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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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
淄房发〔2014〕90号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县规划局,各处、分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配置比例细化如下:(一)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含20万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则上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一)设施设备用房;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规划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