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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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 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 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 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 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 90天后 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 号)规定,从 2002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 来的 180天调整为 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 90天(含 90天) 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90天以上, 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 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 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90天(不含 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 入。 例如,A 银行向 B 企业提供了 5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 5.94%,于 2010年 3 月 31日到期,展期 3 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 月 30日该笔贷款到期,A 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 的期限计算利息 74,250元(5,000,000×5.94%×3/12),会计处理 为:
一是对于未逾期贷款,公告指出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
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 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是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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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 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三是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 90天仍未收 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 息逾期超过 90天(不含 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 处理。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 致。 四是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 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 贷款利息逾期 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 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 90 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 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 90天(不含 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 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逾期 90天内(含 90天)发生的 应收未收利息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逾期超过 90天仍未收回, 应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逾期 90天外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无论是税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 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结起来,2010年第 23号公告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假如 A 银行尚未收到 B 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A 银行在 9 月 30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 74,250元。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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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如果 A 银行在 12月 31日仍然没有收到 6 月 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 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 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 90天(含 90天) 计提的贷款利息。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同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假如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74,250 贷:应收利息 74,250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 第 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 (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 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
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天 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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