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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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甲控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甲控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甲控物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甲控物资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铁路工程项目中甲控物资的采购、供应、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

甲控物资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监督下进行采购的物资。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铁路工程甲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甲控物资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的职责包括:制定甲控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甲控物资的招标工作;监督甲控物资的采购、供应和质量;协调解决甲控物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施工单位的职责包括:按照合同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甲控物资采购计划;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实施甲控物资的采购;负责甲控物资的验收、保管和使用;建立甲控物资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甲控物资采购计划;监督施工单位的甲控物资采购过程;对甲控物资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甲控物资的范围和分类根据铁路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甲控物资的范围,主要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油料、防水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和关键设备。

将甲控物资按照重要程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分为 A 类、B 类、C 类等。

不同类别的物资在采购程序、质量控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四、甲控物资采购计划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设计要求,编制甲控物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内容。

采购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及时组织采购工作。

五、甲控物资供应商的选择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甲控物资供应商。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1.1 供应商1、严格执行“甲供”和“甲控”物资采购制度,不得随意调换建设单位确定的供应商。

2、自购物资在采购之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采取索取能力证明资料、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填写《供方现场考查表》,作为对供方评价的依据,确认其是否能够满足产品供货能力和质量要求。

3、按照招标采购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优选供应商。

1.2 物资进场1、依据采购合同、有关质量证明资料,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以及产品标牌、包装状况等进行验证,填写《物资验收单》,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检验和试验的物资,由收货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共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参加),送项目部检测中心或由监理指定的试验部门按国家或铁道部的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建设的需要,特别是满足耐久性指标的要求。

4、未经验证或检验、试验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1.3 物资存放1、自物资进库起到物资出库止,应进行标识、建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资的入库、保管和发放,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2、物资材料库和堆放场地应保持适宜的存储环境,材料保管人员应根据物资的特性,妥善储存并定期检查,以防变质、损坏和丢失;发现异常,应及时物资主管确认、处理。

3、物资搬运和堆放应统筹考虑,并与施工平面布置要求相符,确保物资在搬运过程中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要根据火工品的用量设置适当规模的火工品仓库,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炸药库和起爆材料库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火工品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防火、防水、防潮、通风条件,地面应加垫木板,四周排水沟畅通。

库房建成须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4 材料使用1、建立工程材料消耗逐日统计制度。

材料消耗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使用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要求帐物相符率达100%。

2、建立工程材料使用部位可追溯制度。

铁道部物资管理办法

铁道部物资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8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四章甲控物资设备管理第五章自购物资设备管理第六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第七章物资设备供应管理第八章附则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铁路工程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率和工程施工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相关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物资的采购、入库、库存、分发、使用和清查等环节。

第三条物资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准时性、有序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物资管理工作由铁路工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物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物资的准确入库、准确分发和及时清理,确保物资流通的畅通和准确。

第六条物资管理应加强与供应商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

第七条物资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方法,保证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资采购第八条物资采购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案和计划,明确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第十条物资采购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制度,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应及时入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确保采购物资的及时供应和使用。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做好相关凭证和票据的索取和保管,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支出和使用。

第三章物资入库第十五条物资入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物资入库应经过验收和检查,确认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做好相应记录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物资入库应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物资进行退货或报废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物资入库应对重要物资和易损坏的物资做好防火、防潮和防盗等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和保存。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制度一、物资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资管理是指通过合理规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供应链中所有环节,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全环境的物资运营,确保物资的准确、及时、有效的使用和流通,以满足生产需要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活动。

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决策原则:确定物资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的权限和职责;2. 计划原则: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按计划实施;3. 组织原则: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促进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4. 领导原则:坚强的领导是物资管理成功的关键,必须有专门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5. 控制原则:建立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机制,提高物资管理的效率和效果;6. 审核原则:定期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估,发现问题,加以改进;7.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铁路建设物资管理的特点和需求铁路建设具有规模大、周期长、需求复杂等特点,需要大量的物资来支持施工、设备、维护等工作,而且这些物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需要精细的管理和计划。

1. 物资管理的特点:(1)大规模性:铁路建设需要的物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要求物资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处理大规模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

(2)复杂性:铁路建设需要的物资种类繁多,规格不一,质量要求高,需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

(3)时效性:铁路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周期,需要保证物资的准时供应,避免项目进度延误。

(4)安全性:铁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危险品和特种设备,要求物资管理系统能够做到精准的安全管理和监控。

2. 物资管理的需求:(1)有效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符合要求,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有采购计划、供应商评价、合同管理等功能。

(2)科学的储存管理:保证物资的安全储存,避免损失和浪费,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有库存管理、入库出库、质量检验等功能。

(3)合理的调配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和需要,合理调配物资,确保物资的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备库存调配、配送等功能。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1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道部2012年9月12日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九条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在铁路工程中,物资的管理至关重要。

物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

合理的物资管理有助于节约工程成本、保证施工进展、提高工程品质。

本文将对铁路工程中常见的物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1. 真实有效的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要具备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个基本特点。

真实性是保证物资采购计划中的数据来源真实,不夸张,不虚假。

可行性是保证物资采购计划的可行性,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有效性是指物资采购计划的实施要达到实际效果。

2. 掌握物资库存和消耗情况合理的物资库存是保证施工进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常用物资,要进行养护保养,以免长时间停放而造成质量上的问题。

对于物资消耗,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以便及时补充。

3. 做好物资的入库管理物资的入库管理是保证物资品质和规格的重要环节。

要认真检查物资的品质,规格是否和采购合同一致。

对于必须经过检验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4. 良好的物资库存管理物资库存管理是保证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

应对库存物资进行维护养护,做好消耗记录,及时清理过期物资。

必须做到视物资成本而定出存储周期,并严格执行。

5. 严格的物资领用管理物资领用管理是保证物资使用效果和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规范的物资领用制度,并规范领用流程,加强监管。

对于领用物资的归还,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

6. 优秀的物资退库管理物资退库管理是建设性地控制材料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

要对未使用过的物资及时进行退库处理,防止变质和损耗。

最好实现“先入库先退库”,做到物资退库数量与领用数量一致。

7. 完善的库存清查制度库存清查是物资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卡,应定期进行,对库存进行盘点。

明确清查人员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准确、严谨、认真。

通过库存清查,及时发现库存问题,能够快速进行处理,保证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铁路工程中常见的物资管理办法,每一项都是重要的保障措施。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2020)96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2020)96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全面规范物资管理ꎬ保障生产经营和建设所需物资供应㊁保证物资质量㊁提高整体经济效益ꎬ充分发挥物资管理在铁路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物资管理工作ꎮ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生产经营和建设所需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ꎮ不包括线路㊁房屋㊁建筑物㊁土地等不动产ꎬ以及用于销售目的的原材料㊁在产品㊁半成品㊁产成品㊁委托代销品等ꎮ第四条㊀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ꎮ物资管理内容覆盖物资寿命周期ꎬ包括需求计划㊁采购组织㊁仓储供应和报废处置等管理环节ꎮ第五条㊀铁路物资实行归口管理ꎬ遵循分级负责㊁分类指导㊁管采分离的原则ꎮ按照管理权限ꎬ承担各自物资管理责任ꎬ对生产经营和建设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分类指导ꎮ按照管理㊁采购相分离模式ꎬ建立权力制衡㊁协调高效的物资管理机制ꎬ统筹2配置供应链资源ꎬ构建具有铁路特色的现代企业物资管理体系ꎮ第二章㊀物资管理职责第六条㊀国铁集团统筹组织物资管理ꎬ物资管理及相关部门㊁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物资管理工作ꎬ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ꎬ制定国铁集团物资管理制度ꎻ(二)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物资管理工作ꎻ(三)制定㊁发布物资管理目录ꎻ(四)制定统一的物资采购规则ꎬ负责国铁集团直接管理物资的集中采购和供应管理ꎬ组织协调所属企业物资联合采购ꎻ(五)组织建设国铁采购平台ꎬ指导㊁监督国铁物资公司业务运行ꎻ(六)组织开展物资库存管理ꎬ组织协调所属企业间物资调剂ꎬ组织实施国铁集团报废物资处置工作ꎻ(七)制定物资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ꎬ统筹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㊁运用和网络安全管理ꎬ组织协调物资信息公开发布ꎻ(八)负责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ꎬ组织管理供应商信息ꎬ开展信用评价ꎻ(九)组织开展物资价格管理ꎬ建立统一的物资价格信息库ꎬ制定管理权限内的物资采购最高限价ꎻ(十)完善物资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ꎻ3(十一)完善物资管理绩效评价体系ꎬ组织开展物资管理工作绩效评价ꎮ第七条㊀所属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物资管理ꎬ根据职责范围和专业管理要求ꎬ健全物资管理机构ꎬ配齐与物资管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ꎬ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管理规定ꎻ(二)完善物资管理制度ꎬ加强物资基础工作ꎻ(三)健全物资管理机构ꎬ明确物资管理职责分工ꎬ落实归口管理责任ꎻ(四)负责自主管理物资的采购供应和国铁集团集中采购物资的供应工作ꎻ(五)负责本企业物资库存管理ꎬ实施物资调剂ꎬ盘活闲置物资ꎬ处置本企业报废物资ꎻ(六)规范应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ꎻ(七)按规定实施供应商关系管理ꎻ(八)负责本企业物资价格管理ꎻ(九)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内部控制机制ꎬ落实物资管理廉政风险防范责任ꎻ(十)接受国铁集团物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ꎬ指导㊁监督下属单位规范开展物资管理工作ꎮ4第三章㊀预算管理第八条㊀物资预算是企业预算的组成部分ꎬ应与企业其他预算有机衔接ꎬ发挥对物资采购的导向和约束作用ꎬ提高整体效益ꎮ第九条㊀物资预算应根据企业投资㊁财务㊁其他预算和物资需求计划ꎬ结合库存占用等情况编制ꎮ第十条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ꎬ结合投资预算㊁财务预算合理提出物资需求建议ꎬ经综合平衡后形成物资需求计划ꎮ物资需求计划确定过程中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物资库存㊁储备定额㊁消耗定额㊁市场价格等信息提出物资需求优化建议ꎮ第十一条㊀逐级分解落实物资预算ꎬ根据生产经营㊁建设的进度和采购供应周期ꎬ统筹整合同类需求ꎬ合理制定采购计划ꎬ科学组织采购㊁储备ꎮ第十二条㊀运用信息化手段ꎬ及时对物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ꎬ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ꎬ合理调整采购计划ꎬ强化对采购过程的预警和控制ꎮ第四章㊀采购管理第十三条㊀完善采购管理制度ꎬ优化业务流程ꎬ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采购ꎬ建立权责明晰㊁协同配合㊁有效控制的采购管理机制ꎮ5第十四条㊀全面推进公开采购ꎮ明确各种采购方式㊁评审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ꎬ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㊁评审方法ꎬ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ꎮ第十五条㊀全面公开物资采购信息ꎬ公开内容包括非保密的采购物资技术标准获取途径㊁物资采购信息和相关物资管理制度等ꎮ建立信息发布和审核机制ꎬ确保所公布信息及时㊁准确㊁规范ꎮ信息必须但不限于在国铁采购平台上公布ꎬ扩大信息受众面和市场影响力ꎮ第十六条㊀全面开放市场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ꎬ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㊁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ꎬ吸引有能力的各类企业生产制造铁路专用物资ꎬ营造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ꎮ第十七条㊀建设全路统一的国铁采购平台ꎬ各级物资采购应纳入平台管理ꎬ加快采购电子化进程ꎬ利用先进技术和规范业务流程ꎬ提高采购效率效益ꎮ第十八条㊀加大物资集中采购力度ꎬ建立国铁集团和所属企业两级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管理模式ꎮ协调同类需求ꎬ形成批量采购优势ꎬ实现规模效益ꎮ在保障生产经营和建设正常运行的基础上ꎬ严格控制小批量零星采购ꎮ第十九条㊀积极推进战略采购㊁国际采购ꎬ鼓励企业间自主联合采购ꎬ降低采购成本ꎮ第二十条㊀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规定ꎬ按规范程序审批和签订合同ꎬ完整准确体现采购需求ꎮ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履约责任ꎬ定6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ꎬ防范履约风险ꎮ第五章㊀仓储供应管理第二十一条㊀按照适度集中㊁分级储备㊁及时供应原则ꎬ优化仓储布局ꎬ根据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合理设置仓库ꎮ改善物资仓储条件ꎬ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具ꎬ采取科学合理的保管保养手段ꎬ保证库存物资的保管质量ꎮ第二十二条㊀完善各项仓储管理标准和业务规定ꎬ规范仓储作业流程和出入库管理程序ꎬ推进仓储作业标准化ꎮ提高安全管理意识ꎬ严格落实仓储安全责任ꎬ保障作业人员和仓储物资安全ꎮ第二十三条㊀建立物资分级分类接收查验机制ꎬ明确接收查验职责㊁依据㊁流程和标准ꎬ加强接收查验过程单据㊁合格证等资料归档管理ꎬ确保接收查验过程和管理责任可追溯ꎮ第二十四条㊀合理组织物资储备ꎬ优化储备定额ꎬ生产经营和建设急需㊁紧缺物资应适度储备ꎬ有效保障需求ꎮ强化利旧意识ꎬ在保障物资质量和安全前提下ꎬ对具有修复价值的废旧物资坚持能修尽修ꎬ减少新增库存ꎮ优化库存结构ꎬ开展区域联合储备ꎬ控制储备规模ꎬ加快物资周转ꎬ降低资金占用ꎮ第二十五条㊀鼓励创新仓储供应组织形式ꎬ完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保障体系ꎬ健全铁路企业自有库存和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有效互补机制ꎬ深化供应合作ꎬ扩大供应商管理库存应用范围ꎬ充7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库存成本ꎮ第二十六条㊀发挥铁路运输优势ꎬ合理选择运输方式ꎬ科学组织配送ꎬ提高集中储备再配送能力ꎬ以最低综合配送成本ꎬ将适量的物资及时㊁安全送达需求地点ꎮ第二十七条㊀定期开展清仓查库ꎬ确保账㊁卡㊁物相符ꎮ完善物资调剂机制ꎬ动态掌握闲置物资信息ꎬ按照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ꎬ规范组织调剂ꎬ盘活库存物资ꎮ第六章㊀应急物资管理第二十八条㊀按照快速响应㊁保障有力㊁科学分布㊁资源共享的原则ꎬ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制度ꎬ建立快速反应机制ꎬ制定简单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审批程序ꎬ完善物资应急预案ꎬ提高应对自然灾害㊁事故灾难等铁路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保障能力ꎬ确保恢复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应急物资供应及时ꎮ第二十九条㊀建立统一共享的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库ꎬ准确反映应急储备状态ꎮ按规定的项目㊁数量和地点组织应急物资储备ꎬ合理选择储备方式ꎮ注重日常保管保养ꎬ满足应急物资供应要求ꎮ第三十条㊀规范应急状态下的物资采购ꎬ明确应急采购模式启动条件和审批权限ꎬ根据实际情况相关手续可后置办理ꎮ严格履行事后审查程序ꎬ不得以应急采购名义规避正常的采购程序ꎮ第三十一条㊀规范应急物资调拨管理ꎬ建立应急物资分级调8拨机制ꎬ完善应急物资调拨预案ꎬ优化物资调拨组织流程ꎬ协调跨单位应急物资调拨ꎮ第七章㊀报废物资管理第三十二条㊀规范报废物资管理程序ꎬ明确分级处置权限ꎮ报废处置方式以竞价销售方式为主ꎮ第三十三条㊀完善报废物资管理激励约束机制ꎬ加大报废物资回收力度ꎬ坚持能收尽收ꎮ及时组织报废物资回收ꎬ规范回收归集程序ꎬ强化回收物资保管安全ꎮ第三十四条㊀加强报废物资的开发创效ꎬ对接市场需求ꎬ挖掘报废物资潜在价值ꎬ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ꎮ第三十五条㊀强化处置底价形成㊁检斤计重㊁监装发货等关键环节管控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ꎮ第八章㊀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㊀完善物资质量管理体系ꎬ注重物资质量源头把关ꎬ强化使用过程追踪ꎬ落实结果反馈ꎬ明确从需求提出到物资报废各环节相关单位㊁部门的质量责任ꎬ形成分工明确㊁协调有序的质量控制体系ꎮ第三十七条㊀严把物资采购质量技术条件关口ꎬ落实从需求提出到采购合同签订各环节相关单位㊁部门的质量责任ꎬ加强对合同质量条款的管理和审查ꎬ按规定执行或运用国家㊁行业和国9铁集团有关物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ꎮ第三十八条㊀规范物资质量接收查验管理ꎬ落实各相关单位㊁部门接收查验责任ꎬ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到货物资进行接收查验及抽检ꎬ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ꎬ严禁接收㊁使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资ꎮ第三十九条㊀建立物资质量信息跟踪㊁反馈及追溯机制ꎬ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跟踪ꎬ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ꎬ作为质量索赔㊁责任追究㊁供应商信用评价的依据ꎮ第四十条㊀规范物资质量问题分析和认定ꎬ追究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ꎮ因供应商物资质量责任影响生产经营和建设质量安全㊁造成经济损失的ꎬ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ꎮ第九章㊀价格管理第四十一条㊀加强对物资价格工作的组织管理ꎬ完善价格形成㊁监测分析㊁信息共享等机制ꎬ规范价格管理业务流程ꎬ开展价格信息共享ꎬ提高价格管理水平ꎮ第四十二条㊀健全交易价格归集和分析机制ꎬ及时采集重点物资的交易价格ꎬ分析交易价格变化规律ꎮ调查㊁监测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情况ꎬ分析价格变化趋势ꎮ根据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ꎬ开展成本写实ꎬ对不合理价格因素进行分析ꎬ采取有针对性措施ꎬ引导价格回归合理区间ꎮ01第四十三条㊀根据市场情况㊁技术条件等因素ꎬ制定物资采购最高限价ꎬ发挥价格指导㊁控制作用ꎮ第四十四条㊀国铁集团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库ꎬ规范价格源头信息采集和价格信息发布ꎬ形成价格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ꎬ为物资交易提供参考依据ꎮ第十章㊀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㊀统筹规划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ꎮ国铁集团构建标准统一㊁覆盖全面㊁功能完善㊁架构灵活㊁安全可靠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ꎮ推进与计划㊁财务㊁生产㊁建设㊁统计等内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ꎬ实现业务流程对接和管理信息共享ꎮ加强与外部市场的信息交互ꎬ形成对外物资信息发布的权威窗口ꎮ第四十六条㊀规范信息系统应用ꎬ按规定实施信息系统及其重要敏感信息㊁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ꎬ加强物资目录编制使用等基础工作ꎬ推动物资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ꎮ第四十七条㊀建立物资信息分析与报告机制ꎮ规范报告程序ꎬ明确报告范围ꎬ落实信息报告责任ꎬ统一报表格式和指标口径ꎬ及时全面反映物资管理情况ꎮ第四十八条㊀规范物资信息原始记录ꎬ建立报表台账ꎬ改进分析方法ꎬ提高分析效率和质量ꎮ加大物资信息稽核力度ꎬ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ꎮ第四十九条㊀注重物资信息分析结果运用ꎬ总结规律ꎬ查找11问题ꎬ不断改进物资管理工作ꎬ重要物资分析应纳入各级经济活动分析体系ꎮ第十一章㊀供应商关系管理第五十条㊀国铁集团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ꎬ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管理供应商合作关系ꎬ促进供应商信守合同㊁保证质量㊁改善服务ꎬ营造统一规范㊁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ꎮ第五十一条㊀国铁集团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ꎬ有效利用政府㊁行业权威信息ꎬ对供应商信息实行集中管理㊁内部共享ꎮ明确管理信息内容ꎬ严格审核信息资料ꎬ保证供应商信息真实㊁准确ꎮ第五十二条㊀完善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㊁方法和标准ꎬ明确信用评价程序ꎬ落实评价责任ꎬ按规范程序进行评价ꎬ及时反馈评价信息ꎬ严格执行评价结果ꎮ第五十三条㊀完善 黑名单 制度ꎬ明确 黑名单 认定标准ꎬ对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供应商ꎬ停止与其合作关系ꎬ限制其进入国铁集团各级物资市场ꎬ并依法追究其责任ꎮ第五十四条㊀根据市场情况和物资特性ꎬ有针对性地实施供应商合作策略ꎮ对垄断和竞争不充分以及铁路新技术㊁新装备领域的物资ꎬ引导㊁鼓励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物资市场活动ꎮ对生产安全和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物资ꎬ国铁集团推进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ꎮ21第十二章㊀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㊀统筹各级企业㊁各部门监管力量ꎬ构建内外结合的物资监管体系ꎮ督促下属单位健全管理机构㊁完善管理制度㊁规范管理程序㊁落实管理职责ꎬ实现对物资管理全过程的闭环监督ꎮ第五十六条㊀健全物资监督检查机制ꎬ建立监督检查队伍ꎬ规范监督检查程序ꎬ丰富监督检查手段ꎬ严明监督检查纪律ꎬ通过各类检查形式ꎬ不断强化内部监督ꎮ注重监督检查的内外结合ꎬ建立公开畅通的监督渠道ꎬ自觉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ꎮ第五十七条㊀开展物资管理工作绩效评价ꎬ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ꎬ发挥绩效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ꎬ促进物资管理水平的提高ꎮ第五十八条㊀完善物资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ꎬ加强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ꎬ强化廉洁从业和风险防范意识ꎮ梳理排查物资管理廉政风险点ꎬ突出重点环节防范ꎬ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ꎮ第五十九条㊀严格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ꎬ对物资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㊁滥用权力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ꎬ依纪依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考核评价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ꎮ第六十条㊀物资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对物资管理业务工31作的异议事项ꎬ配合对物资管理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ꎮ第十三章㊀附㊀则第六十一条㊀国铁集团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办法ꎮ第六十二条㊀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ꎬ履行内部决策程序ꎬ健全物资管理制度ꎮ第六十三条㊀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负责的境外项目ꎬ在境外实施的物资管理活动ꎬ应在执行所在地法律法规基础上ꎬ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ꎮ在境内实施的物资管理活动ꎬ应执行本办法ꎮ第六十四条㊀利用外资项目ꎬ贷款方㊁资金提供方对物资管理有不同规定的ꎬ可以适用其规定ꎬ但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ꎮ第六十五条㊀涉及国家秘密㊁国家安全及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物资ꎬ从其管理规定ꎮ第六十六条㊀本办法由国铁集团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ꎮ第六十七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铁总物资 2014 332号)同时废止ꎮ。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仓储与保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仓储与保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仓储与保管管理办法1.1仓储保管1.存放于料场的钢材及金属构配件应下垫上盖,防止地面潮气、雨、雪、露的侵蚀和阳光直射。

下垫时应先将地面平整夯实,再放置石条、废旧枕木、钢筋混凝土水泥条块等,下垫高度不低于地面0.3m。

苫盖时应将垛顶平整成脊,以利排水;苫盖物不得盖至地面,也不得使其与被苫盖物资紧密接触,以便通风防湿。

2.木材应选择干燥、平坦、坚实的场地存放,并按规定垫高。

选择堆放点尽可能远离危险品及有明火的地方,并有严禁烟火的标识和消防设施。

1.水泥、掺和料应采用库房储存,库房位置应地势较高,排水良好,屋顶不漏雨,地面硬化。

水泥、掺和料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遵循防水防潮、分类堆放、及时使用、先存先用的原则。

水泥堆垛应采用正码法,高度一般以10袋为宜,最高不宜超过2m,垛宽5-10袋为限,不同品种、不同批号、不同进场日期的水泥应分类堆放,垛堆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的走道,垛堆距离墙壁不应少于50cm;水泥应及时使用,先进先发,存放期(自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4.砂石料应按不同品种或规格分仓存放,不得混堆和交叉堆放,分料仓应砌筑墙体隔开,并采用水泥砂浆抹面,仓内地面设坡度,不得积水。

砂石料堆放应充分利用空间高度,成梯形堆放,顶部和四周要平整、拍实,并指派专人负责每日清扫,保持砂石料堆放场地干净整洁。

5.油库内储存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能混装。

油罐内壁涂防锈漆,定期清洗。

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应隐蔽、遮盖,桶身应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

垛位四周应设排水沟。

库区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

1.2物资标识1.对进场入库物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物资人员应依据验证结果,采用标牌或记录形式进行标识。

2.物资标识内容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产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结果、检验人和日期等,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

业主有规定的应首先遵循业主的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216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2012年9月12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文件中铁程物〔2007〕340号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总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推动企业管理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订、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1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推动企业管理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应对铁路建设物资管理模式的转变,适应铁路建设的物资管理控制和采购供应方式的变化,整合成员企业物资管理资源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铁路建设物资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的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和铁道部甲供物资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及各二级、三级企业、各单位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及各二级、三级企业均应加强物资管理部门的建设,强化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的控制力度。

第五条经总公司授权,总公司物贸分公司代表总公司负责本办法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归口管理总公司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和物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授权管理的- 2 -国外物资设备贸易工作。

参加总公司投资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拟定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方案。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指挥部或项目部以及总公司各二级、三级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办法并发挥专业物资机构的作用,规范下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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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
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概算。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第四章甲控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八条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

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

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

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章自购物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购物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

第二十五条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

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三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七章物资设备供应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不设立专门协调小组和统一仓储基地,必要时可协调甲控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不得在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外资贷款及进口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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