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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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兰政发〔2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主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市审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作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市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凉府办函〔2005〕176号)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西昌市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安排,通过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应审项目的聘用中介机构,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审计局与聘用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审计合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一)资料收集与交接;(二)初审;(三)对账与签证;(四)出具审核报告;(五)市审计局复核;(六)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1第二章资料收集与交接第五条资料的收集与交接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审计局要求提前准备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市审计局在指定地点召集相关人员当场清点、交接,并填制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原则上资料应一次性收齐,如工程项目类型特别复杂或规模特别庞大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同意可以分阶段收集资料,但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未报送内容及预计报送时间。

第七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发现遗漏应及时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补报。

建设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补报资料,并填制移交清单和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第八条资料收集完毕后,聘用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组,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联络。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量。

第九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初审阶段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审阅资料,熟悉情况;2(二)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踏勘;(三)工程量的计算和初步核定;(四)价格和费用的初步核定;(五)计算出初步结果,编制初审报告并提交市审计局;(六)其他初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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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
“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
“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盐城市审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操作办法(试行)一、跟踪审计项目确定的原则政府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二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项目;三是市领导交办的重点项目。

二、跟踪审计采取的方法1、跟踪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一般来说,在项目前期准备和竣工决算阶段可以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阶段应采取就地审计和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2、跟踪审计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批复之后(重点建设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在前期决策阶段介入)。

跟踪审计应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同时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后,作为审计组与建设单位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正式发给建设单位。

3、审计通知书发出后,由审计组召集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跟踪审计交底会议,向参加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公布跟踪审计实施流程,明确跟踪审计资料报送要求,宣布审计工作纪律。

4、审计组聘用人员要在审计机关指定场所集中办公,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聘用人员进行考勤考绩。

5、审计组应根据项目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6、审计组成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及签证、特殊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等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特别是隐蔽工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对监理工作质量实行必要的跟踪监督。

7、审计组可视情况,周期性地对工程财务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拨付、财务核算、管理费用支出、材料设备采购及出入库等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项目竣工后,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

三、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和主要内容(一)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

审计组应对以下重点环节实施重点跟踪:1.工程承发包。

对于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信息发布方式等招标资料,在正式发布前报送审计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计组要派员参与工程开标、评标,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经有权部门书面批准不招投标和不需要招投标的目,审计组应对发包方式、程序、步骤、施工单位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第一篇: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梁平县人民政府《梁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日志、质量评定单等);(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九)“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等;(十)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质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第六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量化反映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七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八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收集审计证据应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尤其应注意证据的相关性,应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相关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审计取证和签证。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增补其它补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

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坚持每日编写审计日记。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及时补记。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在审计日记中注明情况。

(二)连续多日审查同一项目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杭审投〔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目 录1第一部分 工作手册 ...............................................................................1一、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项目招标阶段 .............................................................................24四、项目施工阶段 .............................................................................五、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5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 8第三部分 工作制度 9一、岗位职责制度 .............................................................................10二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3三、 质量控制制度 ............................................................................17四、 保密制度 ................................................................................17五、 廉政制度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意见 ..........................................................................19附件2 工程结算审定单 (21)附件3 工程跟踪日志 (22)附件4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3)附件5 工程计量报审表 (24)附件6 工程形象进度价款审核表 (25)附件7 意见(回复)函样本 (26)附件8 跟踪审计会议记录表 (27)附件9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表 (28)附件10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复核表 (29)附件11 盖章登记表 (30)附件12 资料签(发)单 (31)附件13 询价单 (32)第一部分 工作手册一、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工作原则,抓住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点内容和关键时点实施跟踪;结合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和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量力而行;把握审计监督的职责,在法定职权内开展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出全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审定后正式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五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七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必要时,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可以根据跟踪审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三)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四)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五)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六)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七)工程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和价款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跟踪审计现场实施细则

跟踪审计现场实施细则

跟踪审计现场实施细则安庆市跟踪审计项目现场操作细则根据《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规范现场操作,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推诿扯皮,特制定此跟踪审计现场操作细则,具体如下:一、现场变更工程量计量流程(含设计变更、索赔等):1、施工单位按照统一的表单格式申报工程联系单或变更单至监理单位(附表单格式,见附表一)。

2、监理单位2个工作日完成工程量签认意见后报送至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于2工作日完成签认意见及工程量审核后,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报送至跟踪审计单位驻场代表;4、跟踪审计单位驻场代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联系单或变更单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返回至建设单位,时效2工作日;逾期需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对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无异议;5、建设单位收到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或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跟踪审计单位意见后,均应将意见明确返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签发给施工单位。

注:根据表单后置,实际工作量测量在先的客观情况,原则上建设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审计组驻场人员、监理、施工方共同测量,特殊情况下即时通知即时到达,以免延误工序进度。

逾期视为默认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测量或验收结果;二、签证单办理流程:1、施工单位按照统一的表单格式申报工程签证单至监理单位(附表单格式,见附表二)。

2、监理单位于3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及发生的费用确认,并报送至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内完成意见签认和费用审核,报送至跟踪审计单位;4、跟踪审计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签证单后3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逾期需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对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无异议;(在时效期内,审计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2日内予以执行;若存在不同意见,由建设单位主持,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协商处理;)5、建设单位将会商一致意见确认后,1工作日内返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签发给施工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AA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AA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跟踪审计,是指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三条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进行审计:(一)项目概、预算(控制价)、招投标阶段审计。(二)项目开工后,对以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1. 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大、周期较长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2. 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AA新区财政资金、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以AA新区及下属各融资平台名义筹集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3. 上级机关及管委会交办的项目。(三)项目竣工后进行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四条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应当在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实施审计:(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五)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七)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八)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及时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九)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果)的评审;(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有无借用或挂靠资质、非法转包工程和违规分包工程行为;(二)施工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三)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是否严格按合同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四)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单位应当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设计、勘察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二)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成果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先进性;勘察测量成果是否准确、真实、合规、合法;(三)设计变更是否及时、经济、合理、合规、合法,有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扩大工程投资成本等行为;(四)设计、勘察费用收取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编标单位应当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招投标代理、编标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二)投标资格审查、招投标程序等是否严格、合法、合规;(三)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四)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准确、合理、公正;(五)招投标各参与方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明显的串标、抬标等现象;(六)招投标代理、编标费用收取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二)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三)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执行;(四)监理单位和人员所签批的相关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合规;(五)监理费用收取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应当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以下事项审计:(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计重点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规划报批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入的利益。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准确、合理、公正;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程序等是否合规、合法;招投标各参与方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明显的串标、抬标等现象。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公正、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利用“阴阳合同”降低工程质量或有损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现象。第十六条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的审计。主要审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工作是否及时、到位;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执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各类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致,相关报批程序、验收手续和内容是否合规、合理、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甲供材料和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和补充协议的结算方式是否合规、正确和完整;甲供材料和设备等物资是否存在超欠供现象,超欠供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等物资清算处理的方法和手续是否合规、价款是否正确;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的设计概算,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分析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是否超概算以及超概算原因;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审计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组长和主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除审计组组长外,审计组成员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正式进点时间应当安排在项目立项以后,招标工作开始之前(具体详见附件1)。审计组进点前应由审计组长带队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作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 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审前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是否满足施工招标的基本要求;(三)项目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四)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是否满足开工建设的要求;(五)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以及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情况;(六)建设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七)其它调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拟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备案,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书并督查落实情况,经审计后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后方可发布;对最高限价编制的公正、合理、准确进行审计复核并提交书面复核结果和审计建议书,经审计复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方可对外公布。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预算(控制价)编制完成后2日内,将预算(控制价)编制资料报送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计。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资料后,对一般项目,应在7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对工艺或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应在1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如遇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预算(控制价)送审资料包括:(一)立项批文;(二)招标(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电子资料);(三)预算(控制价)书及其编制说明(纸质资料、电子资料各1份);(四)原地形图及经审查的勘察报告;(五)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审查意见;(六)设计单位对图纸审查意见回复意见及修改图纸;(七)清单工程量、计价表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翻样单(如有);(八)招标(采购)代理合同;(九)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在进点实施跟踪审计前,审计组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的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由主审编制,经审计组长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二)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三)各建设阶段审计的重点内容、实现目标、实施方法和步骤、预定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在各建设阶段必须提供的资料及其要求;(五)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六)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七)其他事项。审计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应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成员名单;(五)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和签发日期。(六)其他事项。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配备廉政监督员,承担审计组廉政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集体廉政教育,宣传廉政纪律,针对审计项目特点,提出执行廉政规定的具体要求,并作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七条审计组进点后,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情况,对审计组审计人员驻场时间提出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材料。审计证据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审计证据材料种类有:(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三十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以及建设单位向审计人员咨询、商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后,审计人员必须形成记录并建立台账。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四)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意见及日期;(七)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存档建账。存档资料不得外借。资料接收人对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特殊情况下,报审计组长同意后,实行领用制度,即由审计人员(包括外聘审计人员,下同)向审计资料管理人员签领和按时缴销。在领用期间由领用人负责资料的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内容,出具由主审人员拟定,审计组长签发的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组应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质量。跟踪审计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审计意见和建议;(三)被审计单位意见;(四)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五)其他事项。跟踪审计建议书一式三份,存档后分送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收到跟踪审计建议书,3日内须给出书面回复意见。审计组长和主审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小组会,听取审计组成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线索、工程造价审计核减情况、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研究讨论对问题的定性及初步处理意见并定期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审计小组会召开的时间或间隔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组会议上审计组长与审计人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长签批处理意见。对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应及时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业务办公会议决定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审计组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审计组应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审计事项送审资料的交接和管理,并编制《AA市AA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资料交接表》(附件2),送审资料须提供原件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档资料一份。送审资料符合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要求后,审计人员方可进行审计工作。结算送审资料主要包括:1. 立项批文2. 招、投标文件3. 施工合同4. 开工、竣工验收报告5. 完整、规范的竣工图纸及资料6.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文件7. 工程预算书8. 施工组织设计9. 工程会议纪要及有关工程记录10. 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11. 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12. 特殊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价格核定单13. 新增综合单价核定单14. 跟踪审计文件15. 其他涉及结算的文件资料其中项目工程若是正式经过招投标项目,第1、2、3、4、5、6、10、11项为必须提供资料,第12、13、14项若实际发生也必须提供;若项目工程属未经过招投标过程的小型零星工程,第3、4、10、11项必须提供,第4项开竣工报告可简化为开竣工证明,第5项竣工图也应提供。第三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行结算审计要求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出具审计结果。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审计资料不能提供原始凭据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主体、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相关责任人印章,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计组应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报表工作。工程体量大、工艺或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在项目整体结束前,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先对已完工、资料齐全、具备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或标段)进行审计。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应实行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登记管理制。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卷工作和统计工作,将发现的问题汇总登记台账;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人员接触必须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审计过程中需与被审计事项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统一由审计组长对外协调,审计组长应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安排。严禁审计人员私自或擅自与被审计事项相关人员接触。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有关参建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审计进度和审计任务的完成。对被审计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审计资料缺失影响审计工作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第四十三条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计组成员实行审计质量考核制和廉政责任考评制。审计组长依据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管理和廉政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含外聘审计人员)在审计质量、工作效率、纪律执行和审计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第四十四条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跟踪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单项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跟踪审计质量可以采取抽查复审,抽查比例由审计组长报AA新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复审报告应对原审计结论或审计报告、原审计报告中与复审事项相关部分的真实性、全面性、合规性、准确性作出具体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

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

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靖安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2021)

靖安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2021)

靖安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靖安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8日靖安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绩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四)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局、财政局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人员会同审计、财政组成联合审计组,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监督,是指县重大项目办每年1月和7月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向联合审计组下达的审计监督计划,其中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安排比例为20%,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安排比例为50%,3000万元以上为100%。

联合审计组根据计划,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到竣工交付使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监督行为。

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监督计划、跨年度实施跟踪审计监督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监督计划。

第五条联合审计组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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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

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六条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对象,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成员名单;(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条跟踪审计设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l.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

为区别于审计终了时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分期报告采取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暂试用审计组名义制发。

对建议事项较为重大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发出。

必要时可由审计局下发审计建议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2.审计意见和建议;3.被审计单位意见;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向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定单结合,在最后一期审定单盖章时将具有汇总数据的审计征求意见书一并交于施工单位盖章。

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定文书。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l.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意见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5.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6.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7.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8.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9.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

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

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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