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3日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推进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深度,加大争资立项工作力度,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合理、有序、滚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本县申请的中央、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县政府批准的PPP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勘察、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林地审批、农转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方案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年度筹资总额为3000万元,按照“预算安排、总额控制、借支归垫、滚动使用、超额回收”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一、投资项目的选定与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需要和财政预算,经过论证、评估及审批,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项目开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项目,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上报资金预算。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且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是否达成,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是否达到资金管理要求等。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将验收情况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
四、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选定及立项的决策过程、评估报告等材料;2、项目开展过程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建设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评估等情况。
总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推进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并提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治理适用本方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稳的原则。
第五条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打算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治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证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爱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差不多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治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国家进展改革部门转报。
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家和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酉阳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行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降低市场成本,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一)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交通等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酉阳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酉阳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酉阳县地处重庆市东南部,是重庆市辖区内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不断加大力度,酉阳县的经济发展逐渐得到了改善,但仍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推动酉阳县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酉阳县农产品加工及营销项目。
2. 项目内容,该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厂建设、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等内容。
3. 项目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实现酉阳县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推动酉阳县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项目实施方案。
1. 建设农产品加工厂,在酉阳县选址建设一座农产品加工厂,主要加工农产品包括土特产水果、蔬菜、畜产品等,加工成果蔬干果蔬、肉制品、饮品等产品,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 建立销售渠道,与各大商超市、餐饮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将加工后的产品销售到各个城市,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3. 培训农民,通过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加工的认识和技能,增强其参与农产品加工的能力。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四、项目效益。
1. 促进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业经济发展。
2.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销售额,提高农民收入。
3. 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就业率。
4. 增强农民的技能和自信心,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项目实施计划。
1. 项目前期准备,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集项目资金等。
2. 项目建设阶段,进行农产品加工厂的建设、销售渠道的拓宽、农民培训等工作。
3. 项目运营阶段,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产品销售等工作,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六、项目风险及对策。
1. 市场风险,加强市场调研,确保产品的市场需求。
2. 技术风险,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加工质量。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酉阳府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23〕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委第42次常委会和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7日酉阳自治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工作计划第四章项目前期论证第五章项目审批第六章工作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县级重点项目(含项目包,下同)前期工作提速提效,发挥好县级重点项目对重大战略和规划落地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系统谋划、适度超前、协同推进、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牵头实施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以下统称重点项目)。
主要包括在酉阳县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单个项目年度完成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
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其中,已确定项目法人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县招商引资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产业招商项目等前期工作。
拟招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招商引资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各属地乡镇(街道)全力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酉阳府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现行施行的7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4月24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定,对《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4〕58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酉阳府发〔2008〕75号)等66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继续施行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附件1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4〕58号)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16〕24号)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3〕89号)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6〕59号)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酉阳府发〔2019〕1号)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酉阳府发〔2019〕3号)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发〔2016〕18号)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7〕15号)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30号)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31号)附件2继续施行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酉阳府发〔2008〕75号)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酉阳府发〔2011〕29号)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酉阳府发〔2011〕69号)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酉阳府发〔2012〕36号)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泉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相关事项的通告(酉阳府发〔2012〕64号)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九龙眼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3〕28号)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酉阳府发〔2013〕30号)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酉阳府发〔2013〕44号)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酉阳府发〔2013〕46号)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民爆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的通告(酉阳府发〔2015〕15号)1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酉阳府发〔2017〕14号)1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发〔2017〕24号)1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酉阳府发﹝2017﹞25号)1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知(酉阳府发〔2017〕26号)1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4号)1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5号)1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4号)1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6号)1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酉阳府发﹝2018﹞28号)20.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酉阳府发〔2019〕2号)21.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19〕6号)22.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禁燃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19〕8号)2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13号)2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111号)2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169号)2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198号)2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行政村通畅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199号)2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202号)2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2〕117号)3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酉阳河流域大泉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2〕146号)3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3〕24号)3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3〕121号)3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4〕48号)3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4〕54号)3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九龙眼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4〕55号)3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酉阳府办发〔2015〕19号)3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5〕76号)3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5〕77号)3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酉阳自治县大泉水库(烟草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5〕99号)4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6〕16号)4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6〕17号)4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酉阳自治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10号)4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11号)4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34号)4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36号)4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43号)4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58号)4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7〕59号)4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2017〕78 号)5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2017〕80号)5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酉阳府办〔2017〕81号)5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交车IC卡推行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2017〕172号)5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1号)5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20号)5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酉阳府办发〔2018〕28号)5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40号)5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43号)58.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45号)59.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9〕1号)60.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9〕18号)61.酉阳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酉阳府办发〔2020〕1号)6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39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酉阳府发〔2020〕3号)。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指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指可用于建设投资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
第三条凡县境内除重大抢险、救灾及公共突发事故外的其他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中央和市政府安排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方案评审、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及工程概算报批、招投标方案报批等。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量入为出,先批后建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并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储备、申报及审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奖惩等方式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第七条纳入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二)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四)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五)符合国家投资方向。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企业引进及准入(一)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
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程序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政策(二)新上进园区的工业和物流项目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综合价为5万元/亩,但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高新技术不低于150万元/亩,一般加工工业不低于130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不低于100万元/亩,且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算起。
对固定资产投入超亿元的项目,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综合价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2.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1.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补贴1万元/亩。
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
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
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年。
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外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规划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酉阳府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6〕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酉阳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日酉阳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县科委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首期规模为300万元。
其中市种子引导基金出资120万元,占40%;我县出资180万元,占60%,出资单位为县科委, 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我县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预算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4]33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4〕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营业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库〔2013〕5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将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2”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酉阳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7〕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7日酉阳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三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县内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市政园林、经济信息、商务、农业、林业等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3]27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5【实施日期】201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3〕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投资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的招商引资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起草第四条招商引资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包括投资方和招商项目的名称);(二)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额度,项目用地和工程建设进度);(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订立地点;(九)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五条招商引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名义作出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二)以县人民政府或各行政部门作为合同担保人;(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约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16
•【字号】酉阳府发﹝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酉阳府发﹝201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县政府对2017年8月30日前制定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64号)等1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等六
个移民搬迁安置配套文件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5〕94号)等39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附件1
附件2。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酉阳府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市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工程建设高效有序推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交易,集中监管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比选、宣布中标结果等工程建设交易程序,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管办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公路、铁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项目;(2)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3)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4)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5)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系统项目;(6)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7)其它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园林、绿化、路灯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等项目;(3)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4)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5)其它政府投(融)资或国有投资公用事业项目。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酉阳府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素第三章程序与方式第四章职能职责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酉阳自治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棚户区改造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酉阳府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0〕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9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酉阳委发〔2009〕71号)精神,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招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保留原外经局和招商局职能,新增原经济协作部门有关职能(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等)。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及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县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构建现代化投资促进体系,研究拟定年度目标、优惠政策,分解年度任务。
(二)协调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并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商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包装、编印和信息发布,参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提出全县大型招商引资活动方案,组织全县性招商引资;建立全县招商引资信息网络,掌握招商引资动态;落实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客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意见、困难和问题;组织全县招商引资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酉阳府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酉阳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采购范围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目录(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一)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应实行定点协议采购,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采购人应建立相应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后勤等科室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采购工作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实施本单位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
2.采购人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其中0.5万元以下(不含0.5万元)的项目不需申报采购计划。
3.采用定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备查。
需要评审专家的应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抽取。
(二)集中采购1.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15]28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5【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5]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简要说明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结合酉阳实际,制定本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
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
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县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规划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
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指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指可用于建设投资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
第三条凡县境内除重大抢险、救灾及公共突发事故外的其他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中央和市政府安排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方案评审、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及工程概算报批、招投标方案报批等。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量入为出,先批后建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并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储备、申报及审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奖惩等方式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第七条纳入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二)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四)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五)符合国家投资方向。
第八条纳入全县重大预备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已纳入全县储备项目库;(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促进作用,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产生较好影响的项目;(四)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全县经济发展优势和整体规划。
第九条移民、扶贫、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项目储备。
(一)移民项目储备:扶贫移民项目由县扶贫办、计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储备(整体移民50户以上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储备);地质灾害移民项目由县土房局、计委按照避险搬迁需要进行储备;工程建设移民项目由县移民办、计委根据工程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储备。
(二)扶贫项目储备:由县扶贫办、计委、民宗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储备。
其中,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储备。
(三)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项目储备:由县财政局、土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储备。
第十条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进行审批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储备。
(一)县级部门、乡镇政府依据前述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并编报项目建设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县计委。
(二)县计委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储备库,收集、整理、综合平衡并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评,分行业进行归档管理,并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
(三)县重大预备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县计委根据各部门、乡镇的意见综合平衡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于每年12月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下一年度重大预备项目。
(四)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由县计委负责定期或分阶段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完成情况。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审批必须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基本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合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先征得县规划、土房、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书面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申请县、乡两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报批。
(一)县级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配套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绝对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计委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建设项目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后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计委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二)乡级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配套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绝对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按照有关程序确定;3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申请各类扶贫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
其中,单项工程投资超过3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经县计委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立项评审和资金概算评审,在上级批复下达后严格进行项目实施,严禁擅自调项。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县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前期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县计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转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县计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预审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
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计委组织评审。
其中,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超过500万元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计委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未经评审的项目,县计委不得审批或转报。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计委、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材料,在进行技术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投资概算评审,县计委根据财政部门评审意见批复概算。
项目单位对项目工程的施工设计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 0%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对城市景观、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和编制工程预算,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招标前必须报县计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并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投标实行监督。
县计委应充分发挥招投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作用,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凡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相关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的确定,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并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一)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理费由县财政局从项目资金中直接拨付。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变更设计的,应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县计委和财政部门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收入与支出预算,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性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总量。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资金管理遵循资金报账制和财政直接支付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由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或批准新开工文件,以及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计划下达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扶贫资金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由县扶贫办、计委、民宗局按上级下达的计划分别与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除扶贫资金以外的其它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由县计委或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由县财政局与有关部门下达。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程序及有关规定:(一)移民资金: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二)扶贫资金: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三)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对一些有特殊要求需提前或超计划拨付资金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资金拨付审查中,项目单位需持专项资金审批拨付表及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及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达到开工条件时,第一次划拨资金总额的40%(含扣除县级统一垫付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第二次按照工程进度拨付40%,第三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0%,一年后拨付作为工程质保金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