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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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调整

摘要:对比两种“公地悲剧”的产权结构、成因和解决方式,可以发现产权结构调整与资源配置效率相适应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有效的产权制度必然促使成本与收益向行为者集中。产权结构调整与产权束调整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式。无论何种方式的产权制度变革都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其调整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权效率、增加产权主体收益。

标签:公地悲剧;产权调整;国有企业

一、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

(一)两种“公地悲剧”形成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

“公地悲剧”是指“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为共同体所拥用,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且在公地上活动的人不会考虑他的活动对邻里或后代的影响,结果是公地资源或者是其他公共资源因过度使用而造成枯竭[1]。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开采的矿产资源、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公地悲剧”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地”资源的产权特点。以公共牧地为例,在公共牧地上每个成员都知道其活动的成本不是由他个人完全承担,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地分享资源并获得报酬与收益,每个人也都知道资源过度使用会枯竭,但对事态的恶化却感无能为力。假设购买一头牛花a美元,有c头牛在这块牧地上放牧;f(c)表示所生产牛奶的总价值,每头牛的平均产量是f(c) / c。为使利润最大化即maxf(c)-ac最大,需有f′(?觬)=a。也就是说,为获得最大利润,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需等于它的边际成本a。如果一头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大于a,那么在公地上增加放牧头数是有利的,如果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小于a,减少已放牧的母牛头数是有利的。在公共牧地上,每个牧民都可决定是否放牧及放牧多少,只要一头牛的平均产量大于这头牛的成本,放牧这头牛就是有利可图的,即只要f(c) / c>a就可继续增加放牧头数,一直进行到利润降到零时为止,即f(c?觹)-ac?觹=0此时放牧的头数c?觹必然大于利润最大化时的头数?觬。过多放牧造成公地的过度使用,致使土地贫瘠荒芜,形成“公地悲剧”[2]。

在我国,长期以来,国家对土地一直拥有所有权,但产权束中的不同权利却分配给了不同的主体,并且产权束中权利结构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家庭承包责任制前,农村的生产队一直是基本的财产组织制度和生产单位。在生产队体制下,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生产队对土地具有实际控制权,收益权在国家与生产队之间进行分割。生产队成员不管他实际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每天工作都获得均等的固定工分。干好干坏一个样,收益均分,结果是每个成员出勤不出力,生产率处于停滞状态,肥沃土地日趋荒芜,造成中国的“公地悲剧”[3]。

(二)两种“公地悲剧”形成两种不同的产权调整方式

针对公共土地使用存在的负外部性及自由进入导致的过度使用,西方对公地的产权结构进行调整,把公共土地私有化,即把公地的共有产权调整为私有产权。土地私有化使与公共土地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性内在化。就私有土地所有者而言,他能凭借排他性权利对与土地有关的可实现报酬进行全面计算,实现预期收益流的现值最大化。大量负外部性的内在化通过私有产权的排他性特征而实现。收益与成本向所有者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土地的过度使用得到遏制。

在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后,尽管法律上土地依然公有,但产权束中权利的分配主体发生了变化,土地的实际控制权与收益权由集体转向单个农户。农户独自享有劳动增量引致的收益增量,对经营主体的激励较高,其努力行为不存有外部正效应;农户享受闲暇的成本也没有其他农户与其共担,享受闲暇不存在外部负效应。因此,这种权利安排与制度约束,使得以队为单位生产劳动外部性都内在化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一个劳动者确切知道他付出了多少劳动,因此不需要使用计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资源,其监督成本为零。新体制运作的结果,使劳动者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的全部份额并节约了监督费用。

(三)两种“公地悲剧”形成的原因

在西方,公地过度使用造成土地荒芜;在中国,土地的劳动供给不足,劳动者不愿努力工作而造成肥沃土地荒芜。同样是公地,一个被过度使用,一个被弃之不用,什么原因造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地悲剧”?任何体制下劳动者工作的基本原则都是相同的,闲暇、较高的收入都将进入劳动者的消费函数。为使效用最大化,每个人将会调整他的工作与可获得的报酬,以使工作和实际产出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等于消费的边际替代率,即他将调整其工作以使工作的边际报酬率等于闲暇与收入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但在不同体制下,工作的边际报酬率是不相同的。

在西方公地中的劳动者只须考虑劳动的私人成本,而不需考虑强加给邻里和后代的社会成本,因此私人成本低于其总成本,但每增加一份劳动所得的边际收入,却由其独有。相对而言,其劳动的边际报酬率高,促使人们愿意放弃闲暇。在我国生产队制的公地上,劳动者工作收益由队成员共享,其劳动成本却由其独自承担。队的总收入包括队劳动的总边际产品加上队的经过调整后的平均产品,每个队员的收入等于其工分在队总工分中的比重乘以队的总收入,队成员的收入份额与劳动成本完全分离,劳动的边际报酬率低于闲暇与收入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因此人们更愿意享受闲暇而不愿工作。

总之,在西方公地的劳动者劳动的外部负效应与劳动者分离,人们愿意劳作;在我国队为基础的“公地”上劳动的外部正效应与劳动者分离,人们更愿意享受闲暇。同是公地,但两种劳动效应与劳动者分离引致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地悲剧”,这两种分离都是由生产的成本—收益与生产者脱节引起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产权结构调整与资源配置效率相适应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有效的产权制度必然促使成本与收益向行为者集中。因此,在我国如何选择国有企业产权调整模式,实现产权结构调整与产权束调整的制度

创新,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权效率、增加产权主体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二、影响产权调整的因素分析

产权的作用在于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种预期通过法律、习俗和社会道德表达出来。一个产权所有者拥有其他人的承诺,允许他以各种特殊方式行事,如果有人妨碍了他行使权利,所有者会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为的干扰。产权调整目的在于促使产权结构合理化,增加产权主体收益,降低产权交易成本,提高产权效率[5]。

实现产权结构合理化,提高产权效率,进行产权调整的方式主要有:一是产权结构的调整,即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之间分配范围或领域的互动;二是产权束的调整,即产权束内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重新界定给不同的主体。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产权调整,都需要考虑以下影响产权调整的基本因素。

(一)成本收益的影响

产权调整是相互影响的当事人对新的成本—收益作出的回应。成本的变化导致生产函数、商品的市场价值及行为预期的变化,这些变化会产生原有产权制度下不能获得的收益,由此使原有产权的协调功能很差。对此的反应之一就是进行产权调整以使这些效应内在化。当内部化的效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通过产权调整可以使外部收益内在化,因此产权的调整与效率的实现密切相关。产权调整的活力就在于针对新的外部性,不断修正其行为,以获得原有产权制度下不能获得的利益。

(二)资源的相对稀缺性

当资源存量充分,人们可以自由使用资源时,即使使用资源存有外部效应,由于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成本大于内在化的所得,也没有人有产权调整的动机。当资源需求增加、资源供给不变或相对减少时,资源变得稀缺,其价值相应增加,如果此时存在有外部效应,产权调整势在必行,资源稀缺性增加了产权调整的可能性。

(三)交易费用降低、技术进步、物品价值增加也会促进产权的调整

产权调整本质上是权利的重新界定。如果权利重新界定的费用大于权利界定后的所得,没有人有动机促进权利的调整。交易费用的降低减少了产权调整的成本。技术进步不但能使交易费用降低而且开拓了物品使用范围,增加物品新用途,其最终结果导致物品价值增加,物品价值提高使产权调整的潜在利润增大,产权调整的预期收益提高。成本的降低与预收益提高,可增加人们进行产权调整的动力[6]。

(四)政治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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