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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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安实践却漏洞百出。明代律制定严格细化,规繁杂冗多,但是由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方面的规定及惩罚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典》中侍卫人员明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应值不值者,笞四,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替之人,各杖六十,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名私自代替及替之,各杖一百……皇城各,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百,……。凡各处城门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时擅开闭者绞,其有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生了万历时的“挺击”,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一日,明光宗服用了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宗之病,李可灼便炼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个治安案件。(4)安漏洞。按照规定,医院要检测药性,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督工作。
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中》明确规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其制度相当的完备。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
度并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系统。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重视。并形成一套完备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队伍。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公斤。缸内存水2000多,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钓索等救火器具。皇宫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建造了绝对可靠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并将这间房的四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火隔离设施[11]。在京城内,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具。除此之外,明代还组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民众防火防盗。而在京城中,红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机构,并形成了铜夜巡制。皇城外红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但发现
火灾,应及时迅速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居民要义不容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论处。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稽查工作,在巡查,禁止遇大风而通张灯烧纸,如遇雷电要加大巡逻力度,在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这无疑又说明了消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表一[13]
[3]那斯陆:《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北京: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
[4]明)李清撰.三垣记:笔记上·崇祯[M].北京:中华书,元明史料丛刊,1981年版,第20页。
[5](明)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十舒芬[M].北: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页。
[6](明)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四谢肃[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7](清)谷应泰编.明纪事本末:卷四十三《刘瑾用事[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清)张廷撰.明史·黄巩、夏良胜、遵、陆震传.[M];(清)张玉撰.明史·武宗本纪.卷十[M];(清)夏燮撰.通鉴:卷四十八[M]。
[9](明)王.寓圃杂记:卷四狱中畜猫[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笔记丛刊,1984年版28页。
[10](明)申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中华民国25年9月,1109页。
[11]古晋.国古代消防[J]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页。
[12](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卷二百二十五[M].上:商务印书馆出版,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
[13]此表考了李四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京史料卷》[M](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但只是针对收录了比较典型火灾,除上所载的火灾之外,还有多如此类似的记载没有收录去。
[14](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M].北京:中书局,1974年版,第4690页。
[15]明英宗实录:八十五[M].正统六年十一月癸。
[16]明英宗录:卷一百三十五[M].正统十年十一月申。
[17]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M].天顺二年十一月壬。
[18]明孝宗实录:二十一[M],弘治年十二月丁酉。
[19]明孝宗实录: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月辛酉。
[20]祯长编:卷二十三[M].崇祯二年六月。
[21]宪宗实录:卷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年闰月四丁未。
[22]()于敏中等编篡.日旧闻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