理初探
高晓波;黄娜
【期刊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9)5
【摘要】明代北京皇宫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权力核心,以护卫皇帝为主要任务的皇宫治安管理是这样的权力核心坚不可摧,而明代封建专制制度强化形成体系,并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

在宫禁的具体实施中也表现的尤为突出,首先护卫皇帝是宫禁的首要职能,以此为重点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治安管理制度,从扈从保卫到卤薄仪卫,从宫禁守卫到巡逻警戒、膳检诊录,各项职能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且分工细致明确,包括人员的选拔、配制、考勤,效绩、奖惩,值卫的区域、时辰等都已明显制度化。

治安职能中的扈从、仪卫以静制动,巡逻、膳检以动制动,动静结合,力求做到皇宫治安管理百密而无一疏,但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思想的出现,在实践中这种管理却无法收到欲想的效果。

【总页数】4页(P311-313)
【关键词】明代;北京;皇宫;治安管理
【作者】高晓波;黄娜
【作者单位】萍乡高等专科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8
【相关文献】
1.北京地区"蚁族"治安管理初探 [J], 申鹏
2.一部明代北京佛教寺院修建研究的力作——何孝荣著《明代北京佛教寺院修建研究》读后 [J], 张德信
3.明代汉译藏传密教文献与北京的藏传佛教——兼论明代北京藏传佛教格局的形成[J], 安海燕
4.探索北京明代社会经济的一部力作——《明代北京社会经济史研究》评介 [J], 余劲东; 洪国强
5.明代治安管理中的“总小甲”研究 [J], 薛理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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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治安体制

明代的治安体制

明代的治安体制
明朝治安体制是在不断地实践和调整中逐渐形成的。

其中,京城治安体系在明中期逐渐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格局,包括兵马司、锦衣卫、巡捕营、保火甲和巡城御史。

兵马司创设于1356年,是朱元璋为维护应天治安而设置的。

1368年,明朝建立后,应天改为南京,兵马司也成为维护京城治安的队伍。

兵马司的职责较为繁杂,相当于现在的民警、交警、消防、城管、工商、卫生等多个职能的集合。

除了兵马司外,锦衣卫、巡捕营、保火甲和巡城御史也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着明朝的治安秩序。

这些治安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明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社会治安问题与张居正与谦的维稳措施研究

明代社会治安问题与张居正与谦的维稳措施研究

明代社会治安问题与张居正与谦的维稳措施研究在明代社会中,治安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张居正与谦作为明代中期的重要政治家和思想家,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社会治安,并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明代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张居正与谦所采取的维稳措施的有效性与影响。

一、明代社会治安问题的来源与特点在明代社会中,治安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方官员的腐败与失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许多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了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

其次,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明代经济繁荣,但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导致富裕与贫困的悬殊,进而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此外,农民起义与宗教活动也是明代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来源。

农民起义频繁发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宗教活动的激增也为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Ming Dynasty social security issues and the stabilization measures of Zhang Juzheng and QianIn Ming Dynasty...*文章内容不再重复标题*二、张居正的维稳措施及其影响张居正是明代中期的重要政治家和改革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他重视改革选拔官员的制度,建立了严谨的考试与选拔制度,这一举措旨在减少腐败与失职现象,并为社会治安问题找到了根源。

其次,张居正注重地方政府的建设与监管,推行了派遣观察使等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与管理,以提高地方治理的效能。

此外,他还致力于改善民生,贯彻以民为本的理念,通过减税减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提升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减少了社会不满情绪,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谦的维稳措施及其影响谦作为张居正的后继者,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他继承了张居正的政治理念,秉持以德治国的原则,在任官期间加强廉政建设,注重选拔贤能的官员,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

天子脚下最不起眼的“治安官”,明代巡捕营有哪些功能和权力?

天子脚下最不起眼的“治安官”,明代巡捕营有哪些功能和权力?

天子脚下最不起眼的“治安官”,明代巡捕营有哪些功能和权力?引言“京城繁华地,轩盖凌晨出。

”京城是全国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京城的治安问题,也深刻影响着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

巡捕营是明代设立在京城的专门捕盗的机构。

它的主要任务是巡逻捕盗,次要任务是管制和清逐游民及执行一些临时性任务。

自成化末年起,国家开始不断调拨团营士兵巡逻京师,逐渐形成一支专职巡捕的武装力量,这便是巡捕营的前身。

明中期之后,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五城兵马司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巡捕营应运而生。

巡捕营的主要事务,是巡视捕盗贼和兵部管理,但实际上,锦衣卫、顺天府和巡城御史等对巡捕营主管的事务都有权参与和管理。

五城兵马司一、巡捕营的设立的背景明朝成化年间,北京的治安开始不断恶化。

尽管城内负责维护守备与治安的机构众多,却无法挽回京城治安日益的颓势。

京城不仅是皇家贵族的居所,更是官僚、地主阶级和富商大贾聚集之地,盗贼日渐猖獗给明朝上层阶级带来许多困扰。

《皇明世法录》记载:“末年,所司奏拨团营军二百人,并捕贼,从之。

”成化四年,皇帝下旨要求锦衣卫加强捕盗,“如今京城内外强盗数多,不分昼夜,公然骑坐马匹,各执凶器,打劫居人并过往人财物,好生不便。

务要尽绝安宁,不许视为泛常”,并且叮嘱如有私相授受财务和纵容犯罪者皆治以重罪。

九门提督即便如此,盗贼丛生的局面也未见得明显改善,甚至连朝廷官员也逃脱不了被打家劫舍的下场,“数十成群偷劫官员、军民人等之家,肆行无忌”、“给事中雷泽、知州冯益并吏典徐旺等家,被贼打劫一空”。

贫穷弱小的民间百姓无所依附,常遭遇盗匪肆意蹂躏,成化年间盗匪猖狂己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除了悍匪直接抢劫伤人外,一般的偷盗行为也很常见。

民间财物被盗的情况更为普遍,连皇家的财物也惨遭毒手。

京城内的京仓、内府、太庙都难逃被盗的噩运,甚至是帝王的陵园也受到冒犯。

这时期的京盗匪引起的治安问题,罪犯数量庞大且主体广泛、犯罪手段多样、作案范围广泛、受害人群体复杂,迫切地需要建立一个专职巡捕的机构来协助五城兵马司管理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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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安实践却漏洞百出。

明代律制定严格细化,规繁杂冗多,但是由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中。

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后期。

就《大明会典》《大明律》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方面的规定及惩罚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典》中侍卫人员明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应值不值者,笞四,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替之人,各杖六十,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名私自代替及替之,各杖一百……皇城各,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百,……。

凡各处城门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而误不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时擅开闭者绞,其有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生了万历时的“挺击”,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一日,明光宗服用了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丸的由来。

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宗之病,李可灼便炼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

2)内幕。

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的危险。

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励李可灼?(3)推断。

方从哲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个治安案件。

(4)安漏洞。

按照规定,医院要检测药性,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督工作。

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中》明确规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其制度相当的完备。

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
度并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系统。

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重视。

并形成一套完备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队伍。

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公斤。

缸内存水2000多,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钓索等救火器具。

皇宫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建造了绝对可靠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并将这间房的四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火隔离设施[11]。

在京城内,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具。

除此之外,明代还组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督察。

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民众防火防盗。

而在京城中,红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机构,并形成了铜夜巡制。

皇城外红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城巡警。

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但发现
火灾,应及时迅速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居民要义不容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论处。

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稽查工作,在巡查,禁止遇大风而通张灯烧纸,如遇雷电要加大巡逻力度,在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

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这无疑又说明了消治安和漏洞。

如下表
表一[13]
[3]那斯陆:《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北京: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

[4]明)李清撰.三垣记:笔记上·崇祯[M].北京:中华书,元明史料丛刊,1981年版,第20页。

[5](明)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十舒芬[M].北: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页。

[6](明)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四谢肃[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7](清)谷应泰编.明纪事本末:卷四十三《刘瑾用事[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清)张廷撰.明史·黄巩、夏良胜、遵、陆震传.[M];(清)张玉撰.明史·武宗本纪.卷十[M];(清)夏燮撰.通鉴:卷四十八[M]。

[9](明)王.寓圃杂记:卷四狱中畜猫[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笔记丛刊,1984年版28页。

[10](明)申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中华民国25年9月,1109页。

[11]古晋.国古代消防[J]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页。

[12](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卷二百二十五[M].上:商务印书馆出版,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

[13]此表考了李四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京史料卷》[M](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但只是针对收录了比较典型火灾,除上所载的火灾之外,还有多如此类似的记载没有收录去。

[14](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M].北京:中书局,1974年版,第4690页。

[15]明英宗实录:八十五[M].正统六年十一月癸。

[16]明英宗录:卷一百三十五[M].正统十年十一月申。

[17]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M].天顺二年十一月壬。

[18]明孝宗实录:二十一[M],弘治年十二月丁酉。

[19]明孝宗实录: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月辛酉。

[20]祯长编:卷二十三[M].崇祯二年六月。

[21]宪宗实录:卷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年闰月四丁未。

[22]()于敏中等编篡.日旧闻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
版,北京古籍丛书,1983年版第77页。

[23]秦海轩、卢路著.国皇帝制度[M].太原:山西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24](清)李逊之.朝野记(外四种):卷二[M].北京:北京古籍出社,明代野史丛书,2002年版第23页。

[25](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北京:华书局,1974年版,第4823~4824页。

[26](清)张廷玉.史:卷七十四[M].北京:中华书,1974年版,第1821~1822页。

[27](明)长祚撰.玉镜新谭[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笔记刊,1989年版,第120页。

[28]参考了长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阴师范学院报》,1996年4期,第23~26页),。

它主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集团矛盾、皇权对狱的制约、勋戚后妃对刑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1990年版,第774~790页。

[30]郭成伟.中华法案大辞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第547~658。

[31]明宪宗实: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一年三月乙未。

[32](明)李乐撰.续闻杂记(下)卷十[M].上海:上海古出版社,瓜蒂庵藏明清掌故丛刊,1986年版第41页。

[33]主要参阅了李国祥主编的《实录类篡》之《北京史卷》,并将《明
实录》中记的京城兵变民变的次进行了详细的统计
[34]此图以表十六为基,其中X轴代表兵变变发生的所在时间,Y轴的值是民变兵变数量/存在时间,存在时以年为单位,代表的这一年所记载的兵变民变量,其实质含义是年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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