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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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精选多
篇)
:不知不觉中,我早已成为一名大学生。迈入大学生活已经有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的所见、所闻、所学、所感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幸福的,我热爱这样的生活。但同时,独自一人在大城市求学的生活并不如家里那般如意,我体会到了一个人出门在外的艰辛。但当我看到那些在大城市里为自己、为家人生活而整天疲于奔命的农民工时,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国家的建设而努力的付出,却得到少之又少的回报,受尽冷嘲热讽、异样目光,我汗颜了?虽然都是独自在外,但我是一名大学生,时刻受到家人的关心、学校的照顾和国家的关注,而他们呢?人们总是把他们称为弱势群体,但又有谁来关心他们?照顾他们?关注他们?作为维护人间正义的法律对此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呢?我决心利用寒假的时间做一份有关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
我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并研究得知: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近几年来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却十分突出。主要是:1.就业限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
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2.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3.社会和医疗保险没有保障。4.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5.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此种种问题该怎样解决?农民工又懂不懂得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决定做些实际调查。
由于我的家乡是一个小城镇,出门打工的人也比较多,所以我做了50份简单的
调查问卷对家乡的民工进行了无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对结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民工对法律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却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并不多。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2)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他们认为只要通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会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问题。
(3)民工对司法机关表现出了明显的不信任,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颇有微词。并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做的事、因为他们钱多、时间多,而且‘有人’”。
(4)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因为民工的法律知识不足,甚至完全不知他们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害,维权则更无从谈起。为此,我决定咨询法律人士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经人介绍,我联系上了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的王武律师。王律师告诉我,在法律方面,宪法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参考《劳动法》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更是十分必要。那么,实际上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王律师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
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2、法律保护措施。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与王律师交谈后,我对此问题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我相信国家法律一定会完善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制度,创造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结论:加强我国农民工基本权利保护,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落实司法保护,尤其是要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积极研究和规划关于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快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制度。特别是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农民工就业保护、社会保障、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民主政治权利保护等方面。应
尽快予以规范和完善,使之法制化,并且在现实中使这些法律与规范得到全方位的落实与实施。
致谢:感谢蒙城县农民工朋友对此次调查的支持,感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武律师对此次调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