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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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农产发[2008]0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农产发[2008]04号)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做好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15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3亿元以上,山区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1000户以上,山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